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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缴税款约定-法律上有效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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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第三人代缴税款约定,法律上有效吗?目前,在交易合同的签订环节,缔约双方通常对交易行为应负担的税费进行书面约定,因此会出现非纳税义务人负担缴纳税款的情形,这种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典型的例子如下:自然人股东A与自然人股东B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A将其在公司的所有股权转让给B,转让交易价格为××万元,一切税费均有B承担。租房时房东在合同中规定:本合同租金所应缴纳的税金由承租方缴纳,等等。针对该问题,2009年6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时曾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合同法相关条款,认为

2、此类条款无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内容后来已经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删除,需要指出的是,约定由非纳税义务人负担纳税义务人应该缴纳的税款,是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签订的商业民事合同,并未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

3、)项规定的无效合同行为,税务总局在之前的答疑中认为合同无效,有越权之嫌。与此同时,约定第三人代缴税款并非约定谁负有法律上的纳税义务,而是对税款实际负担主体,属于缔约双方交易环节中经济利益的分配,作为合同双方的经济理性人,在约定由非纳税义务人承担税负的情况下,必然会将税负通过合同价款或其他经济利进行了转嫁,认为第三人代缴税款条款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不合适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缔约双方故意逃避纳税义务,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现实中交易双方约定税负的原因大部分乃是基于交易惯例,其本意并非故意逃避国家税收。因此,若缔约双方在起草税款负担条款时主观上没有规避国家税

4、收的故意、客观上税款负担主体在合同履行中也足额缴纳了税款,在此情况下,法院、税务机关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宜认定税款负担条款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案例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在认定嘉和泰房地产公司和太原重型机械公司约定的税费负担条款的法律效力时,最高法判决: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缴纳税款,即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人承担转让土地使用权税费的,并不违反相

5、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因此,日常交易中的第三人代缴税款约定条款通常应是合法有效的,认为此条款是规避法律、应属无效,实属对于法律的误读。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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