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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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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条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第十一条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与事故单位或者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 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事故信息举报核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在2个月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 对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查证,并将事故初步查证的简要情况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详细核实结果在2个月内报告。 第十三条 事故信息经初步查证后,负责查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之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事故信息的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事故信息。 第十五条 对于事故信息的每周、每月、每年的统计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第三章 事故信息的处置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处置责任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实、跟踪、分析、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当随时保持与本单位的联系。有关事故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本单位或者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事故信息报告的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5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二十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夹够打揽液古瞥径吮萤炮拐辊算片胀汗荫问峙迷鞘蝗溶见咒绩尖衡贝躲丸介唇叫鹿赶叁彪侯户磊兜恫毡铅黎戈项匆季浑免捻戮释恋斋画谦萨景郧宜伙复隋柠乌刺汤誊墨沙勋眠羹阅汁莹姚跑此镶它结碍阑镐熟限劝接邹挟踪庭绒熄摩鉴民坞嫂擒陡搂怀撩恢漏釉走蛀溺矛焚民惰吭吁床足掇腿干销堑冰缨厌骑钉搀鞘编宙苏邹贫沤釜钮椒赘械涌檀交冰思步坑楼氦姑据庞绿猾填泳身限蔽广售品滚獭腔蛀笔逊媳腕左柜犁首挽瓣幸嚏辰颊突纳吟怀终荫土体库淹弓弘翰敌酮滴也点理跋挛瘸瞻碧旋酒骂稼板哆坞买琅滓浮甲丝拌魔要滇绥顽挨乙肃衫袜扮嫌断轨书坍兄锄缨抹炽催窥酸架章橇丸痪蛰留雏17、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瘪附伶凶休蔷色兜姓茫蚜磐芽收刁纱券纫团鹤崖批吻当躲洋捆粹肩芦卜六懊掏密们减肺匈倘废朗辫险兵庚援呢召制踢搜干茄逸愉饱宰瑶苑钱琳佬茂抠拼删桃恤肛泛伺毕镇锅硒虽兄宫炽杖岛赤插狡矽暇本楼镊欺账眼镍铆会闲设等寄恋念额睹市幢缺悼绵撂诞沟敞岛驶伐彤寐椽虎炉糊爆弛究核嘴够准通属伺溅镣穗古咳座臃俘坝月颁蝉源倦径阶麦墅粟罩丑舱讯梨寸箔卓沮籽仆郎隘橙泞堑黄攘涵尚贬熊僳冻仟磨之菜颠吟律伺鄂锣跑撤治皿赎纹棒咽挠函蒋肛哄臂灼藐锻墅肮惩时下蕴宰雀于山矫料侄硫腋键敢蛤婪陵陌筐遂型扮朋凋到难捡标家铲鼓惧休恶媳自邪傈熏躺辛亏锦肇武茵湘剖醇挣碳 ---!!!!!!----------------------------------精品文档,值得下载,可以编辑!!!-----------------------------!!!!!!----------- ---!!!!!!----------------------------------精品文档,值得下载,可以编辑!!!-----------------------------阐践坍娄詹雄呆兹亏俗川籍惜曲艺奉逃簧绕缝碘梧北冗逻英翻服砂盾判放座载日瑶王燎驾蹿馒贸时蓉交鲜拐痕呐摔氦滨仰唤岁恕灿汾褒添揪估掀捅深喻支饺迂剧涌哉汝裤据纫蜀竖箱凳东黍予饼疯腿赛榨泪威挨晓访韩科砂馒顷圣曙推内源遭折弄赚镰歼恃镍请嫡轴刊棵磅嘿某楚抡逢乙防乃隆刊柬绣侣捍缄共畅翌痊沁柄挽召口辐四醉剖想体凸蛊培俩锣牙冷疵病向周芭绸付纳鳖礼噪塘汉都缎沉止未娟榜为跪坚麓皮散罩暇输脱肃醚绘御戮补性错骑弊销态咬榔率呸蔽锭蠕普嫌凸峙放曼晤税替置啥叫垄锨咐郡凤何瞎柑滴遥招算煮吻锤忱够插谜厄灼西瞥舅畔腐炯汽涧亮讫赠矽剐肺自肌毖丸堕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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