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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关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
一、绪论
(一)选题背景、目的和意义
十七大针对社会建设内容中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提出了“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新思路。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表示,我国要着手建立针对农民的,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主要特点的新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 的县(市、区、旗),逐步扩大试点直至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争取在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部覆盖。
表1 2010年中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情况对比表
项目
城镇
乡村
总人口(万人)
66978
67113
就业人口(万人)
34687
41418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万人)
25707.3
10276.8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额(亿元)
15365
422.5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口占就业人口的比例(%)
74.11
24.81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1年统计年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个人计算得出。
我国是农业大国,2007年全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4.11%,全国60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1.6%,2008年全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3.01%,全国60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2.O%,2009年全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1.66%,全国60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2.5%,2010年全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0.05%, 全国60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6.35%。而且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主要表现为“农村为城市服务,为工业发展服务”,这一结构直接导致我国形成了城市先进,农村落后的局面。城乡经济的两极分化导致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城乡失衡,农民面临极大的养老风险。同时,我国人口老龄化严重,经济还不发达,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完善,老龄化使得农村老龄人口的养老问题更加尖锐。2010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14.8%,是改革开放以后增幅最高的一年,而城乡居民收入比却扩大到3.23:1,绝对差距额达到13190.4元,是改革开放以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最大的一年。同时,目前我国城乡老年人口人均收入比例为4.7:1,大大的超过城乡居民收入的比例3.23:1,农村老年人口成为庞大的养老保障上的弱势群体。
可见,在经济尚不发达,人口老龄化严重,且老龄人口贫困,社会养老保障城乡差距大的大背景下,如何建立“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广大农民,特别是农村老年人口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对社会文明稳定,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1. 国内研究成果
2004年,罗世瑞指出,农民的养老问题关键在于经济保障,农民的养老问题不需要依赖于国家财政支持,完全可以让农民参加商业保险,因为商业保险有着很强的灵活性和较高的适应性。农民根据自身缴费能力和保障需要等指标自主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险种。
2007年,杨翠迎、米红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中要遵循分群体特征的原则,群体主要包括四大类:第一群体是农民工,实行“弹性帐户和激励帐户相结合”;第二群体是失地农民,实行“个人帐户、基础养老金和储备金结合”;第三群体是纯农户,实行完全积累制,实行“个人帐户+长寿风险基金”,也可以选择实行“个人帐户+统筹帐户”的模式;第四个群体是计划生育户,针对这一群体实行“即期投入"的模式。
2. 国外研究成果
直至今天,国外养老保险已经经过了三个历史阶段“家庭养老保险一国家年金保险一社会多支柱养老保险”。 1889年,德国颁布《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这一文件是通过政府强制性社会保险来分散劳动风险的保障制度诞生的标志。至此,人类社会进入现代养老保险时期。
“二战”后,资本主义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为满足农村劳动力对社会保障的迫切需要,西方国家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覆盖面积不断扩大。1957年,德国颁布《农民老年救济法》,这一文件规定对独立经营的农业企业主、以及与他们共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劳动成员实行特殊的老年保障制度。其主要内容是,所有没有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农民必须投保,投保的经费有两个来源,一是法定投保人自行缴纳的保费,二是政府对投保人的经费补贴。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是在日本政府于1959年颁布的《国民养老金法》开始的,强制性特征很突出,除了农民以外,个体经营者也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20世纪末,西方发达国家面临人口老龄化的问题,领取养老金的人数迅速增多,公共财政对养老保险供款的负担也大大加大,日积月累形成了显性化的债务。人口老年化还加重了养老保险的业务量和运营负担,管理费用增多,又是公共财政的一大负担。因此,许多国家开始针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改革趋势具体表现为扩大覆盖面、政府主导低层次保障、减少国家干预、发挥私有企业的作用、增加退休年龄的弹性、财务模式倾向于采取税收的方式筹集资金、基金管理方式为部分积累制(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结合在一起的制度)。西方发达国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满足了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要求。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演变
(一)1986—1994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提出、试点
上世纪80年代之前,我国没有农民养老保险,贫困农民接受社会救济。至1986年,开始有农民工进城打工,他们有了较多的收入。针对这一情况,“七五计划”提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初步选择江浙一带的乡村进行试点,建立了农村养老基金。1991年,国家再次选择山东省的五个县进行试点。经过六年的实践,1992年1月,原民政部颁布《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方案》),自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二)1995—1997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广泛推行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是从1995年开始的。至1997年,全国2900个县中,有2123个县引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共有55.79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参保率为9.47%,在这一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了广泛推行。
(三)1998—2001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暂停整顿
1998年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大整顿的一年。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取代人民银行对保险业的监管地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清理,连续四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
(四)2002—2009年,开始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02年,十六大决定在东部一些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9年8月18日,温家宝总理在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上确定了试点的主要内容: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 政府财政部门支付全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数额;筹资方法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大来源相结合, 地方财政适量补贴。这次会议标志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
(五) 2009年9月至今,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试点推行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表示,我国要着手建立针对农民的,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主要特点的新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 的县(市、区、旗),逐步扩大试点直至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争取在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部覆盖。
三、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特点
(一)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结合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大,因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对收入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贫困线以上的农民采取自愿性原则,但是鼓励他们参加,政府给予支持。
(二)筹资结构特点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办法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但是集体补助只能是辅助筹资渠道,因为只有在极少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集体企业才可能为农民提供一部分的补助。另外,我国财政支持系统不完善,也没有养老保障储备基金,国家政府资金的投入比例过低。因此,在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形同虚设的情况下,大部分资金还是由农民承担,更加不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三)支付结构特点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用储备积累的支付模式,即建立个人帐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个人领取的养老金数目由个人缴费多少和积累时间长短决定。
(四)统一管理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村的务农、经商等各类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为全国各地提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最低标准和一般的运行机制。统一的管理模式这样, 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在全国农村的真正建立了基础。
四、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农民思想观念的局限性
几千年来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社会下的低下生产力,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农民一旦进入老年,丧失劳动力,只能由子女来赡养,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农村的养老方式一直以家庭养老为主,“养儿防老”思想占主体地位;同时,家庭本位文化使家庭的赡养功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于是“养儿防老”的养老方式被延续至今。另外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知之甚少,加上我国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法规不健全、管理方式落后,因而农民的参保意识淡薄。
(二)参保率低,且保障水平过低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2000年,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口领取退休金比例为8.2%,而依靠家庭养老的比例高达86.2%。2003年到2005年期间,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为5428万人、5378万人 和5489万人,增长比率分别为-0.62%、-0.92% 和2.06%,一度有负增长。到2006年底,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1905个县(市、区、旗)不随程度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成绩良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积累保险基金354亿元,参保人数达到5374万,普及范围增大。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年鉴数据统计,2009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后,参保人数有所提高,到该年年末,参保人数达到7277.3人,领取养老保险的农民人数达到1335.2人。2010年,全国参保人数达到10276.8万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也有所提高。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低。《基本方案》颁布后,农民交纳保险费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至20元10个档次缴费,而大多数农民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农民在10年后只可以领到4.7元/月的养老金,这点钱对养老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有所改善,但农民每月60元的养老金相对于通货膨胀下的高物价来说,仍是不足够养老的。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缺陷
1. 筹资模式不合理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办法仅对个人缴费标准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形同虚设。保险费主要由农民自己承担,个人积累制的支付模式是与社会保险的特征相悖的。而据调查,全世界有据可查的131个国家中,至少有129个国家保险资金的基本来源由政府拨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头、受保人出小头。政府资金的投入力度和集体补贴的数额与农民的参与积极性密切相关,较多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大投入和集体多补贴在较大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参保热情。但是在我国,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的形同虚设大大降低了农民参保积极性。几十年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农民无偿支持了城市的工业成长发展,他们有权利享受国家关于养老方面的资金扶持,因此,政府有责任为农民提供资金补助。
2. 资金运行模式不合理
建立个人帐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投保人个人账户下,贯彻“自助为主,互济为辅”的原则,这样的个人积累制是与社会保障的本质是不一致的。个人账户制的资金运行模式再加上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的形同虚设,这实质上是一种低效率的商业保险,长此以往,会有害于社会公平和安定。
3. 财务模式不合理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为20周岁到60周岁的公民,领取养老金年龄限制在60周岁以后,财务上实行完全积累的模式。这种模式对农村接近60周岁和60周岁以上的农民的参保是不利的。前者面临个人资金积累储备不足,通常会选择不参保;”后者则彻底地被排除在外,面临着缺乏养老保险的困境。而这部分人正是几十年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为国家工业化积累做出巨大贡献的人群,因此,改革完全积累制的财务模式势在必行。
(四)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政府责任缺损
1. 制度供给不足
十七大之前,我国政府一直避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责任,总是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实现其政治、经济目标的附属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直没有被作为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1992年的《基本方案》,它并不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保障,虽然被作为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但他实际上只能算是一个部门文件或一个法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的法律效力是有限的。十六大、十七大也只是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但也没有出台真正的法律条文。国务院在2009年9月1日发布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也只是指导新型农保的实施方法步骤,不能算是真正的制度供给,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层面上形成了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巨大落差。
2. 财政支持不力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要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追其重要原因是政府财政支持不力。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主要依靠农民自己,村集体给予适量的补贴,政府扶持方面形同虚设。而大多数村集体的经济实力有限,没有提供补助的能力。《基本方案》中的资金筹集方式也没有明确规定政府的资金扶持责任,国家的扶持政策便无从体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扶持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政府资金支持所占的基金比例还是很小的,完全不能和西方发达国家的补贴相提并论。
3. 监管职能履行不到位
政府监督职能履行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现行管理体制不集中。劳动保障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卫生部负责农村合作医疗、民政部负责救济、抚恤制度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部门各自为政,管理体制相当分散。第二,在实践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时,由于多部门争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利益矛盾、挪用救灾扶贫款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相继出现。这些问题都是由于政府监督职能履行不到位引起的。
(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法制化的管理和规范
《指导意见》和《基本方案》,前者为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性法规,后者为民政部门的策划的实施策略,不属于法律范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加以约束,没有制度上的稳定性,政府与农民就无法建立稳定持久的契约关系。法制化的管理和规范的缺乏,不仅导致基金分散,基金筹集难以形成规模效益;而且资金管理也会缺乏统一的管理,增加了保险资金运营的风险。在地方,地方政府时有私自挪用保险资金的情况发生,这不仅降低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也使养老保险实施工作的成效大大降低。
五、发达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借鉴
(一)发达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特点
1. 覆盖面广,且城乡有别
发达国家的农业人口几乎全部被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内。德国的农业企业主、农民的配偶、家庭成员及配偶都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定投保人;法国的农民及家属、农业工薪人员都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日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定投保人是广大的农民。
另外,发达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有别,即城乡之间有着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且投保人随着身份的转变可以在自由地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普通养老保险之间转换。在德国,如果农场主的身份变成工商企业的员工,在达到最低投保年限的前提下,可以讲农场主先前的缴费年限进行折算,并入普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有别且可以转换有利于促进人口流动的合理化发展。
2. 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发达国家建立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弥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提高农民老年后的收入水平。德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终老财产和自我保障这“三根支柱”组成,鼓励农场主购买商业保险。法国农业工薪人员的养老保险分为强制性的基础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以及愿储蓄制度三个层次,农业工薪人员享有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日本的农民不仅可以参加“公共性国民年金”,而且可以选择参加“准公共性的农民养老基金”和“缴费确定型养老金”,日本的农民真正地享受到了国家资金扶持。
3. 建立专门机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管理
发达国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都有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德国联邦和各州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治的法人组织)负责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法国的社会互助会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互助会是一个受政府委托,管理农业经营者和农业劳动者的社会风险,承担公共服务使命的民营组织。日本经办农民年金的经办机构是农业协作组织。这些经办机构管理保险费标准、确定待遇条件、待遇标准、发放年金等等补贴,还为受保人提供咨询和指导。
(二)发达国家农村社会村养老保险成功的经验总结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农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达国家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都是在政府各阶段农业政策的指导下实施的,是政府农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通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履行了社会公平的原则,促进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从而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加,反过来,农民收入的增加,又为该制度的实施开展提供了物质基础。
2.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承担主要责任
发达国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该制度建设中的立法、组织实施、资金筹集、监督管理,这整个过程都有政府负责。第一,立法先行,然后再政府再执行,使该制度的实施和调整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第二,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充分的财力支持。总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成为发达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发达国家实行以工补农,保护农民利益,进行收入再分配,缩小城乡差别的重要社会政策。
六、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农民参保意识的宣传教育
长期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民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严重,不愿投保。针对这种情形,政府和社会要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广泛宣传,加深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和认可,促进农民在思想上接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且在行动上积极参与。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制度设计
1.资金筹集和缴费标准
国务院2009年9月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来源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个人缴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个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国家会根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第二个部分是集体补助。村民委员会召开民主村民会议商议敲定补助标准,政府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等等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和资助。第三部分是政府补贴。首先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另外,中央财政对地区的补贴包括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全额补贴和差额补贴,其中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2. 资金运行模式设计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运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每个参保人都有属于自己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个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中包括个人、集体、经济及公益组织、有条件的个人以及地方政府。统筹方面,根据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应当先实行东部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再渐渐上升到全国范围的统筹。
3. 财务模式设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务模式上采用现收现付与积累并存的部分积累制。这主要考虑到前部分提到的两部分人群(农村农村接近60周岁和60周岁以上的农民)的养老问题。农村接近60周岁和60周岁以上的农民的养老基金来源于社会统筹账户的一部分,实行现收现付。60周岁以上的农民直接按一定的标准期限计算派发养老金。另外,农村接近60周岁年龄的农民且差距在十六岁之间的人群的年龄最为参保前的缴费期限,再按全部年限计算派发养老金。若干年后社会统筹账户完成对农村接近60周岁和60周岁以上的农民补贴任务后,社会统筹账户在本质上变成公共积累账户,有利于农民收入增加和社会稳定。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责任的重新定位
1.明确政府的价值理念
价值理念会深刻影响政府责任范围和履行责任,因此,明确政府的价值理念是必要的,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个价值理念是社会保险是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要保证广大农民都能享有社会养老保险要求政府必须承担起自身责任。第二个价值理念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效率是公平的基本前提,公平是效率的保证。实现了效率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实现了公平才能促进社会稳定。政府要从公平出发,保证农民的权益,把公平和效率的理想贯穿于整个农保的实施过程中。第三个理念是民主参与理念。政府应该集思广益,吸纳农民的建议,组织讨论会,通过民主会议商议出的内容最为指导意见,整个过程中全面贯彻规范性和民主性。
2. 强化政府的财政责任
政府的财政支持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首要责任。从发达国家的经验中可以发现发达国家的政府都为投保人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支持,大部分国家财政资金支持都在整个基金的三分之二以上,从而促进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而我国近年来实行分税制体制,中央财政收入保持着稳步提高的状态,政府应当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实现农村社会保障稳步进步。因此,中央财政应当对给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财力支持,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
3. 完善政府的管理监督责任
政府必须担起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监督体系的责任,具体要做到以下一点:第一,大力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为农村社会保障建立强大的物质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的发展也会反过来对经济基础产生能动作用。因此,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社会成员收入的快速增长,为社会公平建立物质基础。而在全社会强调社会公平,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第二,倡导公正理念,建设社会主义道德文明。社会公正,人人有责。政府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社会公正,对社会成员进行公正理念的教育,培养其公平意识,使公正公平理念深入人心。另外,政府要承担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责任。同样要从社会成员抓起,对社会成员进行道德教育,推崇诚实,成员间团结友爱、公私分明,社会成员都能做到遵纪守法,追求公正,主动地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第三,政府要履行好自己的社会整合职能。当前,整个社会处于各种社会要素分化重组的转型期,政府的社会整合功能做得怎样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凝聚力。这时,遵纪守法、团结友爱又不得不提。政府只有兼顾到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让每个阶层都能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就必须制定自愿开放且公平竞争的政策,调动社会成员的创造力,促进各个阶层的良性循环,从而满足哥哥社会阶层的利益,实现资源的整合,缩小两极分化,促进共同富裕。同时政府承担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责任,促进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双丰收,促进社会更加稳定和谐,全体人民各得其所。
(四)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进程
目前,我国仅有的两个文件办法——国务院制定的指导意见》和民政部门策划的基本方案》,前者为政策性法规,后者为实施策略,不属于法律范畴,府与农民没有建立稳定持久的契约关系。地方政府颁布的一些实施法案也都是在这两个文件稍加修改的基础上形成的,所以说,我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有自己的法律保障,也就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的制定要提上日程,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参保对象、资金筹集、监督管理、支付运行标准、基金运营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等等内容都要加以规定,改变现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方面的随意性。各级地方政府也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收入情况、思想状况等等,在遵循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发展特点和发展要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当中央和地方的法律条文都形成时,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会有良好的法律环境加以维护促进促进成长直至完善。
(五)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体系
根据前文发达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总结,我国也要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转型时期的基本国情和经济发展状态,我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应该采用个人养老、家庭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形式,并且这四种养老方式要相互协调相互补充。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城乡经济发展差距大,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大,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真正地建立和完善,需要经历很长时间去探索实践。而且由于东西方文化的差异,我们不能完全照搬发展国家的做法,要考虑当整个国情和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尽早形成社会养老为主、个人家庭集体养老为辅的养老保险体系。选择个人养老方式的农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优惠措施和资金补助,鼓励农民自己养老,从而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09年9月以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东部地区的积极试点,政府的扶持力度很大,并采用一定的强制措施,从财政和政策上给予了很大的支持,从而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另外,在中部及西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当前应该采用家庭养老为主、个人集体社会养老为辅的形式,等欠发达地区的经济水平发展起来,农民收入增加,有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的前提下,增大个人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的比例,最后过渡到社会养老为主的养老保险体系。值得一提的是,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是老人安享晚年,家庭养老的养老形势要一直延续下去。
在金融危机和通货膨胀的经济大背景下,我国要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特别是农村的社会保障部分,让整个社会在稳定和谐的状态下规避经济危机的风险。国家政府积极推动新型农村社会保险的试点工作,努力改变城乡分化的现状,发展农业,维护农民利益,这体现了我们党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重视农民,免除农民老年养老的风险,这项制度一定能得到全体农民的支持,相信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很快就能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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