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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接受捐赠、对外捐赠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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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个人接受捐赠、对外捐赠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个人接受捐赠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让人有点疑惑的文件:财税〔2009〕78号《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在房屋赠与中,免个税倒底免的是哪一方的税? 文件摘录: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文件第一条是说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要征税的话应该对谁征,不是很清楚。 文件第三条,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20%征个税。这里明确了,受赠方是纳税人。但注意,文件第四条还有规定,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税务部门可以核定。 综合所有税种政策规定来看,税务立法基本上是不认可无偿赠与行为的,包括公益性捐赠,增值税、消费税也是视同销售。 回到78号文件来。正常的房屋转让,应该交个税的肯定是转让方,而不是受让方。如果纳税人将正常转让伪装成赠与,那么就无税可收了。所以文件第一条列举可以不征税的情形,其实是对赠与有条件的认可。除了列举的三种情形,对其他的赠与行为也好,赠与价格也好,都是不认可的。既然不认可赠与行为,那就还是正常的转让,纳税人就还是转让方。所以,如果是征税的话,对转让方征税。如果是免税的话,也是对转让方(赠与人)免税。 相关阅读 个人捐赠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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