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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合伙制创投企业盈亏不能互抵.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364081 上传时间:2024-05-28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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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合伙制创投企业盈亏不能互抵创业投资企业,指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向创业企业实行股权投资,以期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创业投资基金往往规模较大,投资形式灵活多变。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加强创投基金管理,防范税款流失风险。基本案情某市稽查局在对全市金融行业纳税评估时,发现一起典型的创投公司逃税案例。基本案情如下:甲企业与某自然人在2013年1月成立了有限合伙制创投公司A,合伙约定出资的比例为46。同年2月,A公司投资未上市中小企业M和H,认缴出资额均为400万元。同年9月,甲企业与该自然人通过A公司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C,认缴出资额为800万元。

2、税务纳税评估系统中显示,创投公司A在2015年度实现了盈利。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发现,该创投公司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按照出资双方的约定比例,甲公司所应承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但是甲公司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调查发现,创投公司A所投资的中小型企业M确实实现了盈利,A公司应承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但是A公司所投资的另一家中小型企业H发生了亏损,A公司所承担的亏损额为271万元。此外,A公司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C也实现了盈利,A公司应承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甲企业财务人员称,H企业发生的亏损抵减了M企业所产生的盈利,所以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对于C企业

3、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根据约定比例,甲企业应承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根据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甲企业投资额的70%,即224万元可以抵扣其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案例探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因此,投资H公司所产生的亏损不能抵减投资M公司产生的盈利,对于投资M公司所产生的盈利,甲企业具有纳税的义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

4、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24个月)的,该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在上述案例中,创投公司A于2015年9月投资C公司满两年,但是优惠政策是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因此,甲企业并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甲企业所应承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30万元。案例启示由于创业投资基金规模较大,可同时投资于多家企业,形式较为灵活多变,出现故意避税的情况也会比较多。因此,税务机关要更加注重细节,对创投企业上下游实施协查,加大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从源头上严格规范基金的登记,每年对基金行业实行彻底清查,还可以利用大数据网络实时监控基金的动态,做到重点行业重点监管。此外,许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是财务负责人对最新的创投企业税收政策并不是很了解,往往会出现企业少缴或未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建议定期开展培训,重点讲解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规范内部财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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