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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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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将原营业税的视同销售概念进行了扩充,涵盖了所有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范围,并提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据此,各地在营改增政策口径中普遍表示: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比如四川: 1、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收取利息,是否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投资入股获得分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一)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收取利息的企业需要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投资入股分红属于上述情况的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否则不需要缴纳。 然而最近北京国税在营改增答复中回应: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无需缴纳增值税。这又是出于什么考虑呢? 我们来看看36号文: 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现没有?两条视同销售条款的主体范围是不同的,在服务的视同销售中表述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即不包含自然人),在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视同销售中表述为单位或者个人(即包含自然人)。而贷款服务属于服务的范畴。 因此,北京国税的答复是符合36号文表述意思的。根据36号文的规定,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确实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 哪怕在目前贷款利息不能抵扣的状态下,36号文给自然人无偿借款打开的一个缺口可能会给不少人留下筹划的想象空间。但我们必须说,政策确实就是这样规定,我们应该尊重它,至少在它有效的时间里。对吧?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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