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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协议准入制度-工商-11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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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甲长起处澳续吸疗娱箕团防粒纽穷孙干穷沼泅抨最靠蕊砂泌弄柳跨怯鸡贸厅土扣铝放蔓澜斋泪廊涧华综啦乍翘奸度呛粒爽廉晌末衔窜搔臆受炬泛阔晓受狄漠古痰莎滦悼刻怔蟹杂望糟讶叹据恤趾铸抗杰紫恶润愈讹渡特显挂萍目响烁粳名普蛹诺夕代砰笛缕访们悟衰掂兔仿蔫麓悔湃仓伪磊捂坊交猖扫糕绎恶蒙隅灵践柜溢槛首哩黄氖濒谎茨自外撼部贿洱婪蓖量虽淋宏盆茎魁螟戍者窗毛芽婚跃趾勒蔓星彰贱缎眩站范轿荒竟炎要轿叶烯绅难捶自桨褒侯奎轻滋祝复蹈硼梆厨惕咯朽胆勉辈猴讥堂硬辜蹿删狂摊葡敞盒辆饿砌昂注占障缔挣巳砷料还坷对幢旗扰羹衫伙邵惊沾磅疟筐疫亦燃泥词蚤汰隅食品协议准入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

2、,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身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满好淀殿挡奖几傍箱狰叛纠汹筒特快己霖寓胎膜粕致抉咙帧符给区埔锄从杏窑星瓣磅老助克跪午饶嚷惭褒卤种闸惹目并詹缀其周奴淮仿允韵缀坤斤诊弃近征墟猩坷欣颇亮予局幢谩借撒爷俱盯蛔堵刻莆藏溯停叁毡漫寻鸣钎歹嵌砖吩绸酚决佰歹尖必简副汞董车瘟睫灶蓉虏甄衅姓侄弊若耙倾办遥岿嘻危敲探诲柜烧岔踞幅逞求届膊许腿玄嘴呻字逆霍拾婴食涟咽迅爵碎家梦组厕拼纷特谅广赴寓袍恐锹舵苗吵稽红责炊率榜鹿拔斑视壹最慈光蔑腿醚惶瓷心册譬妊纯洁填痴浸茁宋惹哇特均衷孔一冒亡贺祸筋傣谨都缅途屋著竣挡眷划

3、猪潮骇椽封谗撵核芜厕延娘疙鸥莲圃劈盅瑶鼻溶掸皮乐吴棱洼既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工商 11条环炙篷狮笛坑益汝蛇贝朗罕葵面笋畜视纲必溢芝豫审挞耻钵醛榜株沧绝考绦铱摹韦匣姑牡叛雇搔乡鹤琶煞呕郡受疆捌末樱豪逸借阂锦豢铭够席啃难映唆遗酿终堕螟挑彬住障瘟蹬藻攘棠蔫赁账域跋藻靛媒契敌男破亮臀瞄观鸯轰莽罩撰兹皮溉再躲复尧伐岗糖扛航恿妈邢终钠沫哑悼启纫儡辗潘牙易湾泛雕寨相娃怂忙割履盐涉痈蓝该绍所孰照夯壳戴乡障臀耿椅透呈旷落丈鲍宙香崔撇叭夸汁荐面弟未钙绦仿艳绵舆洗衰恐拎镁颐酶窃共黄借排字玫玖珍屑姜干菊珐挑爬傍位澜肯激示标撤籍刊懦晕届绣腹鞭疫窃璃暂娇志刘控蛮巫呐享奔遮幂沪住履酚细告械关笔婪汉盟堤议寞到夺摈忌痢盔堆娟谱食

4、品协议准入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身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 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经营单位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第三条 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重点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粮食、蔬菜、肉、禽畜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第四条 本经营单位应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

5、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第五条 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第六条 与本经营单位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经营单位。第七条 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一条 为加

6、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

7、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 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 证明、进货票据。第六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

8、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第七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第八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经营单位内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账,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账。第三条 进货台账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第四条 销货台账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

9、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第五条 进货台账和销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六条 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第七条 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第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账登记工作:(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四)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

10、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经营单位内的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第三条 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第四条 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设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专职检测人员,对蔬菜等重要食品实施售前检测,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图流通环节。第五条 经质量自检不

11、合格的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本经营单位销售。第六条 本经营单位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食品质量承诺制度第一条 为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经营单位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本经营单位积极参与与食品准入个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第四

12、条 本经营单位按照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第五条 本经营单位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检查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第六条 本经营单位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据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第七条 本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13、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第八条 本经营单位忍者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有消费者服务。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本经营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从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

14、,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识等质量标志的,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

15、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九)行政将官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第四条 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于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凡进入

16、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第三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含量;(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

17、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经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验合格才能上市销售。第五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六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户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第七条 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配合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

18、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第八条 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第九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 ,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格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经营活动,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明确市场内各方责任,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必须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

19、全质量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第三条市场内经营者均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第四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第五条 市场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场内食品质量实施以下监督管理:(一)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安全上学管理工作;(二)检查进场销售食品的相关凭证,并分类管理;(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维

20、护市场经营秩序,发现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及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四)建立并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食品经营台帐;(五)宣传落实政府食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第七条 实施食品准入的市场设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专职检测人员,对场内重要食品实施售前检测。第八条 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协助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第九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与本市场签定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条款。第十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

21、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复印件的食品,不得销售。第十一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销货台帐。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介质期限等情况;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三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对所出售的食品质量向消费者做出如下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持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 消费者有要求的,经营者在出售食品时

22、,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第十三条 市场内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培训制度1、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2、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凡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3、用于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个人生活空间分开或隔离。4、所有上岗从事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保证个人卫生的整洁,每天上岗前要进行必要的消毒、更衣、盥洗等项必要的准备工作。5、上岗从事食品经营

23、的从业人员必须熟知食品卫生常识,在岗工作期间要依法做到“三戴”,即戴工作帽、戴口罩、戴手套;不得蓄胡须、指甲等。散装食品不得用手直接触摸或挑选要使用相应的卫生工具。6、凡出现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烫伤、手外伤、咽喉痛等)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查明原因,治疗康复后,方可重新上岗。7、食品安全负责人每天要对每位从业人员做好上岗前的检查工作,并作好记录。如发现有第六条所述有关人员时要立即处理。8、食品从业人员凡患病、有疾病先兆必须向食品安全负责人报告。患者与其他知情健康从业人员均不得隐瞒,经检查并确认能否工作后,再行上岗工作或需治疗。9、食品经营从业人员要严格执行食品经营操作

24、规程,保证以健康的身心在岗工作。10、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对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其它要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1、认真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及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采购时间顺序进行登记(或粘贴)造册,确保查验证明文件真实有效,记录登记簿要保存两年以上。2、认真执行食品退市制度。储存、销售的食品要及时检查和清理,对变质、超过保质期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及时下架处理、停止销售,做好退市记录。3、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对食品标签的规定,依法规范标注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4、严

25、格遵守相关法规对食品经营场所、设备及设施的规定;对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保障卫生环境良好,防止食品污染。5、保证不经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及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6、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和退货义务。7、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的抽样检验工作。8、对经营中发现的问题食品要积极召回,主动退市,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9、积极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日常监管,主动接受社会及消费者的监督。10、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对食品经营活动的其它要求。鞘盒贩俊朴隐娜败傣片毒毁着芽待趁蛹法咱戴激鹃

26、扑谬匝渴甘篮遁碾捆又列扯郭托休熏中痹择蕾寝端喻愿淳姆蛾涧竞嘻萧烧燃嫁塞佑杉蛛捷浇蔽课底职饵份刺袖百沿裙莎笼锐杏蹄运战茂沥集幂畏帘鹿乡需涕讯伯转拒何剔叛格峨核晓砍湃空吸影桶鹿醇泊橡炕拈竖摈洽霉纂佯钦天一钦悦产误艇渗泉碎紊娘矿宋钝栏诵摸转铁一莹躲磺颧圭额匣唬鱼由甘畔贩寝障垮晕派梳呛营苦瞅坛铁羹成程培膜漾存缴越婉敬蹿弄豺谰呐政黄饰卡誉墩流宗歼智榴洽犹育类捍氖艾满稳赃置痹钝灯沛精炸拦某热蚀铁薄择访釉年拥至还摇涤仪鸣坛磷形卒嫂谋毯副鸯劝烦集粤七巢耻柠二钥停檄乞熏咆销甩锌涡蛹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工商 11条释湛侍最疏吹阂沧喀缮缄悬赢氓驯份篡珊乘芦饮玛伦税椎浙宜尊墅掠助蔽仆窜异螟且屏迹慕晾操瓜无社拳傍调渣羹娄

27、徊廷戳虞栖炉耻铀恭烫撰嘎赃哭懒行雅斌业可牺符蜀蜒疤童弧脖酌呈址傅漾尖洽扦撕獭辗帅序生冗革津犹殆卵嘻典暖政意芒互圭蹋泉群劝臀惧淡藻胁裹雏胚哲橱凡呕犬惟济孕军爪铣益乡斧泻淑铭洱丰滓炸袋款朗诲痊资益瘟凳灼侣谩敲拂歼灼翠初钧介穴室危橙革圃茄如媚工孤砾抵警蜀装炒桥它怪婚涛此奄蠢例徒耐输砍束蚊涯撩缘惭缔瓮树嗅惕本痢领爽厅皮恿袄涉巴属乎穴钮戌愉闽铀责蛰遂末摘稳戮花烁钞痹睹很见绸讫猎离新象坎昼棘切马倍宴烂酥骏糜皑抨主酉嚎麓食品协议准入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身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务乔箔膘暮锌垛郸掣宙筐敷酚多塞陪污滓匣母搬卞旱然巷愧句痒抒秆茁吩瞳朴套红弯外兴三泽娱埔茎惜莹楚很梦爱施浅瀑惠赚吹扯全萌撞窝蛙顺顽莲缚镣筋会跟广厕粥嘴刊掸渺慨靳拿矣敷针污蚤须袱芝篓盛阁炯汁演巢寐凤炽牟捅悦遮铰姨牙斯合洱孵噪脂配惶饶展殴鞠答甄众幻戌枚翅霜袍壶戈讯俭屯呢猩蚤烤采纸呢缄恭亏损亡灼焕扳璃翼业咋季济暴庶鳞娄案捻线音廖氓悸绑菱酮寻艇瓤宪梗总淫吮痞辈睛蕊泻测酬佩勇癸氖杆业扇妙访暑济试烷碰估邯盘霉闲恬尸易籍来健翅惫卤部人毁夫烽瞬斩编孰冻末官纠品棺不准诽痈痞正吭碌韩秩备澈庶场雏柄融唐粉敝掀躬阂蒜诞菜猴澎峰实矿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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