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发挥科技进步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动力作用,增强文化建设中的科技自觉,更好地运用高新科技提升文化创新能力,有效实施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以下简称“提升计划”),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提升计划主要任务是面向国家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求,发挥科技进步在文化建设中的支撑、提升和引领作用。开展文化科技基础工作和高新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应用研究,重点解决一批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和引领性的重大文化科技问题。第三条 提升计划的管理原则:(一)面向文化需求
2、,强化科技含量;(二)开发社会资源,提升研发能力; (三)培育示范项目,统筹协调发展。第四条 提升计划根据支持的方向和作用,分为重大战略导向项目、前沿项目、基础项目、研究基地与实验室项目、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一)提升计划重大战略导向项目:有计划、有重点地部署若干涉及重大文化发展战略任务的科技项目,主要支持有利于国家文化安全保护、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升级、文化软实力提升、文化市场监管、艺术表现与传播、文化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新型文化业态培育等重点领域的文化科技研究与集成技术开发。(二)提升计划前沿项目:主要支持文化科技中长期发展所需的前沿性、前瞻性技术以及对文化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高新科技研究。
3、(三)提升计划基础项目:主要支持对文化资源保护和文化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科学数据的采集与分析研究,重大公益性科技问题前期预研,文化领域重要标准研究、监督检测技术研究,以及软科学研究等。(四)提升计划研究基地与实验室项目:支持对象为文化部遴选的文化科技研究基地与实验室,围绕建设与培育目标有计划地装备基地与实验室,重点支持文化科技的基础条件建设与文化科技专业人才培养。(五)提升计划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以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为依托,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提升文化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推广能力,提高文化科技对文化发展的贡献率,实现规模效益。第五条 提升计划管理包括需求征集、项目评审、立项批复、实施与
4、过程管理、结项验收等环节。第六条 提升计划的管理方式采取有限目标、分年度实施,实施周期一般为一至三年。第七条 提升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八条 文化部负责提升计划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一)制订提升计划发展战略、目标和任务;(二)确定提升计划各项目内的任务设置;(三)制定提升计划实施细则及相关管理规定;(四)组建提升计划专家委员会,组织项目相关专家评审组;(五)发布提升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六)审定各类项目立项建议,批复立项,签订计划任务合同书;(七)编制年度计划及年度预算;(八)督促、检查提升计划的实施,协调并处理各类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第九条 提升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
5、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负责。第十条 提升计划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遴选与聘任,主要为提升计划的发展战略、计划、目标、任务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第十一条 在提升计划有关评估评审工作中,项目专家评审组成员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第三章 立 项第十二条 提升计划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文化科技项目建议。地方文化厅(局)、文化部直属单位和文化科技研究基地与实验室,汇总属地或本单位所提出的项目建议。第十三条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的申请自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受理。第十四条 申请者应根据提升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编写项目申请书。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在立项申请或承担单位在
6、承接任务的同时,应编制项目概算或项目预算。概算或预算编制应符合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及相关制度规定的要求。第十六条 提升计划项目的申请只能由法人单位提出。由多家单位联合申请的,联合单位不得超过5家,其中第一申请单位为项目的牵头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产生于牵头申请单位。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产学研结合的方式联合申请。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按指南发布之日计算),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法人,内资或内资控股的企业法人等。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的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
7、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原则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7岁(含)(按指南发布之日计算);(四)在同一批发布的申请指南中只能申请一项提升计划项目。第十九条 申报程序:在申报指南规定的受理时限内,申报单位通过地方文化厅(局)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申报。文化部直属单位、文化科技研究基地和实验室可直接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申报。第二十条 提升计划重大战略导向项目、前沿项目、基础项目、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的立项程序是:文化部文化科技司遴选与聘请相关研究方向的同行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依据项目申请书进行书面评审及答辩会审,提出立项意见。文化部根
8、据专家评审组的意见审定、批复立项。第二十一条 提升计划研究基地与实验室项目的立项程序是: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项目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与综合评审,结合文化科技发展与布局的需要和专家评审组的意见提出建议,报文化部审定、批复立项。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文化安全、重大战略导向等需要国家特殊或紧急部署的有关项目,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专家委员会向文化部提出立项咨询意见。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结合专家委员会的立项咨询意见,提出有关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组成建议,组织对有关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报文化部审定后立项。第二十三条 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提升计划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
9、受公众监督。第四章 项目实施第二十四条 项目任务书是项目实施的依据。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根据项目立项批复意见,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保障,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和研究成果的管理。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技术骨干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程序报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有关信息报表,于每年11月15
10、日前上报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实行中期评估制度。实施周期在两年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目的是进一步明确项目的研究计划和目标,调整和优化项目经费和人员配置。中期评估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重点评估项目的工作状态、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和预期前景。评估意见作为项目调整或终止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的,文化部文化科技司视情况予以调整或终止:(一)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研究方案需要修改;(二)项目承担单位承诺的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三)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
11、继续实施;(四)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五)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第三十条提升计划终止的项目,原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核查备案。第三十一条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承担单位,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提升计划活动资格等处理。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五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提
12、升计划。第五章 结 项第三十三条提升计划项目的结项可采取评估、验收两种方式。第三十四条提升计划项目按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之内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提出书面结项申请,并提交项目的结项报告和全套研究资料。第三十五条 提升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仍未提出结项申请的,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将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结项。第三十六条 结项形式主要包括:会议审查结项,函审结项,实地考核结项,功能演示(检测)结项等。根据项目的特点和结项需要,
13、可以选择其中一种形式,也可联合多种形式进行结项。第三十七条 结项工作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第三十八条 提升计划项目的结项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一)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结项。(二)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结项:1项目的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2所提供的结项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3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等发生变更;4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书面说明;5项目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第六章 知识产权和资产管理第三十九条 提升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14、严格执行国家科技计划关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四十条 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资料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时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上报相应的资料和数据。第四十一条 提升计划项目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资助”。第四十二条 提升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项目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用提升计划经费购置或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精品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