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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数据库的知识产x权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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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database was specially the electronic database the function which displayed in the information retrieval aspect i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however our country has not provided the special law to the database to give the protection.In the worldwide scale, has not formed

2、the unified standard in view of the database legal protection.Speaking of the present fundamental research, the database right legal protection scop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content, right deadline, subject of object questions and so on product responsibility all have not formed the unified solu

3、tion.。This article tries from the database meaning and the characteristic, as well as our country databa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importance has made the detailed elaboration, to protected the question which in the process existed to carry on the discussion and the analysis, and uni

4、fied the country databa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the stipulation and the model, proposed consummated our country databa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the suggestion. Key words:Database;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legal protection10浅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浅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世界信息市场发生了巨大

5、的变化,由原来的书籍报章到今天的信息数字化。信息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技术、法律、商业和金融信息中具有越来越大的经济价值,成为一种巨大的财富来源。实际上,广泛的、不断更新的信息已经成为可以高价交易的商品。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从事信息的采集、整理、传播的信息服务业务的前景更加看好。而数据库就是将信息整合再发布的一个平台。随着中国的经济起飞,越来越需要数据库这种整合信息资源。数据库本是计算机行业的一个专业术语,其基本含义是指为满足某一部门中多个用户多种应用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组织、存储和使用的互相联系的数据集合。薛虹知识产权于电子商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4

6、5数据库具有集合有序性和可读性的特征。数据库的存储、处理和传播着大量信息,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离不开这样的信心工具,促进和保护在数据库领域的投资不及对于信息产业,而且对于整个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网络时代的新兴产物,对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出了严峻的考验,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的保护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站等信息集合体的保护都使有限的,不能完整的对数据库制作者和使用者进行有效的保护。因此,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并加以解决。一、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一)有利于我国数据库产业的发展数据库已成为信息爆炸时代极为重要信息检索的工具。天气预报、证券交易以及银行金融系统的正常运行

7、都离不开数据库系统的支持。美国明尼苏达大学bushkugel在研究报告中指出:“企业在没有信息资料可用的情况下,金融业至多只能运行2天,商业企业约为33天,工业约为5天,保险业约为56天,而从整体情况来看,有25的企业会因为信息的损失而立即破产,40的企业在两年内宣布破产。只有7不到的企业在5年内能够继续存活。”澳戴维森数据库的法律保护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59由此可见数据库的重大作用。数据库产业的前景是美好的,但数据库的开发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建立一个数据库通常需要三个阶段的工作:首先,确立数据库的目的和价值取向;其次,根据数据库的目的和价值取向收集、汇总、选择资料;最后,进行

8、数据库的设计,对所选择的资料进行编排。由此可见,从数据库的最初构思到设计完成,每一步都凝结着数据库制作者的辛勤汗水,甚至是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投入。比如,在德国一起涉及电话号码的案件中,原告为了制作一个电子电话号码数据库,投入的资金就高达9000万马克。”它是将已有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进行汇编而成,虽然数据库的内容是本己存在的作品、数据或其他事实材料,但将这些已有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进行筛选并组织成数据库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复制过程。数据库的制作者需要对数量众多、种类庞杂的对象进行判断,筛选出合适的信息,再根据相应数据库语言将经选择之后的信息按一定的顺序和逻辑结构组织编排起来,原来零

9、散的、无序的作品、数据和其他材料由此成为变得有序和便于检索,数据库也由此产生。随后数据库制作者再设计出便于检索的图形化界面,以满足特定人群对相关信息的需要。虽然数据库的开发制作过程极为艰难,但数据库内容的复制相对与建设而言却要容易得多,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下载工具的功能进一步强大,对电子数据库内容的复制甚至只是几个简单的操作而已。这种“搭便车”的行为严重的挫伤了数据库制作者投资的积极性。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律制度提供相应的保护,数据库产业发展的前景将变得十分暗淡。我国数据库的建设起步于上世纪70年代后期,从我国数据库产业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的数据库服务业大约比日本、西欧晚10年,比美国晚20年

10、左右。目前还没有建成实用化的国际联机网络数据检索系统。再者我国的国情是盗版横行,群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差,数据库的内容很容易就遭到侵权,所以我国有必要对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提供足够的法律保护,这样我国的数据库产业才能健康的发展。(二)有利于保护公众获取信息的自由信息是人们理性认识的基础性材料,能不能及时获得信息,能不能占有大量的优质信息,以及能不能有效地控制信息,能不能通过搜集整理来整合信息、传播信息都是衡量主体理解选择能力、判断能力以及控制能力的重要指标。张平网络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问题透析M广州:广州出版社,200094在信息社会,大部分的社会行为具有了信息化的外观。比如商品的生产和交易、金融等

11、行为都实现了信息化。占有和控制越多高品质的信息资源意味着收获更多的财富。在社会文化活动中,通过信息获得精神上的满足也越来越使信息成为重要资源。但是信息的增多就会导致信息的泛滥,截止于2006年2月13日,世界上最大的搜索引擎Google所链接的网页数己超过了85亿,(Google首页显示),可是按照目前的搜索技术,还没有一个搜索引擎可以涵盖60以上的互联网页面。许春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68由此可见,互联网环境中信息量是异常巨大的,人们在海量信息面前陷入既渴望全面搜索信息,又无法有效鉴别信息的痛苦之中。重复和虚假信息的大量存在,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选择与甄别,信息

12、超载的存在使人们迷失在信息的海洋里,那些虚假的、冗余的信息经常出现并干扰着人们的思维,使人们思考和实践的空间逐渐减弱。数据库特别是电子数据库技术可以使人们充分的利用信息,解决信息冗余所带来的种种问题。数据库在现代信息服务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它能够大大提高信息的检索效率。在信息的存储、处理等工作环节,数据库正在以其无与伦比的快捷、方便、准确替代人工操作。数据库技术是现代计算机信息检索、尤其是国际联机检索的重要基础。它可以同时满足不同地域、不同用户所提出的不同方面的信息检索要求,能使信息服务机构的信息收集、登记、分类、汇编、咨询等工作实现自动化、现代化。它可与其他现代信息服务技术手段相结合,形成多

13、功能、综合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社会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的今天,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主要是将各种不同类型的信息资源数字化、电子化,建成各种类型的数据库(如电话号码、金融信息),并能在计算机和网络上运行,用以满足用户对特定信息需求。而电子数据库是实现这一功能的基础性技术。保护数据库知识产权不仅可以促进数据库产业的发展,同时公众获取信息的途径也得到扩展。在数据库知识产权的法律完善的同时,还可以保护公众合理获取信息及舆论表达的自由。在美国2000年的一个判例中,原告印刷出版了600多页的许可证行业从业人员名录,而从事网上许可证贸易的被告在编制自己的电子数据库时从原告名录中复制了大量内容。据审理法院认定

14、,原告名录的55%被被告所复制,但被告的电子数据库容量打,除从原告名录中复制的内容外,60%的内柔都是被告自行收集的。法院认为,很难讲印刷出版的汇编作品与电子数据库相比较,由于电子数据库具有由计算机程序驱动的检索功能,起对内容的安排和设置显得无关紧要。除非被告利用计算机程序完全按照原告对材料的编排制其数据库,否则用户根本不能在被告数据库中看到原告的“汇编作品”。因此原告的侵权指控被法院驳回。 澳戴维森数据库的法律保护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77(三)有利于科学文化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信息是人们理性认识的基础性材料,能不能及时获得信息,能不能占有大量的优质信息,以及能不能有效地控制信息,能

15、不能通过搜集整理来整合信息、传播信息都是衡量主体理解选择能力、判断能力以及控制能力的重要指标。在信息社会,大部分的社会行为具有了信息化的外观。比如商品的生产和交易、金融等行为都实现了信息化。占有和控制越多高品质的信息资源意味着收获更多的财富。在社会文化活动中,通过信息获得精神上的满足也越来越使信息成为重要资源。比如,在教育科研领域,只有掌握最前沿的信息才能发现最前沿的问题,任何闭门造车式的研究都难以有所成就。在艺术、文学等美学领域,人们由于接受大量信息,审美能力、判断能力、对美的追求和感悟也更加趋向于多元化。信息在增进人的精神愉悦和满足过程中,进一步提升了人的品质和独立、自由的精神境界。在信息

16、社会中,信息的存在锻炼了人们的判断和选择能力,为实现终极自由的理想境界拓宽了通道。数据库作为新时代获取信息的重要工具,保护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数据库产业的发展,在产业发展的同时,能促进信息的掌握,从而推动科学文化的发展。20世纪60年代以来,以计算机、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席卷全球,几十年以来,人们的生产生活经历了空前的信息化过程。信息化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乃至整个社会结构。在人们心中,丰富的信息资源意味着高效、富足的生活。信息表达并传播着意义,促进交流和沟通,使人类文明发展的脚步大大加快,而且提供了许多新的发展动力。在经济活动中,信息能够及时反映出市场的变化,充分的信息能够保证生产交

17、易活动安全和高效。在社会文化生活中,信息的交流和共享意味着凝聚力的增强、增进相互的了解与宽容。对于政治生活而言,信息自由、信息开放能够促进政治民主化和法制的建设。因此,信息在人类生活中体现出全方位的价值。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和信息经济的繁荣,掌握丰富的信息资源意味着享有财富、机会和满足感。而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中的网站数据其实都是由大大小小的数据库组成的。进入新世纪以来,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应用都使世界发生的历史上从来没有的变化。可以说互联网的发展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改变着信息的获取途径,还改变了社会的发展。而互联网的发展最根本的就是其数据的更新。法律保护数据库,其实就是在保护互联网的发展,在确保社会

18、的进步。二、我国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缺陷(一)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不完善著作权法是当今世界上通行的数据库权利保护模式,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组织都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我国亦不例外。郑胜利崔围斌数据库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基础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7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数据库著作权法保护在立法上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实际上赋予数据库以汇编作品的法律地位并给予其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

19、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已明确了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判断标准,界定了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扩大了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范围。然而,由于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标准,使得大量有价值但在“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缺乏独创性的数据库游离于著作权保护之外。而且,数据库保护的关键是其内容,但是著作权法只保护形式不保护内容的特点,决定其保护力度的微弱性。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46著作权所要求独创性标准使得大量数据库无法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在我国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分别是“出版发行名录案”和“电视节目预告表案”。在这两起诉讼中,法院都以出版发行名录,电视节目预告表不具有独创性而不提供著作权保护

20、。出版发行名录案的案情为:原告王继明自费出版中国出版发行名录一书,被告王强华、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在书报音像出版发行名录中使用了原告书中的内容,原告指控其抄袭了自己书中的重要内容,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出版发行名录中所收集的邮政编码、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均不具有著作权的属性。其排列顺序和形式并不具有独创性。虽然原告付出了金钱、劳动和时间,但这并不是著作权法上所称的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该案法官的观点非常明确,即仅有“辛勤收集”是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的。“电视节目预告表案”的案情为:原告广西广播电视报有偿取得了刊登广西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权利。被告广西煤矿工人报未

21、经许可,对广西广播电视报的节目预告表予以转载。一审法院认为电视节目预告表属于预告性新闻,本身应为时事新闻,无论任何人都不享有著作权,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而不受限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认定,电视节目预告表是电视台通过复杂的技术劳动制作完成的,电视台对其劳动成果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并受法律保护,但电视节目预告表不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因而不宜使用著作权予以保护。固数据库的创作不同于文学作品与音乐作品,数据库的开发过程把一堆杂乱无章数据按照一定的规律排列起来,数据库的构成元素可以是电话号码、客户信息、人事档案资料等等。制作者选择数据材料实际上是一个收集与整理的过程,要付出大量的人力和

22、物力,数据库最终要面向用户,用户的需求很难让数据库的制作者在材料的选择上体现出独创性。数据库制作者只会尽可能全的收集相关信息去满足用户的需求,很难在数据的选择上体现出自己的个性。退一步讲,体现出独创性的数据库往往难以满足用户的需求,这是一种难以两全的局面,大批需要巨额投资建立与维护的数据库,由于追求特定范围内相关信息搜集的全面性,其搜集数据过程所奉行的是不加选择的“额头出汗原则”,从而失去了体现个性创作的机会,这样的数据库很难为著作权所保护。(二)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不明确从我国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对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我国法院多依据公平原则出发,但对于什么样的数据库进行保护?其保护条件是

23、什么?尚无清晰的定论。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保障,法律保护力度适合社会发展,则法律起到积极的作用。依据民法原理及不正当竞争原则,对数据库提供版权外保护的一个最基本条件为权利人需对数据库进行投资。法律保护“任何人的劳动投资不受他人的非法占有”。因此,对于数据库权利人来说,其对数据库的开发进行了投资,应当从投资中得到回报,否则,有悖民法的公平原则。反之如果对数据库权利人的投资不进行法律保护,则对于“盗用者”来说,他可以近可于零的成本取得权利人投资的成果,同权利人进行竞争,这两方面足以导致无人对数据库进行开发。从而阻碍社会的发展。但是,如果对所有的信息集合进行保护,无疑会增大人类社会信息流通的成本,从而导

24、致社会发展的停滞。因此,只有权利人进行了实质性投入的数据库,才可得到法律的保护。实质性投资应包括资金、人力、物力及其他资源要素的投入。电子数据库有库结构,可以列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中,对于非电子数据库而言,其本身并不具有独创性的库结构,如电话号码薄。如果数据库结构的编排不具备独创性,那么对于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数据库的制作者而言,自己的劳动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将数据库中的数据(如电话号码、客户资料等)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中,会使著作权法的保护扩大到思想层面,从而违背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原则。如上所述,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数据库具有独创性的编排,

25、对数据库的内容不提供保护。这种状况会让数据库的制作者处于不利的境地,对于数据库的制作者来说,数据库中最重要、最有价值的的部分恰恰是数据库中存放的数据。按照著作权法的保护方法,著作权人对于他人直接利用数据库中的内容制作与其竞争数据库的行为将无力制止。这种直接从数据库中提取材料的行为,只要不涉及的到数据库具有独创性的编排,就不会涉嫌侵犯数据库制作者著作权。只保护数据库具有独创性的选择或编排,而不对数据库的内容进行保护,极有可能会挫伤制作者投资数据库产品的积极性。并使不劳而获“搭便车”的行为增多,最终会导致数据库产业的萎缩或夭亡。三、国外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及借鉴(一)美国的相关规定美国联邦法院在

26、1991年的Feist案判决中,以“必须具备少量的创造”取代了“额头出汗原则”作为认定汇编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标准核心。 澳戴维森数据库的法律保护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67这就意味着从此以后,大量数据库因为不具备“少量的创造性”而无法受到保护。另外,1996年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对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实行严格的互惠原则,如果美国不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给予欧盟的数据库以保护,美国的数据库就得不到在欧盟的特殊权利保护。在内外两大因素的刺激下,美国国会积极响应国内数据库产业的立法呼声,在短短的几年内相继推出四个法案,但迄今仍未通过任何一个法案。 澳戴维森数据库的法律保护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7、,20071731996年5月,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议员Carlos JMoorhead率先提出了数据库投资与知识产权反盗版法案,即HR3531法案。其主要内容与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基本一致,同样提供特殊权利保护,而且保护期限为25年。由于该法案采取了极高的保护标准,过度保护了数据制作者的利益,而没有均衡考虑到更广泛的社会公众利益,最终遭到美国国内科研机构及广大用户的强烈反对而销声匿迹汹。HR353 l法案流产后,美国对数据库的立法保护并未停步。1997年10月,在综合各方意见后,再度由司法委员会议员Hoeard Coble提出了信息集合体反盗版法案,即HR2652法案。该法案以“信息集合体”的

28、概念取代了“数据库”一词;并且不再仿照欧盟的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改以反不正当竞争、反滥用为立法基础。因此,HR2652是以增加在现行著作权法最后一章(第十二章)的形式成为著作权法内容的一部分。1998年5月,该法案经过四次修改后在美国众议院获得通过,但1998年10月美国参议院通过此法案时,关于信息集合体部分的内容却被删除了。1999年1月,美国众议院再度采纳各方的建议,对HR2652法案的部分条文加以增删,提出了新的信息集合体反盗版法案,即HR354法案,其在数据库权利的设定方面较之前两者更为成熟。首先,法案不禁止向公众提供数据内容的非实质性部分以及不禁止公众对数据库非实质性部分的利用;其次,

29、法案对于向公众提供数据库内容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的行为并未一概禁止,而是设定了使用条件。HR354法案带有强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色彩,更加注重数据库制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1999年5月,众议院商务委员会议员B1iley提出了消费者及投资者使用信息法案,即HR1858法案。该法案比HR354规定了更多的限制与例外,比如:在保护范围上两法案均排除了计算机程序和政府数据库,但HR1858还排除了独立的思想、事实、过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发现、在先存在的数据库和著作权作品;两法案都规定了合理使用,但HR354只允许非营利性使用,并且不得损害其市场,而HR1858允许所有的包括私人机构的科学

30、和教育的使用,只要这种使用不以直接商业竞争为目的。另外,HR1858还允许系统或重复地使用数据库。因此,HR1858法案得到了科研机构、图书馆、增值数据库生产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和通讯公司的广泛支持。(二)欧盟的相关规定在强势发展的数据库产业的推动下,欧盟于1996年9月率先颁布了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特殊权利保护是为了适应信息产业特别是数据库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保护方式采用著作权与特殊权利的双重保护机制。上世纪80年代中期,欧洲的数据库产业发展迅速,由于欧洲各国对数据库采用不同的保护标准,数据库法律保护问题引起了欧盟的高度重视。欧盟理事会早在1988年8月所提出的版权和技术挑战绿皮书)中就提出了

31、协调各成员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问题。随后欧盟执行委员会于1992年5月3日、1993年lO月4日提出“协调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第一次草案和第二次草案,1995年7月10日欧盟部长理事会提出所谓的“共同立场”,欧洲议会于1995年12月4日同意通过并提出部份的修正建议,1996年2月26日理事会接受欧洲议会的修正建议后, 终于在1996年9月11日共同签署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以下简称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终于使得这一历时达11年之久的法令出台,从而为数据库的制作者赋予了一种特殊的权利。在欧盟在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立法理由中明确的指出了该法令的立法目的。数据库是欧盟促进信息市场发展

32、的极其重要的工具,但现有各成员国未能给数据库提供有效的保护,这将对欧盟内部数据库市场产生消极的影响。在各成员国,数据库主要是依照成文法或判例法等各种不同的法律而享有版权保护,即使在已提供保护的国家之间,也各有不同的特点。如果各成员国法律在保护范围和条件上的差异继续存在甚至并且加大,则这种知识产权上的不协调一致必然会妨碍数据库产品或服务在欧盟内部的自由流通。因此欧盟数据库指令的目的在于协调成员国的数据库法律保护,统一各成员国保护数据库的标准,消除欧盟内部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差异性和不确定性,以建立欧盟信息产业的统一大市场。该指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调动数据库制作者投资的积极性,推动欧盟信息产业的发展,强

33、化欧盟信息产业在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力。德国是最先完成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转化的欧盟成员国。在立法模式上,它并没有像英国等其他欧盟成员国那样,采取另行特别立法的方式,而是通过修改现行著作权法的方式实施数据库指令,即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完全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体系。修改后的德国版权和邻接权法第4条(1)规定:“作品、数据或其他独立材料的集合,如果由于其选择和编排而构成个人智力创作,应该作为独立作品受到保护,但不得损害单个材料上所存在的任何版权或邻接权”。同时,又在第4条(2)中对“集合”的定义做了补充,把数据库定义为集合的一种新类型。在该条中,数据库被定义为“以系统化或条理化的方式编排,借助于电子或其他手

34、段能够被独立访问的材料的集合。”于是,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作品”就依著作权法受到保护。在其第二编邻接权中,增加了“第六章数据库制作者的保护”,针对缺乏独创性要件的数据库以邻接权的方式创设了一种具有财产权性质的权利。按照德国版权和邻接权法第87条的规定,此类数据库必须“在对素材的获取、检验核实或表述输出方面具有定量或定性的实质性投入”,即受邻接权保护的“数据库”必须具备“实质性投入”标准一一为了数据库的制作而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这与受著作权保护的“数据库作品”具有本质的区别。同样,德国也采用了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确定的双轨保护机制,即对那些既符合独创性要件,又“具有实质性投入”的数据

35、库给予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双重保护。另外,对于动态数据库的保护,德国版权和邻接权法规定,如果数据库的内容受到实质性的改变,这种改变又构成了定量的或定性的实质性投入,则该数据库可视为一新的数据库,因此享有独立的邻接权保护。四、完善我国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一)完善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同样,数据库保护立法也应以利益平衡为基本原则,即以平衡数据库制作者与社会公众特别是数据库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为基本原则。张平网络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问题透析M广州:广州出版社,2000204从利益平衡原则出发,本文认为以下几点可以完善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首先,与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协

36、调。对数据库的保护,应充分融入到现有法律体系之中,保持业已建立和成熟的利益平衡机制,不必也不应当打破现存的利益平衡机制;其次,赋予数据库制作者适当的权利,以保护其对数据库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制止他人不劳而获的搭便车行为。这是数据库保护立法的根本目的所在;再者,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解决数据库保护与反信息垄断以及信息获取自由的矛盾。对数据库的保护不应直接或间接导致对数据库中信息的垄断,任何人均有权以合法的途径取得相同的信息并制作相同或类似的数据库,即数据库制作者只对其制作的数据库享有权利,而对数据库中的信息不应享有排他性的专有权。对数据库的保护还不能成为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障碍,从而阻碍教

37、育、科学、研究等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因此,对数据库的保护必须附之于严格的权利限制与例外,一方面必须明确界定保护的对象和范围,另一方面应建立充分的合理使用制度,以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做到公共利益的需要优先于数据库制作者利益的需要;最后,符合有关知识产权条约的要求。对于数据库的保护, TRIPS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WTO成员国必须符合这些国际条约的要求。而具体的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欧盟的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应当承认,从国际信息社会发展的长远要求来看,采取欧盟的模式对数据库产业的长远发展和社会对数据库的充分利用会更为有利。但是,站在一个发展中国

38、家的立场,如果立法偏向于数据库的制作者,那么所有行业的信息成本都将随之增加,商贸、科研等方方面面的发展都将会受到影响。更何况,从国际社会的大环境来看,发达国家是主要的数据库制作者,而发展中国家则主要扮演着信息使用者的角色。因此,过早地为数据库制作者提供无微不至的保护就很有可能会产生兼顾了效率而忽视公平的后果。所以我国不能照搬欧盟的模式,应取其精华,如欧盟提出的“双轨制”保护模式,对于我国的数据库立法具有很大的参考意义。从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现状以及立法经济性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采取德国模式,通过修改现行的著作权法,从而形成著作权法下统一的数据库双轨保护制度比较可取。(二)明确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

39、的对象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当然是数据库,包括电子数据库和非电子数据库。法律应明确数据库的定义,也即是:只要是指通过系统的或者由条理的方式进行编排,由独立的作品、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组成,各部分都能以电子的或者非电子的方式单独的进行访问,并且对内容的取得整理、编排、校正、呈现进行了实质性的投资的信息集合体,都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但是,数据库保护对象的界定应该有例外的规定,即政府数据库应该排除特殊权利保护范围之外,因为政府使用纳税人的钱制作的数据库应当向公众开放,公民享有了解国家发展情况和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并且对“政府”一词应作扩大化解释,包括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因为数据库的制作通常是要

40、耗费大量人力、财力的工程,为了避免社会的重复投资,使数据库投资者明确数据库开发的投资方向,同时,也为了方便国家对数据库产业的有序管理,对数据库制作者的权利进行必要的公示,可以考虑在数据库保护条例中引入商标法中的登记制度,设立数据库权利的登记机关,对登记在册的数据库进行特殊保护。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清况,可以将各地的知识产权局或著作权局设立为数据库的登记机关,负责各辖区内的数据库登记和管理。在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方面,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已经完全符合(TRIPS协议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等国际条约的要求,对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按照“汇编作品”来加以保护。但为了更加明确地区分版权保护和邻接权保护的客体

41、的不同,笔者建议借鉴德国著作权法的做法,修改现行著作权法第14条“汇编作品”的定义,然后在汇编作品之下新增一新类型作品一一“数据库作品(作为第14条第2款)。数据库作品可以定义为: “是指经系统或有序的安排并能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获取其素材的汇编作品”。许春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29这样,凡是“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数据库,就构成数据库作品而更明确地受到版权保护。为了避免私人对信息的垄断,数据库保护条例应当规定数据库的保护期间,数据库一旦超过保护期限,即进入公共领域,对于超过保护期限的数据库,公众可以自由使用其信息而不受限制。目前,国际上关于数据库期

42、限的规定一般是15年,从数据库完成之日起的第二年1月1日起计算。因此,我国在确定数据库保护期限也应当遵循国际标准,将数据库的保护期间设计为lO到15年。为了确保数据库开发人的利益,在确定数据库保护期限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当数据库开发者对数据库内容作了实质性投资并对原数据库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的改动,该数据库的保护期间应当重新起算。至于是否作了实质性投资并做了实质性的改动,很难确定一个绝对标准,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认定。笔者以为,从维护公众利益和避免信息垄断的角度出发,司法机关对该更新标准应当全面和严格把握。目 录第一章 项目总论11.1项目概况11.2编制依据和原则31.3主要技术经济

43、指标41.4可行性研究结论4第二章项目建设单位简介6第三章 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分析83.1项目建设背景83.2项目必要性11第四章 风电行业发展趋势分析14第五章 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195.1项目选址195.2建设条件分析19第六章 技术与设备方案226.1技术方案226.2设备方案25第七章 工程方案与总平面布置277.1工程方案277.2总平面布置29第八章 节能措施358.1节能法律法规358.2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358.2项目各类能耗指标计算358.3节能措施37第九章 生态与环境影响分析399.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399.2环境影响399.3环境治理措施409.4环保结论40第十章

44、安全卫生4210.1安全卫生方针和原则4210.2安全卫生目标4210.3危害因素分析4210.4保障安全卫生措施43第十一章 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4411.1组织机构4411.2人员配置45第十二章 项目组织与实施4612.1项目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能划分4612.2项目管理47第十三章 项目实施进度方案49第十四章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5014.1投资估算依据5014.2项目总投资估算50第十五章 财务分析5315.1基础数据与参数选取5315.2营业收入估算5315.3总成本费用估算5315.4项目财务评价5415.5财务评价结论56第十六章 风险分析及规避6316.1项目风险因素6316.2风险规避对策63第十七章 结论与建议6517.1结论6517.2建议6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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