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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需报送哪些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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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需报送哪些材料? 问:若企业享受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七、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据此,企业在预缴时只需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符合条件自行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在总局未明确前暂按81号文件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推荐阅读: ·企业会计常见问题解答实务 ·有关会计报表的实务汇总 ·独立核算的10种境界 ·会计报表的编制要求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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