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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持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宁政办发[2009]46号),自治区财政设立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注册设立的法人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并适度整合科技发展资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支持产业发展。以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行业发展规划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支持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
(二)突出自主创新。以提高行业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培育企业创新平台,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高装备制造业综合竞争能力。
(三)坚持择优扶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重点支持成长型、有发展潜力的装备制造业行业骨干企业。
(四)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政策公开,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获得资金支持。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 资金安排和使用本着“管理渠道、管理方式不变”的原则由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审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
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负责资金计划管理。确定年度支持装备制造业的投资方向,组织项目申报、论证,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资金支持范围:
1、装备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条件建设;
2、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3、装备制造业企业自主开发国际领先水平、具备国际标准和开发替代进口产品;
4、装备制造业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5、装备制造业企业自主品牌建设;
7、装备制造业企业参与重大技术产品及装备招标;
8、装备制造业企业扩大产品出口;
9、装备制造业企业首次公开上市;
10、装备制造业配套企业扩能改造;
11、使用首台、首套装备企业和为初次承担自主化的企业投保商业保险的补贴和保费补助;
12、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
13、信用担保基准保费补贴。
第七条 资金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方式。
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创新能力培育、科技成果转化、自主品牌建设、首次公开上市奖励,以及对信用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补助、保费补助等。
无偿资助额度按《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持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以及其它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2、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企业扩大出口、配套企业扩能改造等。
贷款贴息额度按项目实际贷款额给予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一项目年度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3、资本金注入:对少数技术领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发展前景的项目,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
资本金注入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0%。项目达产达效后通过企业回购股权方式全部退出。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请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经营状况稳健,经济效益良好;
3、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4、企业具有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
5、企业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3、申报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决算报表。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年度会计报表;
5、申请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应提供银行贷款的合同等要件的复印件。
6、申请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助的应提供担保协议及代偿损失的凭据;
7、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申请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科技发展资金的企业,还应按自治区商务厅、科技厅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申请其它财政资金的项目应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提供所需材料。
第五章 资金申报、下达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分别按工业化发展资金、科技发展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由项目所在地经委、科技、商务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分别向自治区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申报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奖代补资金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所依托的企事业单位分别按《企业技术中心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将材料直接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三条 申请自主品牌建设、首次公开上市奖励资金的企业本办法第九、第十条要求将材料直接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助、保费补助的担保机构,根据《宁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第九、第十条要求将材料直接报本市(地级市)财政局。由财政局审核后报财政厅。
第十五条 自治区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核、评审,根据《自治区工业化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下达资金。
区属企业的资金,由财政厅通过国库直接拨付到项目企业;市县企业的资金,由财政厅直接划拨到市县财政局,由市县财政局拨付到项目企业。
第十七条 项目企业收到资金后,应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企业必须按下达的计划使用资金,未经自治区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财政厅等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需经以上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年度终了时,各项目单位要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的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要定期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需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实施监督检查中如发现项目单位不按照计划要求使用资金,自治区财政厅有权追回已拨资金,并取消以后三年申请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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