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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转让的货劳税政策终尘埃落定.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2304035 上传时间:2024-05-27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4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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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限售股转让的货劳税政策终尘埃落定 限售股,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伴生产物,一般是指在限定时间内和限定条件下限制出售的股票。限售股解禁期满后即可上市流通,由限售股变成流通股。限售股在转让环节的纳税问题自200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施行以来,即广受争议。营业税时代的争议不断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将转让金融商品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由金融机构扩大到了所有单位或者个人。 在营业税时代,限售股转让面临的最大政策分歧就在于非金融企业的原始股东转让上市后的限售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追根溯源,问题

2、的关键取决于对营业税金融商品范围的合理界定。而营业税相关政策规定恰恰缺乏对金融商品定义的明确规定,导致了限售股转让是否缴纳营业税的争议成为各地税企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自由裁量认知。全面营改增时代的尘埃落定 2016年8月,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发布终于为限售股货劳税问题一锤定音,明确了全面营改增新税制下限售股转让的货劳税政策,并对税制衔接的未决处理进行了清晰的规定。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中规定了以下三类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限售股具体类型: 一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

3、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二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三是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追溯操作中的实务困惑 对于限售股转让的货劳税纳税义务,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可以说一锤定音。但公告第十条关于生效与追溯的规定却让限售股转让纳税面临实务操作中的追溯争议。 53号公告对限售股条款的执行时间规定如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

4、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换言之,其执行时间条款是可追溯至营业税时代的,对发生在营业税时代的限售股转让行为,没有缴纳营业税的,也应按53号公告的处理规则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般情形追征期限为三年,税款超过十万的特殊情况可追征五年,只有偷逃骗抗行为才没有期限限制。这与53号公告执行条款的追征时限出现了冲突。 对此,小编认为,对于限售股转让的货劳税问题,应属于政策不确定或不清晰造成的未交税款,不应定性为偷税行为。因此,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即使限售股转让涉及税款超过十万,也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适用五年税款追征期。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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