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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T 2095-2022 独流入海型河流生态建设指南(福建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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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93.160CCS P 5635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 20952022独流入海型河流生态建设指南Guide for ecological construction of rivers which alone empty into the sea2022-12-27 发布2023-03-27 实施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5/T 20952022I目次前言.II引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则.25水安全建设.26水生态建设.57水环境建设.78水景观建设.89水文化建设.1010水管理.10参考文献.12DB35/T 20952022II前言本

2、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福建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莆田市水利局、莆田市河务管理中心、河海大学、福建省莆田水文水资源勘测分中心、福建省河长制办公室、莆田市河长制办公室、木兰溪生态河湖研究院、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莆田市东圳水库管理局、莆田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福州市河长制办公室、泉州市河长制办公室。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蔡开国、林国富、夏继红、黄德元、郑金海、黄国霖、谢光球、陈国宁、李轶、张章模、许智强、郑国海、蔡风飞、陈秀凤、

3、蔡旺炜、张晓、林艳锋、鞠茂森、许妩觃、林聪贵、杨明军、吴佩玲、蔡洪华、陈顺妹、胡凯、吴凌颖、吴振凯、余晓彬、吴龚莉、周治宇、盛丽婷、王玥、林华冬、王志伟。DB35/T 20952022III引言福建省地处我国东南沿海,依山面海,河流纵横,水系密布,主要河流有闽江、九龙江、晋江、汀江、赛江和木兰溪等“五江一溪”。除少数河流发源于其他省份外,绝大部分河流均发源于本省,并在境内独流入海,形成了独流入海型的河流。它们蜿蜒于山丘间,坡降大、多峡谷险滩、源短流急、季节性变化大,河口区咸淡水交融,兼有河流与海洋双重生态特性。它们是洪水的通道、水资源的载体、陆海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资源功能和生态

4、功能,其生态状况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福建长远发展。多年来,福建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遵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以打造“八闽幸福河”为目标,坚持重在保护、要在治理,深入推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实施了精准治河、生态治河,成效显著,形成了以木兰溪为代表的一批生态河流典范,在独流入海型河流生态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凝练总结现有成功经验,遵循河流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原理,按照从源头到河口、统筹保护与发展的思路起草,突出河流生态保护与健康生命维护,研究编制了福建省地方标准独流入海型河流生态建设指南,明确了独流入海型河流生态建设的总则,内容包括水安全、水生

5、态、水环境、水景观、水文化的建设及水管理等。本文件将理念先进、技术保障、服务于民的福建省独流入海型河流建管新体系和新模式规范化、制度化。编制本文件是河湖治理管理的迫切任务,也是落实全国、全省水利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实践。本文件实施有利于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幸福河,推动新时代水利高质量发展,对促进建设全国首个省级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美丽中国”福建样板,实现福建省高质量跨越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DB35/T 209520221独流入海型河流生态建设指南1范围本文件明确了独流入海型河流生态建设的目标和总则,内容包括水安全、水生态、水环境、水景观、水文化的建设及水管理等。本文件适

6、用于福建省独流入海型河流的生态建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50201防洪标准GB 5028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 50513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T 50805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1015海堤工程设计规范CJJ 822012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L 58水文测量规范SL 196水文调查规范(附条文

7、说明)SL 219水环境监测规范(附条文说明)SL 25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T 265水闸设计规范SL 348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SL 534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导则SL 709河湖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编制导则SL/T 793河湖健康评估技术导则DB35/T 1886安全生态水系治理技术导则DB35/T 1957河湖长制工作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独流入海型河流rivers which alone empty into the sea发源于本省区域、不受其他水系干扰,具有独自的汇水范围和水系汇流特征,单独汇流出海的河流。DB35/T 209520

8、2223.2生态建设ecological construction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利用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能力,通过适当的人工引导措施,减轻或消除人为干扰压力,协助退化的、受损的、被破坏的生态系统、人文景观逐步恢复到受干扰前的自然状况,或使生态系统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的操作措施及管理过程。3.3生境habitat对河道生物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多种尺度下相关物理、化学和生物条件的综合环境。3.4源头区河流(河段)source rivers独流入海型河流发源地区域内的河流(河段),一般为末梢性溪流。3.5河口区estuarine region具有常年径流入海且终端受潮汐和径流共同作用的区域。注:

9、一般分为河流近口段、河流河口段和口外海滨。近口段以河流影响为主,口外海滨以海洋影响为主,河口段则是河流与海洋两种影响相互消长的地段。3.6河口区河流(河段)river in estuarine region独流入海型河流水流注入海洋、受咸淡水交互作用的河流(河段)。3.7河口湿地estuarine wetland海平面以下6 m至大潮线之上与内河流域相连的淡水或半咸水湖沼以及海水上溯未能抵达的河段。4总则4.1生态建设前宜开展流域水安全、水生态、水环境、水景观、水文化、水管理等现状调查,掌握洪涝、风暴潮、赤潮、外来物种等典型生态灾害特征。4.2生态建设前应按照 SL/T 793 的规定进行河流

10、健康评价。4.3生态建设宜遵循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不同区域河流(河段)生态建设宜符合以下要求:源头区河流(段)以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为主,结合森林生态屏障、生态清洁小流域、退耕还林、美丽乡村等统筹建设;中下游区河流(段)以防洪排涝安全、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改善为主,结合土地利用、产业结构调整、城乡发展、特色产业与景观培育等统筹建设;河口区河流(段)以风暴潮安全、河口湿地保护为主,综合海堤、挡潮闸、排涝泵站等统筹建设。5水安全建设5.1通则5.1.1根据河道平面走向、断面形态和河段特点,结合防洪、排涝、挡潮、灌溉、供水、航运、生态、DB35/T 2095202

11、23文化景观、岸线开发利用以及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要求,对河道沿线重要城镇、重要基础设施、人文遗产实施水安全建设。5.1.2应按照 GB 50201 和 SL 252 的要求确定防洪标准。5.1.3严格控制河道缩窄、填埋、改道、裁弯取直等。确有必要,应充分论证后方可实施。5.1.4分析河口区潮汐、风暴潮、河流径流、水沙关系、水盐关系等对水安全工程和主槽的影响,兼顾冲淤平衡、水环境保护、生态流量保障、河口湿地生态保护。5.2水系优化5.2.1水系布局5.2.1.1宜保留现有自然水系,修复退化的水系格局,保持河湖水系的连通性。5.2.1.2按照 DB35/T 1886 的规定,水系优化布局与区域

12、社会经济、人居环境、河流生态保护相协调。5.2.1.3水系布局应与路网及城乡布局规划相协调。5.2.2水系畅活5.2.2.1对因改道、挖填、侵占等造成排涝不畅、咸潮阻滞、环境恶化、生态退化的断头河,宜采取合理的疏导、连通、引排、调度等措施,恢复水系的水力联系,保持水系完整性、水流流动性。5.2.2.2对影响生物迁徙的拦河设施按照 DB35/T 1886 的规定进行改造,增设鱼类洄游通道,恢复或改善生物迁徙的连通性。5.2.2.3河口区、低洼平原区水系畅活工程宜结合排涝、咸潮控制、水环境改善、生物迁徙要求设置。5.3河道断面控制5.3.1河道断面型式按照因地制宜、满足功能要求的原则选择,宜保持天

13、然断面,避免规则化和均一化。5.3.2城镇河道断面宜结合城镇建设和生态绿化,兼顾市民健身、亲水、文旅要求,保护历史文化,与城市沿岸景观相融合。5.3.3乡村河道断面宜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兼顾村民休闲、亲水、文旅要求,保持自然生态风貌,与自然风光相融合。5.4堤岸(海堤)安全建设5.4.1一般规定5.4.1.1综合考虑地形地貌、水文特征、潮位变化、河道功能等因素,保证堤岸(海堤)的安全性,有通航功能的河流宜考虑船行波对堤岸的冲蚀影响。5.4.1.2源头区、中下游区河流(河段)堤防安全建设按照 GB 50286、GB 50201、GB/T 50805 的要求执行。5.4.1.3河口区河流(河段)的堤

14、岸(海堤)安全建设按照 GB/T 51015 的规定执行。5.4.2断面型式堤防(海堤)断面型式主要有斜坡式、直立式、复合式等。堤防断面宜根据水文、潮汐、地形、地貌、地质等条件,结合堤身布置、防洪岸线要求选择适宜型式。有条件河段,宜选用斜坡式堤防。DB35/T 2095202245.4.3堤顶高程5.4.3.1应按照 GB/T 51015 和 GB 50286 的要求执行,同时宜考虑植被生长等对洪水位(高潮)位的影响。5.4.3.2通航河流堤顶高程宜在最高通航水位加 0.8 倍船行波高以上。5.4.4生态护坡5.4.4.1源头区河流(河段)或流速较大的河段,生态护坡宜采用耐冲刷、透水性和透气性

15、好的技术方案。5.4.4.2中游区、下游区河流(河段),除有通航要求的区段外,宜采用自然土质岸坡加植物防护等生态护坡。5.4.4.3河口区河流(河段),宜采用耐潮水冲刷、耐盐性好的生态护坡。5.4.5建设材料5.4.5.1宜按照安全性、耐久性、耐盐性、经济性和景观生态要求,优先选用本土、生态性材料。5.4.5.2直立式堤防(海堤)生态化改造,可根据堤防高度、水位高低,种植大型水生植物、小灌木及藤本类植被。在不影响堤防(海堤)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可在堤顶种植藤类植物或悬挂长条形生态种植袋,遮挡墙面。5.4.5.3斜坡式堤防(海堤)生态化改造,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方式:在充分论证边坡消浪

16、、抗冲刷、抗渗、抗滑稳定等后,可将硬质坡面护坡拆除新建生态护坡;原有基础上的改造宜采用框格填充生态种植袋、耕植土或草皮、种植藤类植物遮挡硬质坡面等方式。5.5清淤疏浚5.5.1一般规定5.5.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清淤疏浚。5.5.1.2评估清淤对河流生态环境的影响。5.5.1.3建立并落实河流轮疏机制。5.5.2清淤5.5.2.1宜选用生态环保、密闭型清淤设备和工艺,避免发生二次污染。5.5.2.2淤泥处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人体健康的规定。5.5.2.3河口区淤泥综合考虑盐度、重金属含量,宜采取有针对性的脱盐、去污处置方案。5.5.3疏浚5.5.3.1

17、源头区河流(段)如满足行洪要求,可不疏浚。5.5.3.2对有通航要求的河流,河道疏浚与航道建设相结合。5.5.3.3疏浚后形成的弃渣宜综合利用或按有关规定处置。5.6涉水构筑物建设5.6.1一般规定DB35/T 2095202255.6.1.1涉水构筑物建设不可阻断或减弱水系的连通性和流动性,不可降低河道防洪排涝能力,不可影响堤防(海堤)安全,不可妨碍规划堤防(海堤)工程的实施。5.6.1.2涉水构筑物形式与河流沿线景观环境相协调。5.6.1.3对影响生物迁徙通畅性的涉水构筑物,建设时设置水生生物洄游通道,修建过鱼设施。5.6.1.4对严重阻隔鱼类洄游通道的现有涉水构筑物,实施生态化改造。5.

18、6.2桥梁根据生产、生活需要修建跨河道桥梁布置不宜过密,应满足河道行洪安全。5.6.3水闸水闸的设置应符合SL/T 265的规定。挡潮闸应考虑感潮特性、冲淤平衡、水盐平衡以及生态流量保障等。5.6.4泵站泵站设计应符合GB 50288的要求,根据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洪排涝需要布置灌溉泵站、排涝泵站或灌排两用泵站。5.6.5码头5.6.5.1码头地址应选择岸带稳定、水域宽阔、水深和流速满足船舶停靠需求以及居民生活需求的河段。5.6.5.2码头(河埠头)布置不应占用现行和规划航道,不应影响行洪。5.6.6陂坝5.6.6.1陂坝选址结合河势、地质条件,注重防洪、防潮、河床安全,不宜在水流和地质条件恶劣

19、处建陂坝。5.6.6.2陂坝设置满足防洪、防潮、蓄水、堤防(海堤)安全和生态流量等要求。5.6.6.3陂坝的设计应重视坝头绕渗和下游堤岸的防冲安全。5.6.6.4陂坝布置不影响河流的纵向连通性,采用低矮陂坝,不宜密集建陂坝。6水生态建设6.1通则6.1.1水生态建设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6.1.2工程施工期宜避开水生动物繁殖期、水生植物苗期等生态敏感期。6.1.3工程施工场地优先避让重要物种的栖息地、繁殖区等生态敏感区,特别是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6.2水域生态建设6.2.1一般规定6.2.1.1水域生态建设以营造良好的水生生物生境为主要目

20、标,主要包括生境保护与修复、生态流量保障、水生植物配置、水生动物配置。DB35/T 2095202266.2.1.2通过水际岸线重塑、水位控制、植物配置等,营建鱼类、鸟类等生物保护设施,提升物种多样性。6.2.2生境保护与修复6.2.2.1水域生境重点保护范围包括与河流存在密切水力联系的各级自然保护地、河口湿地及重要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重点是濒危保护鱼类、河海洄游动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6.2.2.2在保障河流防洪、排涝、挡潮等功能前提下,保护江心洲、边滩以及河口湿地上,因势利导,通过微改造,构建浅滩深潭序列,形成多样化的河道生境。6.2.2.3对鱼类、鸟类等重要水生生物生境

21、宜采取物理隔离、生态补水、鱼巢鱼礁、引鸟设施等措施,营造良好生物生境。6.2.2.4对重要生境宜按照避让、减缓、修复和补偿的次序提出生态保护对策措施,不实施或少实施工程建设。6.2.3水生植物6.2.3.1应保护原有的、特有的水生植物,如红树。6.2.3.2结合岸坡稳定、生境保护要求,合理配置挺水植物、沉水植物、浮叶植物和漂浮植物。6.2.3.3选用本土性、易成活、耐盐性的水生植物,慎用外来物种。6.2.3.4挺水植物宜在最佳移植期以成苗方式移栽种植;浮叶和沉水植物宜采用种子库或成苗移植的方式种植;沉水植物恢复宜选择水深小于光补偿深度的区域内种植,排除草食性鱼类和底栖杂食性鱼类的影响。6.2.

22、4水生动物6.2.4.1水生动物投放适用于水生植物群落基本稳定的生态功能恢复性河道,一般以滤食性鱼类和滤食性软体动物等为主。6.2.4.2对于水流流速较大的河流,宜投加滤食性鱼类;对水流流速较小的河流,宜投放滤食性软体动物。6.2.4.3投放的水生动物宜为本土物种,不宜投放入侵物种,投放水生动物密度不宜过大。6.2.5生态流量6.2.5.1河流生态流量大小按照 SL 709 的要求确定。6.2.5.2对于生态流量不足的饮用水源地、鱼类“三场一通道”(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水利风景区等生态敏感区,应根据生态需水要求,实施生态补水工程。6.2.5.3对存在脱水段的河流,应根据生态流量

23、要求,实施电站机组生态改造、老旧小水电站退出、流域梯级水库电站生态调度、拦河工程生态化改造等。6.3滨岸带生态建设6.3.1一般规定6.3.1.1按照 GB 50513、DB35/T 1886、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滨岸带空间范围。6.3.1.2充分保留滨岸带原有植被,尤其是古树名木、特色物种、珍稀物种等。6.3.1.3滨岸带宜设置生态缓冲带,植物配置宜乔木、灌木、草本相结合,形成优良植物群落结构,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要求。DB35/T 2095202276.3.1.4滨岸带常水位以上位置宜常绿与落叶、浅根与深根、耐阴与喜阳种类合理混种,有景观要求的区段宜

24、优化配置花色、叶色、果色、花期等。6.3.1.5滨岸带生态建设材料宜选用利于滨水植物生长的生态材料。6.3.2源头区河流滨岸带生态建设6.3.2.1应按照 SL 534 的要求,开展源头区清洁小流域建设。6.3.2.2源头区河流滨岸带生态建设范围宜根据河流规模、土地开发利用现状及人为活动影响等综合确定。6.3.2.3对重要源头区河流滨岸带宜采取封禁、封育、退耕还林还河等措施,一般性源头区河流宜采取封育等措施。6.3.2.4对水土流失严重的源头区河流滨岸带宜采取营造水保防护林、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必要时采取水土保持工程措施。6.3.3中下游区河流滨岸带生态建设中下游区河流滨岸带生态建设宜按有堤段

25、、无堤段、重点段分类实施:a)有堤段根据堤防布置、行洪要求、河滩地宽度,由主河槽向外依次建设近水草本带、堤坡及堤肩灌草带、背水乔灌木带;b)无堤段根据行洪要求、岸坎位置、河滩地宽度,由主河槽向外依次建设近水草本带、远水乔灌木带;c)重点段宜突出绿化美化、面源污染防治、恢复生态景观连通性、提供生态产品等。6.3.4河口区河流滨岸带生态建设6.3.4.1河口区河流滨岸带生态建设宜采用以红树植物、半红树植物、南方碱蓬、短叶茳芏、芦苇、菌草等乡土种为主的生态修复措施。6.3.4.2对影响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等生物生长的海堤工程,宜采取现场修复或按照占补平衡原则异地补种等生态措施,修复受损河口生境,提

26、高邻近海域的生态功能。6.3.4.3除治互花米草等外来有害物种。6.3.4.4对硬质化的堤防(海堤)可根据河口区条件和特点,在不危及堤防(海堤)安全的前提下,宜采用生态材料实施生态化改造。7水环境建设7.1通则7.1.1集中收集处理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结合人工生态湿地和水系建设,促进污水废水的循环利用。7.1.2在采取水系连通、生态补水等措施改善水环境时,避免污染转移。7.1.3对陆地面源污染宜可采用原位修复、植物净化、湿地等措施。7.1.4采用植物净化技术时,定期修整和清理植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7.1.5加强河口区河流宜加强围网养殖规模、养殖类型、生活污水直排的管控。7.2水量控制7.2.

27、1生态需水量DB35/T 2095202287.2.1.1实施水资源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满足生态需水量要求。7.2.1.2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保障水体自然净化、生态功能持续稳定。7.2.2雨洪水量7.2.2.1充分利用雨洪水资源,提高河道引排以及咸淡水交换能力。7.2.2.2制定合理的防洪抗潮调度预案,制定风险控制目标及规避风险的措施。7.3水质保护与改善7.3.1排污口控制与整治7.3.1.1入河排污口控制与整治宜满足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及限制排污总量控制等要求,实施污染零直排,污染物排放总量应符合 SL 348 的要求,排入河道的污水应符合 GB 89

28、78 的要求。7.3.1.2严格控制排污口的设置和数量,严禁在重要、敏感和脆弱的生态区设置入河排污口。7.3.1.3河口区应根据所在海洋功能区水质要求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采用集中排、离岸排和生态化排放。7.3.2水污染治理7.3.2.1因地制宜提出截污控源、污水处理、雨污分流、人工湿地、生物塘等水污染治理方案。7.3.2.2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进行水污染治理。7.3.2.3对水流条件允许的区域,宜采用人工湿地、生态浮床(岛)、栽种水生植物、放养水生动物、微生物调控、增加曝气等措施改善水环境。7.3.3河口区水环境治理7.3.3.1实施截污、生态养殖等措施,减少

29、污染物排放,提高河口区河流水质。7.3.3.2实施人工清除、设置围栏等措施清除漂浮垃圾。7.3.3.3实施退塘还湿,破除养殖塘闸口、塘堤等,恢复潮汐连通性。7.3.3.4实施退养还滩,设置禁养区或限养区,停止人工投放养殖苗,清除养殖设施,恢复滩涂。7.3.3.5对有闸坝的河口,实施引潮补水、循环活水、推流活水等措施改善水质。8水景观建设8.1通则8.1.1水景观建设宜采用自然景观,与沿河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生态环境相协调,和谐统一,注重当地风土人情特色的表达。8.1.2城镇河流(河段)水景观宜结合城市规划、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建设与文化保护,合理布置景观元素。8.1.3乡村河流(河段)水景观宜

30、保持原有的乡村本土特色自然景观。8.2绿化景观建设8.2.1选种和种植要求DB35/T 2095202298.2.1.1绿化植物选种宜从适地适草适树、养护简便以及对防洪防浪、工程运行和生态环境无负面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8.2.1.2河流管理范围的宜林区段,宜结合堤防(海堤)防护要求营造绿化防护林带。8.2.1.3种植结构可根据地形特征适当考虑微地形,合理配置植物种类与种植密度,营造丰富的林冠线。8.2.1.4绿化种植层应与地下层连接,无水泥板和硬质等隔断层。植物种植土厚度应按照 CJJ 822012的表 4.1.1 执行。8.2.2城镇河流绿化景观8.2.2.1宜保留或增加两岸及周边的绿化面积

31、,提升城镇河流景观。8.2.2.2可根据人居密度布置绿化景观,高密度区域宜采用水陆互动丰富型布置,低密度区域宜采用自然保护型布置。8.2.2.3城镇河流宜保留一定宽度的滨岸带,水生及滨岸带植被宜优先选择本土物种,并按生态系统自组织原理进行设计。8.2.2.4城镇河流的堤防(海堤)及沿河的水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宜在工程管理范围内绿化美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8.2.3乡村河流绿化景观8.2.3.1乡村河流宜保护沿岸、滩地、湿地和江心洲原有植物。8.2.3.2乡村河流保护和管理范围宜选用适宜的绿化植物,形成乡村防护林带。8.2.4工程部位植被保护8.2.4.1对堤防和护岸局部采用硬质材料防护的部位,

32、可采用适当的植物覆盖或隐蔽,但应避免植物的根系生长或腐烂对堤防和护岸工程的破坏。8.2.4.2堤防(海堤)的迎水坡、堤顶、背水坡渗流区域不宜种植高杆植物或根系发达、枝叶茂盛的树木。8.3亲水景观建设8.3.1亲水设施8.3.1.1亲水设施可包括亲水平台、步道、廊架、亭子等类型。8.3.1.2亲水设施宜满足防洪、抗冲、抗浪安全要求,并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8.3.1.3亲水设施的材料宜选择生态环保材料。8.3.1.4乡村河段亲水设施宜结合农业生产,与农艺设施紧密融合,建设低扰动、低投入、优生态、美空间的乡土环境。8.3.2亲水平台、台阶、步道8.3.2.1亲水平台、台阶和步道设置应充分考虑

33、亲水者的人身安全。8.3.2.2常水位变幅小于 0.5 m 的河段,宜布置亲水平台;常水位变幅在 0.5 m2.0 m 的河段,宜布置亲水台阶。8.3.2.3亲水平台顶高程不宜高于常水位 0.2 m0.5 m,宽度宜大于 1.5 m。8.3.2.4亲水台阶每级台阶的梯段宽度不宜小于 1.1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 0.3m,高度宜小于 0.15m,其延伸范围宜大于常水位变幅。DB35/T 20952022108.3.2.5矩形断面河段常水位变幅大于 2.0 m 以上时,可设置沿直立护墙的上下台阶;梯形断面河段边坡宜控制在 1:1.751:5 或者更缓。8.3.2.6步道宽度宜大于 1.5 m。9水

34、文化建设9.1通则9.1.1挖掘沿河文物古迹、人文历史、地方民风民俗,突出时代精神、福建地域特色及治河精髓,打造具有时代特色的水文化空间。9.1.2利用现代景观水利的理念和现代公共艺术、环境艺术设计思路与手段,建设水生态科普教育基地,水利文化馆、文化廊亭等河道文化载体,提升水文化内涵。水文化保护与传承。9.2水古迹保护与修复9.2.1加强古闸、古堤、古渡、古桥、古堰、古埠头等水文化遗迹保护和修复。9.2.2全面整理、有效保护、广泛传播水文化古籍、书画、雕塑等文学艺术作品。9.2.3加强水文化图书、图片、影像作品的创作和出版。9.3水文化宣传与传承9.3.1增加展示传说、人文历史、地方民俗等的配

35、套设置,突出体现水文化精髓传承,倡导确保水安全、珍惜水资源、维护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敬畏大自然。9.3.2印制发放水文化宣传画册、传单,在报纸、杂志、广电等传统媒体上开设水文化专栏,加强全民水文化宣传。9.3.3开展水文化展览、会议、比赛、节庆等水文化宣传活动,创建水文化宣传新媒体,倡导全民参与。9.4水文化利用9.4.1根据相关规划或概念方案确定河流特色定位,打造各具特色的水文化主题。9.4.2水文化主题以物、字、图、文、影等方式展现,其中物主要包括石、碑、亭、廊、墙、牌、像、馆、园等,展现方式宜环保、美观。10水管理10.1通则10.1.1应划定河流管理范围,并设置界桩。10.1.2应针对

36、可能突发的自然灾害、水污染或供水安全等事件,制定河流生态监测监控和应急处置方案。10.1.3应明确责任河湖长,在显著位置设置河长制湖长制公示牌。10.1.4应设置必要的宣传标志标牌。10.1.5应定期检查非法排污、采砂等活动,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相关主管部门。10.1.6应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机制,提高公众参与水平与环保意识。10.1.7宜结合数字孪生平台、自动监测等技术,有条件的河段建设现场感知体系,实施智能化管理。DB35/T 209520221110.2监测与评价10.2.1应按照 SL 219、GB 3838 的要求,开展河流水质监测与评价。10.2.2应按照 SL/T 793 的规定,

37、开展河流健康评价并向公众发布。10.2.3应按照 SL 58、SL 196 的要求,开展水文监测、河口潮位监测。10.2.4宜观测滨岸带植被、河口区滩地植被长势,观测周期宜每季度一次。10.3设施管理10.3.1应加强水利、生态、环保、文化等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管理。10.3.2应及时更新、调整和修缮河流生态建设、管理、养护设施。10.3.3宜加强河流沿线水生态科普教育基地、水文化设施等持续建设、运营和管理。10.3.4应台风和梅雨期加强对设施、设备的保护和加固。10.4植被养护10.4.1挺水植物地上部分宜在枯萎之前收割,留下必要的生存根茎,保证翌年春季的发芽,并根据密度及时分株或补种。10

38、.4.2漂浮植物和浮叶植物生长、繁殖速率较高时,宜及时进行收割和清捞,保持适宜的植物密度。10.4.3应采取绿色防治方式控制病虫害。病虫害绿色防治的方式可采用物理方法诱杀害虫,如灯光诱杀、粘虫板诱杀等;也可考虑应用生物农药或植物性农药;也可在病虫害发生初期及时收割植物地上部分。10.4.4大型水生植物根部发病以及滨岸植被枯萎时,及时收割、清除,防止大量的腐烂植物残体对水体造成二次污染。10.4.5汛期时,生态浮床的固定绳宜留有足够的伸缩长度,并及时进行检查牢固性。10.5日常管理10.5.1应按照 DB35/T 1957 的规定明确责任主体与职责。10.5.2应管理维护河流生态建设项目标志、安

39、全警示牌、洪水警戒牌、界桩、保护牌、指示牌等标牌标识。10.5.3应建立健全河流生态建设资料和日常资料收集、建档、归档、管理工作制度。DB35/T 2095202212参考文献1GB/T 19485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2CJJ/T 54污水自然处理工程技术规程3HJ 2005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4DB35/T 17412018乡村生态景观林造林技术规程5DB35/T 18402019闽江干流航道维护技术规程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8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9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十三届第九号)10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2015 年 11 月 27 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1福建省河长制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闽河办20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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