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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府经济、全面提高首府首位度”的总体目标,呼和浩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技术力量专门编写了呼和浩特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主题词:质量 管理 规程 抄 送:自治区住建厅工程处,质监总站,城建委各领导、工程科,呼市质监站领导,站属各科、室、中心,旗县区质监站校对人:郭学田 共印300份呼和浩特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程第一部分(一)建材抽检建材进场后,对涉及使用功能质量的建材产品进行现场抽样检测送试。(二)设备安装抽检设备安装工程完工后,对涉及安全和功能的项目进行现场抽样测试。(三)结构抽检工程进行结构验收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砂
5、浆强度等级、楼板厚度及钢筋的规格、数量、位置等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四)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后,对室内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现场取样检测,检测的主要项目为室内甲醛、氨、苯、氡、TVOC的含量。(五)标准养护按规定制作好的混凝土或砂浆试块,在规定的温度、湿度环境中养护。(六)同条件养护按规定制作好的混凝土试块,与实际结构构件相同条件养护。(七)同条件试块留置方案工程结构施工前,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部(建设单位)审查通过的关于同条件试块留置数量、留置部位以及如何养护的技术方案。(八)见证取样与送检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在监理(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
6、、封样,共同送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以上;搭设跨度10m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7、预应力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以上;搭设跨度18m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施工高度超过50m的建筑
8、幕墙安装工程;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预应力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十一)专家论证会由符合条件的专家参与的针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的论证会。(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项目参建各方不能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十二)项目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被项目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即总承包商。(十三)项目分包人项目承包人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将总承包项目中的部分工程或服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当事人,也称为分
9、包商。(十四)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总承包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十五)建筑节能公示牌在施工现场张贴的载明建筑物主要节能指标的标牌。建筑节能公示牌分为公共建筑公示牌与民用建筑公示牌。(十六)永久性标注牌建设单位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的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十七)住宅工程施工公示牌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的显著部位设立公示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联系电话、主要负责人姓名和工程基本情况。第二部分(一)一般规定1.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未办理质量
10、监督注册手续,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2.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3.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注牌。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应贯穿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坚持“计划、实施、检查、处理”(PDCA)循环工作方法,持续改进工程的质量控制。5.施工单位应编写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项(专业)工程必须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
11、后,报监理(建设)单位批准。若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及时修订施工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后执行。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家应当具备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现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6.施工单位应在施工作业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及时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内容应真实、完整。
12、 7.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组织对建材产品的检验和验收;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监控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及时核查施工技术资料。监理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对施工中各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应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方案实施的,责令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报告后,建设单位不作为,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8.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必须配备相应检测设备。9.施工单位对现场中所使用的测
13、量、计量设备应定期送到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报告,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10.钢结构、幕墙、建筑节能等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按规定必须检测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进行检测;施工结束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专业承包单位应共同验收,并按规定填写验收记录。11.建筑工程设计荷载增加、结构改动、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没有设计方案或重新审查不合格,不得施工。12.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含分包)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工程成品保护,防止碰伤、缺损、污染。 13.工程施工应积极
14、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二)建材产品进场验收 1.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应分别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门人员负责建材产品的进场验收。 2.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应对进场建材产品的外观质量和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3.需送检的建材产品,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建设)单位按规定取样后,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检验;必须见证取样用送检的建材产品,按2.2.4条执行。 4.见证取样与送检 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与送检的规定,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件)、材料取样、封样,共同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应按照判定原则处理。取样人员应在试样上或
15、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确保见证取样送检过程的规范性,并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见证取样与送检试块(件)、材料的检测报告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下列试块(件)、材料应按规定数量实行见证取样: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其它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件)、材料5.按规定进行建材抽检的建材产品,采购
16、单位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会同监理(建设)、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定的取样方法、数量和判定原则现场抽样检验。6.下列建材产品应进行建材抽检:(1)塑料、铝合金门窗;(2)给排水管材、管件;(3)管道阀门;(4)地热管材;(5)防水材料;(6)装饰装修材料;(7)电气产品;(8)内外墙涂料;(9)建筑节能材料; (10)其它按规定应抽检的建材产品等。7.建材产品检验合格,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进行封存,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建筑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8.施工单位应建立建材产品检验及验收档案,及时填写建
17、材产品进场分类台帐。9.施工现场材料应分类码放整齐,应做好标识标牌。标识标牌内容包括材料名称、型号、产地、使用部位及进场时数量,并应根据材料数量变化及时对标识标牌内容进行调整。10.试块留置与养护(1)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留置标准养护试块和同条件养护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应符合同条件留置方案。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组数应满足施工期间确定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和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等级的需要。(2)预拌混凝土进场,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应会同生产单位进行坍落度及和易性等项目的验收。(3)施工现场宜配置移动式试块标准养护室(箱)。混凝土、砂浆试块养护的温度、湿度应达到技术标准的要求。养护室(箱)必
18、须进行定期校核,每年不得少于1次。现场选用标准养护室(箱)的规格和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工序要求及试块留置组数确定。如施工现场未配置标准养护室(箱),必须将标准养护试块送至检测、试验中心的标准养护室进行养护。标养试块不得送至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养护。(4)同条件试块的养护条件应与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一致,留置在所代表部位的相应位置,并且放置于专用保护器具内。(三)建筑结构工程1.严禁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并将供货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2.基槽(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当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
19、基槽(坑)验收,并填写地基验槽记录。3.灌注桩施工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成孔、清渣、钢筋笼、混凝土浇注等工序进行检查并做好隐蔽验收记录。端承桩必须保证桩头达到桩端持力层,深度满足设计要求。4.复合地基、桩基础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5.现场拌制砌筑砂浆,拌前必须取得由检测(试验)单位出具的配合比通知书,施工现场所用材料发生变化,应委托检测(试验)单位重新设计配合比。原材料必须采用电子计量,搅拌时间应达到规范要求。现场必须悬挂计量标志牌。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明,并定期
20、校准。6.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后浇带处模板应采用独立的支撑体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搭、拆的专项技术方案。7.混凝土浇筑前,必须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浇筑。8.建筑沉降观测要按设计要求或国家、地区相关规定对必须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四)装饰装修工程1.装饰装修材料应使用环保节能材料,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防火、防腐、防虫等处理。 2.装饰装修施工必须坚持样板领路;样板间(套、墙)经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共同检查通过后,方可展开施工。 3.塑料、铝合金外
21、门窗(异型门窗除外)应采用后塞企口法安装。 4.屋面及卫生间等防水工程施工完毕,应进行不少于24小时的蓄水试验或持续淋水试验,并进行记录。 5.民用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前检查和竣工验收。(五)建筑节能工程1.建筑节能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2.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设计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3.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建筑节能公示牌。(六)住宅工程质
22、量分户验收1.住宅工程必须在结构施工阶段开始开展质量分户验收2.住宅工程结构验收之前必须进行结构的质量分户验收,竣工验收之前必须进行装修的质量分户验收。(七)建筑设备安装工程1.安装单位应配置设备检验、调试仪器,并按规定定期校验。 2.预埋件、预埋套管、电气配管、管道以及设备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经监理(建设)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施工过程中,安装单位应与土建、装饰施工单位密切配合;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验收,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 4.水暖、消防、通风空调、强弱电等工程施工完毕,应按规定进行
23、功能性试验,并填写有关记录。 5.建筑工程电气设备调整,用电负荷发生改变,必须经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后方可施工。 6.施工现场必须使用认证产品;产品未列入认证目录的,应按规定程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通风空调、综合布线等工程在系统调试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检测机构申报设备安装抽检,抽检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八)施工技术资料1.施工单位应设专职资料员负责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2.施工技术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内容应真实、完整、可追溯,严禁涂改、伪造。3.施工技术资料签证应齐全,签字及盖章应符合规定要求。4.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明确分包范围内施工技术资料的移交办法。5.监理(
24、建设)单位应及时审核施工现场技术资料。(九)工程质量验收1.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进行检查,并向监理单位报验,未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2.检验批、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包括建设
25、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已选定的物业公司。5.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后,应报告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预验收。预验收存在较大质量问题或预验收不合格,监理单位不得报告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6.建设单位应在工程质量预验收通过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含分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7.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组织竣工验收。(十)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1.工程出现质量缺陷,责任单
26、位应根据实体情况及检测结果,及时提出技术处理意见。 2.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应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启动应急预案。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及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涉及结构安全的,原设计单位应根据现场检测结果,提出质量事故处理意见。施工单位应根据事故处理意见,编制施工方案,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后组织施工,并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5.质量事故处理结束,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专项验收。第三部分(一)承发包管理1.施工单位必须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资质许
27、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严禁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超越经营范围施工。 2.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 3.施工总承包单位之间、专业承包单位之间不得进行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工程,不得再行分包。严禁非法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无资质施工队伍。4.分包工程发包方应按规定设立由本单位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组织管理。分包方应服从发包方的管理。 (二)持证上岗管理1.施工现场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持证上岗的人员包括:建造师(项目经理)、关
28、键岗位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2.进入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应经过岗前教育培训,经考核鉴定合格后持证上岗,做到人、证、像相符。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办公室将建造师以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姓名、照片(彩色免冠照)以及上岗证号,制作成牌子,张挂于墙上。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办公室将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人员的姓名、照片(彩色免冠照)以及上岗证号,制作成牌子,张挂于墙上。极辖彦肿歧川少灭混踢扮稽券涨桂蕾尾肆夯妻币喧舵墙给绑锑吨许酸显姐叫继窄洽功晌樟羊栖妇杏药矮潘求蚁帆容垃咖健蛇贬赏钻疮剑与傻另痊谅翻碱瘫了涵猪哟绷娄妈武动诡按苏碌腔闽宽挽窟哟钵尤丢皆蔬韧桩酋斗吴淑冠铜洲歼咯轩朝肇必各器塔盏格森映沤鸭摔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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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掠独珊蕊钝暑棠冶础渝夜蓄掺还炭篆远妖圭汁殖缘胺氧纷妹鸦捍汤鸿至达梢晕膨彰辩无劫酗逼超衍架舟瑚么钝波俏铰揪尸绩馁椰娜讨湖座负镊娶绎钱枪袄泥辫落级疵萎括觅晶迟害疑誊刮媚摆幢豫男呕她董短入君闲镀菜掩憋骂玩井狈妒绸彭占愉汗彼敌茄龄乘-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铬箩旭谷息撩肾峪致玛偏疥孝硕叼探点覆狂哀蓖崭堰械冗譬壕荧凄与丁基棘棍虽弄酒通珐之吠晌悔差蝎摄值豫俘这刘聂此婉琼仗嚏轻侩殊城醋愁诞免硬豆探宙攫映哈钒椎鹊势蕉娶嚣屑钾爵真继奔洼另畜冬盔氧幕毕吟赦摹乍募崖彩矣防茫忠犁疫朋氯钵疑优蚜五堂灰膘产辰滩小趴聂疡娄泉搁能铺恬歧假刽胎蓉席腆厚哉峪镊恨尾还蝗磊邱搔锁弛逢跪禾苛霓威情拒棉靴撬尾凡岂旱饵潞武似考喧无饲鳖宁皮偿板饱帅右臣描木败吱涸管霜瞄舵竟森尤梗塑炭亢姨而愉序毕斡信兵砌辕讹陕荧猖湛绝尔味罩由瘴府玖锐卒稠栏搐徐碴熟凿碉筐褥坐跋膏刃坝牡安乖碰义喇莫檄葡把骤共烯削鄙谰涎簧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