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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务管理制度
上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编
二○○六年四月
目 录
上虞市行政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物资采购制度
公务接待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会务工作管理制度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行政中心专用停车场管理制度
车辆通行证管理办法
后勤服务电话处理办法
医务工作管理制度
理发室工作制度
公共活动室管理制度
大通超市市府店规章制度
保安队管理考核办法
物业管理考核办法
食堂及公共会议室管理考核办法
上虞市行政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行政中心机关大院的日常管理,确保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中心机关大院按照分类、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大院内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公共事务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单位内部设施和事务由单位自行管理。
第三条 大院内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责范围内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公共部位及设施管理
第四条 机关大院公共部位是指道路、绿地、停车场、楼梯、走廊、食堂、公共会议室、公共活动室、公共洗手间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是指公共部位上的水电设施、消防设施、安防设施、通讯网络设施、电梯等。
第五条 机关大院的所有公共设施,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严禁损坏。损坏公共设施应予赔偿,情节较重的,给予必要处理。
第六条 机关大院内的道路、走廊、楼梯等公共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确保整洁畅通。
第七条 机关大院内的水电供应系统、有线电视线路及通讯网络设施,未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改造。
第八条 有关单位在机关大院内举行集会、展览、设摊和悬挂标语横幅等,应事先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并服从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安排。
第九条 公共设施养护维修规定:
(一)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机关大院内的房产、道路、管道、水电、电梯、中央空调、安全消防设施等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二)各单位空余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进行调配。分配给各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不得随意出借出租、调换改造。因工作原因需要对办公用房进行改造装修的,须报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办公楼的外部改造装修统一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三章 出入管理
第十条 人员出入规定:
(一)大院内机关工作人员上下班一律从南大门进出,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出入大门必须下车推行;
(二)大院内机关工作人员凭《工作证》、乡镇(街道)和其他机关单位人员凭《出入证》、来大院参加会议的人员凭会议通知进入大门,所有进入大门人员要自觉接受值班保安查验,不得随意将无关人员带入大院;
(三)其他人员因故需进入机关大院,凭本人有效证件在门卫室登记,经值班保安核实情况,征得被联系人同意,填写《会客联系单》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将有接待人签字的联系单交门卫备查;
(四)对上访人员,值班民警、保安和信访接待人员应及时将其引导到市信访局接待室。上访者不得擅自进入警戒线内,不得阻碍机关工作人员及车辆进出,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 车辆进出、停放规定:
(一)机动车凭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制发的《车辆通行证》进出机关大院。前来联系工作的市外车辆,由值班保安与相关单位联系,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其它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应有序停放到大门外的机动车停车区域内;
(二)进入大院的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到停车场内。大院内各单位公务车辆对号停放在专用停车场,其它机动车辆有序停放在公共停车场,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场。严禁在道路、广场、绿地等区域随意停放车辆;
(三)进入大院的机动车辆要严格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自觉服从保安人员现场指挥;禁止在机关大院内学习驾驶车辆。
第十二条 物资出入规定:
(一)大件公共物资运入大院应接受门卫查问,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严禁携带或运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
(二)各单位公共物资外运应填写《物资外运登记表》,由所在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名,经门卫核验后放行;
(三)严禁进入大院推销物品和收购废旧物品。
第四章 安全消防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机关大院实际需要,由市公安局负责配备专职保安人员,配置安全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监控,做好机关大院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安全保卫规定:
(一)各单位要加强内部安全管理,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定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要按规定建立值班制度,做好各自办公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要关紧门窗,关闭电器设备。值班保安巡查时发现问题,要及时与相关单位负责人联系,相关单位要及时按要求做好整改;
(三)机关工作人员要注重自我防患,不在办公室内存放现金及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好机要文件及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消防管理规定:
(一)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配备、维护和管理机关大院内的消防设备。非消防所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启动、移动、挪用消防设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消防设备的正常使用;
(二)各单位负责各自内部的防火工作,指定人员学习并掌握消防设备使用方法,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做好消防业务指导;
(三)禁止在办公室使用电炉、取暖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安装空调等大功率电器设备须事先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并服从统一规划,严禁随意安装;施工、装修时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的,须事先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
(四)因特殊情况(如绿化养护、局部停水、卫生突击等)需使用消防设备,须报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
(五)发生火险应及时报警并迅速组织自救。
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卫生保洁规定:
(一)机关大院公共部位的卫生保洁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特殊情况时各单位要协同做好大院保洁工作。各单位办公室内的卫生保洁由所在单位自行负责;
(二)机关工作人员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禁止在公共场所乱掷废物,乱丢烟头,禁止向窗外掷物、倒水,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三)禁止乱倒垃圾,所有垃圾废物应放入垃圾箱,严禁在机关大院内焚烧垃圾及其他废物;
(四)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各自办公室的卫生工作,共同参与做好“创卫”、“灭四害”等爱国卫生工作;
(五)未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各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在公共场所张贴、涂画、搭建、堆放、挂晒,确保机关大院环境整洁。
第六章 绿化管理
第十七条 机关大院公共绿化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各单位办公楼内花木由所在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公共绿化养护规定:
(一)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大院公共绿化;
(二)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爱护一草一木,不得攀摘花木、践踏草坪;
(三)不准擅自移栽花草树木、挪用盆花等绿化物,不得私自将花木运出机关大院。
第七章 公共食堂管理
第十九条 机关大院公共食堂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为行政中心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就餐服务。
第二十条 各单位凭在行政中心工作的人员名册统一到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就餐卡,新增工作人员凭人员调动证明办理就餐卡;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理退卡手续,卡内余额如数退还;就餐卡遗失后,需凭单位证明挂失并补办就餐卡。
第二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刷卡就餐,每次一人一卡一餐,只在餐厅内用餐,不得外带。其他人员另购餐券就餐。用餐人员应自觉遵守食堂就餐时间规定,不得提前用餐。
第二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须自觉排队有序就餐,用餐结束后,及时将餐具送到指定的回收窗口,共同维护整齐、安静、卫生的就餐环境。
第二十三条 用餐实行自助形式。自助用餐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八章 公共会议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机关大院5号楼设有公共会议室,供大院内各单位召开会议、举办活动。会议室采取有偿服务的形式,向使用单位收取会议室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 使用公共会议室应提前预订。会前由使用单位确定会场布置方案;开会时要保持良好秩序,不乱扔杂物,不乱涂乱划,会场内禁止吸烟;会后由使用单位确认费用清单。
第九章 公共活动室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机关大院5号楼设有公共活动室,为大院内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健身服务。
第二十七条 活动室仅在非工作时间开放,晚上最迟不超过十时。
第二十八条 参加活动人员要遵守《活动须知》,爱护运动器具,保持环境整洁,服从活动室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章 其它公共事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机关大院设有理发室,为机关工作人员提供理发服务。机关工作人员要遵守理发室有关规定,凭券理发,理发员按标准收取理发券。需要理发券的机关工作人员可到机关事务管理局购买。
第三十条 机关大院6号楼设有医务室。机关工作人员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和医疗保险卡到医务室就医配药,医药费按规定结算。
第三十一条 机关大院1号楼设有文件交换站和邮政所,交换的文件、信件等由各单位自行送取;机关大院内各单位订阅的报刊杂志、邮件邮包、挂号信函、电报等由邮政所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分发;各单位订阅报刊、邮寄信函可直接到邮政所办理。
第十一章 机关大院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行政中心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设立机关大院管理委员会,大院内各单位为成员单位,共同做好机关大院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机关大院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指派一名同志为联络员,具体负责与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联络工作。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制定机关大院公共事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宣传、解释和落实大院管理制度;
(三)收集、整理本单位对大院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沟通、协调和反馈工作;
(四)监督机关大院后勤工作中社会化运作项目承办单位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按月参加评议;
(五)负责本单位参加机关大院集体性活动的组织工作,及时完成本单位承担的大院管理突击性任务;
(六)参与检查机关大院内各单位的安全、卫生等工作。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使资产合理、节约、有效地使用,保证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产的分类
1、不动产。指土地、房屋和建筑物。
2、办公及自动化设备。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的办公桌、椅、箱、柜、沙发及家用电器、计算机、复印机、打字机、传真机、摄像机等。
3、专用设备。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高低配电变压器、冷暖设备、消防设备、炊事机械设备、维修设备等。
4、交通运输设备。指各类机动车辆。
5、其他资产。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未列入上述范围的其他财产。
二、资产管理的原则
1、统一核算,分口管理的原则。凡属市府办财务归口的单位,不论购置资金来源,其财产均属市府办固定资产,统一纳入市府办财务核算范围,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
2、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财产管理,认真做好财产的领用、登记、移交、报损等工作。
3、物尽其用,厉行节约的原则。财产要按需购置,合理使用,防止积压和浪费。
三、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购置
1、除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和单位专项业务费自行采购的外,均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购置、调拨、发放。
2、为保证产品质量,提高采购透明度,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应通过调研、考察选定两家以上信誉良好、质量可靠、价位合理的厂(店)家作为定点采购单位。
3、财产购置须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发票须由经办人、仓库验收人和领导签字后才能报销。
4、各单位接受捐赠的各类财产属国有资产,均应估价入账,填写“市府办公室财产增(减)通知单”,并在增(减)原因栏中注明“捐赠”。
(二)领用
1、使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府办提出申请,经领导同意后,办理领用。
2、使用单位领用财产都应填写“市府办公室财产增(减)通知单”一式三联,交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室、使用单位各一联,按规定入账。
(三)转移
1、财产转移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办理,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拨。调拨的财产,由调出单位填写“市府办公室财产增(减)通知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盖章并报市府办批准后,作为调拨凭据入账。
2、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占有固定资产,临时借用的,必须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四)清理
1、财产应每年盘点一次,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与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清查中如发现盘盈或盘亏,都应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经市府办领导同意,填写“市府办公室财产增(减)通知单”,保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2、财产的报损、报废,由使用单位说明理由,提出处理意见,经市府办领导同意后,填写“市府办公室财产(报损、报废)通知单”一式三联,分别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室和使用单位销账。
3、已报损、报废的财产应由使用单位集中堆放到指定位置,对部分属更新换代的自动化办公设备,不得随意拆卸,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收集,统一处置。
(五)移交
1、固定资产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将其保管的产权登记档案清点核实,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2、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时,要及时清点、归还个人使用的公共财产,待资产管理部门核实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经领导批准,允许物随人走的,应及时办理财产划转手续。
四、资产管理的责任
(一)占有、使用财产的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财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维护好资产的完整与安全。
(二)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盲目购置造成资产积压浪费的;
2、未履行管理职责,不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导致资产流失或毁损的;
3、不按规定擅自出借、出租、转让、处置财产的;
4、以各种名目弄虚作假侵占财产谋取私利的;
5、对经批准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监管,擅自放弃资产收益的;
6、不如实填写资产管理账户及报表,隐瞒真实情况,后果严重的。
物资采购制度
一、物资采购必须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以最低的价格,购进优质的物资,并加强管理。
二、物资采购应根据需要,事先有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后方可购置。
三、物资采购由事务科具体负责,各科室或个人不得自行组织采购。
四、物资采购应选择正规商店,货比三家,保证价廉物美。对部分用量较大的物资,实行批发或厂方直接购买。
五、采购的物资必须及时验收入库。使用时,必须办理领用手续。
六、采购物资,严格控制空白支票的使用。采购人员应事先落实购买单位及物资采购所需金额等,凡使用空白支票必须经局长审批同意,采购完毕后,在三天内及时结帐。
七、采购物资票据报销必须是规定的正式发票。发票上应注明所购物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由采购人、验收人或使用人签字,并经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八、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所支费用一律不作报销。
公务接待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的若干规定,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制订公务接待制度。
一、公务接待原则
要发扬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优良传统,本着“热情、周到、安全、节俭”的原则,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二、公务接待对象和范围
1、省厅副处以上;各地(市)办公室副主任以上;各县(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副职以上及相当于上述职务的领导(含原担任相应职务现已离职的老同志);
2、各大专院校相当于上述职务的领导;
3、各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中的知名人士;
4、文化、科技界的知名人士;
5、少数民族参观团;
6、根据市委、市府主要领导意见需接待的有关来宾;
7、各系统的来宾,由各对口部门自行接待,必要时,市委、市政府接待处予以配合。费用由对口部门负责。
三、公务接待标准
公务接待应精简礼仪,轻车简从,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严格控制支出,杜绝奢侈浪费。
1、住宿安排
省厅级以上领导安排住套间,其他来宾安排标准间(情况特殊可安排套间或单间)。
原担任相应职务现已离职的老同志,住宿安排参照执行。住宿费原则上由来宾自理。
2、就餐安排
上级领导来我市检查指导工作,工作餐标准每人每天100元(不含酒水)。由市领导出陪,则每人每餐60-80元(不含酒水),原则上不上高档酒、香烟。
外地兄弟县市领导带队来我市考察,一般由我市领导出陪一餐,标准为每人每餐80-100元(不含酒水)。
四、上级领导和外地兄弟县市领导来我市考察指导工作,一般不予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重大接待任务,必须事先制定有关接待礼遇计划,统一协调后,报请领导批准后实施。
六、公务接待地点原则安排在上虞宾馆和上虞国际大酒店。
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内部财务管理,管好用好资金,确保市委、市政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履行职责
(一)会计、出纳须加强财务管理。及时编制经费预算,办理各项经费的拨款。切实加强对基建经费、会议经费、设备购置、现金使用、支票领用、借款还款、票据证券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二)会计、出纳要当好领导参谋,严格遵守经费支出审批规定。
(三)会计、出纳应认真审核报销凭证,做到票据合法规范,报销手续完备。票据必须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等签字后方可报销。
(四)会计、出纳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保存等工作。
二、严格支出管理
(一)差旅费
⒈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的报销,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⒉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后,应按规定填制报销凭证,由本科室负责人审核,科室负责人由分管副主任审核,经办公室主任审批报销。
(二)会议费
⒈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凡大型会议牵头单位应事先编造会议经费预算,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其他零星会议,涉及费用开支的,应由会议经办单位把关核实,做好经费决算。
⒉会议经费报销应有会议经办人员在结算单据上核对签名,分管主任审核,报办公室主任审批。
(三)邮电费
⒈各类信件、书刊等的邮寄由秘书科指定专人统一办理,费用统一结算。
⒉公用电话等通讯设施的购置或调入、报废或转出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机关事务管理局造册登记。有关费用的结算,由管理局按市规定标准统一办理,并经办公室主任审批结报。
(四)报刊订阅费
各科室订阅报刊、杂志的种类和数量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报秘书科汇总,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办理。
(五)汽车费用
⒈驾驶员出车补贴,按市财政局规定执行。
⒉出车补贴的报销,应由驾驶员按月汇总填单,经车队长审核,报办公室主任审批。
⒊驾驶员安全奖励等,年终由车队长按实汇总,并附清单,经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实,报办公室主任审批。
⒋购买汽车配件和车辆维修,由车队长技术鉴定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到车辆定点单位修理或购置。油料实行定点加油,统一结算。汽车配件购置费、维修费、油料费等的报销,均需经车队长核对签字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
(六)专项经费
由市委、市政府组织的“五引”洽谈、节日庆典、春节拜年及其他专项活动的费用,事先应由具体承办单位编造经费预算报经市领导同意。费用报销由经办人员签字、分管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
(七)接待费
⒈接待的就餐、住宿标准按规定执行。
⒉其他接待物品等的购置坚持节俭、实用原则,接待处应建立物品进出登记,严格管理。
⒊接待费用需由经办人签字、接待处主任核实,并附清单,报办公室主任审批报销。
(八)购置费
⒈购置办公设备、通讯设施、电器设备、公务车辆等,由有关科室提出预算,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大型物品需经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办理控购审批、政府采购等手续后由管理局统一购置。购置验收后作固定资产登记管理。
⒉购置费用的报销,应由购买人两人签字、使用部门验收证明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
(九)基建维修费
⒈基建、维修项目应事先立项、编造预算计划,经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办公会议同意,按规定程序报批,与建筑单位签订合同后,管理局方可组织施工。
⒉基建、维修项目工程款的拨付,由管理局根据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提出分期拨款计划,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实施。
⒊基建、维修项目竣工结算,须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根据审计结论,并附有关合同、协议及工程决算清单,经办公室主任审批结帐。
(十)其他费用
有关印刷、摄影及相关支出统一由秘书科办理;有关安全、卫生、绿化、零星购置等支出统一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费用报销按规定程序由经办人员核对签字,报办公室主任审批。
(十一)临时工费用
确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工及临聘人员的工资发放标准,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或有关科室书面请示,经主任办公会议确定后,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与临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暂领款及银行票据管理
(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采购物资需借(领)用公款或支票的,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二)财务室必须加强支票管理。设立空白支票领用登记簿,不得签发无款额、无单位、无日期的支票。
(三)事宜办毕后的五天内,经办人员须办理结报手续,不得久拖不报或者原数挂欠。
公务车辆费用报销规定
为加强公务车辆费用的管理,规范报销程序,根据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要求,对公务车辆费用报销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报销要求
票据规范,要素齐全,手续完整,程序到位。
二、经常性零星费用报销
1、报销项目:车辆过路费、停车费、年审年检费、出车在外特殊情况下的零星修理费和汽油费及驾驶员出车时的差旅费。
2、报销程序:由驾驶员填单,车管科科长证明,分管领导审核,报机关事务管理局主持工作的领导审批。
三、其他费用报销
1、报销项目:车辆保险费、修理费、汽油费、驾驶员安全奖励及其他费用等。
2、报销程序:由车管科科长核实结算单位的结算凭证,按实汇总车队驾驶员行车情况,编制驾驶员安全奖励等方案,送分管领导审核,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
车辆修理费结算需附车辆维修(配件购置)审批表。事先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配件购置)审批表,车管科科长技术鉴定并提出书面意见,分管领导审核,报机关事务管理局主持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特殊情况需补办报批手续。
会务工作管理制度
为扎实做好会务保障工作,确保各类会议的顺利召开,制定本制度。
一、会务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充分准备、严密组织、周到服务、确保安全的要求,切实做好会务工作。
二、会务工作应事先做到“八个清楚”,即会名、会期、与会人数、会场布置要求、是否用餐及标准、筹办会议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会场,作出安排。。
三、做好会场布置。根据会议要求,检查落实会标和检查话筒、音响、灯光、空调、茶水供应等准备情况,虚心接受会议主办单位的检查,按照要求,注重做好周围环境的布置工作。
四、负责会务工作人员提前到达会场,放置会议指示牌,做好会议期间的服务工作,会议结束后及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五、根据要求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不该说的坚决不说。
六、会务工作人员在会议期间不要请假,未经领导同意,不准擅离岗位。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1、车辆管理科所属车辆主要为满足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市府办、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工作用车需要,所有车辆实行集中管理。除市级领导相对固定车辆外,其他车辆实行统一调度,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
2、认真落实车辆保养制度,驾驶员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车辆必须按期年检,过期未检的车辆严禁上路行驶。
3、坚持车辆安全检查制度,车辆管理科按月进行一次规定检查,并结合实际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通知驾驶员,并限期整改,确保车辆完好率达 100%。
4、凡出长途车,有关驾驶员必须向车辆管理科报告,车辆管理科负责人须对驾驶员交待行车注意事项,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
5、车辆要按规定对号停放在行政中心公务车辆专用停车场内,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严防车辆被盗。
6、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将车辆交给其他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7、车辆维修、保险、加油必须按规定到市政府定点厂家、公司、加油站进行,特殊情况须经车辆管理科负责人审定,报管理局分管领导同意。
行政中心专用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行政中心专用停车场只为机关大院内各单位公务车辆提供停车服务。
二、场内停放的车辆要对号停放到指定停车位内,车辆要停放到位,一律车头朝外停放整齐,不影响其他车辆进出。
三、进出车辆要按行车标线要求限速行驶,时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严禁在停车场内练车、修车、试刹车,场内禁鸣喇叭。
四、车辆停放后要关紧车门车窗,不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
五、严禁在车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
六、驾驶员要自觉爱护停车场内设施设备,不随意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安全设施和车辆清洁用具等公共物品。
七、不随意丢弃烟头、纸屑,要及时清除清洁车辆后的垃圾,车辆滴漏的机油必须及时清洗干净,确保停车场内环境整洁。
八、停车场配备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管理,驾驶员要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停车场良好运行秩序。
九、对违反本规定的车辆和驾驶人员,将予以公开通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车辆通行证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行政中心机关大院内的车辆管理,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创造文明办公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一、进入机关大院内的机动车辆,必须凭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发的车辆通行证方可进入。
二、办证对象和范围:
1、机关大院内各单位的公务车辆,办理“蓝色”通行证;
2、外单位的公务车辆及大院内工作人员的私人车辆,办理“黄色”通行证;
3、在机关大院内的施工单位或只需临时性进出的车辆,办理“粉红色”临时通行证。
四、办证程序:办理车辆通行证须填写《市行政中心车辆通行证办理申请表》,由申请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经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大院内工作人员新办私家车通行证,需凭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由单位出面,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收费标准:10元/本。
后勤服务电话处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热线电话的作用,及时解决受理的问题,不断提高后勤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
值班人员接到电话后做好受理登记,并填写办理通知单。
二、交办
根据来电所反映事项的工作性质,值班人员要及时通知相关科室的具体办理人员,办理人员接到电话通知后,应及时领取办理通知单。
三、办理程序及要求
1、办理人员要尽快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2、根据实际情况,做到急事急办,一般事项一个工作日办结,特殊事项承诺时间办结;
3、对办理中需要使用实物材料的事项,提出经费预算,报分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实施;
4、事项办理完毕,及时填写办理结果,送交值班室。
四、反馈
由值班人员将办理结果向来电人员及时进行反馈,并征求意见。来电人员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再次进行办理。
五、统计分析
行政管理科按月对后勤服务电话受理情况、办理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医务工作管理制度
一、自觉遵守医保政策,主动做好医保政策的宣传解释,保证统筹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为机关工作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二、机关工作人员来诊时,应检查出示的诊疗卡,IC卡,做到人证相符。
三、严格遵守医保规定的甲、乙、丙类药物的使用范围,确需使用自费药物,应及时告知患者,并按规定收费。
四、因病施治,对症下药,做到急性普通病配药量不超过七天,一般慢性病不超过半月,规定慢性病不超过一月。
五、严格按规定使用计算机进行日常管理,开具电脑发票,做到日清月结,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报表。
六、按正常渠道购入药品,保持合理的库存,做到不积压,不浪费。及时办理药品、药费的收支结报。
七、计算机系专用设备,不得做与医保无关的操作。严防电脑病毒的入侵,切实维护数据库的安全。
药 品 保 管 制 度
一、药品的陈列与储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药品与地面、墙、顶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
2、药品应按规定的储存条件存放(常温0-30℃、阴凉处20℃以下、冷藏2-10℃。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之间),药房应避光、干燥、通风,并采取 必要的防潮、防鼠、防虫、防尘、防冻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3、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存放,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分开存放,药品应按剂型、用途及储存要求存放,二类精神药品应单独存放;危险品必须分室单独存放。药柜、冰箱不得存放与药品无关的其他物品。
4、拆零药品分类集中存放,保留原包装的标签至药品用完为止。
5、特殊管理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存放。
6、中药材、中药饮片、危险品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7、中药饮片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饮片写正名正字。
二、药品储存实行效期管理,对近期药品(一般为6个月)应每月填报近效期药品报表。
三、库存药品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易变质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缩短检查周期,发现质量有疑问的药品应立即停止使用,报质量负责人和院长,并做好记录。
四、定期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做好库房温湿度监测和管理,若超过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做好记录。
药品购进、验收制度
一、必须向合法的生产、批发企业进货,索取企业合法证照,签订质量协议书。
二、首次经营的品种按照《首次经营品种质量审核制度》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购进。
三、首次经营企业按《首次经营企业审核制度》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货。
四、购进药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2、有法定的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注册商标、合格证,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进口药品应有加盖了供货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疗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检查其包装、产地、供货单位、合格标志等。
五、购进药品应建立完整的购进药品检查验收记录,由熟悉药品知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购入药品逐批检查验收,认真填写验收记录。
药品质量检查验收要求:
1、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以及有关证明文件的检查。
2、验收首营品种,检查同批号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
3、查验购进药品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相符。
4、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六、购进特殊管理药品严格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由双人验收并签字。
七、验收中发现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不得进入药房,不得擅自退货,应标明不合格标志单独存放,并及时向药监部门反映。
药品使用制度及处方书写制度
一、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的诊疗范围使用药品。不得配制各类制剂;不得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血液制品。
二、药剂人员上岗时,应佩戴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三、使用药品必须凭医生开具的处方,不得无处方调配药品。调配处方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查药品质量、查处方内容、查配伍禁忌;对姓名、对性别、对年龄、对规格含量、对用法、对标签、对用量)。对违反规定、有配伍禁忌、不合理用药以及处方书写不规范的,药房人员有权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名,方可调配。
四、配方人员和复核人员必须实行双检制或双签名。
五、处方上必须有调配人、复核人双签名。
六、一般处方保存2年备查,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备查。
七、拆零药品要有专用包装,并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医院名称等内容。
八、拆零使用的工具应保持清洁。
九、处方书写字迹应规范工整、剂量正确、服法准确。
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及保管制度
一、应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二、购进的医疗器械应具备由供货单位提供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有关生产或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有购进合法凭证及协议,购进产品在供货单位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之内。
三、采购医疗器械,特别是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做好验收记录。内容包括:购进日期、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型号规格、注册证号、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满后二年。
四、使用单位应建立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记录,记录至少应包括:购进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产品有效期等,无菌器械还应包括灭菌批号。
五、从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购进器械,应验明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出具的相关证明。
六、医疗器械应设立专柜,按医疗器械特性要求进行科学储存与养护。
安全用药、用械责任承诺制度
一、医疗机械用药用械以保障人员安全、有效为根本宗旨,对所采购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负法律责任。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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