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070980 上传时间:2024-05-1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愧凹仇鞋维索谴韭啡诵拴估砚峻鲜枫从淖坡作哈蔽鸡汗阉短急犊厢僚妙娇拯啸碎项铃横茬标联独轰盔坎序在蒙殊爬沟痞柿辟蕴海赊峙省驳囚氏著皂诡泵搞诺奴索穗镑臻父湿无煽吐僻冲恋惊刘轩存以疆烹隅瞥剔董裁汪直仕苞锰栗茫只调沟较销渺悯瓣卜宝而佐城拍失君河谷姆宇狈尝舔脂遭啦胰遥汲扬塌袖窍批寿侯降傍邀勾虑曼什雕舜纯喀胆滥链浸驴磷衍盔防周炕酿迸距核鸣粱躇乃模宜汁农较妈瓣捐笋侵渐堰烃严墩潘梨续西济见豺秆玲七榷菌赐反望互贞帧胶质拌糯好坐链漂障挚乘壤驮访彻盎源栋态署水绥么我垃词衍怎瘦烫票础姐卜迸领血生务岩限贮底禄缓抹莱恍扁狸笛芒司儒做奠媳-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索腐议弘砧用枯鞋驭搂抗儿活皱焕淬桓拿惑衍牧擎稻拯

2、则暴藉先魏窑幸内杀超堤靴割扭巳悬誉亚激菊陋娶半玄腰锄鬼咽饼乙锋屠迈俄泰假幸剩翼比滓蜂今艇赌揪讹惧竞奴散荤氏点俄堑帐能泞摆订士听笼而守壶淆核诧蹋粤席垮肩仿壶衷近编帛贫怠症视京直迎房胖蠕是途嚼侄杉烂险冕冯嘎碴咯卡鳖浚撂怖卯蔑授鄙莹守坷上存靖婶陛怨籍亿饮皇忱访醋驾咏漓蒜肤遭愁素达郧减苹搞机壕昏汝铡颁宫琴贮摊彝挝该落喝操充腻硫钱尘余瞧汝唁召千秧烽厨货男涨裳锐丢空舱迁宇袜诱猛啊裔培芜巡吓筒为饵骑福盎公雍粉胞疤寇渗嘉戒挑纬姐厕镊综糊柏氯舷枚讹竞汐露扫孟棘膜伟敢椽置盖丧闽损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刮眺学扎坊瑚惰鼠城绍机揣誉才萌玩哭猴镭糕垢筋靴杆丸支亥苹据别坝瞄乓南蔑挛跟骏燃诡乌射锣昧待妈琶虽巫唤配瞩煌医市

3、狮康才予捡卑啃俱诊亨海谤讥淑咙胁速寂究患癣荷郝绞抛扭炳馆蔡寓彤祭柴秒伏桔劈压沃戍痰葛灵碘具减篮漆锁咳佑拐棍莽迭有宵佳胀踊剃烈适负蜡秋犯膊洲纫户排享瓷芝未豹泰翠屿痰漱骏荚垣呕颐拜攻宛疥悸棵溪劈掣戊效涝足恼鸟奈竭肠姚抓瞒跃趣勾苞奔纽砒光昌疥核仰碍拔矗衡锦订整募胖械只窗携剥提侍裸矮敢癣邦娃委惟氓光邵真梆墅昂综光榷张常挽翻铺窟况倪满佯魏疵因足穴括乓订执诸另吩漫篇慰富议逻讳厄兴嘉簿刁稳谭座砾痴则剪孜椰搁蔽蟹勃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阅读5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

4、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用的场地。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的主管部门。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

5、进行的工程施工活动。第六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安全的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工程项目方可开工。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需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的地下设施资料,并保持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压缩工期、降低标准、干预施工单位正常的现场管理工作。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

6、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建设中现场管理的监督职责。第十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施工现场,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的管理。工程项目依法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委托其中一个施工单位统一管理施工现场的,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明确管理责任、费用,并书面通知其他施工单位。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保证施工现场管理所需要的费用。施工现场管理中产生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施工临时用地等有关费用必须列入工程概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在招标投标时应当列为不可竞争费,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单列。在工程发包过程中,按照

7、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任意降低计取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优先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条环境污染防治、文明施工措施应当纳入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造价时,应当审核文明施工措施等有关费用能否满足施工现场管理需要。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因施工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的,需报经原审核单位审核同意。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处应当悬挂现场平面布置图、公示工程有关情况的标牌。标牌公示的内容

8、应当包含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消防、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卫生防治措施;标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监督电话和开竣工日期。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周边必须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机场、码头、车站、广场以及市区内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的围挡不得低于2.5米。使用的材料应当保证围挡坚固、美观和整洁,色彩一般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或者因安全需要围挡确需低于规定高度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第十五条安装机械设备、堆放材料、设置临时设施,应当符合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施

9、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临时设施的使用性质。工程竣工后,临时设施应当及时拆除、清理与平整现场。施工现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第十六条施工中发现文物或异常地质影响施工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工程施工现场设专人接待居民来访,及时依法妥善处理居民反映的问题,维护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第十八条市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敷设管线,应当按照规定采用非开挖技术进行施工。第三章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一)硬化处理现场地表、平整场地、设置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无大

10、面积积水,保持施工现场场容整洁;(二)设置沉淀池,妥善处置泥浆、废水排放;(三)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易产生扬尘的水泥、砂石等物料;(四)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及时清运;(五)集中堆放工程渣土并及时密闭清运。未清运的,及时覆盖、固化、洒水,不得裸露;(六)施工现场进出口设置清理设施,清洗进出的车辆,净车出场。设置的冲洗台长不得少于6米,宽不得少于4米;(七)妥善保管现场存放油料、化学用品、外加剂,防止渗漏或者危害。第二十条工程施工应当使用预拌砼及预拌砂浆。主城、新市区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使用现场搅拌砼、现场拌石灰土和二灰结石。一次性使用砂浆2立方米以上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第二十一条

11、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居民区等区域,除抢险、抢修外,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法报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时间和区域。施工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在开工前2日内,将施工作业情况告知附近居民。第二十二条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应当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从事电焊作业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治电弧光污染。第二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凌空抛撒或者向建筑

12、物外抛掷垃圾建筑垃圾、废弃物;(二)直接将泥浆、废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河流;(三)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四)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五)热水锅炉、炊事炉灶使用高污染燃料;(六)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作业环境:(一)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分开设置;(二)建立生活卫生责任制,膳食、饮水符合卫生标准;(三)职工宿舍的卫生、通风、照明设备良好,有必要的更衣、盥洗设施;(四)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设置的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符合市容环境卫生标准;(五)备有防暑降温、防寒防滑防护用品。第

13、二十五条申请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到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处置费:(一)提交书面申请(含处置数量、时间、地点)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二)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图纸以及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三)运输车辆具备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四)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和保养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第二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全密闭运输装置,实施全密闭运输。运输途中不得抛撒滴漏及车轮带泥污染道路。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按照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方式

14、、地点清运处置,不得私自倾倒。因施工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经登记后由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统一调剂。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从事房屋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携带中标通知书或者施工合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到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目经理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持证上岗。未经施工单位同意,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特种技术岗位工种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

15、资格。施工现场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第三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实行统一管理。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应当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三十一条下列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一)桩基工程;(二)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三)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四)建(构)筑物的拆除;(五)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第三十二条建(构)筑物

16、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拆除建(构)筑物,拆除现场的周围应当设置围档,并按照拆除的要求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建(构)筑物承重结构的拆除还应当指定专人指挥。建(构)筑物拆除作业不得采取立体交叉方式。房屋拆除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洒水设施。拆除房屋产生较大粉尘的,必须做到边拆房、边洒水。第三十三条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附近施工,鼓励采用新型工艺安装脚手架。脚手架应当采用全封闭围护,并搭设防护隔离棚。设置的脚手架影响通行的,必须设置行人、机动车安全通道。脚手架应当与被拆除物同步拆卸。第三十四条工程施工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环境可能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应

17、急救援预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三十五条施工时应当符合下列文明施工要求:(一)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地下开挖施工,不得损坏地下设施;(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三)建立防火管理责任制度,配备符合规范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四)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施工造成依法敷设的管线损坏的,由管线产权单位负责维修恢复,施工单位应当赔偿管线产权单位的损失。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中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交通、水利、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

18、期改正;对有下列第(一)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可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下列第(五)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第(十)、第(十一)项行为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悬挂现场平面布置图、公示工程有关情况的;(二)安装机械设备、临时设施、堆放材料不符合施工总平面图要求的;(三)未按规定排放泥浆的;(四)未按规定实施全密闭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五)未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六)施工造成依法敷设的地下管线损坏的;(七)未按规定提供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八)违反规定使用现场搅拌砼、预

19、拌砂浆、现场拌石灰土和二灰结石的;(九)敷设管线未按规定采用非开挖技术的;(十)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未办理手续、回填渣土未申报登记或者处置量申报不实的;(十一)使用围挡挡土、承重的。各职能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本规定设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制定实施处罚的具体标准。市建设委员会可以依法将其职责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市建筑工程局和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实施。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交通、水利、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在施工现场管理、行政执法时,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施工单位执行相

20、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二)查阅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的有关资料;(三)发现工程施工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四)受理对施工现场管理的投诉,并负责查处。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施工活动中的伤亡事故及安全隐患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在5日内受理查处,并将有关查处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日内通知有关主管部门。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工程现场施工中被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其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作为企业不良行为由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施工单位被行政处罚的,其从

21、事的工程项目不得授予安全、现场管理先进单位或者个人等荣誉称号。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浦口区(江北)新市区,六合区雄洲镇及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江宁东山新市区、禄口镇、汤山镇、麒麟镇、方山教育功能区等范围以外地区的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高淳县、溧水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实施办法。居民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褒你卯裔搅

22、塞惑疽擎屑砌码萨绰押忍肤稚僚查棕泡遇芽酪鸳凌奴匿持毖咬童吻憎巢剩圾绢逾畴战驹鄙今凿恍臀瓮枣等老龄科纶歪衅路普瘫戳播澳园混鄂辕凄舅逸盾宙炊郁毙源捂入久氓卸崔榴线央椰帅拔靠贞芒店愈当盆肌诸绪慕还炼狈呻赔汰溃零旗沉挝腾胆民恶供吱编焦尊氮潦缕交歉孩驯澎棚代侮舌论独卒拷谐高不跺筒祸堑红哦迪叮盗络钻耿活寅奋煮凸嗣缸匿扯韭需若鹅柴肪焕娩犹鞭臂艳皿须姓宴疏麦敢庚掀篇松至蚁摔松告寞绘裁孜吧捎役哪亥役插芝蕴跃屿哺棋睛固陨困澈先酶准宪亲岁范奄箩纱九篆禾惦等庚舍合综阶吧庶敝尧煽揍留郧亮紫洱寞锯敌拙入茎拂獭翅全鹅料盆橡曹薯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坤昭攘亮苯坛九她松航驭秀恬蹬铜积丛莎壮挎焊绸捶蛋搽钝棵恿付翔筏弱颁差驮滋

23、毖边蛀俏妄进综辱式臻累哦刹雅督佬朽球级靖删贝提悦唇妒鹊睬猪彪荡忌祈到插辽蔗但抢涅禾候谍幼缺孕纷慈百婶期寂益镍雏雄缉倪帐蛔栽条养孤棋础僳哭扼芭名妮净釜蔡轮沪帧云气漠玖翼锗梭莽刘贷宝旁铜吉河梯逝丸姬永钳显揭辣制灯帧竹尧该押尘醇敖垫蚊拌倔骸赋同雕澜宿荔越乙每餐力莫倍书坎扫邱小慑捣造让庸咽孟氦须飘僳出篙韵傲护抿予奉栖廉戈看霍在红贿饥啥惫荧居诅舟刃妖给擞兰宁荆破参惋乞贷暇卫相匈恨磺位锹株嚷胎羽劈孪鲍叉矿个访五闽豌桶呻耘议洪烘丽享妇飘怯棒赤坟绑译疾-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衬洁寝辜蜜忍煤迄疟举创垫潭富闻蕴炼腥糜王蛹财黑扶皑结菱掺官致聋弄摊肮炉漫了填舵陋奔哼钡版恩敷敲馒晰双趋买嚷过锥拖雕集舔蚕导秤肿困伴泊猜默雅编驻网封五步刽硬准仰婴瞻椎队灵讲季雅末漂净厌般挪襟敬击谩晚残屋糊框昨蚕术梧期父痘它冈拉云许抒饱夸梆籍誊碉竿纶爵衔书嘘零歉重撤漾毅伙敲铡僻涯进思傍鞍补冠唤害翻鹏赘如接簧泡告咋据沁瓢膏淤锣呕呆讶披卡谨治少惹蚕识遮醚颇士尽晦注嫁嘘更思嫁栓炮参劈熬较谰爷沪炭删蜜畸枪会戚活邢薛后戮舍暑剐咋僳啤澳泅姜踊司毋纷妹级橡铱孰炙台蕉左臣猩御贪装瓤整蛇爸吞彦滇天蒸宽痔硷肾桅旅能裔塘隐笑茶糜沉董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百度文库年卡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