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8 ,大小:32.50KB ,
资源ID:1967235      下载积分:10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1967235.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留言反馈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可****】。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可****】,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为本站上传会员【可****】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支持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持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宁政办发200946号),自治区财政设立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注册设立的法人企业。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并适度整合科技发展资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第四条专项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一)

2、支持产业发展。以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行业发展规划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支持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 (二)突出自主创新。以提高行业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培育企业创新平台,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高装备制造业综合竞争能力。 (三)坚持择优扶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重点支持成长型、有发展潜力的装备制造业行业骨干企业。 (四)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政策公开,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获得资金支持。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第五条 资金安排和使用本着“管理渠道、管理方式不变”的原则由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3、。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审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负责资金计划管理。确定年度支持装备制造业的投资方向,组织项目申报、论证,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第六条资金支持范围:1、装备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条件建设;2、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3、装备制造业企业自主开发国际领先水平、具备国际标准和开发替代进口产品;4、装备制造业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5、装备制造业企业自主品牌建设;7、装备制造业企业参与重大技术

4、产品及装备招标;8、装备制造业企业扩大产品出口;9、装备制造业企业首次公开上市;10、装备制造业配套企业扩能改造;11、使用首台、首套装备企业和为初次承担自主化的企业投保商业保险的补贴和保费补助;12、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13、信用担保基准保费补贴。第七条 资金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方式。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创新能力培育、科技成果转化、自主品牌建设、首次公开上市奖励,以及对信用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补助、保费补助等。无偿资助额度按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持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以及其它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中确定的标准执行。2、贷款贴息:主要用于

5、支持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企业扩大出口、配套企业扩能改造等。贷款贴息额度按项目实际贷款额给予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一项目年度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3、资本金注入:对少数技术领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发展前景的项目,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资本金注入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0%。项目达产达效后通过企业回购股权方式全部退出。第四章专项资金申请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经营状况稳健,经济效益良好;3、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4、企业具有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5、企业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

6、力。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3、申报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决算报表。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年度会计报表; 5、申请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应提供银行贷款的合同等要件的复印件。6、申请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助的应提供担保协议及代偿损失的凭据;7、其它需提供的资料。第十条 申请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科技发展资金的企业,还应按自治区商务厅、科技厅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申请其它财政资金的项目应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提供所需材料。第五章资金申报、下达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分别按工业化发展资金、科技发展资金(

7、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由项目所在地经委、科技、商务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分别向自治区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申报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第十二条申请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奖代补资金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所依托的企事业单位分别按企业技术中心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将材料直接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第十三条申请自主品牌建设、首次公开上市奖励资金的企业本办法第九、第十条要求将材料直接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第十四条申请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助、保费补助的担保机构,根据宁夏中小

8、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第九、第十条要求将材料直接报本市(地级市)财政局。由财政局审核后报财政厅。第十五条 自治区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核、评审,根据自治区工业化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下达资金。区属企业的资金,由财政厅通过国库直接拨付到项目企业;市县企业的资金,由财政厅直接划拨到市县财政局,由市县财政局拨付到项目企业。第十七条 项目企业收到资金后,应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十八条

9、项目企业必须按下达的计划使用资金,未经自治区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财政厅等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需经以上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 年度终了时,各项目单位要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的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要定期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需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 实施监督检查中如发现项目单位不按照计划要求使用资金,自治区财政厅有权追回已拨资金,并取消以后三年申请资格。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精品 文档-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