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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税务处理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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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债务重组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税务处理比较 债务重组的概念 :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通常指广义债务,既包括企业借款发生的债务,也包括以赊销等销售行为未支付款项方式体现的债务。) 按照债务重组的方式分,债务重组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下同)资产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3)以债务转增资本的方式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债转股)也就是债务人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但这种方式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在满足《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后才能发行新股。 (4)修改负债条件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包括延长还款期限、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减少本金等。 (5)上述四种形式组合的方式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财税[2009]59号文还规定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第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债务人来讲, ■虽有账面所得但并没有获得实际收入;■债务重组通常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困境中的不得已而为,此时,他通常没有实际负税能力。 第二,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1)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2)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债务重组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税务处理比较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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