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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润亮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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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实施与纳税处理
目 录
新会计准则体系与基本准则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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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实施与纳税处理
目 录
新会计准则体系与基本准则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调整
一般业务准则与纳税处理
特殊业务准则与纳税处理
报表事项准则与纳税处理
财务报告准则及影响分析
新会计准则体系与基本准则
1.新企业会计准则出台背景
年度
发布内容
1992
企业会计准则,一系列行业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
1993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
1997
首个具体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1998
七项具体准则: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日后事项,债务重组,收入,投资,建造合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1999
非货币性交易
2000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或有事项准则
2001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六项具体准则: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租赁,固定资产,存货,中期财务报告
2004
小企业会计制度
2005
十七项征求意见稿:会计基本准则与十六项具体准则
2006
新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发布
准则名称
颁布时间
实施范围和时间
修订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
92年11月26日
企业93年7月1日
2006年2月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97年5月22日
上市公司97年1日
现金流量表
98年3月20日
企业98年1月1日
2001年1月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98年5月12日
上市公司、金融企业03年7月1日
2003年4月
债务重组
98年6月12日
企业99年1月1日
2001年1月
收入
98年6月20日
上市公司99年1月1日
投资
98年6月24日
上市公司99年1月1日
2001年1月
建造合同
98年6月25日
上市公司99年1月1日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98年6月25日
上市公司99年1月1日;企业01年
2001年1月
准则名称
颁布时间
实施范围和时间
修订时间
非货币性交易
99年6月28日
企业2000年1月1日
2001年1月
或有事项
00年4月27日
企业2000年7月1日
中期财务报告
01年11月2日
上市公司02年1月1日
固定资产
01年11月9日
上市公司02年1月1日
存货
01年11月9日
上市公司02年1月1日
无形资产
01年1月18日
上市公司01年1月1日
借款费用
01年1月18日
上市公司01年1月1日
租赁
01年1月18日
上市公司01年1月1日
会计制度名称
适用范围
行业会计制度(1993)
其他企业
企业会计制度(2001)
除不对外融资、经营规模较小,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境内企业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
境内各类金融企业
中小企业会计制度(2004)
境内中小企业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2004)
境内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
2.新企业会计准则构成
会计准则分类:
1、各行业共同经济业务的准则: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收入、所得税等准则
2、有关特殊经济业务的准则: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列报、中期报告、合并财务报表等
3、有关财务报告的准则: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换、企业合并、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等
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
2006年基本会计准则
资产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负债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所有者权益
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收入
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费用
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利润
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调整
1.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
二者联系
会计准则与税法都是调整微观经济业务事项法律规范
会计准则与税法相互影响、共同发展
税法规范一般是建立在会计规范的基础上,同时会计规范也需要适应税法规范变革的要求
会计准则是税法贯彻执行的重要基础
2.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比较
原则差异
历史成本原则
会计准则坚持多种会计计量模式;税法更强调以历史成本为原则计算应税所得。
权责发生制
会计准则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假设之一;税法对权责发生制持保留态度(不利于税收保全时)。
实现原则
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坚持实现原则;税法对实现原则的选择考虑对征税是否有利有所不同。
配比原则
会计准则坚持配比原则;税法在增值税的征收上对配比原则基本持否定态度。
谨慎性原则
会计准则更多的提倡采用谨慎性原则;税法其对其持否否定态度。
3.纳税调整及实例分析
纳税调整
备案或审批
请示纳税调整实例
业务事项
自产、委托加工
购买的
会计处理
用于非应税项目
视同销售
不予抵扣
计入成本或进项税转出
用于集体福利或
个人消费
视同销售
不予抵扣
计入应付福利费或进项税额转出
对外投资
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
投资成本
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
销售收入
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
营业外支出
交付他人代销
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
销售收入
销售代销货物
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
销售收入
异地用于销售的
货物移送
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
内部货物转移
用于换入
非货币性资产
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
非货币性交易
用于抵偿债务
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
债务重组业务
一般业务准则与纳税处理
1.一般资产准则与纳税处理
出台背景
项目
出台背景
存货
2001年11月9日颁发该准则,并要求2002年1月1日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2006年2月修订并颁发该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2号-存货》)。
固定资产
2001年11月9日颁发该准则,并要求2002年1月1日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2006年2月修订并颁发该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
无形资产
2001年11月9日颁发该准则,并要求2002年1月1日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2006年2月修订并颁发该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38号-无形资产》)。
对财务影响
项目
对企业财务影响
存货
Ø 取消移动平均法和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各年资存货产价值和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Ø 将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导致各年存货、财务费用发生增减变化。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作为会计估计变更,不需要追溯以前年度,也不用调整期初留存收益项目。
无形资产
Ø 内部研发费用处理方法改变,影响各年无形资产价值和利润。
Ø 不确定寿命的无形资产不摊销,采用减值测试,影响各年资产和损益。
2.特殊资产准则与纳税处理
出台背景
项目
出台背景
长期股权投资
1998年6月颁发了投资准则,2000年进行修订,并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2006年2月修订并颁发该准则(将短期投资改称为“交易型证券”,长期债权投资归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在金融工具准则中规定)。
投资性房地产
根据投资性房地产金额大、周期长、流动性差、风险和收益高等特点以及近年出现的房地产投资热等情况, 2006年2月制定并颁发该准则。
资产减值
原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涉及到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有关规定。2006年2月制定并颁发该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36号-资产减值》)。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主要内容
投资性房地产
1. 投资性房地产性质和范围
第二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第三条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对财务影响
项目
对企业财务影响
长期股权
投资
Ø 改变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方法,对企业资产和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投资性
房地产
Ø 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计量,对资产和损益产生较大影响
资产减值
Ø 对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防止企业人为操纵利润
3.职工薪酬准则与纳税处理出台及影响
职工薪酬准则根据我国职工薪酬的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雇员福利》的基础上起草。
2006年2月修订并颁发该准则
不再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列支,对各期损益有一定影响
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发生的补偿,作为预计负债处理,将影响当期损益
特殊业务准则与纳税处理
1.非货币性交换准则与纳税处理
背景及影响
1998年财政部制定并颁发了《非货币性交易准则》,2001年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
2006年2月在此基础上修订并颁发该准则。
非货币资产交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企业资产和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2.企业年金基金准则背景及影响
2004年以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陆续颁发了《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根据这些规定,借鉴《国际会计准则26号-退休金计划的会计与报告》,于2006年2月颁发此准则。
该准则实施与企业日常经营无直接关系,但对规范企业年金基金核算具有重要意义。
4.债务重组准则与纳税处理
背景及影响
1998年财政部制定并颁发了《债务重组准则》,2001年进行了修订。根据这些规定,借鉴《国际会计准则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于2006年2月修订并颁发此准则。
实行新准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将产生债务重组收益,对企业当期利润有较大影响。
报表事项准则与纳税处理
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与纳税处理
背景及影响
1998年财政部颁发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准则》,并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根据这些规定,借鉴《国际会计准则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于2006年2月修订并颁发此准则。
实行新准则,对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重要事项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与纳税处理
背景及影响
1998年财政部颁发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根据这一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10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于2006年2月修订并颁发此准则。
实行新准则,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现金股利分配改为在附注中披露,不再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4.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三条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四条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除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
调整原则主要调整事项
项目
调整方法
长期股权
投资
①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并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差额后的投资帐面余额作为执行日的成本。
②除①以外的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冲销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并调整留存收益;存在借差的,应将投资帐面余额作为执行日的成本。
投资性
房地产
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借:投资性房地产 、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等 ,贷或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固定资产
对于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借:固定资产,贷:预计负债,同时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补提折旧
劳动补偿
在首次执行日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的,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预计负债
项目
调整方法
年金基金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形成的投资,按公允价值计量,应借:有关投资科目,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编制相反分录。
股份支付
对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应按公允价值,将应计入首次执行日之前等待期的成本费用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增加股东权益或负债。首次执行日之前可行权的不再追溯调整。
或有事项
将满足预计负债条件的重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所得税
将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应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汇算清缴
(2008年12月)
目的:夯实一个基础:税收征管;凝结一个观念,依法治税;明确一个目标:为国聚财。
内容:以中国商业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操作指南》为教材,212页《新企业所得税法》,220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分四个部分讲: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发展历程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背景
三、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对比(重点)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税收工作的影响
五、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时间: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发展历程
(一)新税法概述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共八章六十条,包括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共有八章一百三十三条。
(二)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两者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法》统驭《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是对新税法具体化和明析化,在其立法形式、框架结构、条文设置、具体用语等方面与新税法是一致。两者之间对应、协调和补充,构成完整的企业所得税法制度体系。
(三)企业所得税法的沿革
企业所得税也称公司所得税、公司税或法人税,最早产生于1799年英国,此后其他国家也相继开征。到目前为止,在世界上大约210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此税。我国开征企业所得税的历史不长,新中国成立以后,企业所得税发展大体可分成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0—1979年
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纲领性文件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在《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属于所得税性质的工商业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金报酬所得税,标志着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的初步建立。
第二阶段:1980—1990年
为了顺应改革发展和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以及通过征税维护国家主权与经济利益的需要,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从而建立了具有我国特点的涉外所得税制度。
1983年,我国将建国以后实行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简称利改税,开始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1984年国家又实行了第二步利改税。经过两次利改税,实现了对国营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随后,国务院于1985年4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8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开征了私营企业所得税。直到1994年,内资企业的这种三种企业所得税才得以统一。
第三阶段:1991—2007年
1991年,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两部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为内资企业所得税。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背景
(一)统一合并改革完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不仅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创造公平竞争纳税环境的必然选择,也是优化我国税制结构、改变主体税种结构失衡以及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
(二)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实施10多年来,在执行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内资税法与外资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
二是现行按内资性质、外资性质分设的两套税法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下企业经济多元化、混合化发展的趋势。
三是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过乱,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对外资企业实行“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超国民待遇, 造成严重的税收流失。有研究资料表明,中国对外资的税收减让及由此造成的税收逃漏,大量的涉外税收优惠刺激了假外资企业的衍生,每年不下一千亿,说明我国的引资政策成本相当高。
(三)我国目前政治形势稳定,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处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时期,连续多年GDP增长率达到9%以上,企业投资和发展环境日臻完善,“两税合一”已具有一个良好的宏观经济背景。
(四)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
三、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对比(新在那里)
内外资两个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较之旧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都有较大变化,总括地讲做到了“四个统一”: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新在八个方面:
(一)重新构建以法人为标准的纳税主体制度
1、以法人为纳税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一条)。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第二条)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第二条)。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二条)。
3、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
4、采用“纳税地点”的新概念,以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的标准确定纳税地点(第五十条)
(1)居民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在境内的,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的登记注册地相对固定,便于征管。
(2)是居民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帐务、财产等实际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具体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提供劳务场所等。
(4)实际是指非居民企业拥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据以取得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
(5)以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6)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一条)。
5、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由法人汇总纳税。即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支出、费用、所得等汇总计算该法人企业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第五十条)。
(1)解决旧税法中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纳税主体难以界定的问题。
(2)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法人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二条)。
(二)新法企业所得税税率发生显著变化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第四条)。具体是: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八条)。
(1)小型工业企业:年所得额不超30万,从业人数不超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
(2)其他小型企业:年所得额不超30万,从业人数不超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确定以企业的净所得为基础的征税客体制度
1、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
2、首次提出不征税收入的概念。不征税收入,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第七条)。具体如下: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是指办理登记,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取得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的公益性事业,投入人对组织财产不保留任何权利等。非营利性组织一般不能从事营利活动,对营利活动的收入不予免税(第二十六条)。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征税。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第二十六条)。
(四)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的扣除
(1)取消对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的限制。规定可以按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据实扣除(第八条)。
(2)合理的工资薪金才能扣除。对一般雇员而言,企业按市场原则所支付的工资薪金,应该认为是合理的,但也有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在企业内任职的股东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亲属通过多发工资变相分配股利,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管理层的工资违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提高的工资。
(3)将出台《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处理复杂多样的工资薪金情形。
2、捐赠的扣除
(1)公益性捐赠扣除的限额从旧法的1.5%、3%、10%和100%的多个标准改为统一的12%的标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九条)。
(2)公益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从旧法的应税所得额改为年度会计利润。
3、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按实际发生额60%扣除,并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实施条例四十三条)。
4、广告宣传费的扣除。统一为15%的标准,超过部分以后年度扣除(实施条例四十四条)。
5、三费的扣除。按工资薪金总额计算,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14%,缴拨的工会经费在2%,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在2.5%内扣除,其中职工教育经费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实施条例四十至四十二条)。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不得扣除(实施条例四十九条)。
(五)税法优先的原则
1、新法尽量减少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税法与会计处理一致的,在新税法中不再另行规定,税法与会计处理必须保持差异的,在新税法实施条例中单独作出规定,另外还有的差异新法未涵概的,根据税法授权作出规定。
2、积极协调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原则。新税法实施条例取消若干现行税法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降低了征纳双方的成本,具体是:
(1)取消了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及非生产性机构税收上视销售的处理;
(2)取消了计税工资的规定;
(3)取消了对固定资产单位价值量的规定,仅以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为确认固定资产条件;
(4)取消了对固定资产残值率下限的规定,允许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预计净残值,预计残值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5)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折旧、摊消的方法和期限与会计规定不同。
(6)考虑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存在的客观性和必然性,新税法保留一些差异事项,采用税法优先的原则。如: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现,税法坚持收付实现制,会计坚持权责发生制。
(六)全面构建以产业为导向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度
1、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投资额10%抵扣所得税额,不足扣的部分在五年内抵扣(实施条例八十八条)。
2、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实施条例九十条)。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八十七条)。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二十六条)。
5、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结转以后年度低扣(第三十一条)。
6、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不超五年(第三十三条)。
7、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50%扣除,形成的无形资产成本按150%扣除。
8、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按每一个残疾人计算加计100%扣除。
9、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按60%计算,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三十二条)。
10、在2007年3月16日前已经办理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度到25%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七)建立体系化和规范化的反避税制度(第六章)
1、逃避税收方式
(1)利用关联方,通过转移定价逃避税收。一是通过设立控股的外资企业转移利润;二是提高设备价格,虚增投资成本。
(2)利用我国税制的差别进行避税。一是利用税法的优惠条件进行避税;二是转移工程劳务费用;三是利用保税区优惠政策避税;四是虚报财产损失避税;五是缩小股份融资,扩大贷款融资。
(3)利用我国税收征管漏洞避税。一是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的一些条款进行避税;二是利用常设机构避税。
2、以 “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包括针对企业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利用避税港避税及其它情形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1)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此款规定了关联企业的协助义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税务机关获取资料、证据的困难,对税务机关了解企业情况,确认关联企业避税的事实都有很大的帮助(第四十三条)。
(2)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条的制定体现了我国对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关注。一些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通过扩大贷款规模,以此增加利息支出来转移应税所得,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这对我国的税收权益产生了负面影响(第四十六条)。
(3)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第四十五条)。
(4)税务机关依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其利息应当按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个百分点计算。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第四十八条)。
(八)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制度不断完善
1、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第五十条)。
2、新企业所得税法更加注重与税收程序法的关系,简化了原来两法当中有关程序方面的规定,对《税收征管法》有明确的尽可能不重复。
3、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4、新法及实施条例发布后,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优惠政策目录,包公共基础设施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水、节能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优惠政策过度办法,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扣除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非营利组织认定管理办法,技术开发费扣除管理办法将陆续发布。
5. 实行源泉扣缴
(1)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第三十七条)。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三十八条)。
(3)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第三十九条)。
(4)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第四十条)。
6、跨地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1)处理原则
统一计算:一个法人计算一个税额
分级管理:总分机构属地监管
就地预缴:分别按规定比例就地按月(季)申报预缴
汇总清算:总机构统一汇缴,多退少补
财政分配: 对缴入专户的地方分成部分,按系数 在各地区间分配
(2)适用范围: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
2)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机构就地预缴
分支机构按以下规定执行:
二级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三级及以下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
3)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
4)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
5)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当年不参与就地预缴
6)总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应将具有独立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营业收入、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分开,将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作为一个分支机构实行就地预缴
7)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不实行分期预缴。
8)未纳入中央地方企业所得税分享范围的跨地区经营的居民企业,其所得税的征管不适用本办法
(3)关于税款预缴
1)预缴方式:
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实际利润额,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 /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2)就地分摊预缴: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25%由总机构预缴,25%由总机构另预缴入中央财政集中分配专户
依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全部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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