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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方法.doc

1、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但究竟是如何按规定现在税前扣除呢,总局办公厅在关于15号公告的解读中是这么说的:公告明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这里就有一个争议,假设企业筹建期间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60万进入筹办费。企业选择在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

2、扣除。那这60万的业务招待费是可以在生产经营当年全部扣除,还是扣除时仍然要受到当年销售收入千分之五的限制呢?从15号公告的表述来看,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表述不是很明确。从总局办公厅解读来看,明确的规定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而98号文对于筹办费要么在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扣,要么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不短于3年摊销。如果这么理解,似乎筹建期业务招待费60%以后扣除时就没有任何比例限制了。但这种理解个人觉得存在一定瑕疵。如果大家认为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其名义上已经作为筹办费了,不再保留业务招待费性质了

3、,那以后扣除就作为筹办费扣除,因此没有比例限制。那个人感觉的问题是,如果按这么理解,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既然作为筹办费,就应该全额作为筹办费并扣除,又为什么只有60%进入筹办费呢?如果60%进入筹办费,总局的意图是不是仍要保留业务招待费本来的性质,60%进入后,在以后年度扣除时,仍要和扣除当年的业务招待费合并后和扣除限额比较才能扣除呢?这里仍然存在一定理解上的歧义,估计全国各地执行仍然会有差异。这里突然想到以前大家探讨的我国如果建立税收基本法应确立这么一个原则,就是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应采用对纳税人有利的理解方式。如果我们有这些基本原则,这些争议就有明确的解决方法了。大家也可以探讨一下呵呵。不过看到视野老毒的观点,60%本来就是为了排除个人消费部分,将与企业相关的部分并入后,同时将其性质也融入筹办费,这样总局办公厅的发布的解读是按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这样后期扣除应该是再没有比例限制了。个人觉得,这种理解,可能是现有文件依据下可以找到了最合乎逻辑的观点了。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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