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一、业务概述 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简称汇缴机构),应当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纳税人应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开具。 二、服务对象 汇缴机构。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 每年5月31日前。 四、资料提供 (一)验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报送主表 (三)附送资料 汇总申报申请(取消)审批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五、办结期限 当场办结。 六、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6号)。 七、纳税人注意事项 其他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或汇缴机构延期申报批准文件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咨询服务电话:12366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站:.nb-n-tax-gov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