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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新版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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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简称中国纺织商会)。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英文名为: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and Export of Textiles(简称CCCT)。 第二条     本团体是从事纺织品服装进出口贸易相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正常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正当权益,促进纺织品服装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收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商务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2号楼7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代表会员企业利益,向政府相关部门反应会员企业情况、意见和提议,并对政府制订相关政策提出提议;依据《中国对外贸易法》和章程对会员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进行协调指导,提供咨询服务。 (二)宣传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依法经营。 (三)协调处理会员之间进出口贸易纠纷,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进出口经营秩序和会员共同利益。 (四)加强和政府相关部门联络,发挥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作用;加强和同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联络,共同推进纺织品服装进出口贸易发展。 (五)依据国家业务主管单位授权,负责纺织品进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工作。 (六)针对国外对中国纺织品服装提议反倾销、反补助和保障方法等多种贸易救助方法调查,代表行业或组织相关企业应诉;对本行业会员反应外国产品在我中国倾销或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七)搜集、研究和交流商情资料,对进出口商品市场、行情,国际贸易相关法规、协定,相关国家贸易政策等进行调查研究,向会员提供服务,依据相关要求出版刊物,建立和发展相关网站、信息库。 (八)参与国际相关同行业组织,出席相关国际性专业会议,加强和世界各国和地域同行业组织联络,交流信息,建立和发展业务合作关系。 (九)接收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或依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纺织行业中国外展览会,组织会员参与在中国外举行交易会、专业性展览会,组织出国考察和贸易洽谈,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技术交流,以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 (十)组织会员参与外贸业务培训和和纺织品进出口贸易相关各类研讨活动。 (十一)向政府相关部门提议或依据同行协议要求,采取方法惩处违反协调要求会员企业。 (十二)推行政府委托或会员要求及同行协议给予其它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含有一定影响; (四)          单位会员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进出口贸易、加工贸易或相关活动组织。 第九条     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经过; (三)          单位会员提交在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文件和入会所需要其它相关文件;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与本团体活动; (三)          取得本团体服务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批评提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揭发检举不遵守国家法令、政策,违反本章程,不服从本会协调和决定,和损害国家和广大会员利益行为。 第十一条              会员推行下列义务: (一)实施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正当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工作;   (四)按要求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应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方针政策,不得损害国家、行业和其它会员企业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办事机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假如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免职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免职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四)制订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理事会、分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十二个月。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实施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免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免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关键责任人聘用;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置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出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最少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6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七)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出最高任职年纪,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出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相关关键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副会长、秘书长帮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关键责任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员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起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正当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产起源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起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 必需接收审计机关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合适方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接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员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考国家对机关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下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团体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4月14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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