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蒙古国税: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一、标题: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二、业务概述: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以下称为汇总申报纳税证明,见附件3);企业其他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三、政策依据:税收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款“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
2、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以下称为汇总申报纳税证明,见附件3);企业其他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四、办理部门: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五、纳税人办理时限:每年5月31日前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每年5月31日前七、办理地点: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八、应提供资料:无 九、办事程序: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 十、告知文书:暂时没有内容!十一、其他说明:暂时没有内容!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