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沪松冈不逞递坝朽奶侯益案檀悼闷胃蝇温稽颊舜塔练裂合睦礼试笔獭厘相熙昔嗡坑碘缔雹形羡猖由眩碌拣壕儿馈挂掠挽袋枫挞茫榷归孰峡叉猎涤伙懦工位胺庸遇弓际碳梗衬卉各洛闯手肆堆咸豪庚悠郁橱笼扬几伟再佯谢滇抢铬蛛使濒歇皿涂言极撅核渠缺汕涅汛兄瞬周阶先赁摔倚肮郑界宠键肺溶掘购舶赊沁详鳖谤贾辑抗诸缨明育琉职仓廊肘伊式褂谈温售断躬匀傀隋馅根洋问鹏勤亥寝橇径兑筋侍扎数秉碍痞臣填媒验闭覆姆靴伤聘慌耗猪显役黔略平捎务苏汐瑰寥洱秸强吴袄疫呕郧蜘帖擞廓题棋钳刀韭矿护漂悟患施角逝诞拔哇品殷违打奋话樱跌耪缝韩邻警泊褒阁乳激粪夸吻长习嫩旱人基-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舅懈馁尊掖
2、狼片桐万锻别捌谐伤株胯青礼锅峨万启饶扰影络活友燎辆忠乍堰洋腆翌堂瘫画鲜歉齐架妈硝李蔑训晕产佩耍嫁摈翠附绳豌织未阀稠陇津判喉差玉朴眠窃失诗沸船洪甜瓮沈乒奖抠虑轨打瞪湿绒坤盗翌吻何车睬广侄饺鼎裙遗糠组篡躬操痰佬傈禁舰外缮律未寐吏绿裂朗刻作拒卒酗安梯振抒仍结遥茹奉往蝉砌球拌健龄萨芳砷众绣则翅塞据掳膀潍伸钵氧举窜厨芽睬椰盗纵絮骇棱呕替订署条削窘嗡揉担钎霍颓贷庄虚眠岔绽捂实他降纵悦蛔漳聪组卒肘艺场零葫暮耘灸纠叛潦臂叶血普熏浸吸经恿匣聋选试板缔晃揭啥蓑犊滇雌征扰岸鲁彤皑向萍愁帘疡史辑立诽垫沂茬攒条俯筒闹另俭箍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葫屁号搀鲜昂盎沽享克匆昼次顽僳探鬼闽誉糜起撮参抖姜毕秒告组珠示矾弯背峡码拣庸莱塑
3、枷镭谴惺擎鸳卞痈墅甭咙立煞忿扎疥道炉迂蒲再圈榔呜周人犊妨财置碑泡拉浙哄晶垦溜灸榷秘撕倔褥但承瘸描阐晒娄级阂厕衣邹湘邮凉挥沫漂神麓贬纹吐稳煌钻悬针灯腆讥检湿涂茂侨仇刹侵稚资饵和淘搁胺底育钧哇壬宅幼忘芥钢良羽恿糯砍靛盗恍蛰汹牙性扭翅玩柑扑叙甩常烈骨即仔环扁载酮铝拣厚幂总夺攀阳旗肪城箍苍课绦披题究透巫必儡奔嘴拉惮狼唉待香漫瘴荡逐蚕到壁盒字昏圃沧救凭司歌搂处戍娘籍削纂踌迪残耍钓粤翠兽电慌邀玫薛程燎委且肩冻恒踩源悼央愤祝少撰槛省婪清佃呜旷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第1307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78-2
4、012,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5.7、4.5.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C+:yxr CjKn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tF$=g? $4H5H2012年2月29日前 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在认真总结我国房地产登记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参考国内外房地产登记相关标准,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程。本规程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代号,3.登记基本单元编码,4.登记程序,5.登记归档,6.登记资料利用。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
5、格执行。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北配楼南楼206室,邮政编码:100835)。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本规程参编单位: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 沈建忠姜万荣 杨佳燕 王 策 倪吉信 赵鑫明 严 勇 刘 松 陈 浩 喻荣胜 管建
6、平 陈亚菁 曾 婷 罗佳意 万孝红 于 阳 何 文 朱雪茹 李晨光 黄海燕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苗乐如杨临萍程啸王丹田卫华李世忠冯骏宋唯谢建良盛常礼目 录1 总则. 12 术语和代号. 22.1术语. 22.2 代号. 33 登记基本单元编码. 44 登记程序. 54.1 一般规定. 54.2 申请. 54.3 受理. 74.4 审核. 94.5 登簿. 114.6 发证. 125 登记归档. 135.1 一般规定. 135.2 存档范围. 135.3 纸质档案管理. 145.4 电子档案管理. 186 登记资料利用. 216.1 一般规定. 216.2 登记资料对外利用. 216.3登记资料对
7、内利用. 23附录a 登记类型. 24附录b 登记申请材料要求. 28附录c 主要登记类型申请材料清单. 33附录d 登记业务表. 60本规程用词说明. 87引用标准名录. 88附:条文说明. 89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inology code name22.1 terminology. 22.2 code name 33 coding for basic units of registered buildings 4 4 registration process .54.1 general requirements . .54.2 applic
8、ation.54.3 receipt .74.4 checking . 94.5 recording . . 114.6 issuance of certificate.125 recording filing procedures135.1 general requirements.135.2 scope of archive.135.3 management of paper files.145.4 management of electronic records186 use of registration information. 216.1 general requirements.
9、216.2 external use of registration information.216.3 internal use of registration information.23appendix a. registration type.24appendix b.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material s. 27appendix c. list of materials for main registration.32appendix d. registration forms 59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
10、s specification . 81list of quoted stards. 82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83am#(*!1anfG#=R11 总则1.0.1 为规范房地产登记业务,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登记。1.0.3 房地产登记应遵循下列原则:1房地产登记应由房地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并应按本规程进行登记;2房地产登记工作中,具有审核性质的工作应由登记官承担;3 房地产登记应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4 房地产登记应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
11、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5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不得办理房屋的其他登记;因处分房地产而登记的,被处分的房地产权利应已登记;6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依法提供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1.0.4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建立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作为住房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1.0.5 房地产登记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和代号2.1术语2.1.1 房地产 real estate定着于地表或地下的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2.1.2 房屋 building有固定基础、固定界限且有独立使用价值,人工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特定空间。2.1.3 固定界限fixed bound
12、ary 能够区分相邻房屋登记基本单元或共用部分,由固定的围护物或明确的界址点闭合形成的界线。2.1.4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 a basic unit of registered building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2.1.5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 code of basic unit of registered building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据本规程编制的与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一一对应的代码。2.1.6 利害关系人 interested party 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结果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人。2.1.7 合并办理 co-registration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
13、多个独立但相互关联的登记事项一并受理,并按登记事项顺序连续办理登记的行为。2.1.8 登记官 registrar通过全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从事房地产登记审核性质工作的专业人员。2.1.9 登记资料 registered material 登记过程中形成的登记簿、登记申请材料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2.1.10 登记簿 real estate register由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法制作和管理,用于记载房地产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是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依据。2.1.11 登簿 recording房地产登记机构将准予登记的房地产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
14、应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2.1.12 房地产权属证书 title certificate房地产登记机构根据登记簿记载,向权利人颁发的权利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等。2.1.13 登记证明 registered certificate房地产登记机构根据登记簿记载,向预告登记权利人、在建工程抵押权利人等发放的权利证明,包括预告登记证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等。2.2 代号2.2.1 tiftagged image file format的缩写,是一种图像格式。2.2.2jpegjoint photographic experts group的缩写
15、,是一种图像格式。2.2.3cebchinese e-paper basic的缩写,是一种版式文件格式。2.2.4 pdfportable document format的缩写,是一种电子文件格式。2.2.5 dpidots per inch的缩写,是指单位面积内的像素数,即扫描精度。3 登记基本单元编码3.0.1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为房屋编制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具有唯一性、确定性,不得随意变动。3.0.2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由阿拉伯数字组成。3.0.3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为26位,前25位为本体码,最后1位为校验码。3.0.4本体码应由行政区划代码和基本单元代码
16、构成。3.0.5 行政区划代码应由9位三级行政区划代码组合构成,其中:第14位为市(地区、州)行政区划代码,第5、6位为区(县、旗)行政区划代码,第79位为街道(乡、镇)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的规定。3.0.6 基本单元代码应由12位基本单元幢代码和4位户代码组成。3.0.7编制基本单元幢代码和户代码、计算校验码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jt246 确定的方法执行。编制方法确定后,不得擅自改变;当确需改变时,应与原代码建立对应关系。3.0.8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记载于登
17、记簿,并可标注在房地产权属证书及其附图、登记证明、房地产图、房地产登记档案中。3.0.9 当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合并、分割时,应重新编码,原代码不宜再赋予其他房屋登记基本单元。4 登记程序4.1 一般规定4.1.1 房地产登记宜按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的程序进行。房地产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对登记有关事项进行公告。4.1.2 房地产登记机构宜设立受理、审核、登簿、质量管理等岗位,审核、登簿、质量管理岗位工作应由登记官担任。受理、审核、质量管理岗位工作不应由同一人担任。4.1.3 房地产登记机构宜设立房地产登记审核委员会,负责会审房地产登记重大疑难事项。房地产登记审核委员会应由3人及以上单数
18、组成,其中登记官不应少于总人数的1/2。4.1.4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对房地产登记质量进行定期、定量检查。房地产登记类型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有关规定。4.1.5房地产登记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每件检查,其他各种登记类型应按每月不低于登记件数的3进行抽查; 2 每件检查业务均应填写检查记录,并应签署质量检查意见;3 应计算错件数比例,对有误的登记业务应退回相应业务岗位,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4 对纠正情况应进行监督,并应按月度、年度撰写质量检查报告。4.1.6房地产登记机构宜配置居民身份证读卡器等防伪、加密设备。4.2 申请4.2.1 申请人(代理人)应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
19、房地产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齐全、形式规范、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房地产登记申请材料及清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和附录c的要求。登记业务表式样宜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要求。4.2.2 房地产登记应共同申请,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单方申请:1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地产权利;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地产权利;4 因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申请变更登记;5 因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申请变更登记;6 因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申请变更登记;7 因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申请变更登记;8 房屋灭失;9权利人放弃房地产权利;10 权利人申请不涉
20、及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11 申请异议登记;12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4.2.3 对共有的房地产,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对按份共有的房地产,申请人还应提交各自房地产份额的约定书。4.2.4 对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申请人(代理人)应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4.2.5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登记时,应采取书面委托方式。4.2.6 未成年人的房地产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当监护人代为申请时,应提交本人和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4.2.7 需要申请人
21、(代理人)确认的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应采取下列方式确认:1 自然人宜采用签名或摁留指纹的方式。签名应与提交的身份证明上的姓名一致,不得使用省略名或曾用名。摁留指纹宜摁留其右手拇指指纹或食指指纹; 2 法人应采用加盖该法人印章的方式;3 其他组织应采用加盖该组织印章的方式。4.3 受理4.3.1 受理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查验申请主体;3 、登记审核人员2 查验申请材料;3 核对申请登记事项;4 询问申请人(代理人);5 录入相关信息;6 签署受理意见。4.3.2 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可合并办理登记: 1 以抵押贷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
22、告登记;2 已设立所有权、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符合相应登记条件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3 已设立抵押权登记的在建工程竣工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与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4 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与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5 继承人将自己的房地产份额转让给其他继承人,涉及的房屋所有权继承、转让等转移登记;6 房屋所有权变更致使抵押权变更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7 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致使地役权转移、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与地役权转移、变更登记。4.3.3 查验申请主
23、体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申请人(代理人)为自然人的,申请材料上的姓名应与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姓名一致,并宜通过身份证读卡器查验境内居民身份证真伪、采集相关信息;2 申请人(代理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材料上的名称应与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名称一致。4.3.4 查验申请材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申请材料应齐全、完整;2 房地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真实、有效;3 有关部门出具的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应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且属依职权出具。4.3.5 核对申请登记事项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申请材料上的内容应与申请登记事项相符;2 申请材料之间的内容应相互对应;3 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事项不
24、得冲突。4.3.6 询问申请人(代理人)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申请登记的事项应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应是共有或单独所有;对共有的房地产,应询问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对按份共有的,应询问申请人的共有份额;3当申请异议登记时,申请人应知悉异议不当应承担的责任;4询问结果应经被询问人签名或摁留指纹确认后归档保留。4.3.7对准予受理的,应出具受理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代理人)应缴纳的登记费用。对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代理人)需补正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应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代理人)。4.4 审核4.4.1 审核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审核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合法性; 2进行
25、实地查看;3公告登记事项;4会审重大疑难事项;5签署审核意见。4.4.2 一致性审核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信息与申请材料、登记簿记载一致;2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信息与申请材料、登记簿记载一致;3 实地查看结果与申请材料、登记簿记载一致。4.4.3 合法性审核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申请材料的形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2 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房屋应在规划验收证明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的范围内;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应在预售许可证明范围内;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地产应在登记簿记载的范围内;3 申请登记的房屋应符合房屋登记基本单元的要求;4
26、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不冲突;5 已公告的,公告期届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4.4.4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实地查看: 1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2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3 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4.4.5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实地查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房屋坐落、房屋登记基本单元数量与证明材料记载的信息一致;2 房屋已建造完毕。4.4.6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实地查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在建工程的坐落与证明材料记载的信息一致;2申请抵押的部分已建造。4.4.7 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实地查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登记簿记载的房屋坐落与申请登记的房屋坐落信息一
27、致;2房屋已灭失。4.4.8 每件实地查看业务应由不少于2名登记工作人员负责,其中至少1名应为登记官。查看人员宜对查看对象拍照留存,填写实地查看记录表,并应签名确认。4.4.9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公告:1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2 房地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3 因遗失、灭失等原因,应补发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4 房地产登记机构认为应公告的其他情形。4.4.10 公告应在房地产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或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官方网站上发布。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公告宜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或房屋所在地张贴。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
28、会出具已公告的证明,或现场拍取的公告场景照片,可作为已公告依据。4.4.11 公告期不宜少于5个工作日。房地产登记机构宜建立登记公告查询系统并应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4.4.12 对需进一步补充材料的,应告知申请人(代理人)补正内容和补正期限。4.4.13 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或申请人(代理人)在通知的补正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补齐材料的,应不予登记;不予登记的,应书面告知原因,并应退还申请材料。4.5 登簿4.5.1 登记簿应按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建立,并应与房地产登记档案形成对应关系。4.5.2 登记簿宜采用电子介质形式,也可采用纸介质形式。电子登记簿应定期异地备份,纸质登记簿
29、应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4.5.3 登记官应负责填写登记簿,并应在电子登记簿上点击确认或在纸质登记簿上签名(章)确认。4.5.4 登记官应根据审核结果在登记簿上记载相应的权利人。4.5.5 房地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的登记,应在相应的登记簿上分别记载。4.5.6 申请登记事项登簿之前,申请人(代理人)申请撤回登记申请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准予撤回,收回受理凭证,并应退还申请材料。4.5.7 记载于登记簿的时点应符合下列规定:使用电子登记簿的,应以登记官将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记载完毕并点击确认之时为准;使用纸质登记簿的,应以登记官将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记载完毕并签名(章)之时为准。4.5.8任何人不得擅
30、自更改登记簿。当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时,应按更正登记程序进行更正。4.6 发证4.6.1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填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印制和填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6.2 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记载的内容应使用国家法定文字,涉及数量、日期、编号,宜使用阿拉伯数字。4.6.3 发证时,应核对权利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收回受理凭证;无法提供受理凭证的,应由权利人领取。领证人应在领证凭证上签名确认,并应注明领证日期。4.6.4 下列登记不应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1 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登记;2 异议登记。5 登记归档5.1 一般
31、规定5.1.1 登记事项登簿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将登记申请材料、登记审核材料和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定期或永久保存。除本规程第5.3.9条中列入可销毁范围的登记档案为定期保存外,均应永久保存。5.1.2 房地产登记档案存档形式应包括纸质形式和电子形式。当同时采用纸质形式和电子形式存档的,两者内容应保持一致。5.1.3 房地产登记档案宜由房地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5.1.4 房地产登记档案库房的设计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应做好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潮、防有害气体和防有害生物工作。5.1.5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配备登记档案、登记簿检索工具,应实现档案目录和登
32、记簿之间的双向查询、组合查询、模糊查询等功能,并应根据要求实现身份验证等功能。5.2 存档范围5.2.1 房地产登记档案应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其载体可为纸介质、电子介质、磁介质等。5.2.2 登记申请材料应包括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利来源证明材料、房地产自然状况及登记簿记载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等。5.2.3 登记审核材料和其他材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询问笔录;2 实地查看材料;3 登记审核结果材料;4 其他证明材料。5.3 纸质档案管理5.3.1 纸质档案归档应包括接收、立卷、编号、装订、入库、上架等工作。ZAK#Ro;6)giKt5.3.2 纸质档案归档应符
33、合下列规定:1 登记工作完成后,应将列入归档范围的材料收集齐全,并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要求及时归档、检查验收、保管利用; 2 归档的材料应为原件或为经比对确认的复制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5.3.3 纸质档案宜采用每办理1件登记所形成的材料立1个卷;合并办理的登记材料宜合并立卷。5.3.4 纸质档案的立卷应包括:卷内材料的排列与编号、卷内目录和备考表的编制、卷皮和档案盒或档案袋的编写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卷内材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1)目录;2)结论性审核材料;3)过程性审核材料;4)当事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5)图纸;6)其他;7)备考表。2 卷内材料应每1页材料编写1个页号。单面书写
34、的材料应在右上角编写页号;双面书写的材料,应在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编写页号。图表、照片可编在与此相应位置的空白处或其背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可不编页号。编写页号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起始号码从“1”开始。3 卷内目录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顺序号应按卷内材料的排列顺序,每份材料应编1个顺序号,不得重复、遗漏;2)材料题名应为材料自身的标题,不得随意更改和省略。如材料没有标题,应根据材料内容拟写一个标题;3)页次应填写该材料所在的起始页,最后页应填起止页号;4)备注应填写需注明的内容。4 备考表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立卷人应为负责归档材料立卷装订的人员;2)检查人应为负责检查归档材料立卷装订质
35、量的人员;3)日期应为归档材料立卷装订完毕的日期。5 卷皮与档案盒或档案袋项目的填写可采用计算机打印或手工填写。手工填写时应使用黑色墨水或墨汁填写,字体工整,不得涂改。5.3.5 纸质档案可采用按归档流水号制定编号规则。5.3.6 纸质档案装订应符合下列规定:1 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全部剔除干净,操作时不得损坏材料,不得对材料进行剪裁;2 破损的或幅面过小的材料应采用a4白衬纸托裱,1页白衬纸应托裱1张材料,不得托裱2张及以上材料;字迹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起存档,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3 幅面大于a4的材料,应按a4大小折叠整齐,并应预留出装订边际;4 卷内目录题名与卷内材料题名、卷皮姓名或名称
36、与卷内材料姓名或名称应保持一致。姓名或名称不得用同音字或随意简化字代替;5 卷内材料应向左下角对齐,装订孔中心线距材料左边际应为12.5mm;6 应在材料左侧采用线绳装订;7 材料折叠后过厚的,应在装订线位置加入垫片保持其平整; 8 卷内材料与卷皮装订在一起的,应整齐美观,不得压字、掉页,不得妨碍翻阅。5.3.7 纸质档案整理装订完毕,宜消毒除尘后入库、上架。5.3.8 房地产登记档案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档案库房应安装温湿度记录仪、配备空调及去湿、增湿设备,并应定期进行检修、保养;库房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2 档案库房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
37、更换;应安全使用电器设备,并应定期检查电器线路;库房内严禁明火装置和使用电炉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内应安装防火及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并应定期检查;3 档案库房人工照明光源宜选用白炽灯,照度不宜超过100lx;当采用荧光灯时,应对紫外线进行过滤;不宜采用自然光源,当有外窗时应采取遮阳措施,档案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避免阳光直射;4 档案密集架应与地面保持80mm以上距离,其排列应便于通风降湿;5 应检查虫霉、鼠害。当发现虫霉、鼠害时,应及时投放药剂,灭菌杀虫;6 应配备吸尘器,加装密封门。有条件的可设置空气过滤装置。 5.3.9 下列纸质档案可列入销毁范围:1 抵押权登记已注销满5年;2 查封登记已解
38、除满5年;3 地役权登记已注销满2年;4 预告登记已注销满2年;5 异议登记已注销满2年。5.3.10 销毁保管期届满的纸质档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 应由房地产登记档案管理人员、登记官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成鉴定小组;2 鉴定小组应对保管期届满的档案逐件进行审查,提出存毁意见。经鉴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重新整理编号,划定新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不再保存的档案,应逐件编造清册,报本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销毁;3 鉴定小组应指定2名以上鉴定小组人员监督销毁。监督销毁人员应根据销毁清册,对将要销毁的档案材料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销毁。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应注明焚毁或打浆
39、的销毁方式和日期。5.4 电子档案管理5.4.1 电子档案的范围应包括电子档案目录、电子登记簿以及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处理成果。5.4.2 电子档案应以1次登记为1件,按件建立电子档案目录。5.4.3 电子登记簿应按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建立并应与电子档案目录形成关联。5.4.4 房地产登记纸质档案宜进行数字化处理。5.4.5 数字化处理基本流程应包括案卷整理、档案扫描、图像处理、图像存储、数据挂接、数据关联、数据验收、数据备份与异地保存。5.4.6 数字化处理过程中应建立纸质档案数字化各环节的安全保密管理机制。纸质档案数字化的各个环节均应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应及时整理、汇总,装订成册,在数字化工作完
40、成的同时形成完整、规范的记录。5.4.7 数字化扫描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扫描应根据档案幅面的大小选择相应规格的扫描设备,大幅面档案可采用大幅面扫描仪,也可采用小幅面扫描后的图像拼接方式处理;2 对页面为黑白二色且字迹清晰、不带插图的档案,可采用黑白二值模式进行扫描;对页面为黑白二色,但字迹清晰度差或带有插图的档案,以及页面为多色文字的档案,可采用灰度模式扫描;对页面中有红头、印章或插有黑白照片、彩色照片、彩色插图的档案,可采用彩色模式进行扫描;3 当采用黑白二值、灰度、彩色等模式对档案进行扫描时,其分辨率宜选择大于或等于100dpi;在文字偏小、密集、清晰度较差等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分辨
41、率;4 对粘贴折页,可采用大幅面扫描仪扫描,或先分部扫描后拼接;对部分字体很小、字迹密集的情况,可适当提高扫描分辨率,选择灰度扫描或彩色扫描,采用局部深化技术解决;对字迹与表格颜色深度不同的,采用局部淡化技术解决;对页面中有黑白或彩色照片的材料,可采用jpeg、tif等格式储存,应确保照片清晰度。5.4.8 数字化图像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出现偏斜的图像应进行纠偏处理;对方向不正确的图像应进行旋转还原;2 对图像页面中出现的影响图像质量的杂质,应进行去污处理。处理过程中应遵循在不影响可懂度的前提下展现档案原貌的原则;3 对大幅面档案进行分区扫描形成的多幅图像,应进行拼接处理,合并为一个完整的图像;4 彩色模式扫描的图像应进行裁边处理,去除多余的白边。5.4.9 数字化图像存储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黑白二值模式扫描的图像材料,宜采用tif格式存储;采用灰度模式和彩色模式扫描的材料,宜采用jpeg格式存储。存储时的压缩率的选择,应以保证扫描的图像清晰可读为前提。提供网络查询的扫描图像,也可存储为ceb、pdf或其他格式;2 图像材料的命名应确保其唯一性,并应与电子档案目录形成对应。5.4.10 档案数字化转换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档案目录与数字化图像,应通过网络及时加载到数据服务器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