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备工作
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办理好土地出让手续,委托有资质勘察设计院对待建项目进
行研究并制作汇报书,应附有具体计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并落实足够开发资金。
第二部分行政审批部分
依据中国目前法律、法规、规章,房地产建设项目标行政许可程序通常共分六个阶段:
1)选址定点;
2)计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计划设计条件;
3)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
4)计划报建图审查;
5)施工报建;
6)建设工程完工综合验收立案。
一、选址定点阶段。
新征用地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事项名称
新征用地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颁发证件及使用期
颁发证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使用期:二年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划拨用地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必备文件
4.设定依据
《中国城镇计划法》
5.受理条件
1.政府同意“划拨”土地;
2.发改等部门计划同意建设“对外交通、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
3. 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6.申请资料
1. 01表《佛山市南海区计划建设项目记录表》;
2. 02表《佛山市南海区建设项目计划选址申请表》,申请单位盖公章;
3.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一式3份,申请单位盖公章,并须属地镇(街)国土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加意见并盖公章;
4. 国土部门绘制用地红线图(或宗地图)原件3张,申请单位盖公章,并提交电子文件;
5. 政府批文复印件或发改等部门计划批复文件复印件;
6. 法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 其它需要补充材料。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区行政服务中心计划窗口、镇(街)行政服务中心计划窗口(东部局:区计划窗口、桂城、大沥、里水、和顺;中部局:狮山、官窑、松岗、小塘、罗村;西部局:西樵、九江、丹灶)
8.审批决定机关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计划)
9.审批程序
1、受理;2、审批;3、领取审批结果。
10.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1.审批收费
无
12.审批表格
《佛山市南海区计划建设项目记录表》、《佛山市南海区建设项目计划选址申请表》、《佛山市南海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
13.年审或年检
无
14.投诉机构名称和电话
区行政服务中心,电话:86297619;区行政服务中心计划窗口,电话:86297689;东部局,电话:86293309;中部局,电话:86682100;西部局,电话:86821932。
15.受理咨询名称和电 话
区行政服务中心计划窗口,电话:86297689;桂城,电话:86765916;大沥,电话:85573670;里水,电话:85609906;和顺,电话:85118248;狮山,电话:86684838;官窑,电话:85888336;松岗,电话:85234342,小塘,电话:86630596;罗村,电话:81262911;西樵,电话:86892137;九江,电话:81866115;丹灶,电话:86600302。
16. 备注
1. 依据相关法律要求,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将依法给予撤销。全部证实文件复印件,应该查对原件;其它文件复印件应该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均用大于a4纸张复印,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
2. 表格下载网址:
3. 申请人身份证实:申请人是自然人,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实复印件;申请人是 法人或其它组织,应该提交:①《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或其它组织关键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委托代理,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计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计划设计条件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通常事项:
02、nh14a628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条件
02-01(nh14a628-01)建(构)筑物建设项目计划条件办事指南
nh14a628-01建(构)筑物建设项目计划条件办事指南
1)申请、调整或确定建(构)物建设项目计划条件
1.事项名称
申请、调整或确定建(构)筑物建设项目计划条件
2.颁发证件及使用期
颁发证件:计划设计条件及附图、附件,使用期:十二个月,可延期六个月。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核,作为建设项目进行计划设计依据
4.设定依据
《中国城镇计划法》
5.受理条件
1.已取得《土地使用证》;
2. 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拟公开交易,且有国土部门预审意见;
4.已取得《计划设计条件》,但需调整或加建;
5.经政府部门核准,“三旧”项目按协议出让方法改变原《土地使用证》证载用途,并已取得国土部门预审意见(按变更以后土地用途);
6.已取得《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过期(从核发之日起计十八个月),在重新申请核发之前,需确定已取得《计划设计条件》;
7.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6.申请资料
1. 01表《佛山市南海区计划建设项目记录表》;
2. 03表《佛山市南海区建设项目计划设计条件申请表》,盖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人署名);
3. 申请书;
4. 国土部门绘制用地红线图(或宗地图)原件1张(1月1日之前取得《土地使用证》项目须提交),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交电子文件(须真实反应申请用地上现有地形地貌情况);
5. ◆ 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复印件(核原件),如已抵押需提交银行许可开发证实原件;
◆ 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已核发《证书》复印件;
◆ 拟公开交易:ⅰ、国土部门预审意见及附图原件;
ⅱ、区土地贮备中心申请书;
ⅲ、国土部门核准土地入储文件复印件(有须提交);
ⅳ、国土部门――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图(-)、土地利用现实状况图()各1份;
◆ 城市型产业项目:政府等部门认定批复等文件复印件;
◆“三旧”改造项目:政府等部门认定批复文件、现有建筑物资料(房产证等)复印件,现有建筑物处理意见;
◆ 保障性住房:政府认定文件复印件、或保住办批复文件复印件;
◆ 调整或加建:ⅰ、调整或加建申请书(需注明:调整或加建原因、原同意内容和拟调整内容等情况);
ⅱ、已取得《计划设计条件》原件(有须提交);
ⅲ、意向方案;
ⅳ、现实状况现有建筑具体处理意见,如需保留,提交其相关资料、最新电子文件;
ⅴ、调整拟公开交易计划设计条件,提交政府或国土等部门相关文件复印件;
◆ “三旧”项目按协议出让方法改变原《土地使用证》证载用途:
ⅰ、 申请书(须注明:土地变更情况);
ⅱ、政府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ⅲ、国土部门预审意见及附图原件;
◆ 重新认定:ⅰ、申请书(须注明:“因取得《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编号为《建字第440605*****》,现已过期,需重新申请,故需确定已取得计划设计条件”等内容)
ⅱ、已取得《计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原件、复印件;
ⅲ、已取得《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复印件;
6. 经公告过程须提交相关材料(按公告指导);
7. 法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 其它需要补充材料。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区行政服务中心计划窗口、镇(街)行政服务中心计划窗口(东部局:区计划窗口、桂城、大沥、里水、和顺;中部局:狮山、官窑、松岗、小塘、罗村;西部局:西樵、九江、丹灶)
8.审批决定机关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计划)
9.审批程序
1、受理;2、审批;3、领取审批结果。
10.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1.审批收费
无
12.审批表格
《佛山市南海区计划建设项目记录表》、《佛山市南海区建设项目计划设计条件申请表》
13.年审或年检
无
14.投诉机构名称和电话
区行政服务中心,电话:86297619;区行政服务中心计划窗口,电话:86297689;东部局,电话:86293309;中部局,电话:86682100;西部局,电话:86821932。
15.受理咨询名称和电 话
区行政服务中心计划窗口,电话:86297689;桂城,电话:86765916;大沥,电话:85573670;里水,电话:85609906;和顺,电话:85118248;狮山,电话:86684838;官窑,电话:85888336;松岗,电话:85234342,小塘,电话:86630596;罗村,电话:81262911;西樵,电话:86892137;九江,电话:81866115;丹灶,电话:86600302。
16. 备注
1. 依据相关法律要求,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将依法 给予撤销。全部证实文件复印件,应该查对原件;其它文件复印件应该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均用大于a4纸张复印,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
2. 表格下载网址:
3. 申请人身份证实:申请人是自然人,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实复印件;申请人是 法人或其它组织,应该提交:①《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或其它组织关键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委托代理,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此阶段办理以下通常事项:
05、nh14a631建设工程方案审核
05-01 (nh14a631-01) 城市新建建(构)筑物设计方案审核
1)新建建筑设计方案审核
1.事项名称
新建建筑设计方案审核
2.颁发证件及使用期
颁发证件:审核意见及附图,使用期:十二个月。
注:建筑方案审核同意后十二个月内应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逾期仍未办理,建筑方案审核自行失效。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核,可据此申请《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4.设定依据
《中国城镇计划法》
5.受理条件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2、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6.申请资料
1. 01表《佛山市南海区计划建设项目记录表》;
2. 2. 07表《佛山市南海区建(构)筑物设计方案-工程许可审核申请表》一式3份,申请单位盖章(或个人署名)、设计单位盖公章;
3.◆ 已取得《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复印件(核原件),如已抵押需提交银行许可开发证实原件;
◆ 公开交易取得土地: 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土地拍卖成交确定书及补充合相同文件复印件;
ⅱ、建设单位分期缴纳土地款,须提交:①《佛山市南海区土地使用确定书》(首次使用原件, 其它使用复印件)、②缴款收据复印件;(有须提交)
4.已取得《计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复印件;
5.已审核修建性具体计划方案或总平面计划方案复印件;
6.建筑方案图3套(含平、立、剖面及地下室等),效果图1套(房地产、大型商业办公、城市型产业或酒店等项目或《计划设计条件》要求,须提交),并提交电子文件;
7. 计划经济技术指标数据表1套(含 《项目总经济技术数据表》、《单体建筑面积查对表》;房地产项目还要提交《套型结构百分比明细表》);
8. 电子报批资料(指标核实汇报1份、对应报审图纸cpi格式文件光盘1份)注:文件应符合《佛山市城市计划管理三维互动指标核实及其电子报批系统技术要求(试行)》深度和规整相关要求;报审资料应由已取得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镇计划局培训合格证书立案人员在指标核实汇报封面及电子文件光盘署名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
9. 法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0. 其它需要补充材料。(如加油站、气站等项目须提交消防核准意见;保障性住房、城市型产业项目等须提供政府认定批文。)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区行政服务中心计划窗口、镇(街)行政服务中心计划窗口(东部局:区计划窗口、桂城、大沥、里水、和顺;中部局:狮山、官窑、松岗、小塘、罗村;西部局:西樵、九江、丹灶)
8.审批决定机关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计划)
9.审批程序
1、受理;2、审批;3、领取审批结果。
10.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1.审批收费
无
12.审批表格
《佛山市南海区计划建设项目记录表》、《佛山市南海区建(构)筑物设计方案-工程许可审核申请表》
13.年审或年检
无
14.投诉机构名称和电话
区行政服务中心,电话:86297619;区行政服务中心计划窗口,电话:86297689;东部局,电话:86293309;中部局,电话:86682100;西部局,电话:86821932。
15.受理咨询名称和电 话
区行政服务中心计划窗口,电话:86297689;桂城,电话:86765916;大沥,电话:85573670;里水,电话:85609906;和顺,电话:85118248;狮山,电话:86684838;官窑,电话:85888336;松岗,电话:85234342,小塘,电话:86630596;罗村,电话:81262911;西樵,电话:86892137;九江,电话:81866115;丹灶,电话:86600302。
16. 备注
1. 依据相关法律要求,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将依法 给予撤销。全部证实文件复印件,应该查对原件;其它文件复印件应该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均用大于a4纸张复印,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
2. 表格下载网址:
3. 申请人身份证实:申请人是自然人,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实复印件;申请人是 法人或其它组织,应该提交:①《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或其它组织关键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委托代理,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计划部门对初步设计计划要求进行审查。
2、公安消防支队对初步设计消防设计进行审查。
3、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交通条件进行审查。
4、人防办对初步设计人防设计进行审查。
5、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6、市政部门、环境保护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
7、建委制发初步设计批复,并对落实初步设计同意文件要求进行审查。
8、建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依据业主单位意见,核发技术性审查委托通知单。
9、建委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发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汇报》,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同意书》。
四、计划报建图审查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通常事项:
04、nh14a630建设用地计划许可
04-02 (nh14a630-03)建设用地计划使用功效审核
1.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计划使用功效审核
2.颁发证件及使用期
颁发证件:审核意见及附图,使用期:十二个月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核,明确用地计划功效和指导土地评定
4.设定依据
《中国城镇计划法》
5.受理条件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2、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6.申请资料
1、01表《佛山市南海区计划建设项目记录表》;
2、06表《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计划许可申请表》,盖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人署名);
3、国土部门绘制用地红线图(或宗地图)原件3张,申请单位盖公章(或个人署名),并提交电子文件;
4、国土部门相关意见和资料(复印件1份);
5、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复印件1份);
6、法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其它需要补充资料。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区行政服务中心计划窗口、镇(街)行政服务中心计划窗口(东部局:区计划窗口、桂城、大沥、里水、和顺;中部局:狮山、官窑、松岗、小塘、罗村;西部局:西樵、九江、丹灶)
8.审批决定机关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计划)
9.审批程序
1、受理;2、审批;3、领取审批结果。
10.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1.审批收费
无
12.审批表格
《佛山市南海区计划建设项目记录表》、《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计划许可申请表》
13.年审或年检
无
14.投诉机构名称和电话
区行政服务中心,电话:86297619;区行政服务中心计划窗口,电话:86297689;东部局,电话:86293309;中部局,电话:86682100;西部局,电话:86821932。
15.受理咨询名称和电 话
区行政服务中心计划窗口,电话:86297689;桂城,电话:86765916;大沥,电话:85573670;里水,电话:85609906;和顺,电话:85118248;狮山,电话:86684838;官窑,电话:85888336;松岗,电话:85234342,小塘,电话:86630596;罗村,电话:81262911;西樵,电话:86892137;九江,电话:81866115;丹灶,电话:86600302。
16. 备注
1. 依据相关法律要求,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 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将依法给予撤销。全部证实文件复印件,应该查对原件;其它文件复印件应该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均用大于a4纸张复印,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
2. 表格下载网址:
3. 申请人身份证实:申请人是自然人,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实复印件;申请人是 法人或其它组织,应该提交:①《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或其它组织关键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公安消防支队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2、人防办进行人防设施审查。
3、建委、市政部门、园林局、环境保护局、卫生局按职责划分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计划部门对变更部分计划设计补充核准计划设计条件,在建设单位缴纳相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副本)。
五、施工报建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通常事项:
佛山市建设工程报建收费一览表
序号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1
市计划局禅城分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基建投资额4%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部[]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60号
2
交易中心
交易服务费
场地使用费
中标价0.9‰
中标价0.5‰
佛价[]85号
3
市推散办
发展散装水泥专题资金
预收3元/吨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
4
市造价站
工程定额测定费
建安工作量1‰
省物价局粤价[]323号(计价格[]585号)
5
区质监站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框架(含砖混)结构1.80元/平方米 高层建筑2.20元/平方米
超高层2.80元/平方米
省物价局粤价[]323号(粤价费(1)函[1994]70号),粤价函[]477号,佛山市物价局、财政局佛价[]188号
6
区人防办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九层以上(含九层)、建筑总面积7000平方米以下,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缴纳。十层以上(含十层)、建筑总面积7000平方米以上,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缴纳。
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粤价[]157号,市物价局佛价[]144号,市物价局佛价[1998]105号
7
区环境保护局
建筑施工超标噪声排污费
按建筑工程施工期每个月征收500元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令第31号(粤价[]166号)
8
市防雷所
建(构)筑物防雷设施设计施工图技术审查费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检测费
每平方米0.1元
每个测点80元/次
粤价[]409号
9
市燃气企业
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
多层3200元/户
高层3350元/户(含安装工程设计费)
佛价[]10号
10
市邮政局
邮政信报箱费
180元/户
佛价[1999]179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不含城市地铁及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项目)
信息起源:佛山市住房和城镇建设管理局 公布时间:-09-16 10:11:00
1.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不含城市地铁及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项目)
2.颁发证件及使用期
中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可申请延期两次,每次不超出三个月。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核准;取得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建筑工程施工,不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建筑工程除外
4.设定依据
《中国建筑法》(中国主席令91号)第二章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措施》(建设部令第91号)第二、三条
5.审批条件
一、依据《中国建筑法》(中国主席令91号)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措施》(建设部令第91号)第四条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同意手续。
(二)在城市计划区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础施工条件,需要拆迁,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根据要求应该招标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肢解发包工程,和将工程发包给不含有对应资质条件,所确定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要求进行了审查。
(六)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具体方法。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有依据建筑工程特点制订对应质量、安全技术方法,专业性较强工程项目编制专题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根据要求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根据要求应该委托监理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十二个月,到位资金标准上不得少于工程协议价50%,建设工期超出十二个月,到位资金标准上不得少于工程协议价30%。建设单位应该提供银行出具到位资金证实,有条件能够实施银行付款保函或其它第三方担保。
二、依据《中国建筑法》(中国主席令91号)第十二、十三、十四条
(一)从事建筑活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其拥有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不一样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对应等级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内丛事建筑活动。
(二)从事建筑活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有和其从事建筑活动相适应含有法定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
(三)从事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应该依法取得对应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三、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1月13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六条第(二)至(七)款
(一)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建筑施工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建筑施工企业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试合格。
(五)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四、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施工单位应该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五、跟据《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要求》(1997年3月3日省政府第八届114次常务会议经过)第十七条和《相关修改〈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要求〉相关条文通知》(粤府[]34号)第五点
对未预交专题资金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项目和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得办理中标确定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不得给工程验收。
六、依据建设部办公厅《相关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通知》(3月27日公布 建办监[]21号)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廉政建设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处理腐败,确保工程质量,决定从5月1日起,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制度。
七、依据相关修改《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措施》通知(佛建[]152号)《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措施》第三条,第十七条
(一)实施《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登记制度,《诚信手册》由佛山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依据权限对管辖范围内建筑行业单位基础信息、经营业绩、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市场行为、奖罚惩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统计。
(二)被评为诚信不合格建筑施工企业,自公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业务;情节严重,两年内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业务;
(三)建设单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相关参建单位《诚信手册》。
八、依据市政府《转发切实做好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工作意见通知》(佛府办[]174号)第二点、第三点
凡在本市投资石油、化工、火电、核电、汽车制造、宝石加工、玩具、电镀、五金、蓄电池、纺织、建材、电子、制鞋、家俱、皮革、冶金、有色行业、核设施、工业辐照、放射诊疗等行业建设项目全部必需进行职业卫生评审。
建设主管部门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立案建设项目,不予颁发《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依据《相关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概算价、招标控制价、协议价及完工结算价备查工作通知》(佛建建市函[]66号)第九点
施工协议价立案
(一)发包人或承包人应在施工协议签署之日起15日内,办结立案手续。施工协议价未报送立案,视为工程未含有办理施工许可证条件,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
(二)施工协议价立案时,应在线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价立案表》(附表三),并上传下列资料:
1、施工协议扫描件(需要时提供原件);
2、中标价文件或协议价文件(电子版);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扫描件(需要时提供)。
(三)经立案施工协议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是进行工程造价审计、结算、处理造价纠纷等依据。
(四)施工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如有补充、解除等事项发生,应该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并在签署补充协议后15日内上传立案。
十、依据《相关全市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通知》(佛府办[]188号)第一点:
根据《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要求》(省政府令第95号)和《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措施》(粤财综[]53号)等要求,全市征收专题基金。自1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均应根据建设项目同意文件或计划审批确定建筑面积一次足额预缴专题基金,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十一、依据《商务部、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质检总局、环境保护局相关在部分城市限期严禁现场搅拌砂浆工作通知》(商改发〔〕205号)及《印发佛山市限期严禁现场搅拌砂浆暂行要求通知》(佛府办〔〕217号)第三点第四项:建设单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预拌砂浆购销协议》。
十二、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措施》(建设部令第91号)第四条第四项: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根据要求应该招标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肢解发包工程,和将工程发包给不含有对应资质条件,所确定施工企业无效。
十三、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要求。
6.申请资料
依据《中国建筑法》(中国主席令91号)第二章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措施》(建设部令第91号)第二、三条,请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用地同意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或划拨决定书(上述四者有一即可)(复印件)
2.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复印件)
3.施工场地已经基础含有施工条件文件,需要拆迁,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原件),必需时核查现场)
4.发改部门立项批文或《项目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协议、商品混凝土供销协议;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还需要提供劳务分包协议(复印件),如工程有分包,须提交工程分包协议(复印件);《预拌砂浆购销协议》(复印件,7月1日起提交);
5.按要求应该委托监理已委托监理文件。监理企业确定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国招标投标法》措施,建设工程监理项目中标通知书、监理协议(复印件)
6.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文件(详见市质监站、安监站办事指南)(复印件)
7.建设资金已落实文件(银行出具:工期不足十二个月,不少于工程协议价50%资金证实、工期超出十二个月,不少于工程协议价30%资金证实)(复印件)
8.负责施工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原件),专职安全员安全考评合格证(原件),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监理员上岗证书(原件);(工程完工后凭完工验收证实退还以上人员岗位证书)
9.建设单位按要求填写《建筑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
10.建设单位按要求签署施工、监理《廉政责任书》(复印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含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监理单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复印件);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诚信手册》(复印件)。
12.施工图设计审查汇报、立案表(复印件)
13.建设单位提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方法费用支付计划(在施工协议中约定)(原件)
14.意外伤害保险交费凭证(复印件)
15.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报建表(原件)
16.预交散装水泥专题资金凭证(复印件);(缴款前先填写《佛山市散装水泥专题资金缴款表》,缴款后取回《散装水泥专题资金专用票据》作为凭证)
17.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投资石油、化工、火电、核电、汽车制造、宝石加工、玩具、电镀、五金、蓄电池、纺织、建材、电子、制鞋、家俱、皮革、冶金、有色行业、核设施、工业辐照、放射诊疗等行业建设项目标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18.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价立案表(原件)
19.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财政票据(复印件)。
(以上资料提交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查对)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审批受理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镇建设管理局、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建设管理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镇建设管理局受理窗口: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公交大厦内五楼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509、510号窗口
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9号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三路1号
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百灵路88号
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10号五楼
佛山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建设管理局:佛山新城吉庆道1号"
8.审批决定机关
市住房和城镇建设管理局、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建设管理局
9.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或到市住房和城镇建设管理局、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佛山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下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印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审批须提交文件资料,向市住建管理局(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建设管理局)提出申请;
2、市住建管理局收到建设单位报送资料后,对符合条件,在承诺时限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3、对于文件资料不齐全或失效,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能够自补正齐全作对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在承诺期限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10.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工作日内
11.审批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
12.审批表格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报建表
13.年审或年检
无
14.咨询和投诉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佛山市住房和城镇建设管理局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83805052、83280852;
受理投诉机构:佛山市住房和城镇建设管理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82281786;
15.备注
无
1、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报建登记。
2、建设方对工程进行发包,确定施工队伍。招标类工程经过招标确定施工队伍,非招标类工程直接发包。
3、建委组织职能部门对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通常事项:
商品房预售许可法律法规依据、申报时需提交资料及办事程序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法律法规依据及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历年来印发和商品房预售许可相关文件: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施行);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措施》(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8月15日《建设部相关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措施〉决定》、7月20日《建设部相关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措施〉决定》修正)。
3、《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1998年经广东省第九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经过,9月22日经广东省第九届人大第二十次会议修正。
1月2日广东省建设厅粤建房字[]2号文《广东省相关调整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通知》,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调整为“七层以下(含七层)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其它各项条件不变。
4、《转发区府相关房地产建设问题协调会议纪要通知》(南建[]142号文)。
5、《相关理顺房地产管理若干问题通知》(南建[]8号,1月17日印发)。
6、《相关对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预售商品房项目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通知》(南建[]78号,5月9日印发)。
7、《相关规范商品房项目预(销)售现场证照公告通知》(南建[]164号,8月17日印发)。
8、《相关加紧推进本省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通知》(粤建房字[]114号,10月9日印发)。
9、《转发市府办转发市建设局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协议网上立案要求通知》(南建[]205号,11月8日印发)。(我区从12月1日起在佛山市各区中率先实施商品房预(销)售协议、产权管理网上立案;1月1日起佛山市五区全方面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协议网上立案工作)。
10、《相关我区商品房预售实施网上认购通知》(南建[]136号,7月20日印发)。
11、《转发佛山市建设局相关对本市住宅专题维修资金收缴和使用方法进行调整通知》(南建[]59号,4月2日印发)。
12、《相关加强本市新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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