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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全县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
业务辅导材料
兰陵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九月
目 录
一、关于行政权力清理范围和分类……………………………(1)
(一)行政审批…………………………………………………(2)
(二)行政处罚…………………………………………………(3)
(三)行政强制…………………………………………………(4)
(四)行政征收…………………………………………………(5)
(五)行政给付…………………………………………………(5)
(六)行政裁决…………………………………………………(6)
(七)行政确认…………………………………………………(6)
(八)行政奖励…………………………………………………(7)
(九)行政监督…………………………………………………(8)
(十)其他权力…………………………………………………(8)
二、关于行政权力的实施主体 ………………………………(10)
(一)行政机关的界定 ………………………………………(10)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机构的界定……………………(10)
(三)受委托组织的界定 ……………………………………(10)
(四)列入行政权力清理范围的部门、单位范围 …………(11)
三、关于行政权力的清理依据 ………………………………(11)
(一)法律 ……………………………………………………(11)
(二)行政法规 ………………………………………………(12)
(三)地方性法规 ……………………………………………(12)
(四)部门规章 ………………………………………………(12)
(五)部门“三定”规定 ……………………………………(12)
四、关于部门自查的主要任务和注意事项 …………………(13)
(一)梳理权力事项…………………………………………(14)
(二)提出清理意见…………………………………………(14)
(三)填写权力事项表………………………………………(17)
(四)形成自查报告…………………………………………(26)
五、关于集中审核的主要任务和注意事项…………………(24)
(一)“一上一下” …………………………………………(24)
(二)“二上二下” …………………………………………(24)
(三)“三上三下” …………………………………………(24)
六、关于公布权力清单………………………………………(25)
七、关于几个共性问题的处理意见…………………………(25)
(一)县级部门长期不行使的行政权力如何清理…………(25)
(二)只有审核权没有审批权的行政权力事项
如何归类………………………………………………(25)
(三)没有明确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如何清理……………(26)
(四)涉及两个或多个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
如何编制权力清单……………………………………(26)
(五)提请国家或上级政府调整的事项如何上报…………(26)
(六)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分表和流程图中的项目
是否要求一致…………………………………………(26)
(七)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分表和流程图格式
有什么要求……………………………………………(26)
(八)部门所属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行政权力事项
如何清理………………………………………………(27)
(九)涉密行政权力事项如何清理…………………………(27)
(十)没有权力事项的部门如何实行零报告………………(27)
全县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工作业务辅导材料
根据县政府印发的《兰陵县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全县会议精神,现就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相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以帮助大家更好地把握政策,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今天与大家一起探讨7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行政权力清理范围和分类;二是关于行政权力的实施主体;三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清理依据;四是关于部门自查的主要任务和注意事项;五是关于集中审核的主要任务和注意事项;六是关于公布权力清单;七是关于几个共性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行政权力清理范围和分类
县政府《方案》规定,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权力事项,主要指行政机关或单位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部门内部管理事项(如单位内部的人事、财务、党务等)、宏观管理权力(比如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等),不列入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有以下几个特征:1.强制性。行政权力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2.不可处分性。行政权力体现着国家意志,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弃,不得自由转让或处分。3.与责任的统一性。行政主体的权力与责任是对等的,行使权力必须履行责任。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一般由权力指向的行为(对象)和权力种类两部分组成。
下面,对各类行政权力作出解释:
(一)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普通许可、特许、核准、认可等。行政许可由《行政许可法》规范,其特征有:①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②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③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④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⑤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如许可证和执照)。经清理后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其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内容要与省政府公布的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保持一致。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之外的审批行为。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发 〔2014〕 1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2014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71号)有关清理并逐步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要求,对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要通过法定程序调整为行政许可;面向市县政府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与市县政府之间能够协商处理的,或者直接面向市、县、乡政府的,或者由市县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取消或下放。名称规范: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名称应与省、市公告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相一致。
梳理口径:目前,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编制工作已经完成,正在山东省机构编制网公开征求意见,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已形成初稿,下一步将征求各方面意见,我县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编制工作正在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既定的部署要求进行。填报权力清单总表和分表时,行政审批事项务必以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为准,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等内容要保持一致。在行政审批栏目中,要具体填写是行政许可还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一个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列举后,再排列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接续编号。
(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名称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应统一为:XXXX的处罚。比如,违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等。
梳理口径:行政处罚事项要注明主要实施依据(按照法律法规的条款层次设置项目)和承办机构。同一法律法规同一条款下面的行政处罚事项应归并,填写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项目。对于同一行政主体管理范围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同的法律规范均作出处罚规定的,仍应作为一个行政处罚项目填写,并在实施依据中将几个法律规范的相应条款都填写清楚。
(三)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名称规范:事项名称按照法条的具体规定概括。
梳理口径:同一法律法规同一条款规定的行政强制,可归并为一个行政强制事项。比如《无线电管制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该条款涉及对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而拒不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强制规定,建议名称定为: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无线电相关设备。
(四)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一定财产所有权。如税收,排污费、水资源费的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滞纳金征收等。
名称规范:行政征收事项名称统一规范为:XXXX征收。如耕地占用税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等。
梳理口径:财政部门征收的税费,按照一个征收依据填写一项行政征收权力的原则把握。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权力,应与财政、物价部门发布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一致。
列入行政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行政主体直接依据征收权所进行的收费,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如果相应的收费附属于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权力,那么就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而应归入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权力事项进行清理,并需要在相关栏目中注明收费依据和标准。
(五)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物质利益”主要表现为给付相对人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实物;如给付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费、救济款等。“与物质有关的权益”表现形式很多,如让相对人免费入学接受教育等。
名称规范:行政给付事项名称统一规范为:XXXX给付。如抚恤金给付、安置费给付等。
梳理口径:按照一种给付类别填写一项行政给付权力的原则掌握。
(六)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只有获得法律授权,才能对授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查并裁决。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土地权属纠纷、劳资纠纷、商标纠纷、专利纠纷等。
名称规范:行政裁决事项名称统一规范为:XXXXX裁决。如拆迁补偿纠纷裁决、土地权属争议裁决等。
梳理口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来梳理,相关法条规定一件裁决事项,填列一项行政裁决权力。
(七)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的确定,产品质量的确认。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有: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等。
名称规范:行政确认事项名称统一规范为:XXXX登记(证明、鉴定、认定等)。如土地权属登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产品质量鉴定、原产地证明等。
梳理口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梳理。
★注意行政确认与行政审批区别
一是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事实、身份、能力的确认,不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后者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资格,具有赋权性质。二是法律效果不同。前者是对既有的事实、身份、能力的确认,其效力溯及既往;后者是准许行政相对人今后从事某种行为或享有某种权利,其效力针对未来。三是裁量范围不同。前者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只要符合确认的要件,就予以确认;后者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择优赋权,通常有数量限制。
(八)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主要特征有:(1)行使行政奖励的主体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2)其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3)奖励的对象十分广泛;(4)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二者大多合并使用;(5)其性质是行政主体以法律、法规规定,赋予被奖励者以奖励性权益的无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授予科学技术奖等。
名称规范:建议按照行政奖励的实际内容填写事项名称。如授予山东省劳动模范称号、授予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等。
梳理口径:应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省政府明确保留的表彰奖励项目目录进行梳理。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应进一步加大表彰奖励等事项的清理规范力度。政府部门需要保留的行政奖励事项,应该是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对于一些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列入保留的表彰奖励项目目录,但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进一步提出清理调整意见。
(九)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指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行为。
名称规范:行政监督事项名称统一规范为:XXXXXX监督。如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梳理口径:行政监督往往贯穿于日常行政管理全过程,通常与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行政行为紧密相关,如果行政监督行为能够为其他行政行为所包涵,或者是其他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就不能作为一项独立的行政权力。因此,要深入分析,梳理出不能为其他行政行为所包涵的独立的行政监督行为,如治安、消防、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和劳动监察等领域的监督检查行为等。
(十)其他权力
其他权力是指以上9类行政权力不能涵盖的行政权力事项。主要包括年检、备案、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行政调解、行政复议等。
1.年检,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管理对象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年度检查,以确认特定管理对象资格、能力或质量状态的一种制度。如车辆、特种设备的年检;特定行业的许可证年检等。
2.备案,是指向行政主体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的一种制度。如工商登记备案;房产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等。
梳理口径:行政主体同意才能办理的事前备案,属于审批行为,应归入相应的审批类权力。
3.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是指行政主体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一定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的分配及其使用的监督管理。
梳理口径:建议按照一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列一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权的原则进行填报。
4.行政调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其管辖领域范围内的有关纠纷,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平等协商、互相谅解,解决纠纷矛盾的活动,包括基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公安机关对治安管理过程中矛盾纠纷的调解;科技部门对专利纠纷的调解;工商部门对合同争议的调解等。
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XXXXXXX调解。如商标侵权赔偿争议调解等。
5.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名称规范:名称统一规范为:对XXXXX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如对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等。
二、关于行政权力的实施主体
行政权力行使的主体包括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机构以及受委托组织。具体界定如下:
(一)行政机关的界定
行政机关主要是根据宪法第九十五条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设立。
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条件是:1.有法定的设立依据;2.由有权的机关批准;3.依法拥有法定职权;4.有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5.有独立的预算及经费;6.有必要的办公地点和条件;7.经政府公告成立。如:市民政局、市工商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机构的界定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机构,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授权的范围依法实施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
它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职权来源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2.被授权组织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3.授权具有单方强制性;4.授权引起职权、职责的同时转移;5.被授权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在行使职权时具有自主权。如:公路局、动植物检验所。
(三)受委托组织的界定
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特定行政管理权的机构、企业或组织。如:县环境监察大队,受县环保局委托,依法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处。
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1.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实施行政委托的行政机关即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其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2.受委托组织应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如果受委托组织在行使行政权力、办理行政事务的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委托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先负责赔偿,然后行使求偿权,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受委托组织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3.由于受委托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纠纷或者争议,行政管理相对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受委托组织不能以被告的身份应诉,只能由委托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因而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四)列入行政权力清理范围的部门、单位范围
根据《通知》规定,列入清理范围的部门(单位)分为四类,一是政府工作部门,包括直属机构;二是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如县编办、县台办等;三是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县畜牧局等;四是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如县残联。
三、关于行政权力的清理依据
在行政权力清理过程中,要严格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 “三定”规定为依据。按照 《立法法》、国务院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对行政权力的清理依据作如下梳理:
(一)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以国家主席令形式公布。
(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以总理令的形式公布。在《立法法》出台前,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同意或批准,以国务院主管部门名义发布的也属行政法规,但需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5号)所附的现行行政法规目录和国务院对行政法规清理的结果进行比对,以确认是否有效。
(三)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以部门行政首长令的形式发布。
(五)部门“三定”规定。关于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规定,一般由党委办公厅(室)或政府办公厅(室)印发。经各级编委和编办发文界定的部门职责分工,与部门 “三定”规定应作为同一类清理依据。
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机构改革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有关机构职责已经调整,而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尚未及时修改的;(2)法律法规授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相关职责确定给有关部门的;(3)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针对职责争议作出相应调整的。
四、关于部门自查的主要任务和注意事项
(一)梳理权力事项
各部门(单位)根据“三定”规定确定的职责,梳理行政权力事项,按照分类标准对号入座,逐条逐项分类登记,列明权力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等,确保权力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注意事项:
1.对于部门间的交叉职责,总体上要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原则予以理顺。对于确需多个部门负责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各自责任,强化协调配合机制,消除推诱扯皮现象。工作中要把握以下几点:①已经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的事项,不构成职能交叉。②对于现行职能划分基本明确,实际运行基本顺畅,而以上级主管部门上下对口为理由要求调整职责的意见,原则上不予采纳。③部门规章与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部门职责分工不一致的,按照我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执行。
2.对于以委托形式下放的权力,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权力清单中,实施机构栏目应当列明受委托的单位名称,在备注栏注明“委托XX单位行使”。对于以受托形式承接的权力,也应列入受托部门的权力清单,并在备注栏注明“受XX单位委托行使”。
3.要确定一项行政权力到底是谁的权力,要看最终审批权在哪里。不要把一项行政权力的某个环节或某个组成部分作为单独一项行政权力。如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及提出处罚建议,不能单列。不要把已经转移到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的权力事项作为部门行政权力。
(二)提出清理意见
1.权力取消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三定”规定等为依据的权力,原则上予以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71号)办理,我省自行设立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按照法定程序提请设立行政许可;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展情况,同步取消或调整。
(2)新修订法律法规明确取消原有事项的,一律取消。比如:“煤炭生产许可”事项,其原设立依据为1996年8月颁布的《煤炭法》。去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了修改,删去了相关表述。再比如,“生产许可证产品委托加工备案”事项,其原设立依据为2010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公布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今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对上述办法进行了修订,以部门156号令的形式公布,没有要求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对委托加工进行备案。像这类事项,部门要根据文件分工情况及时予以清理。
(3)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已明确取消的权力事项,我县政府部门有对应或类似行政权力的,应当予以取消。
(4)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提请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后予以取消。
注意事项:(1)去年以来,国务院陆续公布了六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评比达标表彰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省政府陆续公布了四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市政府也公布了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要求,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取消的项目,我县对应的项目一律取消;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要根据要求和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2)近期,经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省编办清理,国家部委和省直有关部门陆续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建议各部门在清理部门权力时,将部门的审批类事项与国家部委、省直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比对,主要是看部门列出的审批事项,国家部委、省直部门是否已经不再保留,县级部门审核转报的事项,国家部委、省直部门是否有对应的审批事项。如果国家部委、省直部门没有对应的审批事项,我县有关部门相应的权力原则上应予以取消,国务院、省政府列入的,我县事项也要具体分析,是否符合列入要求。
2.权力下放
(1)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一律下放基层管理。市场监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执法重心下移。对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备案、年检、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省、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行使外,按照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便于监管的原则,一般下放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就近就便管理。
(2)对于前后关联的权力事项,如果其中的一项已经下放县区政府主管部门,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另外与之关联的权力事项也要同步下放。这条标准强调的是协同放权的原则,不仅适用于同一个部门前后关联的权力事项,也适用于不同部门前后关联的权力事项。注意事项:在对具体行政权力提出放权意见时,要扩大相关权力的审核范围,对前后关联的权力事项进行同步审核,综合前后关联权力的简政放权情况,提出协同放权的意见建议。比如:目前,省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厅已就3亿美元以下项目核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审批等事项,达成了协同放权的意见,统一下放到各市县。我县有关部门要做好承接工作。
3.权力整合
确需保留的权力,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等情况的,要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积极推广并联审批、联合审批,取消和简化前置性审批、并联审批事项,确需前置审批的,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办理,减少行政相对人的负担。比如:省发改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在核准项目时已经对企业投资的产业目录进行了审核确认。而在企业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手续前,根据规定又要到发改部门去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手续,对企业所属产业确认之后才能办理免征关税手续。这种情况属于比较典型的前后环节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等的情形,应当对两项权力进行整合归并。
4.权力转移
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原则上要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原则上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比如:省里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病残儿医学鉴定”事项已转由省医学会承担,等等。
注意事项:如行业组织和社会组织暂时不具备承接能力的,可以在清理意见中提出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予以转移。
5.权力冻结
有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时难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或取消的行政权力,应当建立严格管理措施,未经本级政府同意不得行使。
注意事项:在权力事项清理过程中,对于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权力事项,要提出修改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取消的意见建议;对于由上级部门实施但不符合地方发展实际的权力,要提出取消和转移的意见建议;对于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要提出下放行政管理权限的意见建议。各部门对需要国家、省和市、县级层面取消、转移、下放行政管理权限或者修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项,要报县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全面的梳理汇总后,上报市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向上级提出调整意见建议。
(三)填写权力事项表
行政权力清单是行政权力清理规范的重要成果,也是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主要载体。它包括:行政权力事项总表、行政权力事项分表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需列明权力名称、权力类别、实施依据、承办机构等内容。
1.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要按照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项目,分类填写部门所有的行政权力项目名称及数量(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应在类别栏注明)。行政权力事项应列举全面,分类准确,按照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10类的顺序,将本部门行政权力类别列全。某种行政权力类别下没有具体项目的,可写“共0项”。部门所属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行政权力事项纳入部门总表填写,在项目名称后用括号标明所属行政机构或事业单位名称。
2.行政权力事项分表(XXXXX类)
此表系各部门对本单位全部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调整过程的具体反映。经清理调整后,行政权力事项分表项目数应与总表一致,项目名称应准确并与总表一致,子项、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办理数量等应明确,实施依据、廉政风险点、调整意见及理由等应准确、充分,公开形式、前置条件等应符合规定,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应合法。
(1)行政权力事项分表(XXX类)中的“XXX类”指的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等具体项目。行政审批类项目可在项目名称后加括号注明(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
(2)行政权力事项有子项的,应注明子项的名称。一个行政权力事项有多个子项的,按照顺序依次列明。
(3)“实施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用汉字表述),同一事项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按照不同位阶依据从高到低依次列举(中间用逗号或顿号隔开)。法律对行政权力设定依据等级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填写。各单位可将实施依据具体条款的内容作为附件提供,便于审核。
(4)“实施对象”是指行政权力事项指向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有几类实施对象的,应依次列明。
(5)“实施机构”是指承办行政权力事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机构或其他组织等。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分表和流程图中的科室(单位)名称均应使用规范的全称。涉及到政务窗口的,应规范表述为XX政务服务中心XXX部门窗口。承办机构有两个或多个科室(单位)的,应将主办科室放在协办科室前面,中间用顿号隔开。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某项行政权力由事业机构承担以外,行政权力承办机构一律应为行政机构。
(6)“公开范围”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或不予公开,以向社会公开为原则。
(7)“办理数量”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在近三年内(2011年—2013年)的办件量(申请数量和批准数量)。行政权力事项有总量控制的,填写总的限制数量内的实际办理数量。行政权力事项办理数量是行政权力事项下一步调整的考量因素。
(8)“廉政风险点”是指与行政权力事项相对应的廉政风险点数量和等级(高、中、低),具体按照省纪委鲁纪发 〔2011〕19号文件规定,确定廉政风险点数量和等级。
(9)“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是指行政权力事项收费(征收)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征收)的写“无”。收费(征收)的写明具体的实施依据和量化标准。
(10)“前置条件”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存在的前置审批等条件,没有前置条件的写“无”。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2014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71号),要全面清理前置审批条件,取消没有法定依据、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和重复性的前置预审,最大限度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可以采用事后监管或间接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不设前置审批条件。
行政审批项目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应注明。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即行政相对人提出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行政相对人只要签订告知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当场发给行政审批证件。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对行政相对人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行政相对人无法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11)“调整意见及理由”应注明取消、下放、转移、冻结、整合等具体意见,并说明主要理由。其中,“下放”要明确放到哪一层级实施。“转移”包括向社会组织转移以及转变管理方式(如由行政审批改为内部管理、备案管理、行政确认等)。针对保留事项,可提出申请材料、办理环节、办理时间,以及取消数量限制等调整意见。行政权力事项没有调整意见的,可写“无”。
3.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对于清理后保留的权力事项,要按照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减少内部运转环节,优化权力运行流程,研究确定履职程序、办理期限等,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程序要清晰、规范,与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分表相关项目相对应,格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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