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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 皇 岛 市 房 产 管 理 局
秦皇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目 录
市场管理
1、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 …………………………………………(1)
2、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3)
3、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5)
4、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7)
拆迁管理
5、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审批 ………………………………………(9)
6、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10)
7、延长城市房屋拆迁期限审批 …………………………………(12)
8、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备案 …………………(13)
9、城市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备案 ………………………………(14)
住房保障
10、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资格审批 ……………………………(14)
11、廉租住房补贴对象资格登记 …………………………………(16)
12、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备案 ……………………………(17)
物业管理
13、物业管理企业三级暂定资质核准 ……………………………(18)
14、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20)
15、物业管理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21)
16、成立业主委员会备案 …………………………………………(22)
17、新建住宅区物业管理方案备案 ………………………………(23)
18、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 …………………………………(25)
19、商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定 …………………………(27)
房地产开发管理
20、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 ……………………………(28)
21、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延期核准 …………………………(29)
2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准 ……………………………(31)
2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升级核准 ……………………………(34)
2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核准 ……………………………(37)
25、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 ………………………………………(39)
26、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资本金核准 …………………………(40)
27、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41)
公房管理
28、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审批 ……………………………………(42)
29、已购直管产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备案 …………………………(44)
产权产籍管理
30、新建房屋初始登记 …………………………………………(45)
31、商品房转移登记 ……………………………………………(47)
32、拆迁安置房屋登记 …………………………………………(48)
33、经济适用住房登记 …………………………………………(50)
34、房改房登记 …………………………………………………(52)
35、买卖存量房登记 …………………………………………(53)
36、继承房屋登记 ………………………………………………(55)
37、赠与房屋登记 ………………………………………………(56)
38、交换房屋登记 ………………………………………………(58)
39、法院裁决房屋登记 …………………………………………(59)
40、房屋变更登记 ……………………………………………(61)
41、房屋抵押登记 ………………………………………………(62)
42、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64)
43、房屋所有权证遗失补证 ……………………………………(65)
44、夫妻析产登记 ………………………………………………(66)
45、房屋查封登记 ………………………………………………(67)
房改业务、资金管理
46、单位产公有住房出售审批 …………………………………(68)
47、购房补贴审批 ………………………………………………(70)
48、已购单位产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备案 …………………………(71)
49、房改售房款维修基金使用审批 ……………………………(73)
50、房改售房款发展基金审批 …………………………………(74)
秦皇岛市房产管理局
秦皇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审批服务项目依据、标准、程序、办事指南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
(一)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4、《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4〕3号)。
(二)核准标准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
(三)核准程序
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查(现场勘查)→主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发→科室制证→窗口发证
(四)申报材料
1、《秦皇岛市商品房预售审批表》;
2、经上年度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证书副本;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副本);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计划(即横向图,由施工单位提供,监理单位核实并盖章);
9、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由施工单位提供,监理单位核实并盖章),已投入工程款占申请预售部分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
10、预售方案。主要包括:①申请预售项目简介(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②市场分析与销售策略;③预售价格表等;
11、盖有“建设工程规划资料审核专用章”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12、使用规范的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和执行“两书”(《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证明书》)制度的承诺书;
13、新建住宅小区和实行物业管理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需提交由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出具的物业管理方案备案书。不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提供有关证明;
14、与收取预付款的银行签订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15、已设定有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须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文件。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审合格后退回,复印件一律制作成A4 (210×297㎜) 规格,并在左侧留出不少于2 cm的装订线。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退件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0335-3650922;投诉电话:0335-3650915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一)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二)核准标准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暂定资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机构名称中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有合法、规范、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4、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含2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的股份或者出资额不低于60%;
8、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三)核准程序
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查(现场勘查)→主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发→上报省建设厅审批后窗口发证
(四)申报材料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四份);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办公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登记证;
4、验资报告,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5、公司组织章程或合伙协议;
6、股东或合伙人出资协议;
7、法人代表或执行合伙人任职文件(原件一式四份);
8、专(兼)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身份证、资格证书、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9、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注册执业机构同意转出证明原件;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以上资料除注明者外,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登记证原件外,其他所有原始文件和证明复印件均需制作成A4(210×297㎜)规格,按上述顺序左侧装订(装订线不少于2 cm),一式二册,原始文件资料装订一册,复印件装订一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原件上报省主管部门,其余证件退回。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省建设厅审批时限)。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退件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0335-3650922;投诉电话:0335-3650915
三、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一)登记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
(二)登记标准
抵押人以在本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在建工程投入的资产及其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贷款银行,取得该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资金,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符合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条件的。
(三)登记程序
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查(现场勘查)→主管局长审签→局长审批→科室制证→窗口发证
(四)申报材料
1、《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证书(副本)(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建设单位法人代码证明);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房地产年度开发计划》;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在建工程是商品房预售项目的,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9、《在建工程抵押合同》;
10、抵押人提供的所申请抵押的项目(或部位)未设定他项权利和未预(销)售等项的声明书;
11、抵押当事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2、抵押当事人双方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13、盖有“建设工程规划资料审核专用章”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和申请抵押的项目(或部位)标注有建筑面积的单体、分层、单元平面图;
14、具有合法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并经抵押权人确认的评估报告书,或抵押双方价值估算协议书;
15、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的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文件;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在建工程抵押的,须提交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书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文件;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在建工程抵押的,须提供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书,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需提供企业章程;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建工程抵押的,须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书,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需提供企业章程;以合伙制企业的在建工程抵押的,须提交所有合伙人到场出具的同意以共有房地产做抵押的书面证明或由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审验合格后退回,复印件一律制作成A4(210×297㎜)规格,并在左侧留出不少于2cm的装订线。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退件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0335-3650922:投诉电话:0335-3650915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一)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
2、《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
3、《河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冀建房[1997]196号)。
(二)备案标准
1、在我市城镇规划区域内专营或兼营房地产经纪业务;
2、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合法、规范、固定的办公场所;
4、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从事房屋置换业务的,其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
5、专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并注册和3人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并注册的专职人员。兼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2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并注册和2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并注册的专职人员。
(三)备案程序
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查(现场勘察)→主管局长审签→科室制
证→窗口发证
(四)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从业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注册证;
4、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和房屋租赁登记证;
5、由具有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6、法定代表人及经理的任职文件、聘用合同;
7、机构的组织章程及内部主要管理制度文件;
8、股东出资协议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书;
9、出资人身份证明、简历;
10、人才交流中心近期出具的从业人员人事代理证明,或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证明;
11、原注册机构同意转出证明。
以上均需提供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律制作成A4规格,并在左侧留出不少于2cm的装订线,复印件装订成册。原件核实后退回。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退件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0335-3650922;投诉电话:0335-3650915
五、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审批
(一)审批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2、《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2]17号);
3、《秦皇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秦政[2005]57号)。
(二)审批标准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查(现场勘查)→拆迁许可听证→主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发→科室制证→窗口发证
(四)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①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单位法人身份证明;
②规划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红线图;
③拆迁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委托拆迁单位的资格证书、委托合同书;
④产权调换房屋的有关合法文书。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听证时间)。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退件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0335-3650917、3650919;投诉电话:0335-3650915
六、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一)裁决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2、《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 252号);
3、《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2]第17号);
4、《秦皇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秦政[2005]57号)。
(二)裁决标准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三)裁决程序
区房产管理局初审→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查→主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
(四)申报资料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申报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4、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具备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退件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0335-3650917、3650919;投诉电话:0335-3650915
七、延长城市房屋拆迁期限审批
(一)审批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2、《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2]第17号);
3、《秦皇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秦政[2005]57号)。
(二)审批标准
拆迁项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
(三)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查(现场勘查)→主管局长审批→科室行文→窗口发件
(四)申报材料
1、拆迁进度报告;
2、房屋延期拆迁的书面申请(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理由及时间)。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退件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0335-3650917、3650919;投诉电话:0335-3650915
八、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备案
(一)备案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2、《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2]17号);
3、《秦皇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秦政[2005]57号);
4、《秦皇岛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秦房字[2005]102号)。
(二)备案标准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需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项目。
(三)备案程序
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查→主管局长审核→窗口发件
(四)申报资料
1、承办银行、区房产管理局、拆迁申请人三方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书;
2、《秦皇岛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表》。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退件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0335-3650917、3650919;投诉电话:0335-3650915
九、城市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备案
(一)备案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2、《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2]第17号);
3、《秦皇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秦政[2005]57号)。
(二)备案标准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
(三)备案程序
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查→主管局长审核→窗口发件
(四)申报材料
拆迁委托合同。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合格的3个工作日内退件,并说明退件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0335-3650917、3650919;投诉电话:0335-3650915
十、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资格审批
(一)审批依据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
2、《秦皇岛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秦政办[2000]6号)。
(二)审批标准
1、申购人具有本市城市户口;
2、申购人的家庭是中低收入家庭;
3、申购人是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三)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查→公示→主管局长审批→科室制证→窗口发证
(四)申报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2、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现住房的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家庭收入证明;
6、已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退件理由(不含15天公示时间,单位大量审批的,办理时限另行约定)。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0335-3650882;投诉电话:0335-3650915
十一、廉租住房补贴对象资格登记
(一)登记依据
1、《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3]第120号);
2、《秦皇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秦政[2003]138号)。
(二)登记标准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家庭是具备民政部门连续救助1年以上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家庭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它成员迁入此住处满两年以上;
4、申请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私房)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登记程序
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查→主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窗口发件
(四)申报材料
1、《秦皇岛市城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提供的廉租住房申请书;
3、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原有住房的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无房情况证明;
6、低保类型证明、保证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7、婚姻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或离婚证原件、复印件);
8、伤残证原件、复印件。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后将申请材料退回区廉租办。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0335-3650882;投诉电话:0335-3650915
十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备案
(一)备案依据
1、《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
2、《秦皇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办法》(秦政[2000]5号);
3、《秦皇岛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及收费项目的通知》(秦房字[2004]77号)。
(二) 备案标准
1、原产权为市属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
2、产权没有抵押、无争议;
3、产权人及配偶无其它房改住房;
4、由产权人本人办理。
(三)备案程序
窗口受理→科员初审、填写备案书→科长审核→窗口发件
(四)申报材料
1、填写齐全的《秦皇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备案表》;
2、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户口本上的地址与产权证书的地址不一致,需提供户口本所在地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产权人及共有人户口本(含首页)原件及复印件;
4、产权人及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特殊情况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退件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0335-3650882;投诉电话:0335-3650915
十三、物业管理企业三级暂定资质核准
(一)核准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
(二)核准标准
1、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员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经理必须持有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上岗证书。部门经理和管理人员应有4人以上持有省建设厅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和管理员上岗证书);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三)核准程序
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查(现场勘查)→主管局长审签→局长审批→科室制证→窗口发证
(四)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退件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0335-3650910;投诉电话:0335-3650915
十四、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一)核准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
(二)核准标准
1、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员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经理必须持有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上岗证书。部门经理和管理人员应有4人以上持有省建设厅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和管理员上岗证书);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三)核准程序
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查(现场勘查)→主管局长审签→局长审批→科室制证→窗口发件
(四)申报材料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5、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退件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0335-3650910;投诉电话:0335-3650915
十五、物业管理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一)核准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
(二)核准标准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核准程序
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查(现场勘查)→主管局长审签→局长审批→报省建设厅审批后窗口发件
(四)申报材料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5、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上报省建设厅审批时限)。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退件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0335-3650910;投诉电话:0335-3650915
十六、成立业主委员会备案
(一)备案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2、《业主大会规程》(建住房[2003]131号)。
(二)备案标准
提交的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三)备案程序
窗口受理→科室审查→科室行文→窗口发件
(四)申报材料
1、《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
2、业主公约;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办公场所证明;
5、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
6、选票及选举结果统计表;
7、公示内容的图文资料。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退件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0335-3650910;投诉电话:0335-3650915
十七、新建住宅区物业管理方案备案
(一)备案依据
1、《秦皇岛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秦政[2005]3号);
2、《秦皇岛市房产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及收费项目的通知》(秦房字[2004]77号)。
(二)备案标准
1、住宅项目规划、立项、土地使用、开工建设手续齐全;
2、按规定已招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
3、提供的材料齐全。
(三)备案程序
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查→主管局长审批→科室行文→窗口发件
(四)申报材料
1、《新建住宅区物业管理方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建住宅物业基本概况:①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栋数、总户数、公建面积、住宅面积、商业面积和其它(住宅面积+商业面积+公建面积+其它=总建筑面积)。②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面积(标准为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各0.5%)及其具体位置。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消防道路、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路灯入网手续的承办方式。④小区封闭方式,包括出入口、门卫设施、巡更系统等的建设情况。⑤维修基金的代收代交事项(在办理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前一次性交清到维修基金主管部门)。⑥预期竣工时间;
(2)确定管理档次:根据物业类型、规划物业消费水平,确定物业管理档次和等级;
(3)确定服务标准:根据不同类型、功能和档次的物业,确定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标准;
(4)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费用测算,确定各项目的费用和收费标准。
2、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情况:按规定招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有关材料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规格为60×100cm)。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退件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0335-3650910;投诉电话:0335-3650915
十八、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
(一)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
2、《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3、《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
4、《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秦政[2005]3号)。
(二)备案标准
1、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发布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到秦皇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于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2、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的,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招标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到秦皇岛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进行登记,于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管理科备案。
(三)备案程序
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查→主管局长审批→科室行文→窗口发件
(四)申报材料
登记时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拟招标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5、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情况;
6、委托招标合同。
备案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或领取招标文件名单;
3、招标文件;
4、项目拦标价;
5、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一份(副本);
6、开标、评标、定标过程资料及评标报告;
7、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8、中标通知书;
9、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副本)。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退件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0335-3650910;投诉电话:0335-3650915
十九、商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定
(一)核定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2、《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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