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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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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临时设施是指房地产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工地上临时建造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以及为了销售房屋而建造的售楼部和样板间等营销设施。这些临时性设施应怎样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笔者结合最近相关税收政策的研究,在此就房地产企业的临时设施的财税处理进行分析。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设施的财务处理
由于房地产企业的临时性设施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并且临时性设施均不构成最终开发产品实体,也没有分摊占地面积的土地成本,根据收入与费用匹配的原则,应进行分期摊销,因此,对于临时性设施的建造成本,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会计处理是:
借:开发间接费—项目营销设施(售楼部/样板间)
贷:银行存款
或
借:前期工程费——临时设施(工地上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设施)
贷:银行存款
将来开发产品销售时,作为共同成本予以分配转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设施的税务处理
1、所得税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在结算计算成本时,项目基建临时设施可通过“前期工程费——临时设施”核算,项目营销设施可通过“开发间接费——项目营销设施”进行归集。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一)项以可否销售原则确定计税成本对象规定: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因此,对于这些临时性辅助设施不作为计税成本核算对象出现,应作为过渡成本处理。
2、临时性设施的房产税处理
(1)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的房产税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财税地[1986]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基于以上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性建筑物不征房产税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临时设施必须为基建工地服务,二是必须处于施工期间的临时设施。如果基建工程结束,临时性建筑物归基建单位使用,则须从基建单位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因此,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是免征房产税的,如果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或者这些临时性房屋是基建单位自已出资建造,只要基建工程结束以后还在使用的,就应该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2)售楼部、样板间的房产税处理
由于房地产企业为销售房屋而建造的售楼部、样板间不构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第二十一条免征房产税的规定。因此,应当自建造完毕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对于售楼部、样板间房产税的缴纳,应按自用原值计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由于会计核算中,对于售楼部、样板间的成本费用归集在开发间接费核算,仅包括了建造成本,没有包括土地成本,无法确定房产计税原值,在计算房产税时就要首先纳税调整。
案例:
2011年6月,A房地产公司取得某市一宗土地使用权后进入立项开发,先期投入建造的临时设施包括有项目基建用房1000㎡建造成本120万元,售楼部2000㎡,建造成本340万元,样板间200㎡建造成本50万元。请分析基建用房、售楼部和样板间的财税处理。
分析:
(1)财务处理
建用房1000㎡建造成本120万元,售楼部2000㎡,建造成本340万元,样板间200㎡建造成本50万元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开发间接费—项目营销设施(售楼部/样板间)3900000
贷:银行存款 3900000
借:前期工程费——临时设施(工地上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设施)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2)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第二十一条免征房产税的规定,A房地产公司项目施工期间,基建用房1000㎡暂不用缴纳房产税,但是项目结束,基建用房未拆除的话,就必须缴纳房产税了。而售楼部2000㎡、样板间200㎡临时建筑显然不是为基建工地服务,而是为A房地产公司项目销售服务,不符合财税地[1986]8号第二十一条免征房产税的规定,应当自建造完毕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对于售楼部、样板间房产税的缴纳,应按自用原值计税。由于会计核算中,对于售楼部、样板间的成本费用归集在开发间接费核算,仅包括了建造成本,没有包括土地成本,无法确定房产计税原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因此,在对售楼部、样板间房产税计算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假设售楼部占地面积3000㎡,土地成本1200元/㎡,则售楼部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成本为3000×1200元/㎡=360万元,房产税计税原值为340+360=700万元,年均缴纳房产税700×(1-30%)×1.2%=5.88万元。假设样板间占地面积450㎡,容积率低于0.5,则样板间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成本为200×2×1200元/㎡=48万元,房产税计税原值为50+48=98万元,年均缴纳房产税98×(1-30%)×1.2%=0.8232万元。
关于个人挂靠房地产企业进行项目开发纳税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项目开发必须要有相应开发资质,个人直接从事项目开发显然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有资质的企业缺少资金,有资金实力的个人缺乏资质,难免有人会想挂靠到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完成项目的拿地和开发。这种形式下双方利益均沾,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不投入任何人力和资金,仅靠转借资质帮助个人完成项目一系列手续的办理及正常纳税申报并收取其不菲的管理费;个人以企业资质为平台,只要支付一定的管理费即可独立开发经营最终享有项目的全部经营成果。对于实务中出现的这种大款与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合作开发形式,我们应如何认定其纳税性质呢?
首先,营业税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根据此规定,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以个人名义立项,个人挂靠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纳税人,项目开发销售也只能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开具发票和纳税处理。因此,由此产生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应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进行纳税处理。
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管理费的处理。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从形式上看属于内部分配关系,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的项目利润扣掉自己该收取的管理费后的余额做为对个人应享有的经营收益的分配。由于内部分配不需要计算缴纳流转税,企业与个人之间也不需要相互开具发票。
第三,个人从挂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所得,应区分经营性质另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 规定:
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因此,个人以房地产企业名义进行开发活动享有项目最终经营收益,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在这种形式下,无论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个人挂靠者,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无论从企业层面上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还是个人层面上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来讲,在当前房地产税收调控适度从紧的情况下存在的纳税风险均不应忽视。
银建房地产业主要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1 主要会计科目
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资产类
成本类
1
1121
应收票据
12
5001
开发成本
— 银行承兑汇票
— 土地征用及拆迁费
2
1122
应收账款
前期工程费
— 应收销售账款
基础设施建设费
应收租赁账款
建筑安装工程费
应收其他账款
公共配套设施费
3
1123
预付账款
开发间接费用
— 预付工程款
损益类
预付备料款
13
6001
主营业务收入
预付购货款
— 商品房销售收入
4
1405
开发产品
配套设施销售收入
5
1406
发出商品
14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6
1409
库存物资
— 租金收入
— 专用材料
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收入
专用设备
15
6402
其他业务成本
工器具
16
6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
7
1521
投资性房地产
— 营业税
城市建设维护
教育附加费
防洪保安费
房产税(投资性房地产)
土地使用税(投资性房地产)
8
1522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城市维护建设税
负债类
教育费附加
9
2202
应付账款
土地增值税
— 应付购货款
防洪保安费
应付工程款
房产税
应付其他账款
土地使用税
10
2203
预收账款
17
6601
销售费用
— 预收购房定金
— 职工薪酬
预售收入
展览费
11
2221
应交税费
差旅费
— 应交营业税
代销手续费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销售服务费
应交教育费附加
经营性租赁费
应交防洪保安费
通讯费
应交房产税
诉讼费
应交土地使用税
广告费
应交个人防洪保安费
现金短缺
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可计入的费用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所得税
2 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类
1121 应收票据
1 本科目核算因转让、销售开发产品等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
2 本科目会计分录:
编号
交易或事项
会计分录
借方科目
贷方科目
001
收到因转让、销售开发产品等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
本科目 — 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
预收账款 — 预售收入(购房人)
002
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
预付账款 — 预付工程款(××单位)
预付购货款(××单位)
本科目 — 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
003
持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贴现
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银行存款
按贴现息
财务费用
按汇票的票面金额
本科目 — 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
004
汇票到期
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银行存款
按汇票的票面金额
同上
3 本科目按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注: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等资料。
汇票背书转让、贴现或到期结清票款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4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
1122 应收账款
1 本科目核算因转让、销售和结转开发产品,提供出租房屋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2 本科目会计分录:
编号
交易或事项
会计分录
借方科目
贷方科目
005
发生应收账款
按应收金额
本科目 — 应收销售账款(债务人)
应收租赁账款(债务人)
应收其他账款(债务人)
按确认的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006
收回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
本科目 — 应收销售账款(债务人)
应收租赁账款(债务人)
应收其他账款(债务人)
007
改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
应收票据 — 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
同上
008
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
坏账准备
同上
3 本科目按应收销售账款、应收租赁账款、应收其他账款和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4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1123 预付账款
1 本科目核算按合同规定预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和备料款项,或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购货款项。
2 本科目会计分录:
编号
交易或事项
会计分录
借方科目
贷方科目
009
预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和备料款
本科目 — 预付工程款(××单位)
预付备料款(××单位)
银行存款
010
结算工程价款
按工程价款结算账单
开发成本 — 建筑安装工程费
应付账款 — 应付工程款(债权人)
同时扣回预付的工程和备料款
应付账款 — 应付工程款(债权人)
本科目 — 预付工程款(××单位)
预付备料款(××单位)
011
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购货款
本科目 — 预付购货款(××单位)
银行存款
012
收到所购物资
按应计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
开发成本 — 建筑安装工程费
库存物资 — 专用材料(××材料)
专用设备(××设备)
工器具(××工器具)
按应支付的金额
本科目 — 预付购货款(××单位)
补付的款项
本科目 — 预付购货款(××单位)
银行存款
退回多付的款项
同上作相反会计分录
3 本科目按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预付购货款和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4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预付的款项。
1405 开发产品
1 本科目核算已完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
开发产品 —— 指已完成全部开发过程,已验收合格合乎设计标准,可依合同规定的条款移交购货单位,或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2 本科目会计分录:
编号
交易或事项
会计分录
借方科目
贷方科目
013
开发的产品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竣工验收)
本科目
开发成本
014
期末结转对外转让、销售和结算的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 — 商品房销售成本
本科目
015
开发产品转换为自用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 — 非经营用固定资产
同上
开发的营业性配套设施用于从事第三产业经营用房
固定资产 — 经营用固定资产
同上
016
开发产品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
同上
3 本科目按开发产品的种类和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4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让、销售和结算的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
1406 发出商品
1 本科目核算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
注: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按开发产品全部销售成本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结转的销售成本。
2 本科目会计分录:
编号
交易或事项
会计分录
借方科目
贷方科目
017
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开发产品业已移交
本科目
开发产品
018
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销售款
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 应收销售账款(债务人)
主营业务收入 — 商品房销售收入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 — 商品房销售成本
本科目
3 本科目按开发产品的种类和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4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结转的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
1409 库存物资
1 本科目核算为开发产品准备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2 本科目会计分录:
编号
交易或事项
会计分录
借方科目
贷方科目
019
收到所购物资
按应计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
本科目 — 专用材料(××材料)
专用设备(××设备)
工器具(××工器具)
按应支付的金额
预付账款 — 预付购货款(××单位)
补付的款项
预付账款 — 预付购货款(××单位)
银行存款
退回多付的款项
同上作相反会计分录
020
领用物资
开发成本 — 基础设施建设费(××项)
公共配套设施费(××项)
建筑安装工程费(建筑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安装工程费)
本科目 — 专用材料(××材料)
专用设备(××设备)
工器具(××工器具)
3 本科目按专用材料、专用设备和工器具等进行明细核算。
4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为开发产品准备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1521 投资性房地产
1 本科目核算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
2 本科目会计分录:
编号
交易或事项
会计分录
借方科目
贷方科目
021
开发产品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本科目
开发产品
022
处置投资性房地产
银行存款
其他业务收入
按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按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
本科目
按其差额
其他业务成本
3 本科目按投资性房地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1522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1 本科目核算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
2 本科目会计分录:
编号
交易或事项
会计分录
借方科目
贷方科目
023
月末计提折旧
其他业务成本
本科目
024
处置投资性房地产
银行存款
其他业务收入
按累计折旧
本科目
按账面余额
投资性房地产
按其差额
其他业务成本
3 本科目按投资性房地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额。
负债类
2202 应付账款
1 本科目核算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
2 本科目会计分录:
编号
交易或事项
会计分录
借方科目
贷方科目
025
结算工程价款
按工程价款结算账单
开发成本 — 建筑安装工程费
本科目 — 应付工程款(债权人)
同时扣回预付的工程和备料款
本科目 — 应付工程款(债权人)
预付账款 — 预付工程款(××单位)
预付备料款(××单位)
026
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款
同上
银行存款
3 本科目按应付购货款、应付工程款、应付其他账款和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4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余额。
2203 预收账款
1 本科目核算按合同规定预收购房单位或个人的购房定金和预售收入。
2 本科目会计分录:
编号
交易或事项
会计分录
借方科目
贷方科目
027
收到因转让、销售开发产品等而预收的定金和预售收入
银行存款
本科目 — 预收购房定金(购房单位或个人)
预售收入(购房单位或个人)
028
收到因转让、销售开发产品等而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
应收票据 — 付款人
本科目 — 预售收入(购房单位或个人)
029
商品房移交购房单位或个人
按商品房销售价
应收账款 — 应收销售账款(债务人)
主营业务收入 — 商品房销售收入
配套设施销售收入
同时结转预收购房定金和预售收入
本科目 — 预收购房定金(购房单位或个人)
预售收入(购房单位或个人)
应收账款 — 应收销售账款(债务人)
3 本科目按预收购房定金、预售收入和购房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4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预收的款项。
2221 应交税费
1 本科目核算按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防洪保安费(仅适用于广西)、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防洪保安费(仅适用于广西)、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等。
2 本科目会计分录:
编号
交易或事项
会计分录
借方科目
贷方科目
030
期末
按预收购房的定金和预售的收入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科目 — 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按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或其他经营性收入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和房产税
同上
本科目 — 应交营业税
应交房产税
031
期末,按应交营业税额计算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防洪保安费等
同上
本科目 —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防洪保安费
032
期初,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科目 — 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防洪保安费
银行存款
033
期末,按预收购房的定金和预售的收入计算应交所得税(预缴)
递延所得税资产 - 预售收入预交所得税
注:=(预收购房定金 + 预售收入)×
预计毛利率(20%)× 税率
所得税费用 — 递延所得税费用
注:=(期间费用 + 营业税金及附加)× 税率
本科目 — 应交所得税
注:=递延所得税资产 - 所得税费用
034
期初,缴纳所得税
本科目 — 应交所得税
银行存款
035
清算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
应补交土地增值税
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科目 — 应交土地增值税
期初,补交土地增值税
本科目 — 应交土地增值税
银行存款
应退回土地增值税
同上
营业税金及附加
收到退回的土地增值税
银行存款
本科目 — 应交土地增值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
所得税费用 — 当期所得税费用
本科目 — 应交所得税
结转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科目 — 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资产
补交所得税
同上
银行存款
收到退回的所得税
同上作相反会计分录
3 本科目按应交营业税、应交所得税、应交土地增值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防洪保安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交个人防洪保安费等进行明细核算。
4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税费。
成本类
5001 开发成本
1 本科目核算在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 本科目会计分录:
编号
交易或事项
会计分录
借方科目
贷方科目
036
发生直接与成本核算对象相关的各项费用
本科目 — 土地征用及拆迁费
前期工程费
基础设施建设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
开发间接费用
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 应付工程款(××单位)
库存物资 — 专用材料(××材料)
专用设备(××设备)
工器具(××工器具)
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利息
累计折旧
低值易耗品
应交税费
037
开发的产品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竣工验收)
开发产品
本科目
3 本科目按土地征用及拆迁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等进行明细核算。
4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在建开发项目的实际成本。
损益类
6001 主营业务收入
1 本科目核算对外转让、销售、结算等所取得主营业务的收入。
2 本科目会计分录:
编号
交易或事项
会计分录
借方科目
贷方科目
038
商品房移交购房单位或个人
按商品房销售价
银行存款
应收票据 — 付款人
应收账款 — 购房单位或个人
本科目 — 商品房销售收入
配套设施销售收入
同时结转预收购房定金和预售收入
预收账款 — 预收购房定金(购房单位或个人)
预售收入(购房单位或个人)
应收账款 — 购房单位或个人
3 本科目按商品房销售收入和配套设施销售收入进行明细核算。
4 本科目期末无余额。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1 本科目核算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2 本科目会计分录:
编号
交易或事项
会计分录
借方科目
贷方科目
039
取得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
银行存款
本科目 — 租金收入
040
处置投资性房地产
同上
本科目 — 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收入
按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摊销)
按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
投资性房地产
按其差额
其他业务成本
3 本科目按其他业务收入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4 本科目期末无余额。
6402 其他业务成本
1 本科目核算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支出。
2 本科目会计分录:
编号
交易或事项
会计分录
借方科目
贷方科目
041
计提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
本科目 — 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摊销)
042
处置投资性房地产
银行存款
本科目 — 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收入
按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摊销)
按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
投资性房地产
按其差额
本科目 — 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3 本科目按其他业务成本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4 本科目期末无余额。
6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
1 本科目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相关税费。
2 本科目会计分录:
编号
交易或事项
会计分录
借方科目
贷方科目
043
期末
按预收购房的定金和预售的收入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本科目
应交税费 — 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按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或其他经营性收入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和房产税
同上
应交税费 — 应交营业税
应交房产税
044
期末,按应交营业税额计算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防洪保安费等
同上
应交税费 —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防洪保安费
045
期末,按投资性房地产应分摊的土地面积计算应交的土地使用税
同上
应交税费 — 应交土地使用税
046
期末
按当期已确认的销售收入结转已缴纳对应的税金
本年利润
本科目
按当期已确认的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收入的税金
同上
047
清算土地增值税
应补交土地增值税
本科目
应交税费 —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退回土地增值税
同上作相反会计分录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计算预收购房定金和预售收入应交的税费。
注:本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项列报。
6601 销售费用
1 本科目核算销售商品发生的各项费用。
2 本科目会计分录:
编号
交易或事项
会计分录
借方科目
贷方科目
048
支付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
本科目 — 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 — 工资
职工福利
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非货币性福利
辞退福利
股份支付
049
发生的其他销售费用
本科目 — 展览费
差旅费
代销手续费
销售服务费
经营性租赁费
通讯费
诉讼费
广告费
宣传费
现金短缺
其他可计入的费用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3 本科目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 本科目期末无余额。
房地产会计实务及涉税
第一篇 房地产会计实务
第一章 开发产品成本
为了加强开发产品成本的管理,降低开发过程耗费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必须正确核算开发产品的成本,在各个开发环节控制各项费用支出。
要核算开发产品的成本,必须明确开发产品成本的种类和内容。开发产品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开发产品成本按其用途,可分为如下四类:
一、土地开发成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土地(即建设场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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