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确认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问题】 进入新年第一季度,企业着手准备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其中业务招待费是最容易超标的支出项目,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如何规定?如何正确确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同时满足以上规定。 例如某企业
2、2009年度销售收入2400万元,本年共列支业务招待费30万元。根据上述规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3060%=18万元,但最高扣除限额=24005=12万元,故只能扣除业务招待费1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30万元-12万元)。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中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的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口径下的收入为准,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