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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企业筹建期业务招待费怎样列支.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412332 上传时间:2024-05-2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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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筹建期业务招待费怎样列支筹建期间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列支,目前税法并无明文规定。税务机关通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筹建期间企业由于无销售(营业)收入,为此依规定计算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零,也就是说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在税法上不允许列支扣除。实务中这种普遍的处理方式是否合规呢?对此,如果笔者仔细研读相关法规,发现这种处理并不符合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是针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强调的是企

2、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期,而筹建期间是没有生产经营的,在此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也就与生产经营无关,为此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扣除处理就不能适用这个规定。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如何列支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需要另辟蹊径。 在会计处理上,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均列为开办费。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筹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对管理费用科目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该规定

3、强调的是归集为开办费的支出必须是费用类支出,资本性支出则作为资产予以确认。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属于费用类支出,因而可以归集为开办费。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第九条规定了相关的处理方法,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筹建

4、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该归集为开办费,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不得低于3年摊销扣除。 不过按照目前税法的规定,在实务中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列支方面企业存在虚列的冲动,因为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没有扣除限额。对此,笔者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就曾遇到过这样的企业,由于开办费中业务招待费用过大,后期摊销致使一直亏损,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为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费用支出列支的合理性原则,笔者建议对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列支的标准应作具体的规定。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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