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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财务会计及委派管理知识分析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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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京建工集团企业会计委派制度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完善集团企业国有出资人制度,强化会计监督约束机制,深化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确保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核实,充足发挥会计工作监督作用,提升财务会计工作水平,依据中国会计法、中国企业法和财政部、监察部相关实施会计委派制度工作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会计委派制是指由集团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代表国有出资人直接向所属单位委派各类会计人员,并由集团企业财务部统一对派出会计进行管理会计管理制度。委派会计在集团企业财务部和受派单位双重领导下负责组织受派单位会计核实,并对受派单位实施会计监督。 第三条集团企业财务部负责财务会计

2、专业人员招聘、选拔和推荐,并负责委派会计日常业务管理工作。集团企业董事会及其办事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组织等部门依据集团企业办事程序、干部管理、薪酬管理等相关要求对委派各级会计人员进行考察、聘用、定岗、定薪、考评等。第四条委派会计进入受派单位依法行使权利和推行职责。委派会计适适用于集团企业事业部、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及集团企业董事会认为需要委派会计单位。第二章 委派会计形式和管理第五条集团企业实施会计委派依据企业不一样情况,分别采取三种形式:一、委派财务总监。指由集团企业董事会聘用,向受派单位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既代表国有资产全部者行使监督职责,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又行使总会计师职责。该形式

3、适适用于事业部及规模较大全资、控股子企业。二、委派财务主管。指由集团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聘用,向受派单位委派财务主管(包含财务处长、部长、科长等),依法进行会计核实、管理和监督。该形式适适用于小型企业或集团企业认为需要委派财务主管单位。三、集团企业财务部统管委派会计。指集团企业财务部实施财务人员统一委派,统一调配、分级管理单位,直接由集团企业财务部对财务人员定时或不定时进行轮岗。该形式适适用于集团企业财务管理微弱事业部、分企业或全资企业。集团企业已决定实施会计委派制企业,该单位不得再另行任命或聘用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或相当等级财务管理人员。第六条集团企业财务部含有以下职责:1、负责对委派会计选进行

4、专业资格审查,并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提名财务总监、主管及统管会计后备人选;2、进行日常业务管理,具体指导和监督委派会计开展工作,对委派会计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考评; 3、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委派会计各项管理制度和考评标准; 4、监督、检验委派会计工作,定时组织对委派会计进行考评;5、集团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授予其它权力。第七条委派会计薪酬由集团企业支付,不得接收受派单位任何酬劳和实物。集团企业纪检审计部负责对委派会计进行离任审计。集团企业财务部对委派会计统一建立工作档案,如实统计其工作中实施财经纪律、法规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对其进行奖惩及会计证年检等工作。 第八条集团企业董事会办事机构、组织部门

5、和人力资源管理部依据相关权限及干部管理要求对委派人员进行考察、任免,并会同财务部进行委派会计考评评选。第九条 对委派会计实施双重考评,即由集团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受派单位共同对委派会计任职期间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考评其是否称职。集团企业人力资源部考评为主,受派单位考评为辅。第三章 委派会计资格及任免第十条委派会计必需含有以下任职资格:1、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职业品质、严谨工作作风,坚持标准,严守工作纪律;2、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确保所提供会计信息正当、真实、正确、立即、完整;3、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利用掌握会计

6、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升经济效益服务;4、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需要,持有会计证,含有任职所需要工作能力、经验、学历及会计职称要求;5、和受派单位领导人符合近亲回避标准;6、委派机构要求其它任职资格要求。已经办理离休、退休、退职、调离、解除劳动协议人员不得担任委派会计。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委派会计:(一)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使单位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四)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实施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7、权利,实施期满未逾五年;(五)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企业财务主管及以上职务,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六)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七)有直系亲属担任其它出资方或能够控制该企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八)其它法律、法规及集团企业要求不许可担任这类职务。违反前款要求委派会计无效。第十二条委派会计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任职资格:1、患病不能正常推行岗位职责;2、经集团企业财务部考评不称职;3、工作中违法违纪、渎职渎职、造成重大失误;4、执业期间,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取消委派资格人员由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安排。第

8、十三条 委派会计任职期间不得随意撤换。如因工作需要或不适合该工作需要撤换、调离、解聘,由集团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审核,经委派机构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被撤换、调离、解聘委派会计应在要求期限内按相关要求办理移交手续。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应担负起忠实推行职务,维护出资人利益职责。不得利用在受派单位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和其它人合谋侵占企业财产。第十五条 委派会计依法在受派单位开展工作,要定时、立即、真实地向集团企业财务部反应被受派单位生产经营、财务情况、股利分配等情况,充足行使出资人给予权力。第十六条 委派会计进入受派单位前必需和董事会或相关权力机构签署委派

9、会计责任书,并统一由集团企业财务部进行上岗前培训。委派会计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依法享受受派单位所任职务给予权利,代表出资人独立行使财务控制和监督权;2、依法享受出资人给予财务监督代表权,对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它人员侵害企业资金、资产利益行为有阻止并采取方法权利;3、依法享受向集团企业董事会或相关权力机构定时或不定时汇报受派单位财务管理情况权利;4、其它由集团企业董事会或相关权力机构授予权利。(二)义务1、立即掌握和了解受派内部运作情况,定时业务管理机构汇报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等;2、严格推行法律给予义务,行使会计监督权,维护出资人权利,对损害出资人利益事项立即向集团企业财务部汇报

10、;3、对财务核实不规范、会计监督不到位、财务管理弱化负有直接责任。若碰到相关人员设置障碍或重大资金、资产流失、损失,应立即分析原因,向集团企业董事会或相关权力机构汇报;4、其它应由委派会计负担义务。第四章 财务总监工作内容和权责第十七条财务总监是集团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关键步骤,同时也是企业经营管理关键组成部分。财务总监管理和控制着受派单位会计、财务和审计职能,而且含有直接向集团企业董事会汇报权力。集团企业财务部要建立委派财务总监例会制度、述职制度和重大事项汇报制度,定时向集团企业董事会汇报受派单位财务总监工作情况,确保财务总监职责到位。财务总监含有监督和管理双重职能,和经营者人事关系独立、和受派

11、单位经济关系独立,和职权上独立,即含有独立职权和明确责任界限。已经设财务总监受派单位不得再设置总会计师和分管财务副总经理岗位。依据中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财务总监关键任务是: 1、依法组织会计核实,建立和完善受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2、建立受派单位会计组织机构,合理设置财务会计人员;3、制订受派单位会计核实和财务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4、制订受派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财务收支计划,估计、分析经营结果和财务情况; 5、严格进行会计监督,对受派单位资金运作、财务收支活动和国家财政、税收、财务等法规实施情况实施监督; 6、依法参与受派单位包含财务问题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各项资金支出由财务

12、总监和受派单位总经理实施会签,并对资金利用等重大财务问题实施一票否决; 7、对受派单位违反国家财政、税收、财务等法律、法规、制度和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行为,给予阻止或纠正。阻止或纠正无效,可向集团企业董事会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在七日内向集团企业财务部提出书面汇报。 第十八条财务总监最少每个月要召开一次例会,由集团企业财务部组织,关键分析研究受派单位资金运行情况和财务情况;每十二个月末要向集团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做述职汇报,同时要接收受派单位监督,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1、稽查、审核受派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和经营活动正当性、合理性、有效性; 2、对其它财会人员职位、职数、任用、调配

13、、考评提出具体工作方案; 3、参与受派单位经营、管理决议,要充足利用会计资料估计、分析经营和管理结果,提出合理化提议、方法,为受派单位领导决议服务; 4、参与确定受派单位相关财务问题重大决议、方案,包含年度预算、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筹资融资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填补亏损方案等,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5、审核受派单位对外报送关键财务报表和汇报,确定其真实性、正当性和正确性; 6、依据工作需要调阅、查询相关会计资料。 (二)义务 1、对编报财务报表、汇报正当性、真实性、正确性负担责任; 2、因为主观原因引发资产流失负担对应责任; 3、对未按国家要求推行职责造成经济损失负担责

14、任; 4、对未能发觉和阻止受派单位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负担对应责任;5、包含受派单位重大事项,包含重大资产损失、资产处理等要立即上报集团企业财务部;6、其它集团企业要求义务。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对企业重大资金事项负责,并和受派单位总经理实施会签制度,切实加强对重大事项和重大资金利用监督,建立起有效相互制约、相互牵制内部权利制衡机制。任何一方不得挪用企业资金或资产,或将资金或资产借贷给她人;不得将资金或资产以个人名义或其它人名义开户存放;不得以资金或资产企业股东或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五章 受派单位职责和权利第二十条受派单位依据中国会计法、中国企业法、财务准则和会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15、依法行使理财和经营自主权,同时有义务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并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和财务审批程序。第二十一条 受派单位必需充足认识会计委派对加强集团财务工作领导,促进集团改革和发展关键作用,自觉接收监督,使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或任何方法阻挠委派会计开展工作;不得另行设置财务组织机构和人员或隐瞒经济事项,果断杜绝财务管理任何漏洞。第二十二条 受派单位要充足认识委派会计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关键方法,各级领导干部要统一思想,主动配合,确保会计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同时要为委派会计发明必需工作条件和良好工作环境,确保其推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受派单位有监督委派会计权利。

16、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超越权限行使职权委派会计,受派单位能够向集团企业相关权利部门反馈意见或提出撤换委派会计提议。第六章 委派会计考评和奖惩第二十四条对委派会计实施定时考评制度,考评具体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量化进行,考评结论记入其工作档案: 1、每十二个月结合本人工作情况和单位财务情况及工作中相关问题,向集团企业财务部做最少一次述职汇报。依据述职汇报及工作实际情况集团企业财务部对其进行业务考评; 2、每十二个月年底由集团企业董事会办事机构、组织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受派单位等进行全方面工作考评。委派会计因为忠于职守、坚持标准,受到受派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不公正处理,委派会计有权向集团企业董事会或

17、总经理办公会申述。 第二十五条委派会计任期为两年,届满或需要审计,集团企业委托纪检审计部或外部审计机构组织对其实施离任或任期中审计。 第二十六条委派会计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成绩显著,或检举、抵制违法违纪行为事迹突出者,由集团企业给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凡违反中地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受派单位出现违法、违纪现象,将视其违纪渎职行为,由集团企业财务部统计在其工作档案中;给国家、单位造成损失,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处罚。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本措施由集团企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试行。3月15日浙江省水利厅机关财务会计委派制试行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

18、规范会计行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提升经济效益,推进国有机关会计委派制实施,制订本措施。第二条浙江省水利厅为授权委派单位。厅成立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对厅属机关会计机构主管人员委派和管理工作。“管理中心”对省钱塘江管理局、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省水文勘测局、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含浙江水利水电学校)、省水利水电干部学校(含浙江水电技校、省水利职员中等专业学校)、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省水利水电工程局、省水利水电建设投资总企业等单位委派会计机构主管人员(以下简称“委派会计”),并对委派会计进行业务指导,检验、监督委派会计推行工作职责情况,立即

19、研究处理工作中碰到问题。在“管理中心”还未正式挂牌运行前,由厅财务审计处代理这项工作。第三条委派会计要切实推行职责和行使职权,依法组织被委派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实。被委派单位领导人应该支持委派会计认真推行职责,保障其职权不受侵犯。第二章 委派会计任职资格第四条委派会计应该含有以下任职条件:(一)坚持四项基础标准,热爱本职,遵纪遵法,廉洁奉公,标准性强,含有较强法制观念和敬业精神;(二)含有较全方面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三)含有财经类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取得会计或审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或审计工作五年以上;(四)含有较强组织能力,曾担任一个单位财

20、务会计机构责任人或在单位任关键会计工作岗位三年以上,并业绩突出;(五)有一定财经应用文写作能力和掌握会计电算化基础知识;(六)身体健康,年纪通常在五十周岁以下;(七)无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等违纪违法行为统计。第五条委派会计实施岗位培训、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管理中心”负责对委派会计岗位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报经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核发统一委派证书。第三章 委派会计职责权限第六条委派会计职责(一)在被委派单位领导人领导下,落实实施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认真组织被委派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二)建立和健全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制度,依法组织开展会计核实和会计监督,真实、完整地反应单位财务情况;(三)组

21、织编制并立即向省水利厅报送单位年度预算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审定、汇编所属预算单位年度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规范单位预算管理;(四)组织编制、审核单位本级及其所属预算单位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立即按要求向厅和相关部门报送真实、完整会计资料;(五)立即分析、估计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实施情况,组织制订和实施增收节支方法和措施,主动培养财源,依法组织收入和向省水利厅领拨资金,完成各项财务指标,不停提升资金自给水平;(六)对被委派单位财会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置、专业职务聘用提出方案,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组织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和考评;(七)定时向被委派单位领导人和“

22、管理中心”汇报工作,对突发性经济事件随时向所在单位领导人和“管理中心”汇报;(八)接收财政、审计、税务及其它相关部门监督检验,如实反应情况,主动提供相关资料;(九)承接被委派单位领导和嘈理中心交办其它工作;(十)实施企业化管理机关,还应做好以下工作:1.进行成本费用估计、计划、控制、核实、分析和考评,督促所在单位相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省费用;2.建立健全经济核实制度,挖掘增收节支潜力,立即向单位领导提出合理化提议,主动当好领导参谋;3.加强财务收支计划管理,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十一)组织开展其它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第七条委派会计权限(一)有权向“管理中心”汇报派入单

23、位重大财务事项或违法违纪事项;对被委派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造成损失行为,有权阻止或纠正;阻止或纠正无效,提请单位领导人作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有权向“管理中心”汇报。(二)有权组织所在单位各职能部门经济核实,安排和检验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工作;(三)有权审核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汇报、会计决算汇报,并签署意见;被委派单位领导人召创办公会议研究包含财务收支业务计划、经济协议、经济协议等事项,委派会计应该参与研究。包含财务收支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相同,在单位内部应经委派会计会签。(四)有权对各岗位会计人员进行业务考评,依据会计人员工

24、作表现,对所在单位会计人员提出任免建设;对不符合从事会计岗位工作人员,向单位领导人提出转岗使用提议;(五)财政部门要求其它权限。第四章 委派会计人员管理第八条“管理中心”是会计委派工作管埋单位,负责对委派会计选派、考评、工资、福利及人事管理等工作。第九条委派会计标准上从现有机关在编会计人员中选派,也能够依据需要由“管理中心”向本系统或杜会公开招聘。委派会计编制,由厅向编制管理部门专题申请,从被委派单位划转“管理中心”单列管理。委派会计人事档案,在聘用期间由财务会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第十条委派会计实施持证上岗。委派会计由“管理中心”认定资格,报厅和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办理委派任命相关手续,核发统

25、一委派证书。第十一条委派会计工资、奖金、福利、保险等候遇和被委派单位脱钩,由“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工资待遇可高于同职级人员1-2档。奖金不低于被委派单位同职级人员标准。委派会计不得再接收被委派单位任何额外酬劳和福利,不得向被委派单位报销和公务无关费用。第十二条被委派单位领导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同一单位委派会计。委派会计不得兼职从事其它职业。第十三条委派会计实施定时交流制。在一个单位任期标准上为一届(一届为三年),期满由“管理中心”依据任期责任考评评定情况决定连任、交流或终止委派。委派会计在同一单位连任期限,最长不超出六年。第十四条委派会计实施定时工作汇报制度。定时汇报包含季度汇报和年度汇报。委

26、派会计应该向“管理中心”汇报以下事项:(一)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实施情况;(二)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实施情况;(三)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四)单位财政专题资金使用情况;(五)单位帐户设置和银行存款情况;(六)单位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票据使用情况;(七)单位重大财务事项和违法违纪事项;(八)其它推行职责情况。第五章委派会计恶毒考评和奖惩第十五条“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委派会计指导和监督,考评委派会计推行工作职责情况。第十六条委派会计实施年度工作考评奖励制度。对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外情况之一,应给奖励:(一)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能手段,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27、;(二)在组织经济核实,挖掘增产节省、增收节支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三)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预防或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四)在廉政建设方面,事迹突出;(五)在其它方面有突出成就或模范事迹。第十七条委派会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终止委派;情节严重,依法追究责任:玩忽职守,丧失标准,对被委派单位或相关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阻止或不向“管理中心”汇报;(二)指使、授意她人或按她人旨意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搞虚假核实,造成被委派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混乱、会计信息失真;(三)违法要求接收单位给酬劳和福利,或向被委派单位报销和公务无关

28、费用,影响恶劣;(四)不重视政治和业务学习,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已不能适应本职要求;(五)有其它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措施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企业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各下属分企业、专业企业、总企业各部(室):为了切实有效推进财务人员委派工作落实,真正发挥委派财务人员作用,现将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实施,在实践中不停探索,总结完善,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企业财务人员委派制实施,保障财务人员切实推行职责和行使职权,发挥财务人员在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中职能作用,促进企业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严格财务经费管

29、理,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和正当性,预防企业资产流失,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委派财务人员是企业资产管理者,由总企业对下属企业委派任用,对总企业负责。行政上接收总企业和所在单位双重领导,业务上必需接收总企业直接领导,对所在单位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全方面监管。委派财务人员根据要求职责和权限,推行核实和监督管理职能。被委派财务人员应该认真推行职责,下属所在单位责任人应该支持工作,保障其职权不受侵犯。第三条 总企业设置财务总监和财务管理部,并设置总帐会计、现金会计,下属企业设置财务管理科,依据需要设置财务科长兼总帐会计、现金会计、材料会计、辅助会计岗位。除材料会计、辅助会计由下属企业自行聘用或任用外,其它各类财

30、务人员由总企业聘用后委派任用。第四条 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工作由总企业财务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并根据授权要求和本措施要求,认真做好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工作,并接收董事会和总经理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委派财务人员选聘和委派第五条 委派财务人员应该含有以下基础任职条件:(一)品德高尚,修养良好,热爱本职,遵纪遵法,廉洁奉公,标准性强,含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含有较全方面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有较高政策水平;(三)含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四)含有会计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五)财务总监、财务科长、总帐会计应该从事建筑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

31、作五年以上;(六)身体情况能适应本职员作要求,年纪通常在五十周岁以下。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含有财务人员任职资格:(一)有过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二)曾因渎职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第七条 财务人员实施聘用制,聘期通常三年。聘用期满,依据考评情况由总企业决定续聘或解聘。财务人员在聘期内不得兼职从事其它职业或兼任其它职务。第八条 委派在下属企业财务人员任期最长不超出三年,依据需要由总企业决定在全企业范围内调整任用。第九条 财务人员委派,实施回避制度。不得委派企业股东组员直系亲属在任同一分企业、专业企业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第三章 委派财务人员职责和权限第十

32、条 委派财务人员职责:(一)督促所在分企业、专业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实制度,检验会计制度实施情况,对会计核实工作质量进行监督;(二)制订建立健全适合所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会计监督机制,检验实施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及企业财务经费管理制度情况,对财务活动正当性进行监督;(三)必需确保总企业资金安全,使用合理,应急调剂,监管有效,确保企业健康运行。所在单位使用企业贷款和以本企业资质承接全部工程款必需立即足额打入总企业指定帐户,确保总企业根据董事会要求百分比每个月扣除上缴给总企业费用;(四)审计所在单位管理人员薪酬及和职务相关消费性支出; (五)参与所在单位研究决定材料会计、辅助会

33、计人员配置方案确定,负责年度考评,提出薪酬待遇及任用提议; (六)审核拟订所在单位年度预算决算方案、资金使用计划、成本费用计划、筹资融资和投资方案、利润分配或亏损填补方案等,对所在单位关键财务事项和财务活动实施方案或计划可行性进行指导和监督;(七)参与所在单位材料采购协议、租赁协议、工程承包协议签署,参与所在单位对外投资和捐赠、债务担保、资金抵押、产权转让、资产管理费用等重大决议活动和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验所在单位重大经营计划、方案实施情况; (八)审核财务汇报,评价和汇报所在单位经营管理业绩; (九)总企业财务管理部要求其它职责。W第十一条 委派财务人员对所在单位经营管理中存在问题,应该向所

34、在单位关键责任人和总企业财务总监提出管理提议书,所在单位关键责任人和总企业财务总监应该受理。第十二条 委派财务人员权限:(一)有权查阅所在单位财务会计资料和其它相关文档资料,审查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行使财务会计活动监督权;(二) 总企业财务总监、下属企业财务科长有权对财务会计岗位设置、财务人员任免、调动、奖惩提出提议;(三)有权参与所在单位财务相关重大决议活动,行使经营管理和决议过程参与权;(四)有权阻止、纠正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五)有权阻止、纠正所在单位责任人、会计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企业财务经费管理制度行为;(六)有权拒绝所在单位违反企业财务经费管理制度及会

35、计制度和可能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行为,严禁使用企业贷款项目及个人私立帐户,不得向占用企业贷款个人信用卡帐户打入大额资金(超出2万元经企业财务总监同意,超出10万元经企业董事长同意);(七)有权提出所在单位财务汇报审计方案,参与选择、确定委托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八)有权向总企业财务管理部和总企业关键领导汇报所在单位财务会计活动和经营管理中存在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论文浙江省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试行66WEN.C(九)财务管理部和总企业领导授予其它权限。第十三条 分企业、总企业责任人在决定办理下列事项前,应该报总企业财务总监审核;(一)对外提供贷款确保、债务担保、资产抵押;(二)企业资产产权转让或

36、出租、出包;(三)从事风险性投资;(四)核销坏账损失,处理不良资产;(五)向本企业以外单位提供非业务性资金和重大关联方交易;(六)工程项目招标、重大价格调整、重大信用销售和关键经济协议签署;(七)办事超出管理要求标准年度预算或项目预算款项结算;(八)应报总企业财务管理部审批财务事项。第十四条 委派财务人员对下列情况应负担对应责任:(一)因未推行对所在单位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监督职责,造成所在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二)未推行对所在单位财务活动监督职责,对所在单位或相关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行为未予阻止或未按要求实施汇报制度,造成严重后果;(三)因未推行对所在单位经营决议参与和监督职责

37、,造成所在单位重大决议失误而造成企业资产流失。第四章 委派财务人员管理第十五条 委派财务人员聘用期间从业档案,由总企业人力资源部集中管理。财务人员工资、福利、保险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由总企业专题实施管理。财务人员工资实施年薪制,由总企业负责发放,工资由基础年薪和奖励年薪组成,年薪标准标准上比照分企业、专业企业副经理标准实施,具体标准由总企业确定。财务人员福利、保险等,按国家相关要求办理。委派财务人员不得接收下属企业或项目部任何酬劳和福利,不得向所在单位或项目部报销和公务无关费用。第十六条 委派财务人员实施定时工作汇报制度。每个月10日前和年度末向总企业财务管理部提交书面工作汇报。关键汇报下列事

38、项:(一)所在单位实施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及企业财务经费管理制度情况;(二) 所在单位财务情况、经营结果和财务会计信息情况;(三) 所在单位经营决议程序实施和重大投资项目标实施情况;(四) 所在单位关键财务事项和重大经营计划、方案实施情况;(五)其它推行职责情况。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或总企业能够定时召开财务人员例会,了解掌握财务人员推行职责情况,立即研究处理工作中碰到问题。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应对财务人员推行职责情况,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评应依据委派财务人员年度工作汇报,在听取所在单位关键责任人、职员代表或相关人员意见基础上,对其工作业绩作出评价。具体考评措施

39、另行行制订。第十九条 委派财务人员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总企业酌情给奖励,并作为确定薪酬、晋升职务关键考评内容:(一)立即阻止所在单位重大经济决议失误,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二)对所在单位及关键责任人、会计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严重违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行为立即加以阻止,避免造成严重后果;(三)对所在单位财务管理、经营决议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设,增收节支取得显著效益。第二十条 委派财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解聘;情节严重,依法追究责任:(一)玩忽职守、丧失标准,指使、授意她人或按她人旨意违反财经纪律,给所在单位或总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二)指使或授意她人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搞虚假核

40、实,编报虚假会计报表,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三)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阻止或不向财务管理部和其授权委派单位关键责任人汇报;(四)不认真推行监管职责,造成所在单位财务会计混乱;(五)不重视政治和业务学习,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已不能适应本职员作要求;(六)接收下属企业或项目部给酬劳和福利,或违反要求向下属企业或项目部报销和公务无关费用,影响恶劣;(七)连续两个月不向总企业上报财务报表,或连续两个月应缴总企业费用(管理费、贷款、利息)未能上缴;(八)有其它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第二十一条 委派财务人员实施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审计工作由总企业审计稽查部或财务管理部或其授权委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

41、二条 本制度由总企业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企业董事会经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 7月22日镇海区政府委派财务人员管理暂行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厉财经纪律,推进廉政建设,深入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完善财政监督网络,规范政府委派财务人员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措施。第二条政府委派财务人员(下称“委派会计”)是指政府为加强所属部门或单位财务管理,经过向社会招聘或从政府部门选派财务专业人员,由政府委派到受派单位(政府确定需要委派财务人员单位或项目)从事各类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包含政府委派单位财务总监、项目财务总监、财务机构责任人及其它财务人员

42、。第三条委派会计工作坚持主动稳妥、分步实施、有序推进标准。第四条区财政、监察、人事部门为委派会计委派部门。区财政部门是委派会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委派会计选聘、委派、考评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委派会计实施委派部门和受派单位双重管理,既确保委派会计有效行使职责,又确保受派单位会计主体地位。第六条委派会计推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二章委派会计选聘和委派第七条委派会计既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能够从政府部门中考察选派。委派会计能够采取聘用制形式,也能够采取选派或兼职形式。第八条委派会计采取聘用制,必需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应坚持择优录用,依据人事部门要求程序进行。采取选派或兼职,应经过考察方法

43、确定人选。第九条委派会计委派方法包含委派单位财务总监、委派项目财务总监、委派财务机构责任人或委派其它财务人员。具体采取何种委派方法由区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政府同意后实施。第十条委派会计不得在受派单位享受工资收入或其它福利待遇,其薪金酬劳由区财政部门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区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另行制订实施措施。第十一条委派会计每届任期三年,特殊情况能够连任,但最多不得超出两届,项目财务总监任期和受派项目标建设期一致。任期届满,经委派部门考评合格,给予续聘,并实施岗位轮换。第十二条委派会计派出由区财政、监察和人事部门联合发文。委派会计在委派部门领导下按要求行使对应职权,对委派部门负责。第十三条委派会计派

44、遣单位或项目由区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委派会计办公形式能够采取集中办公、派驻办公和兼职办公。实施集中办公形式委派会计不改变其委派身份,能够依据需要随时到受派单位行使委派会计职权。第十四条委派会计派出实施回避标准,不得派入其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人员担任领导职务单位。第十五条实施聘用制委派会计人事组织关系由区财政部门集中管理。从政府部门选派委派会计,其原身份编制、工资职级,由原单位保留。第三章委派会计职责和纪律第十六条委派会计应严格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第十七条担任单位财务总监或财务机构责任人委派会计,在受派单位行使中层干部职权,领导会计机构独立开展工作,对受派

45、单位领导层负责,推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受派单位预算(或债务)收支计划编制、实施,帮助受派单位筹集资金,并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二)负责对受派单位经济活动实施财政监督。督促受派单位严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国资办)相关要求开展工作。1、对受派单位财务收支实施事前审核。各项财务支出票据由经办人签字后,必需先经委派会计审核后,方可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报销。2、督促受派单位立即足额上缴各项收入。委派会计要主动合理调度资金,确保受派单位各项应上缴收入(包含税收、罚没款、预算外资金等)立即、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杜绝截留、坐支、挪用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3、督促受派单位立即报批举债事项

46、。阻止、杜绝受派单位私自对外出借资金或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督促受派单位按举债报批评审要求规范举债行为,合理调度使用债务资金。4、严格实施财政法规,对受派单位发生巧立名目、私自提升奖金、福利待遇、滥发钱物、利用公款大肆浪费浪费,伪造、变更、有意毁灭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政法规、法纪行为,委派会计应予立即阻止和纠正,同时应向委派部门汇报。5、监督受派单位严格实施区政府采购相关要求。6、督促受派单位定时或不定时地开展财产清查工作。受派单位对各项实物资产及应收应付款项每十二个月最少清查一次,并加大应收款回收力度,预防呆账损失,确保实物资产安全完整,杜绝国有资产流失。(三)列席受派单位包含财务收支相关会议。参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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