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存在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18号)对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形成的留抵税额以及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作如下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本人曾在2018年4月26日发表的微文【探讨】纳税人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尚未抵扣的专用发票,认证比对后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是错误还是新规?一文中认为18号公告的此条规定有瑕疵,
2、与之前的税法相关规定有冲突(详见前文,本文不做赘述)。个人认为,18号公告对于转登记纳税人的政策规定,除了上述瑕疵,还有一个漏洞。这个政策漏洞是什么?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按照18号公告规定的方式进行了处理,可以解决转登记日后发生的涉及转登记日前的应税行为的涉税问题。可是,转登记纳税人转登记日当期的库存产品、库存半成品对应的进项税额问题是不是忘了规定啊?个人认为,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当期,应当根据其库存产品、库存半成品,计算出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但现在的文件并没有对此进行类似规定,意味着某些符合转登记为小规模
3、纳税人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案例一:A纳税人实际终止经营,其账面有较大大库存(形成原因不讨论)400万元,增值税留抵税额为零。新政前,A纳税人注销,需要就库存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处置,缴纳增值税。假设处置金额为400万元(不含税),则其应缴纳增值税(假设税率为16%),则该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64万元;新政后,A纳税人注销,需要就库存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处置,缴纳增值税。假设处置金额为400万元(不含税),则其应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12万元。两者差距52万元。案例二:B纳税人的客户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可以接受普通发票。B纳税人2018年5月份
4、销售货物116万元(含税,假设税率为16%),当月已经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及留抵税额可供抵扣。新政前,B纳税人开具发票,需要缴纳税金16万元;新政后,B纳税人有两种选择。1、如果客户不急于索要发票,B纳税人选择延迟申报收入,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再为客户开具发票,则其只需要缴纳增值税3.38万元即可。2、如果客户急于索要发票,B纳税人可以在5月份提前购进116万的货物,用其进项税额抵扣其5月份销售额产品的销项税额,不缴纳税金。其新购进的货物在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实现销售,直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计算缴纳税金。案例三:C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期间有大量应税收入因客户未索要发票而隐匿未申报,但该部
5、分收入对应的库存留存在账面,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已被其他收入抵扣完毕。新政前,C纳税人补申报隐匿收入,需要缴纳较大额的税金;新政后,C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将隐匿的销售收入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进行补申报,解决高税负问题。案例四:D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期间为了少缴纳增值税,虚开了部分进项发票,抵扣了增值税。新政前,D纳税人虚开进的发票虽然暂时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金三系统下,税务机关会比对出该纳税人进销项不一致,产生预警信息,从而判断出纳税人存在不正常购销行为。新政后,D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一次性将原虚开进的货物低价开出销货发票,从而实现购销货物比对相符,避免预警。.以上案例均
6、能说明在目前规定下的政策漏洞。这个漏洞给纳税人留下了很大的筹划空间,容易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其实,税务总局之前的部分文件对于类似情况的处理,有很好的借鉴意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月6日发布的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窃以为,转登记纳税人的转登记日的库存产品、库存半成品等,亦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当然,税总可能很清楚这个问题,只不过是既然作为减税福利,就不跟纳税人斤斤计较了,但愿如此。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