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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救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保障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五)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七)实行城乡一体化,保障资金由政府财政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市民政部门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备案管理工作。区镇民政部门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受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和信息化设备。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并落实具体的优惠扶助政策,对保障对象予以照顾。
第五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六条 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城乡居民;
(二)因残疾、年老体弱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患重病、死亡和遭遇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城乡居民;
(三)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
(四)在职人员、下岗人员和退休人员等在领取工资或退休养老金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
(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城乡居民;
(六)部、省属单位中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七条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所有人员。具体包括:
(一)夫妻及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四)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学生。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各种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各类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各项农副业、第三产业收入及其它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养老金、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失业救济金;
(三)继承、接受赠与、有价证券、彩票中奖以及利息、红利;
(四)遗属生活补助、赔偿性生活补助及各种非一次性资助;
(五)一次性安置费、土地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
(六)各类非因公(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抚慰费及抚(扶)养费等;
(七)各种性质的租赁性收入、继承性收入、补贴资助性收入等;
(八)其他固定性、非固定性、隐蔽性和可以折款的实物收入;
(九)有一定的劳动收入,但又难以核实收入数额的,本人按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计算;
(十)不稳定收入按申请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数计算;
(十一)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家庭人员分立户口或分开居住的,确定收入时应合并计算。
第九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父母奖励金;
(四)在校生各种助学金、奖学金;
(五)因公(工)负伤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六)用于大病救助的政府补助金、社会公益性捐款等专项救助资金;
(七)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中用于社会保险的部分;
(八)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助金;
(九)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列入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拒绝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和管理审批机关进行收入情况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家庭;
(三)购买享用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在子女就读等方面非必需高支出的家庭;
(四)从事股票证券买卖、收藏高价值物品等高风险投资行为的家庭;
(五)参与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打架斗殴、盗窃、损坏公共设施等违法乱纪行为者;
(六)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且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人员;
(七)依法具有赡(抚)养关系,而赡(抚)养人未履行赡(抚)养义务的人员和家庭,或放弃法定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应得合法收入的人员;
(八)家庭有劳动能力且未到退休年龄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提供的就业机会,不自食其力的;
(九)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人员;
(十)其他经依法认定不予保障的人员。
三、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由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提交家庭人员收入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由居(村)民代表小组进行评议表决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居(村)务公开栏和居民小区(自然村)内公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填写《昆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村民委员会报区镇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送街道办事处复核后报区镇民政部门;
(三)区镇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走访调查,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四)市民政部门进行备案汇总后,发放《昆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在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居(村)民委员会告知区镇民政部门,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手续。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停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收回并注销其《昆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凡户籍地发生变动的,应持户口簿及时到区镇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关系转移手续。区镇民政部门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和申请程序,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条件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任何人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经调查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并追回不符合规定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四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居民,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每季度应参加其所在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会劳动不少于2次。在校学生除外。
四、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五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统计、物价、农办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确定或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确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只适用于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当地居民人均实际生活水平;
(二)维持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
(三)物价指数;
(四)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第十六条 获得《昆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居民,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按月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助;
(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保障对象,其保障标准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40%,实行全额享受;
(三)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但有一定收入且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保障对象,其保障标准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40%,实行差额享受;
(四)单身人员或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本人保障标准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实行差额享受;
(五)曾被评为县市级(含县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其本人保障标准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实行差额享受;
(六)少数民族人员,其本人保障标准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实行差额享受;
(七)原为工商业主及爱国华侨等统战对象的,其本人保障标准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实行差额享受;
(八)军队转业干部,其本人保障标准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实行差额享受;
(九)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其本人保障标准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实行差额享受;
(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1~2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其本人保障标准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实行全额享受;
(十一)患有癌症、尿毒症、白血病、艾滋病、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其本人按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第十七条 持有《昆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居民可同时享受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各类援助优惠政策。
五、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十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民政部门按实际情况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定期拨付,年终决算。市、区镇两级按5:5比例负担,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各区镇按月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存入保障对象存折中,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社会监督。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昆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原《昆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昆政发〔2001〕51号)和《昆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昆政发〔2003〕12号)同时废止。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 告 单
昆政办抄〔2008〕字第51号
关于调整昆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为320元,其中市、镇两级财政分别补助110元,村级集体经济补助20元,参保居民个人缴纳80元。
2.调整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待遇:
(1)门诊、住院起付线与职工医保接轨。60周岁以下门诊起付线调整为600元,60周岁以上门诊起付线调整为300元;60周岁以下住院起付线根据一、二、三级医院(含转外)等医院类别仍为300元、600元、1000元,60周岁以上根据一、二、三级医院(含转外)等医院类别分别调整为200元、500元、800元。
(2)门诊、住院各分段统筹基金补助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下面是古文鉴赏,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
九歌·湘君 屈原 朗诵:路英
君不行兮夷犹,蹇谁留兮中洲。
美要眇兮宜修,沛吾乘兮桂舟。
令沅湘兮无波,使江水兮安流。
望夫君兮未来,吹参差兮谁思。
驾飞龙兮北征,邅吾道兮洞庭。
薜荔柏兮蕙绸,荪桡兮兰旌。
望涔阳兮极浦,横大江兮扬灵。
扬灵兮未极,女婵媛兮为余太息。
横流涕兮潺湲,隐思君兮陫侧。
桂棹兮兰枻,斫冰兮积雪。
采薜荔兮水中,搴芙蓉兮木末。
心不同兮媒劳,恩不甚兮轻绝。
石濑兮浅浅,飞龙兮翩翩。
交不忠兮怨长,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闲。
朝骋骛兮江皋,夕弭节兮北渚。她含着笑,切着冰屑悉索的萝卜,
她含着笑,用手掏着猪吃的麦糟,
她含着笑,扇着炖肉的炉子的火,
她含着笑,背了团箕到广场上去
晒好那些大豆和小麦,
大堰河,为了生活,
在她流尽了她的乳液之后,
她就用抱过我的两臂,劳动了。
大堰河,深爱着她的乳儿;
在年节里,为了他,忙着切那冬米的糖,
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边的她的家里去,
为了他,走到她的身边叫一声“妈”,
大堰河,把他画的大红大绿的关云长
贴在灶边的墙上,
大堰河,会对她的邻居夸口赞美她的乳儿;
大堰河曾做了一个不能对人说的梦:
在梦里,她吃着她的乳儿的婚酒,
坐在辉煌的结彩的堂上,
而她的娇美的媳妇亲切的叫她“婆婆”
…………
大堰河,深爱她的乳儿!
大堰河,在她的梦没有做醒的时候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她死时,平时打骂她的丈夫也为她流泪,
五个儿子,个个哭得很悲,
她死时,轻轻地呼着她的乳儿的名字,
大堰河,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大堰河,含泪的去了!
同着四十几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
同着数不尽的奴隶的凄苦,
同着四块钱的棺材和几束稻草,
同着几尺长方的埋棺材的土地,
同着一手把的纸钱的灰,
大堰河,她含泪的去了。
这是大堰河所不知道的:
她的醉酒的丈夫已死去,
大儿做了土匪,
第二个死在炮火的烟里,
第三,第四,第五
而我,我是在写着给予这不公道的世界的咒语。
当我经了长长的飘泊回到故土时,
在山腰里,田野上,
兄弟们碰见时,是比六七年
鸟次兮屋上,水周兮堂下。
捐余玦兮江中,遗余佩兮澧浦。
采芳洲兮杜若,将以遗兮下女。
时不可兮再得,聊逍遥兮容与。
注释
①湘君:湘水之神,男性。一说即巡视南方时死于苍梧的舜。
②君:指湘君。夷犹:迟疑不决。
③蹇(jian3简):发语词。洲:水中陆地。
④要眇(miao3秒):美好的样子。宜修:恰到好处的修饰。
⑤沛:水大而急。桂舟:桂木制成的船。
⑥沅湘:沅水和湘水,都在湖南。无波:不起波浪。
⑦夫:语助词。
⑧参差:高低错落不齐,此指排箫,相传为舜所造。
⑨飞龙:雕有龙形的船只。北征:北行。
⑩邅(zhan1沾):转变。洞庭:洞庭湖。
⑾薜荔:蔓生香草。柏(bo2伯):通“箔”,帘子。蕙:香草名。绸:帷帐。
⑿荪:香草,即石菖蒲。桡(rao2饶):短桨。兰:兰草:旌:旗杆顶上的饰物。
⒀涔(cen2岑)阳:在涔水北岸,洞庭湖西北。极浦:遥远的水边。
⒁横:横渡。扬灵:显扬精诚。一说即扬舲,扬帆前进。
⒂极:至,到达。
⒂女:侍女。婵媛:眷念多情的样子。
⒃横:横溢。潺湲(yuan2援):缓慢流动的样子。
⒅陫(pei2培)侧:即“悱恻”,内心悲痛的样子。
(19)櫂(zhao4棹):同“棹”,长桨。枻(yi4弈):短桨。
(20)斲(zhuo2琢):砍。
(21)搴(qian1千):拔取。芙蓉:荷花。木末:树梢。
(22)媒:媒人。劳:徒劳。
(23)甚:深厚。轻绝:轻易断绝。
(24)石濑:石上急流。浅(jian1间)浅:水流湍急的样子。
(25)翩翩:轻盈快疾的样子。
(26)交:交往。
(27)期:相约。不闲:没有空闲。
(28)鼂(zhao1招):同“朝”,早晨。骋骛(wu4务):急行。皋:水旁高地。
(29)弭(mi3米):停止。节:策,马鞭。渚:水边。
(30)次:止息。(31)周:周流。
(32)捐:抛弃。玦(jue1决):环形玉佩。
(33)遗(yi2仪):留下。佩:佩饰。醴(li3里):澧水,在湖南,流入洞庭湖。
(34)芳洲:水中的芳草地。杜若:香草名。
(35)遗(wei4味):赠予。下女:指身边侍女。
(36)聊:暂且。容与:舒缓放松的样子。
译文
君不行兮夷犹, 神君迟疑犹豫徘徊不肯向前,
蹇谁留兮中洲? 你为谁滞留在水中的岛上呢?
美要眇兮宜修, 我容颜妙丽装饰也恰倒好处,
沛吾乘兮桂舟。 急速地乘坐上我那桂木小舟。
令沅、湘兮无波, 叫沅湘之水柔媚得波澜不生,
使江水兮安流。 让长江之水平静地缓缓前行。
望夫君兮未来, 盼望着你啊你为何还不到来,
吹参差兮谁思! 吹起洞箫寄托我的思念之情!
驾飞龙兮北征, 用飞龙驾舟急速地向北行驶,
邅吾道兮洞庭。 改变我的道路引舟直达洞庭。
薜荔柏兮蕙绸, 用薜荔做门帘用蕙草做床帐,
荪桡兮兰旌。 以香荪装饰船桨以兰草为旗。
望涔阳兮极浦, 遥望涔阳啊在那辽远的水边,
横大江兮扬灵。 大江横陈面前彰显你的威灵。
扬灵兮未极, 难道你的威灵彰显还没终止?
女婵媛兮为余太息! 我心中为你发出长长的叹息。
横流涕兮潺湲, 眼中的清泪似小溪潺潺流下,
隐思君兮陫侧。 暗地里思念你心中充满悲伤。
桂棹兮兰枻, 想用桂木作成桨兰木作成舵,
斫冰兮积雪。 劈开你坚冰积雪也似的情怀。
采薜荔兮水中, 却似在水中采集陆生的薜荔,
搴芙蓉兮木末。 更似爬树梢采摘水生的芙蓉。
心不同兮媒劳, 两心不相通让媒妁徒劳无功,
恩不甚兮轻绝。 恩爱不深切就会轻易的断绝。
石濑兮浅浅, 留连着沙石滩上浅浅的流水,
飞龙兮翩翩。 等待着你驾着飞龙翩然降临。
交不忠兮怨长, 你交情不忠徒增我多少幽怨,
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间。 既相约又失信却说没有时间。
朝骋骛兮江皋, 早晨我驾车在江边急急奔驰,
夕弭节兮北渚。 晚间我停鞭在北岸滩头休息。
鸟次兮屋上, 众鸟栖息在这空闲的屋顶上,
水周兮堂下。 空屋的四周有流水迂缓围绕。
捐余玦兮江中, 将你赠的玉制扳指置于江中,
遗余佩兮澧浦。 将你赠的玉佩放在澧水岸边。
采芳洲兮杜若, 采来香草装饰这芬芳的洲渎,
将以遗兮下女。 这一切都是你留给我的信物。
时不可兮再得, 难道那往昔的时光不可再得,
聊逍遥兮容与。 暂且慢步洲头排除心中烦恼。
赏析
在屈原根据楚地民间祭神曲创作的《九歌》中,《湘君》和《湘夫人》是两首最富生活情趣和浪漫色彩的作品。人们在欣赏和赞叹它们独特的南国风情和动人的艺术魅力时,却对湘君和湘夫人的实际身份迷惑不解,进行了长时间的探讨、争论。
从有关的先秦古籍来看,尽管《楚辞》的《远游》篇中提到“二女”和“湘灵”,《山海经·中山经》中说“洞庭之山……帝之二女居之,是常游于江渊”,但都没有像后来的注释把湘君指为南巡道死的舜、把湘夫人说成追赶他而溺死湘水的二妃娥皇和女英的迹象。最初把两者结合在一起的是《史记·秦始皇本纪》。书中记载秦始皇巡游至湘山(即今洞庭湖君山)时,“上问博士曰:‘湘君何神?’博士对曰:‘闻之,尧女,舜之妻,而葬此。’”后来刘向的《列女传》也说舜“二妃死于江、湘之间,俗谓之湘君”。这就明确指出湘君就是舜的两个妃子,但未涉及湘夫人。到了东汉王逸为《楚辞》作注时,鉴于二妃是女性,只适合于湘夫人,于是便把湘君另指为“湘水之神”。对于这种解释。唐代韩愈并不满意,他在《黄陵庙碑》中认为湘君是娥皇,因为是正妃故得称“君”;女英是次妃,因称“夫人”。以后宋代洪兴祖《楚辞补注》、朱熹《楚辞集注》皆从其说。这一说法的优点在于把湘君和湘夫人分属两人,虽避免了以湘夫人兼指二妃的麻烦,但仍没有解决两人的性别差异,从而为诠释作品中显而易见的男女相恋之情留下了困难。有鉴于此,明末清初的王夫之在《楚辞通释》中采取了比较通脱的说法,即把湘君说成是湘水之神,把湘夫人说成是他的配偶,而不再拘泥于按舜与二妃的传说一一指实。应该说这样的理解,比较符合作品的实际,因而也比较可取。
虽然舜和二妃的传说给探求湘君和湘夫人的本事带来了不少难以自圆的穿凿附会,但是如果把这一传说在屈原创作《九歌》时已广为流传、传说与创作的地域完全吻合、《湘夫人》中又有“帝子”的字样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尧之二女等等因素考虑在内,则传说的某些因子如舜与二妃飘泊山川、会合无由等,为作品所借鉴和吸取也并不是没有可能的。因此既注意到传说对作品可能产生的影响,又不拘泥于传说的具体人事,应该成为我们理解和欣赏这两篇作品的基点。
由此出发,不难看出作为祭神歌曲,《湘君》和《湘夫人》是一个前后相连的整体,甚至可以看作同一乐章的两个部分。这不仅是因为两篇作品都以“北渚”相同的地点暗中衔接,而且还由于它们的末段,内容和语意几乎完全相同,以至被认为是祭祀时歌咏者的合唱(见姜亮夫《屈原赋校注》)。
这首《湘君》由女神的扮演者演唱,表达了因男神未能如约前来而产生的失望、怀疑、哀伤、埋怨的复杂感情。第一段写美丽的湘夫人在作了一番精心的打扮后,乘着小船兴致勃勃地来到与湘君约会的地点,可是却不见湘君前来,于是在失望中抑郁地吹起了哀怨的排箫。首二句以问句出之,一上来就用心中的怀疑揭出爱而不见的事实,为整首歌的抒情作了明确的铺垫。以下二句说为了这次约会,她曾进行了认真的准备,把本已姣好的姿容修饰得恰到好处,然后才驾舟而来。这说明她十分看重这个见面的机会,内心对湘君充满了爱恋。正是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她甚至虔诚地祈祷沅湘的江水风平浪静,能使湘君顺利赴约。然而久望之下,仍不见他到来,便只能吹起声声幽咽的排箫,来倾吐对湘君的无限思念。这一段的描述,让人看到了一幅望断秋水的佳人图。
第二段接写湘君久等不至,湘夫人便驾着轻舟向北往洞庭湖去寻找,忙碌地奔波在湖中江岸,结果依然不见湘君的踪影。作品在这里把对湘夫人四出寻找的行程和她的内心感受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你看她先是驾着龙舟北出湘浦,转道洞庭,这时她显然对找到湘君满怀希望;可是除了眼前浩渺的湖水和装饰精美的小船外,一无所见;她失望之余仍不甘心,于是放眼远眺涔阳,企盼能捕捉到湘君的行踪;然而这一切都毫无结果,她的心灵便再次横越大江,遍寻沅湘一带的广大水域,最终还是没有找到。如此深情的企盼和如此执着的追求,使得身边的侍女也为她叹息起来。正是旁人的这种叹息,深深地触动和刺激了湘夫人,把翻滚在她内心的感情波澜一下子推向了汹涌澎湃的高潮,使她止不住泪水纵横,一想起湘君的失约就心中阵阵作痛。
第三段主要是失望至极的怨恨之情的直接宣泄。首二句写湘夫人经多方努力不见湘君之后,仍漫无目的地泛舟水中,那如划开冰雪的船桨虽然还在摆动,但给人的感觉只是她行动的迟缓沉重和机械重复。接着用在水中摘采薜荔和树上收取芙蓉的比喻,既总结以上追求不过是一种徒劳而已,同时也为后面对湘君“心不同”、“恩不甚”、“交不忠”、“期不信”的一连串斥责和埋怨起兴。这是湘夫人在极度失望的情况下说出的激愤语,它在表面的绝情和激烈的责备中,深含着希望一次次破灭的强烈痛苦;而它的原动力,又来自对湘君无法回避的深爱,正所谓爱之愈深,责之愈切,它把一个大胆追求爱情的女子的内心世界表现得淋漓尽致。
第四段可分二层。前四句为第一层,补叙出湘夫人浮湖横江从早到晚的时间,并再次强调当她兜了一大圈仍回到约会地“北渚”时,还是没有见到湘君。从“捐余玦”至末为第二层,也是整首乐曲的卒章。把玉环抛入江中。把佩饰留在岸边,是湘夫人在过激情绪支配下做出的过激行动。以常理推测,这玉环和佩饰当是湘君给她的定情之物。现在他既然不念前情,一再失约,那么这些代表爱慕和忠贞的信物又留着何用,不如把它们抛弃算了。这一举动,也是上述四个“不”字的必然结果。读到这里,人们同情惋惜之余,还不免多有遗憾。最后四句又作转折:当湘夫人心情逐渐平静下来,在水中的芳草地上采集杜若准备送给安慰她的侍女时,一种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的感觉油然而生。于是她决定“风物长宜放眼量”,从长计议,松弛一下绷紧的心弦,慢慢等待。这样的结尾使整个故事和全首歌曲都余音袅袅,并与篇首的疑问遥相呼应,同样给人留下了想像的悬念 .
丰乐亭游春三首 欧阳修 朗诵:焦晃
绿树交加山鸟啼,晴风荡漾落花飞。
鸟歌花舞太守醉,明日酒醒春已归。
春云淡淡日辉辉,草惹行襟絮拂衣。
行到亭前逢太守,篮舆酩酊插花归。
红树青山日欲斜,长郊草色绿无涯。
游人不管春将尽,来往亭前踏落花。
作者简介
欧阳修(1007~1072年)【注音】 ōu yáng xiū ,字永叔,自号醉翁,晚年号六一居士,谥号文忠,世称欧阳文忠公,吉安永丰(今属江西)人[自称庐陵人],汉族,因吉州原属庐陵郡,出生于绵州(今四川绵阳)北宋时期政治家、文学家、史学家和诗人。与唐韩愈,柳宗元,宋王安石,苏洵,苏轼,苏辙,曾巩合称“唐宋八大家”。
说明
诗人于庆历六年(1046)在滁州郊外山林间造了丰乐亭,第二年三月写了丰乐亭游春三首绝句,这里选一首。诗中描写诗人尽情春游,如醉如痴,简直不肯放过春天的样子。可以说,这是《画眉鸟》诗中“自在啼”的一个非常形象化的注脚。
绿树交加山鸟啼,晴风荡漾落花飞。
鸟歌花舞太守醉,明日酒醒春已归。
春云淡淡日辉辉,草惹行襟絮拂衣。
行到亭前逢太守,篮舆酩酊插花归。
丰乐亭游春 欧阳修
红树青山日欲斜,长郊草色绿无涯。游人不管春将老,来往亭前踏落花。
解释
①丰乐亭--位于滁州西南,背依丰山,下临幽谷泉,景色幽雅秀丽。②长郊--广阔的郊野。绿无涯--绿色一望无际。③春将老--春天快要过去了。
翻译
将要偏西的太阳,映着红艳艳的花树和青翠的山峰,
广阔的原野上,碧绿的草色一望无边无涯,
游人们顾不得春天即将结束,
还在亭前来来往往,踏着地上的落花
这首诗写暮春时节一望无际、郁郁葱葱的美景,写了暮春时节草木青翠、落红满地的特征。表达了游人对此怀着喜爱和恋恋不舍的感情
诗离不开景物的描写,诗歌的意境是通过景物来表现的。因此,要体味一首诗的意境,可从诗中描写的景物着手。欧阳修的《丰乐亭游春》描写的是暮春时节丰乐亭周围的景色及游人尽兴游春的情怀,通过诗中的“红树”、“青山”、“绿草”、“落花”等景物来表现这种意境。
此篇写惜春之情。美好的春天即将过去,丰乐亭边落花满地。到了红日西斜时,游人们还依依不舍,在亭前盘桓,欣赏着暮春景色。这两句看似无情却有情,同他在《戏答元珍》中所说的“曾是洛阳花下客,野芳虽晚不须嗟”,以及他在《啼鸟》中所说的“身闲酒美惜光景,惟恐鸟散花飘零”,写的是同样的感情:这就是对美好春光的留恋与怜惜。
东大学任教。1926年底返沪后主持创造社出版部工作,主编《创造月刊》、《洪水》半月刊,发表了《小说沦》、《戏剧论》等大量文艺论著。
1928年加入太阳社,并在鲁迅支持下,主编《大众文艺》。1930年3月,中国左翼作家联盟成立,为发起人之一。12月,小说《迟桂花》发表。
1933年4月移居杭州后,写了大量山水游记和诗词。1936年任福建省府参议。1938年,赴武汉参加军委会政治部第三厅的抗日宣传工作,并在中华全国文艺界抗敌协会成立大会上当选为常务理事。
1938年12月至新加坡,主编《星洲日报》等报刊副刊,写了大量政论、短评和诗词。194念碑上,也将永远铭刻着郁达夫烈士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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