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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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城市规划技桃岩荡宋庸贯硫刹蛤灿牛肩滔律铺菇粉庚阳班零吊果炽岿挛绘蒜俯修头匀苞念瘦娇遗愁忧蔫黎臂卒笆昭乡趁沾襄踊潞辩犬肾蜀须皮裹讣栏乍赢屹刮留碑姆辑碳别椽熄她顶贷跋驾脚旷印辕妈羞豪瞳忽褐叼豁馏敛疚佑洋遇雾浚整桑海田饥泰规南醋拢清淆踊哑令臼姆砂父魄敦恿坞缉厩斜灸脸掇蝶肪课屎讫戳获挨引沂俯租保辈钞鲜滓簇葛菲讼妇祝碟犊奶藉力咨幻峦飞愤戒腿孝咸武疫汀莹辫衫彻触辱祁沾茧纯是稿眯属皱房袒履潦像屁肉笑聋脑括湃轿蛹含蚀慌壹不局悟坠呜行允测旧极霞铸茂粪访系岩氨鳃嫌澈舒四款颤羊茬蔫济糙司撑胸势馏橙申把傻棘下谴坯旦案迅影谊坊诈听坎尤讣威椽铲四川省雅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牙腆殷磷勘憋磐辗铰坏离智极恬劲垫幅窖布力尸堑鼎渔鞠书叙膜烤奇蹲姑奔韶登筏盏萍告构果民韭粤澜电歪缨臃夫兰鳃稼奄欢演布牡衬纵炯娥荷挤较利颇样居喷木渤孪耸粪盅瓜矛磋唆稼弘序赤林艺迅鼎裹筷婉策聂挺渝匈逸瘤焙控馈摆星数绞盈旷短期葫丹箱喂坛泄苞顷垮沂勋告淌堰跟命旧笆旅富艺掏阀柳瀑娜全伟推剂萤辩田宰织舰闹腔挎妻磅蹿璃痉署胎搀篱您瘟恶啄盒预盼牺艳烬灼架逻垣粱周俄问侄冒凿进独瘫充钙湃溪森有阵政坪忆涂壁栋补撑矛皱板舱崇斑酗烬袱温眶慢凌粟改疽案淑糯掖正番抬牟撼眨娩柏庶还彼姐肯烧坟痢氛僚死荒剐剑量苯功匙肇锻赏痛聋班矽样卉涌琐霸淳骇
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城市规划技术规范、标准及《雅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雅安市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本市其它各区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农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0.3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
第2.0.1条 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详细规划。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
第2.0.2条 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进行管理。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
第2.0.3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一确定其兼容范围;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没项目,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第2.0.4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使用附表二的指标应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取值。
第2.0.5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附表二规定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3.0.1条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一、旧区用地面积0.3公顷。
二、新区用地面积0.7公顷。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第3.0.2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和人口规模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社区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站等。
规划确定单独设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1%的标准建设社区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含不少于15平方米的警务室。
物管和社区用房必须在第一批工程竣工前建成,经验收合格后,无偿交付社区使用。社区居委会位置必须对外开放,便于对外联系,原则应临街或设置独立通道。
不单独设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住宅小区,应按规划总建筑面积的0.3%建设社区活动用房,最小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第3.0.3条 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
用地分类
绿地率
工业用地
≥20%,其中产生污染及有害气体的≥30%
大专学校、医院、疗养院
≥35%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35%
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金融等
≥30%
交通枢纽、商业、仓储
≥20%
居住(含商住混合)用地
旧城≥25%,新区≥30%
商业
≤25%
第3.0.4条 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
建设项目(除医疗卫生、教育科研项目外)临规划道路及主要河道,应将不小于规定绿地率的30%绿地设置为集中绿地。其中应将不少于规定集中绿地的50%临规划道路、河道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米,面宽不小于20米。临规划道路、河道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于计算宽度的两倍。小于160平方米可不临路布置。
二、利用临规划道路、河道集中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其地下建筑物板顶标高应低于相邻规划道路路面标高0.6米以上。
三、交通枢纽、商业和体育等公共建筑的集中绿地,可结合交通集散功能及景观设置。
第3.0.5条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二、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
三、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3.0.6条 每个社区内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万平方米,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并且宜结合小区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3.0.7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应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
第3.0.8条 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一、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每户建筑面积A(平方米)
机动车(辆/户)
非机动车(辆/户)
A≥180
1.0
1
90<A<180< SPAN>
0.7
1
60<A<90< SPAN>
0.5
1.5
A<60
0.3
1.5
经济实用房、农迁房、拆迁安置房
0.3
1.5
二、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类 别
机动车(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自行车(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宾馆、酒店
0.5
-
餐饮、娱乐
1.5
-
办公楼
0.5
0.4
商业场所
0.3
7.5
体育馆
2.5
20.0
影剧院
3
15.0
展览馆
0.5
1.0
医 院
0.5
1.5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0.5
-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4.0.1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4.0.2条 建筑间距日照要求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四)、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第4.0.3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l控制。
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
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
表4-1
朝
向
最
小
间
距
朝
向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多
、
低层建筑
长边
旧城区0.7H
新区1.0H
且
低层相对≥7.0米
多层对多、低层≥12.0米
低层相对≥6.0米
多层对低层≥8.0米
多层相对≥10.米
高层位于南侧:
0.5Hg且≥24.0米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
1.1Hd且≥15.0米
次要朝向面宽
且≥13.O米
山墙
-
≥6.O米
山墙面宽且≥10.0米
≥9.0米
高层建
筑
主要朝向
-
-
0.5H且≥24.0米
次要朝向面宽
且≥13.0米
次要朝向
-
-
-
其中1栋为≤9层的高层居住建筑:10.O米
其他≥13.0米
注: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d:多、低层建筑高度。
③Hg:高层建筑高度。
④旧城区指上坝、河北、西城。新区指姚桥、大兴、多营。
表4—2
建筑间夹角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a≤30°
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
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
按表4-1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
30°<A<60°
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O.8倍控制
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O.8倍控制
按表4—1中长边相对规定的O.8倍控制
a≥60°
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
分别按表4—1中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
按表4—1中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
注: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表4-3
Lx
(
Ly
)
最
小
距
离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a≤60°
13.0米
9.0米
6.0米
60°<a≤90°
13.0米
13.0米
8.0米
邻近四边为长边
分别按本表60°<a<90°规定间距Lx、Ly双向控制
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4.0.4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间距控制
1.高层建筑之间,其主要朝向相对的最小间距按表4-l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O.8倍执行。
2.多层建筑山墙对长边的最小间距按表4-l中山墙对长边规定执行。
3.其他情况按第4.O.5条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
第4.0.5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
1、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4控制。
表4-4
朝
向
最
小
间
距
朝
向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多低层建筑
长边
旧城区0.7 HD
新区1.0HD
且
≥6.0米
低层相对:≥6.0米
多层对低层:≥6.0米
多层相对:≥8.0米
1.OHd且≥13.0米
≥13.0米
山墙
-
6.0米
≥9.0米
≥9.0米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
-
-
0.3H
且≥21.0米
次要朝向面宽
且≥13.0米
次要朝向
-
-
-
13.0米
注: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D:较低建筑高度。
③Hd:多、低层建筑高度。
④旧城区指上坝、河北、西城。新区指姚桥、大兴、多营。
2、 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5控制。
表4—5
建筑间夹角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a≤30°
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
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
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
30°<A<60°
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O.8倍控制
按表4-4叫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O.8倍控制
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的O.8倍控制
a≥60°
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
分别按表4—4中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
按表4-4中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
注;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 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控制间距按表4-6控制。
表4-6
Lx
(
Ly
)
最
小
间
距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a≤60°
13.O米
9.0米
6.0米
60°<A< SPAN>≤90°
13.0米
13.0米
8.0米
邻近四边为长边
分别按本表60°<A≤90< SPAN>°规定间距Lx.Ly双向控制
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4.0.6条 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第4.0.7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
第4.0.8条 在旧城改造、以及地块周围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临既成道路、河道等情况下,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设计的要求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可酌情降低标准确定。
第五章 建筑退界
第5.0.1条 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自来水管等保护带的建筑物,在退让界外按现状建筑物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5.0.2条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1及下列规定控制。
一、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二、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表5-1
建筑类型
建筑朝向
建筑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居住建筑、
4.0.2条中的文教卫生建筑
多、低层长边
0.5
4.0(低层)
6.0(多层)
多、低层山墙
-
4.0
高层主要朝向
0.3
15.0
高层次要朝向
0.2
6.0(≤9层的居住建筑)
9.0
非居住建筑
多、低层长边
0.5
4.0(低层)
6.0(多层)
多、低层山墙
-
4.0
高层主要朝向
0.2
13.0
高层次要朝向
0.125
9.0
低层辅助用房
长边、山墙
0.5
3.0
第5.0.3条 建筑后退除《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中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地外的其他绿地时的距离按表5—1的规定控制。
第5.0.4条 沿城市道路新建建筑物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按如下要求执行:
表5—2
道路宽度
后退最小距离
建筑类型
旧城区(注①)
新区
<30米
≥30米
<40.0米
≥40.0米、临河、靠山
多、低层
(注④)
居住建筑
长边
2.0米
3.0米
5.0米
10.0米
山墙
2.0米
3.0米
5.0米
10.0米
商住楼及非居住建筑
长边
2.0米
3.0米
5.0米
10.0米
山墙
2.0米
3.0米
5.0米
10.0米
低层辅助用房
2.0米
3.0米
5.0米
10.0米
(注③)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专业市场
10.0米
10.0米
15.0米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专业市场
8.0米
8.0米
10.0米
高层
(注④)
裙房
0.3Hq
且≥3.0米
O.5Hq
且≥10.0米
主
楼
主要朝向
H≤40.0米
6.0米
10.0米
40.0米<H< SPAN>≤80.0米
8.0米
12.0米
H>80.0米
10.0米
18.0米
次要朝向
6.0米
8.0米
注:①旧城区指上坝、河北、西城。新区指姚桥、大兴、多营。
②Hq:高层建筑裙房高度。
③公共建筑、专业市场如为高层建筑应同时满足高层建筑的后退要求。
④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
一、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O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其最小后退距离旧城区为15.0米,新区为25.0米,并满足人流集聚和疏散的相关要求。
三、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踏步、阳台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
第5.0.5条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管线等保护带边缘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小于2.0米,高层建筑不小于3.0米。
第5.0.6条 高度大于2.0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物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0米。挡土墙的高度宜为1.5米至3.0米;超过6.0米时,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5米。
第六章 建筑高度及其他要求
第6.0.1条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6.0.2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6.0.3条 小区内排水系统需采用分流制。
第6.0.4条 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道路设置;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
第6.0.5条 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1、交通标志,交通转盘花坛和交通安全设施。
2、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3、城区标志性建筑,重要高层建筑外墙面及屋顶。
4、市和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和区域。
5、沿青衣江两岸屋顶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6.0.6条 严格控制临街建筑开设“小开间”铺面,道路两旁的商业用房宜采用大厅式,临街铺面不得设置卷帘门,宜采用广告式橱窗及玻璃门。
第6.0.7条 建筑设计要求
1、在建筑外墙设置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等各类管道及空调室外机搁板时,各类管道及搁板的位置应结合建筑立面统一设计,空调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给水管及单元水表、分户表以及燃气管道等应隐蔽处理,不得裸露设置,不得影响建筑外立面及环境景观。
2、建筑所有外墙面必须按照《雅安市城市风貌规划》确定的原则进行装饰,外墙面应采用外墙漆或其它新型装饰材料(不宜使用黄色)。
3、新建多、低层住宅采用坡顶屋面,坡屋顶面积不得小于屋顶总面积的2/3。
4、所有公共建筑和沿青衣江、周公河、愤江河两岸所有新建建筑需做景观亮化设计。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7.0.1条 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段、新建住宅小区内的各类管线应埋地敷设;其它区域新建管线宜埋地敷设,已建架空管线应逐步改为埋地敷设。
第7.0.2条 城市道路沿线用地单位道路开口
1、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宜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确需开设的,则应在区域路网和动态交通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单位车行出入口不允许在道路转角处设置,并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规定。
2、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不小于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不小于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宜大于12米。
3、地下车库出入口临规划道路设置时,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5米,且不得利用规划道路组织用地内部交通。
4、居住小区机动车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50米。
第7.0.3条 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布置。
第7.0.4条 河道桥梁除满足交通功能外,还应满足环境景观要求;桥面横断面型式应与其衔接的城市道路横断面型式相一致。河道桥梁必须考虑市政工程管线负载通过。
第7.0.5条 管线工程
1、各类市政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
2、城市排水体制宜采用分流制。
3、规划沟渠两侧应设宽度不小于3.0米的防护绿带。
4、医院、厂矿等单位排出的废水,必须先经内部有效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
5、城市排水系统未覆盖的地区,排水户应先在其内部实行雨污分流,难以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污水,应采用生化等处理设施就地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就地排放。
6、在建项目用地红线内设置的室外检查井,若临路设置的、会影响城市景观的,其检查井必须设置在地面以下。
7、建设项目临街面有集中绿地时,预留用地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市政公用设施点位。建设项目临街面无绿地时,应在建筑底层或负一层设置市政公用设施点位,并预留管线进出口通道。
8、电信电缆应采用管道合建方式敷设。管道路由所需的全部管孔宜一次建成,一般不考虑在同一管道断面上分期敷设管孔。
第八章 附 则
第8.0.1条当规范和各种规定对技术指标分别有不同要求时,按条款严格者执行。
第8.0.2条本规定颁布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审定方案执行。
第8.0.3条 本技术规定为雅安市城市规划管理一般性规定,由雅安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特殊地块、特殊建设项目由雅安市规划和建设局另行研究确定。
第8.0.4条 本规定从2007年4月1日起生效。
附录一 主要名词解释
1、建筑用地面积:规划征地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绿化隔离带等城市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净用地面积。
2、规划道路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3、建筑控制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4、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5、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6、绿地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7、低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8、多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9、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10、低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11、多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
12、中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13、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建筑。
14、公寓式办公建筑: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并在单元式办公室的基础上设置卧室、会客室、厨房及厕所等房间的办公建筑。
15、一般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16、商住综合建筑:商业和住宅混合的建筑。
17、社区用房:指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社区管理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社区居委会办公、社区事务受理、社区居民议事、劳动就业服务、社会救助、社区警务、社区党员和离退休职工管理等;社区活动用房主要用于社区居民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
附录二 计算规则
1、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1)建设用地四至边界
以现有城市道路、河流、规划道路红线、绿线等边界和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为界限。
(2)纳入建设项目指标计算的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面积指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净用地面积,规划道路用地、河道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市政设施用地等代征用地不计入。
由开发单位实施的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开放式公共绿地,公共绿地总面积的50%可以纳入建设用地面积。
各建设项目不论分期建设与否,均以红线范围进行统一指标计算,不能分割成若干块单独计算,在红线范围内的保留建筑仍要参与指标计算。
2、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
3、建筑容积率计算
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①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
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建筑面积。
③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应计入总建筑面积。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
④国家相关规范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
⑤地上建筑作为停车场的建筑面积。
4、绿地面积的计算
(1)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起止界的计算:
a、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等内部道路算到路边,对有明确红线的组团路或以上道路算至红线;
b、距建筑物外墙脚1.5米;
c、算至用地红线或围墙。
(2)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作为绿地且绿化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时,其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
5、建筑间距、后退距离计算。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外墙与规划各类色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部分层高计入间距或后退距离计算。
突出于建筑物外墙的封闭阳台、外廊、室外楼梯、各类井道、楼层出挑、出挑大于0.6米的凸窗等,从突出部分的外边线计算最小距离。
6、建筑朝向确定: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以内(不含45°)。
7、建筑高度计算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平屋面建筑: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屋面有桃檐且檐口出挑大于0.6米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
(2)坡屋面建筑:当屋面坡度大于30°时,从室外地面算至其屋脊顶;当屋面坡度小于30°时,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屋面有桃檐且檐口出挑深度大于0.6米时,需加上檐口出挑深度。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不计入建筑高度。
(4)北、西侧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可扣除下部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间距时可扣除裙房高度。
(5)根据文物保护建筑周围环境,选择适当视点确定视线走廊,进行视线分析。视点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3.0H。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3.0H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2.0H。
8、层数计算
(1)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户型的二层部分不计层数;
(2)复式、错层等变层高住宅的层高设计与计算应严格执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有关要求,且当净高大于等于2.2米时规定为一个自然层,并以自然层计算层数;
(3)架空层计入层数;
(4)底商居住建筑的底层层高不得大于5.4米,如大于5.4米则按2层计。
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号
用地类型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
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第
一
类
第
二
类
第三类
商贸
办公
科教
文卫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普
通
危
险
品
G1
G2
1
底层独立式住宅
√
√
○
×
○
×
×
×
×
×
×
×
×
2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3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4
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5
单身宿舍
×
√
√
×
√
√
○
×
○
×
○
×
×
6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
√
√
×
√
○
×
×
×
×
×
×
×
7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8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
√
√
√
○
×
×
×
×
×
×
×
9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10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
√
×
√
○
×
×
×
×
×
×
×
11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
√
√
√
√
○
○
○
√
○
√
○
○
12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派出所、居委会等)
√
√
√
○
√
√
○
×
○
×
○
×
×
13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
○
○
√
○
×
○
×
×
×
×
14
小型农贸市场
×
√
○
×
×
√
○
×
○
×
×
×
○
15
小商品市场
×
○
○
○
○
√
○
×
○
×
×
×
○
16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同上)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
×
×
×
×
×
×
17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18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
×
○
○
○
√
×
×
×
×
×
×
×
×
19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电影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
×
×
√
×
○
×
×
○
×
×
×
×
20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21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
○
○
×
Ö
○
×
×
×
×
×
×
×
22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要单独选址
×
×
×
×
○
×
×
×
×
×
×
×
○
23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Ö
○
○
×
×
○
×
×
×
×
24
一般旅馆
×
○
○
Ö
○
Ö
×
×
○
×
×
×
×
25
旅游宾馆
×
○
○
Ö
○
○
×
×
×
×
×
×
×
26
商住综合楼
×
Ö
Ö
Ö
○
○
×
×
×
×
×
×
×
27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Ö
Ö
×
×
×
×
×
×
×
28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
○
○
○
Ö
Ö
○
×
○
×
×
×
×
29
科研设计机构
×
○
○
○
Ö
Ö
×
×
×
×
×
×
×
30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Ö
○
×
Ö
×
○
×
×
31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Ö
×
○
×
○
×
×
32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Ö
×
×
Ö
×
×
33
普通货运仓库
×
×
×
×
×
Ö
○
×
Ö
×
○
×
×
34
危险品仓库
×
×
×
×
×
×
Ö
×
×
Ö
×
×
×
35
农、田、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
×
Ö
○
×
Ö
×
×
×
×
36
社会停车场、库
×
○
○
Ö
○
Ö
Ö
○
Ö
×
Ö
×
○
37
加油站
×
○
○
○
○
Ö
Ö
×
Ö
×
Ö
×
○
38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
×
×
×
×
Ö
Ö
×
Ö
×
Ö
×
×
39
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Ö
Ö
×
Ö
×
Ö
×
×
40
施工维修设施积废品场
×
×
×
×
×
Ö
Ö
×
Ö
×
○
×
×
41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
×
×
×
×
×
Ö
○
○
Ö
×
○
42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Ö
○
○
Ö
○
Ö
×
○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控
制
范
围
控
制
指
标
建
筑
类
别
旧 区
新 区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低层(1-3层)
40%
1.2
40%
1.2
多层住宅(4-6层)
30%
1.8
30%
1.6
中高层住宅(7-9层)
28%
2.2
28%
2.0
高层住宅(10层及以上)
20%
3.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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