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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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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但究竟是如何按规定现在税前扣除呢,总局办公厅在关于15号公告的解读中是这么说的:《公告》明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 这里就有一个争议,假设企业筹建期间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60万进入筹办费。企业选择在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那这60万的业务招待费是可以在生产经营当年全部扣除,还是扣除时仍然要受到当年销售收入千分之五的限制呢?从15号公告的表述来看,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表述不是很明确。从总局办公厅解读来看,明确的规定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而98号文对于筹办费要么在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扣,要么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不短于3年摊销。如果这么理解,似乎筹建期业务招待费60%以后扣除时就没有任何比例限制了。但这种理解个人觉得存在一定瑕疵。如果大家认为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其名义上已经作为筹办费了,不再保留业务招待费性质了,那以后扣除就作为筹办费扣除,因此没有比例限制。那个人感觉的问题是,如果按这么理解,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既然作为筹办费,就应该全额作为筹办费并扣除,又为什么只有60%进入筹办费呢?如果60%进入筹办费,总局的意图是不是仍要保留业务招待费本来的性质,60%进入后,在以后年度扣除时,仍要和扣除当年的业务招待费合并后和扣除限额比较才能扣除呢? 这里仍然存在一定理解上的歧义,估计全国各地执行仍然会有差异。 这里突然想到以前大家探讨的我国如果建立《税收基本法》应确立这么一个原则,就是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应采用对纳税人有利的理解方式。如果我们有这些基本原则,这些争议就有明确的解决方法了。 大家也可以探讨一下呵呵。不过看到视野老毒的观点,60%本来就是为了排除个人消费部分,将与企业相关的部分并入后,同时将其性质也融入筹办费,这样总局办公厅的发布的解读是按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这样后期扣除应该是再没有比例限制了。个人觉得,这种理解,可能是现有文件依据下可以找到了最合乎逻辑的观点了。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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