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税款未流失,“虚开”是否构成犯罪(老会计人的经验)四川省宜宾市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审理曾引起广泛关注。该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如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本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可能,则不在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评价范围,因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此案审理和判决结果,引起了人们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的争论,值得深入探讨。基本案情2003年2月1日,板厂沟煤矿(李某甲为法定代表人、李某乙为会计)被核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5月,停止生产时余煤2000吨左右。2012年
2、5月9月期间,板厂沟煤矿先后向丰源集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开票金额共计4148258.40元,其中,增值税额共计602738.40元,涉及煤炭14773吨。丰源集团将38份发票全部认证抵扣,涉及增值税额共计602738.40元。2012年5月2013年11月15日板厂沟煤矿实际缴纳增值税共计1810902.63元,无多缴、欠缴。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对于一审判决结果,高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主观上是否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是否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并非本罪的构成要件。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
3、民法院二审认为,如果根本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可能,则不在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评价范围。遂于2016年7月22日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案例探讨从立法宗旨分析:本案中宜宾市中院、高县法院都认为只要不造成税款流失,就不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其引用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认为保障国家税收,就是指保障税收收入。税收征管法最早提出了保障国家税收的概念,但其内容涉及范围较广,既有收入,还包括了税收征管秩序。因此决定中提到的保障国家税收,应该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的内容来解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是税收征管秩序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国家税收的重要
4、组成部分。从社会危害性分析:本案中法院方一直在强调此案没有造成税款流失,社会危害性不严重。但笔者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仅是国家税款的流失,还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直接损害了增值税管理的链条。在当前虚开案件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如果以税款流失作为判断本罪的唯一依据,将可能进一步放纵犯罪,税款流失程度应作为考虑犯罪情节及量刑的主要依据。案例启示一是加快完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通过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功能,优化专用发票管理,把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和进税额转出分别作为专栏加以列示。同时通过系统查询到每一份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转出情况,全面掌控专用发票流转链条。今
5、后,凡是经税务机关查实确认为虚开的专用发票,一律通过系统上网公布,让受票税务机关能够及时查询。对于已经作出进项税额转出的专用发票要及时录入系统,让开票方税务机关更快捷查询,迅速厘清国家税款的损失数额。二是掌握办案取证要点。把握定义虚开发票要件,严格按照决定的要求界定虚开涉及的四种行为。在取证虚开时,不仅要获取开具的专用发票,还要深入企业查找资金流、货物流的信息,形成链条式的信息流。税款流失情况是虚开专用发票罪的关键构成。对于流失的国家税款,既要获取开票方申报缴纳税款的资料,还需掌握受票方申报认证抵扣的资料,逐份确认损失。三是加强虚开发票行为管理。对发现的案件,凡达到标准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对于法院方认定的构不成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要跟进处理,决不能因为没有构成犯罪而不作行政处理。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