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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学校和师生的财产、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管理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任何单位、个人都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各单位应将消防工作纳入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任务,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学校的消防工作在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各单位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岗位(部位)工作人员为本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保卫处为消防工作职能管理部门。
第六条: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领导和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学校的消防工作事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决定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
<三>组织安排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检查各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逐步提高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资金投入,改善消防工作条件,消除各类火灾事故安全隐患;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订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领导指挥重大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研究决定学校内发生的一般性火灾事故的处理意见,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对学校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事项等。
第七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在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领导小组所辖部门、部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完成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书”中规定的各项消防工作任务,并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
<二>制订和落实岗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订防火重点部位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不断完善各项防火安全措施;
<三>落实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制度,每季度及重大节日要组织对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防火重点部位要坚持早晚巡查制度,检查、巡查要做好记录,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四>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危险物品的安全使用、储存管理;
<五>明确各部位消防工作责任人,建立部位义务消防员岗位责任制,定期组织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和义务消防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六>积极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对教职员工、学生等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对重点防火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充分利用多种有利条件,大力普及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
<七>负责本辖区(含临时场所)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维护与管理。明确日常维护管理责任人,及时上报本辖区需要维修、更新和增配的各类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类型及数量。
第八条: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规和各项条例制度,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需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组织安排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实施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四>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五〉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交办的其它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第十条:岗位工作人员职责
<一>每周对本岗位(部位)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巡查,每月进行一次 全面大检查,及时消除各种火险隐患;
<二>杜绝违章用电和违章用火、及时更换老化线路;
<三>加强对本部位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危险品的安全使用、储存管理,保证各种危险品的存放符合防火要求;
<四>搞好本岗位(部位)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维护和保养,根据本岗位(部位)的防火需要,随时向职能部门申报所需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的种类和数量;
<五>做到“三懂”、“三会”和“四能”(“三懂”即: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火灾的预防措施,懂火灾扑救方法;“三会”即: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四能”即: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整改隐患,能及时有效扑救初起火灾);
<六>积极参加职能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岗位(部位)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保卫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在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领导和公安消防机关的指导下,对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制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纠正和查处一般性违章行为,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各种火险隐患;
<三>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门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其防火安全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情况;
<四>开展对师生员工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并进行防火、灭火、自救、逃生等安全常识的普及工作;
<五>加强对各单位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校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维修与配置工作;
<六>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详实了解掌握全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以及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配置分布等情况;
<七>加强对义务消防队的组织领导,有计划地对其开展消防业务知识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工作,不断提高防火、灭火、救援的能力;
<八>负责各重点防火部位动用明火和建筑物的简易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审批,并对其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积极协助上级职能部门的安全检查,遇有火情应及时到达现场,果断指挥处置初起火灾,配合公安消防机关对重特大火灾的扑救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根据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学校实际,下列单位(部门)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实行严格的防火安全管理:
<一>图书馆、档案资料室、报告厅、演播厅、体育馆;
<二>学生宿舍、公寓、宾馆、食堂、医院、大学生活动中心;
<三>实验室、微机房、网络中心、语音室;
<四>化学危险品库、物资设备仓库、标本室;
<五>配(变)电室、锅炉房、商业出租房、集体员工宿舍等。
第十三条:在校园内举办大型集会、交流会、灯会等活动时,必须例行审批手续,主办单位应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现场安全责任人和安全措施后,并在举办前五天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禁止在校园内焚烧垃圾、树叶以及在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具有火灾、爆炸等危险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明火进行施工作业的,动火部门和施工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规定到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并采取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施工。
第十五条: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在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的,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完备的保管出入库手续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制。严禁私自存放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
第十六条:严格规范校内供电线路,电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线路的安装、改造、维修等施工项目必须由专业电工按行业标准进行施工作业,各单位聘用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办公、教学等用电设备需明确专人负责,实行人走断电,对需连续运行的要定期进行检查。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扯、乱接电线和违章使用各类电器。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和消防安全设计标准进行建设施工,工程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不准擅自改变原防火、安全疏散通道设计结构,需改变时,必须报请公安消防机关审批。施工单位要对施工人员和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全面负责。严禁单位、个人私自在消防通道上和楼群安全间距内违章搭建。
第十八条:要加强对公用电梯、锅炉、压力容器、通讯设施,避雷装置等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使用单位、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其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进行检测、检查。禁止超期、超载运行使用,确保其防火安全。
第十九条:实行租赁、承包、转让经营的各类场所,在签定合同时必须依据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方在其使用,经营管理范围内必须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安全规定,自觉接受公安消防和学校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做到安全用火、用电,禁止擅自乱拉电线、严禁在仓库内使用明火,要配足、配齐灭火器材,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对动用明火生产、加工的经营户要落实防火措施和灭火预案。
第二十条:学校建筑物内(含出租房)的各类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所用材料,应当按照防火安全的要求使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确需使用易燃材料的应进行防火处理。严禁使用易燃材料和燃烧后产生巨毒烟雾和气体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人员相对集中的活动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占用或安装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部位)消防责任区域的范围包括:办公、教学、学习(含临时场所)生活、经营等场所。
第四章 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防火检查实行四级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学校每学期至少检查一次;各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保卫处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各岗位工作人员实行每日巡查。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其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责任和岗位防火巡查、检查职责履行情况;
<二>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三>安全疏散通道、标志、应急照明设施运行情况;
<四>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五>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储存以及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防火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八>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设备运行情况;
<十>防火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和火灾隐患要责成相关人员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要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的同时,限期进行整改。
第五章 火灾报警和扑救
第二十六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无条件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报警时要讲清楚发生火灾的具体单位,建筑物名称和具体方位,火灾性质和火势情况,是否有被困人员,以及报警人姓名,报警电话号码,并派人到主要路口接消防车等。
第二十七条:发生火灾时任何单位、个人(未成年人除外)都有灭火的责任和义务。火灾现场的工作人员要根据灭火的原则和方法利用身边消防设施和器材实施灭火。义务消防人员接到报警后,应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火灾现场,开展有序的灭火和人员疏散营救。水电、医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实施增援、营救活动。
第二十八条: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不经批准不准擅自清理或者破坏火灾现场。
第六章 消防设施
第二十九条: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消防供水管网,室内外消防栓,水龙带、水枪、手柄、应急照明、应急电源、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指示牌、消防安全标志等)消防器材(各类灭火器具、消防梯、绳等装备)是预防和扑救火灾的专用设施、设备,必须实行严格管理,严禁非火警下挪作它用,要始终保持良好、完整的备战运行状态。
第三十条:学校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的购置与维修资金列入学校预算。经济实体单位要列出消防专项经费,确保火灾预防和灭火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三十一条: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配备和正常维修,由消防职能管理部门(保卫处)按消防规定要求实行统一配备、更换、维修。承包单位和经济实体所需费用资金从本单位消防专项经费中支付,租赁单位所需费用由该单位或个人自负。
第三十二条:对建筑物内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维护由使用单位和防火责任单位共同负责。对非正常损坏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损坏,由责任人或该部位责任单位负责维修。室外公共消防栓等设施由保卫处负责管理维护。
第三十三条:对配备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建筑物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有关规定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消防控制室由该建筑物的使用单位派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做好日常值班和设施运行记录,不得擅自拆卸或停用,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要确保消防供水管网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灭火器材应放在干燥、通风、阴凉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要设立明显的指示标志,使用单位要定期进行检测、维护。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卸、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和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七章 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是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的关键,各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列入日常工作重要议事日程,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知识,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预防火灾的自觉性,防止和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学校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重点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四>报警、灭火以及求救、逃生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八条:新进职工、新生入校时应将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特殊岗位人员(控制室值班人员、电气焊工、电工、司炉工等)要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和技能演练,要分期分批参加公安消防部门举办的专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各职能部门(校办、宣传、团学、教务、工会、实验、后勤、保卫等)要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对广大师生员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自救逃生演练活动。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有力,消防安全措施落实,防火组织、防火制度健全,及时消除火险隐患,消防器材设施保管完好,无火灾事故发生;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或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三〉及时组织、参与火灾扑救,避免造成更大损失,贡献突出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与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电工人员不按操作规程布线,造成走线不规范,接头不牢靠或用线严重与其所承受的负载不符的;
〈二〉非电工人员随意乱拉乱接线路的;
〈三〉不经有关部门批准,随意在原有线路上接入大功率电器的;
〈四〉在集体宿舍内(包插单身教工宿舍、学生公寓宿舍、临时工宿舍等),违规使用“热的快”、电炉子等电器的;
〈五〉违反防火安全规定,在消防重点部位或集体宿舍内使用蜡烛、蚊香及其它禁燃物品的;
〈六〉违反防火安全规定,在集体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或剧毒危险品的;
〈七〉对存在的一般性火险隐患,经通知后仍不按期整改的。
〈八〉因管理不善,致使本防火区域内消防设施、器材损坏丢失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 私自将消防设备、灭火器材挪作他用或无故造成损坏的;
〈二〉 填压、圈占消防设施或堵塞消防安全通道的;
〈三〉 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 在校园内焚烧树叶、废纸等垃圾或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五〉 防火重点部位未经批准动用明火,又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的;
〈六〉 对存在的火灾隐患经通知拒不整改,发生火灾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不履行本规定中的防火检查职能,对存在的重大火险隐患不能及时上报,造成本部门发生火灾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 由于其它违反本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发生火灾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部门或个人,由保卫处提出处罚意见并上报分管院领导,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执行。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尚末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保卫处按规定要求直接责任人进行损失赔偿。
第四十四条:对处罚决定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后的5日内向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十五条: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凭处罚凭据由财务处直接从责任单位帐户经费中或个人津贴中扣除,无帐户的责任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帐户中扣除。施工队从其工程款中扣除,其它临时用工由其责任单位从工资中扣除。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师范学院管辖范围内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00七年五月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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