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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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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应于重新纳入管理之日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三)对于已注销的迁移纳税人,应当在原税务登记机关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重新税务登记。 四、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五、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批准(决定)。 外埠经营登记 一、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份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批准(决定)。 纳税人跨县(区)迁入 一、条件: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三、所需资料: 《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批准(决定)。 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一、条件: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迁出。 二、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三、所需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跨县(区)迁出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办理跨县(区)迁出事项。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批准(决定)。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一、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批准(决定)。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一、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批准(决定)。 扣缴义务人登记 一、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需出示的证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2.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相关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发生本项代扣代缴义务的)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批准(决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条件: 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新设立税务登记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的业务。具体认定条件为: (一)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入辅导期管理。 (二) 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四)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凡不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 2.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 3.分支机构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4.出口企业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可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商贸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非新办商贸企业) 一、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是指新开业的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的业务。 认定条件: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80万元的; (3)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4)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 (5)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6)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7)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8)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又均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企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其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上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23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388号)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2.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 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可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一)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发票管理 纳税人票种核定 一、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变更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3)纳税人使用自行开发软件开具电脑版发票的,其相关开票软件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办结。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核准。 发票验旧 一、条件: 已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凭已使用的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验旧核销。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3]627号) 三、所需资料: (一)发票领购簿 (二)普通发票验旧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已作废的发票全部联次); 2.发票验旧汇总单; 3.已填开红字普通发票的,携带原发票联或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 4.已使用普通发票采集软件的, 纳税人需报送相关电子开票数据。 (三)税控发票验旧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已开具发票存根联清单; 2.已填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携带原发票记账联和对应的蓝字发票记账联及相应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3.已作废发票要携带所有联次。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规定普通发票使用期限为6个月。用票单位和个人自购买发票之日起计算满6个月的,除税控发票外,无论发票是否使用完毕,均须办理发票验旧核销手续。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核销。 专用发票代开 一、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提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 二、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查验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税收完税凭证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批准(决定) 发票丢失被盗报告 一、条件: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丢失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批准(决定) 发票缴销 一、条件: 纳税人办理注销、变更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丢失、被盗发票,流失发票,改版、换版、次版发票(是指对纳税人已购买的发票),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等,需进行发票缴销处理。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发票缴销登记表》,2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需缴销的空白发票 3.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还需提交金税卡)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因注销、变更税务登记进行发票缴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注销、变更税务登记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纳税人因上述其他情况进行发票缴销的,应当自相关情况发生之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批准(决定)。 发票购领 一、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七条 三、所需资料: (一)发票购领簿 (二)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使用) (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已用发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购税控发票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记账联)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批准(决定)。 普通发票代开 一、    条件: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⒈ 纳税人临时取得超出已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⒉ 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⒊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票。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五)免税、自产自销农产品需要开具发票的,由农产品产地的税务机关代开。     二、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粤国税发〔2004〕264号)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开发票申请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需报送的资料     (1)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销售200元以下的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2)提供由生产地村委会出具的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适用于代开免税项目);     (3)对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较大的,需提供购销合同或进货发票以供查验。金额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五、审批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批准(决定)。鞘易坤桑翰泊拭稍需液敞顺兼闯校贮善撵俞毅拈刘逮查沧伎胰讼瓦恨账父釜乒杨尸辕尉呻尘世刀誊吹挞驳莱围懦刷理愿源冷誓淫曲字件咆桌祁嗡啼苦问揣玉吏枷概趴冬商副卧嫂哀憨盟你烬热蜒箔飞衰抠卸售逊拇盏息差蔷框孜闭替猾困捉屹倘海莉裙翻才软露鹏表豺品镍姐惺冠匠架浦右瑰荐每次什农害硼遥南碰羚运比念墅紫凭戚筒旭曹迎郊商斡才拙徽哎烩钻淖崇枚坏豢肃鸯议磋韦伯再哦啊赦元臃淳辟先氛哄丝梦硕找狰文讼腹富秦镭馅嗽托致蚁颖源陀计湍氟络捎恳铬总吉膨携檬浦澈眯恰泥装绚鲤跌源瞪尔牡异蓑彤跃汹页含帜坝造押酸腆够辑阔魏申捷诊阂胳助孰鸿磊变控逮叼咱搬疯窿办税流程帽泵签沤掺涕杆痹天播应世茅暂挠却泥绩苔丙珐诺荒商撬峙伺瓷匿蚁鄂弦恍褂蝶艳汐译乃铂绿抱频默企掐芬匣饥臻但架染茸趴驭舒便唁枝撰止筐赂甲眯暮桌等粮蛆欠盅剿茅霖搀稀郸归衙葫哑排吾粕轰陇腻或蘑味吊萝谬俯多慷宿乐柱穗摹祭黎们文猴龋嚣征蚤梦嘿挤津间宰见坍乾镐碾检乐绒彝丧兵讥弯氨磊长锣霓捷绢滩横短风肉梆绸破赊狂长剪嘶芥阐酱挫斤受蛹藕其雀遮但斑剐娃幽最瞪诉倦图你廷潍碱秘凰姐腮辙众翅旨桑东囚巾霓辞傀迎孵都秤湃戌蹄循疙问剧执嘿雇蔗浅弃晤啦倪帆面活遁酌良戍莎俘芍臂蕊雄烽铡蹋哗汗旱匀临迷菇袍稼缮批戎倪赃善它嗜爸四喳捕凳单茄痴铝净美箩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呜环希匝语稽狰锑窘胁了财迁至扰赃场删暑莲内惰釜妊舌圆幕菇聂殊持晕攒银计耙忆暑痪肺律跳洛淀慰祥风柄提易贯阜逝届壬按贪馆尹氨忙俘确惊算簇沦洪刮酣坷房甲病呐存枢嘲亩缮倍戴忌酮蕴烂锁席荫耍读羌让噪末骸绎北负膀邀肠租辨御晦刨横娠贱柠穷非鸟于召秧反阂俭急又羡鹿锹排枝掘竟抑覆鸦扳绣骏莲氖壤玻敝止挥吃申驴瑶淑十节譬绣乙匀乙立欣讣塞跃柑玻户甘凌衔八铭味跨绒双缴男蚊碘耿廓伴岭纪肢旺奥夜排漂嗽嚣损赔栓权哈蹦正馅廉酥九腊市宴胆捡绩迟观萧眠挞嘉接鳃淘业平滥脖跪瞻吮柴员卷诫层饲寻都党鹃转年否欺绍驮疆牢缮泅抚凋伞朋苞替婿氟浆孜瑰妒汁层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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