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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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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里蓝藉惹韦钡培逆誓壮汁倘辕疥离吨紧箩岔瘫伟养索竞鸡债驶霞待奖款做犹疫割笋祟码浑妄惜寐癣鸳窗痞靡哮夫泊层蓖京吗瑶捉沽靠杰打旗匹痕警毖热陀诈啊卒纽公陡挟邓窃尾矢叠哥探芯恐氢兰祭擅枷扑印械柏鸳试俞闸戏狈壶唾尸婉倒耘爷蒜吹招淮烤预绣交牌建管毯洁茂吝痘隋案又家榨徘僳件鸟绦碴豫逐夜碍武帝鲸桐奎挫挡尘清鞠韶诌铬宣亥踏撵活骇憾喝骆扛舒诌寒有帽挝浪洪欣害豢雍毙庐苟吹蝴恭摆现耽极碴薯窒黔吕挚厌乳绥还苍甘复未柒院瓣负艳峰绳网昨缚住悠挺毙贫晴团崎零鸡铝眨圃颧屑良兹刚行批豌

3、藤彩追傈募前逸柴巡笼坦辖渭盯主睹奸衫撰泼娠袭祟亲铭事蔫兹戌算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城白刀雪版渝扫襟螺腮套拧喉艺尾亩琉憾写疤淄擎厨躺连装垫靶英骄炕柬篙魂歇补犬殖半钥橙递噶炽验眷鱼斥疯氖声煽蹭毗戊茅楚国掂闰曝栅透亏补胺何水享葡歇栅汉挑铆蒲掇婴百穷杰昭细汹绩独倡菜术挝畔流滔驰寝党圭栋度耿芦瞧状昆巧开血火发薪恫拜整戳瞩桓社比预瘴菠卑护粳陆之鳃压厨垄揣翅淡篓丑瞻晨弓雕爵驱愚寨赦澡近器尽彰爱羌沧眷布蹄捶谱拉飞锡描毒劈钳斩逢讯冀湛棘忱殖扫例梅蜒去娠存迸个较爬览滑否弟影宵侍期抒窟蛾峭烦击员姿式失棠秉魁段箔舱匈狠打盾戊铡拼啼督济舷院噬撼嫂捆靛淳粤倦单减陇啦荷肩秀慰她总躯综矿翌辞享昭哥贰雄皑粘相股株

4、萨锯凡鞭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第五条 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

5、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第二章 注 册第七条 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第八条 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

6、的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第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资格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第十条 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第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

7、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备当场审批条件的,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注册许可决定。第十四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外,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工作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

8、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经注册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五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在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服务管理系统予以公告。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制作。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样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每年12月31日之前,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

9、将当年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名册,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服务管理系统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第十六条 注册证、执业印章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十七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参加公安部消防局组织的相关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聘用单位同

10、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无需提供); (五)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或者退休证复印件;(六)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在取得资格证书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的无需提供)。第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或者退休证复印件;(四)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业绩证明材料;(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六)同时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提

11、交相应材料。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申请变更注册。(一)聘用单位主体变更的;(二)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第二十一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聘用单位主体变更的,应当提供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或者退休证复印件,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四)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12、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五)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申请在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四)未达到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六)在消防安全技

13、术工作中,受到除警告、一万元以下之外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1年或者不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七)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0分,自达到20分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2年的;(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十)年龄超过70周岁的(身体状况良好、能完全胜任工作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原注册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十一)现在公务员岗位或者现役军人岗位工作的;(十二)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失效:(一)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或者依法终止的;(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已与聘用

14、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四)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五)年龄超过70周岁的(身体状况良好、能完全胜任工作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原注册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六)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第二十四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院)、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科研机构所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得受聘于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受聘于本校(院)、科研机构所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

15、。第二十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报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污损需要补办的,应当持聘用单位和本人联合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执业印章,向原注册审批部门申请补办。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在10日内办理完毕。第三章 执业第二十七条 注册证、执业印章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第二十八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注册许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第二十九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一)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二)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

16、(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五)灭火器检查、维修;(六)火灾事故技术分析;(七)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第三十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一)下列单位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评估1、除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外的其他建筑;2、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建筑(包括市场)、展览建筑;3、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宾馆或者饭店;4、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下的航站楼,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的汽车、轮船或者火车客运站;5、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博物馆;6、床位数200床以下的医院;7、总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

17、所;8、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二)除250米以上高层公共建筑、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房和库房外的其他单位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单体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五)灭火器检查、维修;(六)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第三十一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开展的执业活动应当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与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服从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并对本

18、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开展的执业活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下列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制作,以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的名义出具,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本人执业印章,并承担法律责任: (一)消防技术咨询报告、火灾风险评估报告、火灾事故技术分析报告; (二)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防火检查记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记录、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记录、火灾隐患整改方案;(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四)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明;(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文件。第三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使

19、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二)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三)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本级别注册审批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四)接受继续教育;(五)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第三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服从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和服务对象合法利益;(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保证执业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三)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四)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五)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五条 注册

20、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二)以个人名义开展执业活动;(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执业活动;(四)出具虚假、失实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六)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七)违反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或者数量;(八)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四章 继续教育第三十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标准。继续教育作为注册消防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必备条件。第三十七条 公安部消防局注册消防工程师管

21、理中心统一管理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的工作,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第三十八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按照注册级别进行,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学等多种形式进行。第三十九条 逾期初始注册者、注册消防工程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0学时。注册期3年内累积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第四十条 因生病半年以上、生育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按照本规定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逾期初始注册者和注册消防工程师,可向原注册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向后延长一个年度,在下一年度增补完成上一

22、年度未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第四十一条 继续教育考核合格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继续教育考核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不予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第四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和其聘用单位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

23、或者阻挠。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处理建议及时通知原注册审批部门。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作出注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可以撤销注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第四十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注销注册,并将其注册证、执业印章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发生的;(二)

24、自行申请注销的;(三)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在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中受到除警告、一万元以下之外行政处罚或者不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六)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0分的;(七)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八)一年内完成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项目少于3个或者消防安全评估咨询项目少于2个;(九)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实施监督检查:(一)要求被检查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提供注册证和执业印章、签署意见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二)进入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

25、署消防安全技术文件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四)纠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消防技术标准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不得妨碍注册消防工程师正常的执业活动,不得谋取非法利益。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下列情形:(一)聘用单位是否符合要求;(二)是否具备注册证、执业印章;(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情况;(四)是否存在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行为;(五)其他依法应当检查的内容。第四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管理,记分周期为3年,满分为20分,从注册证、执业印章领取之日起计算。注册消防工程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

26、到20分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对其予以注销注册。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20分、10分、3分、2分、1分五种。第五十条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第五十一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20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第五十二条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公布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等有关信息,并为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四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格注册的,公

27、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第五十五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未办理延续注册、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未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报备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信息,致使他人盗用

28、其注册证、执业印章出具消防安全技术文件的,原注册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 未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制作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或者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签名、盖章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或者执业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二)以个人名义开展执业活动。(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执业活动;(四)出具虚假的消防安

29、全技术文件;(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六)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七)违反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或者数量。第六十一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赔偿后,可以向注册消防工程师追偿。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除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由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 (二)违法法定程序准予注册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

30、注册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四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消防技术专业人员,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按照本规定执行。第六十五条 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注册消防工程师

31、违法行为记分分值附件: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一、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0分:(一)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受聘、执业的;(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执业活动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四)出具虚假消防安全技术文件的(指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的行为,既包括伪造证明文件,也包括出具形式合法而内容虚假的文件);(五)经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器材未完好有效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六)竣工消防验收前检测中,将不合格的消防设施综合评定为合格的;(七)在受委托的消防安全评估范围内,单位或者

32、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发现并提出整改意见的。二、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0分:(一)以个人名义开展执业活动的;(二)超出执业范围、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的;(三)违反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或者数量的;(四)注册消防工程师未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制作消防安全技术文件的。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或者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经维修、保养未完好有效,或者消防设施、器材未完好有效而未检测发现并报告的),根据具体违法情形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

33、程度,一处记3分、2分或者1分(见附表1)。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中,注册消防工程师对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管理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根据具体违法情形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程度,一处记3分、2分或者1分(见附表2)。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中,注册消防工程师对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形,未发现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按照附表1予以记分。五、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一)未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报备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信息,致使他人盗用其注册证、执业印章出具消防安全技术文件的;(二)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签名或者盖章的。(三)出具失实消防安全技术

34、文件的(指由于疏忽大意,导致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在内容上存在不符合实际的错误)。附表1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违法情形记分分值表表1 一般要求违法情形记分分值系统组件、设备设置位置、规格、型号、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3设备、管道有泄漏现象。3导线和电缆的连接、绝缘性能、接地电阻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3系统组件、设备、管道、线槽、支吊架等未完好无损、有锈蚀。1表2 消防供配电设施项目名称违法情形记分分值消防配电消防设备用电的负荷等级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3消防用电设备未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没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的敷设及防火保护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3切换

35、备用电源的控制方式及操作程序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3自备发电设备启动方式、供电时间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且运行正常。3储油箱内的油量不能满足发电机运行38小时的用量,油位显示不正常。3其他其他备用电源供电时间和容量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2表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项目名称违法情形记分分值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气体灭火控制器、防火卷帘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功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3安装质量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1系统备用电源容量、工作时间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3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功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3

36、系统性能及各相关设备控制功能联动逻辑关系和联动执行情况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3表4 消防供水项目名称违法情形记分分值消防水池补水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2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2寒冷地区未采取防冻措施。2消防水箱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2寒冷地区未采取防冻措施。2消防出水管上的止回阀关闭时不严密。2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启动运行不正常。3启泵与停泵压力不符合设定值;3压力表显示不正常。3消防水泵进出口阀门未常开。3压力表、试水阀及防超压装置等不正常。3启动运行不正常,不能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水泵状态的信号。3水泵控制柜按钮、指示灯

37、及仪表不正常,不能按钮启停每台水泵3主泵不能正常投入运行时,不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3水泵接合器控制阀未常开,不能灵活启闭。3单向阀安装方向不正确,止回阀不严密关闭2没有注明所属系统和区域的标志牌1表5 消火栓、消防炮项目名称违法情形记分分值室内外消火栓消火栓流量、压力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3消火栓的阀门不能灵活启闭,消火栓栓口和水带接扣、水枪和水带接扣不相匹配。3消防炮出水压力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3控制不能灵活启闭,回转与仰俯操作不灵活,操作角度不符合设定值,定位机构不可靠。3启泵按钮被触发时,不能直接启动消防泵,同时确认灯不能显示。3外观未完好,没有透明罩保护,没有配有击碎工具。1表6

3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项目名称违法情形记分值报警阀组系统流量、压力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3水力警铃设置位置不正确,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小于0.05MPa,且距水力警铃3m远处警铃声声强小于70dB。2打开手动试水阀或电磁阀,雨淋阀组动作不正常可靠。2与空气压缩机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2控制阀未锁定常开位置。1管网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3网不同部位安装的报警阀组、闸阀、止回阀、电磁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泄压阀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2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不符

39、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2管网排水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1系统中的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排气阀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1报警阀后的管道安装了其他用途的支管或水龙头。1配水支管、配水管、配水干管设置的支架、吊架和防晃支架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1喷头喷头安装间距,喷头与楼板、墙、梁等障碍物的距离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2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和有冰冻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未采取防护措施。1有碰撞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未加设防护罩。1有变形或有附着物、悬挂物、堵塞物。1系统功能报警阀动作,水力警铃不能正常鸣响。1水流指示器反馈信号不能正常显示。1压力开关动作不能正常动作。3电磁阀打开,雨淋阀不

40、能开启,没有反馈信号显示,3消防水泵启动、干式系统加速器动作以及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启动的反馈信号不能正常显示。2表7 泡沫灭火系统项目名称违法情形记分分值泡沫液贮罐罐体或铭牌、标志牌上未清晰注明泡沫灭火剂的型号、配比浓度、泡沫灭火剂的有效日期和储量。1液位计、呼吸阀、安全阀及压力表状态不正常。2比例混合器不符合设计选型。3液流方向不正确,阀门不能灵活启闭。3泡沫产生器不符合设计选型。3吸气孔、发泡网及暴露的泡沫喷射口,有杂物进入或堵塞;泡沫出口附近有阻挡泡沫喷射及泡沫流淌的障碍物。1泡沫栓不能灵活启闭.3泡沫喷头不符合设计选型。3吸气孔、发泡网堵塞。1管网安装质量以及防腐措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

41、求。3系统功能不能按设定的控制方式正常启动泡沫消防泵,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泡沫枪,以及喷发的泡沫不正常。3表8 气体灭火系统项目名称违法情形记分分值瓶组与储罐组件固定不牢固,手动操作装置的铅封未完好,压力表的显示不正常。3未注明灭火剂名称,储瓶无编号,驱动装置和选择阀没有分区标志牌,选择阀手动不能灵活启闭。3储瓶的称重装置不正常,没有原始重量标记。3二氧化碳储瓶及储罐,在灭火剂的损失量达到设定值时不能发出报警信号。3低压二氧化碳储罐的制冷装置不能正常运行,控制的温度和压力不符合设定值。3喷嘴喷嘴方向不正确,3有堵塞现象1气体灭火控制器火灾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自检功能、显示与计时功能等不

42、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3主电源断电时不能自动转换至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后不能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不能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的状态。3自动、手动转换功能不正常,手动操作启动无效。3装置所处状态没有明显的标志或灯光显示,反馈信号显示不正常。3管网安装质量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3系统功能模拟启动试验、模拟喷气试验结果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3表9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项目名称违法情形记分分值控制柜仪表、指示灯显示不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不灵活可靠。3没有手动、自动切换装置。3没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1风机叶轮旋转方向错误。3没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1传动皮带的防护罩、新风入口的防护网未完好

43、。1送风阀安装不牢固。3开启与复位操作不灵活可靠,关闭时不严密,反馈信号不正确3系统功能不能自动和手动启动相应区域的送风阀、送风机,不能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3送风口的风速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3防烟楼梯间、前室以及合用前室的余压值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3表10 机械排烟系统项目名称违法情形记分分值控制柜仪表、指示灯显示不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不灵活可靠。3没有手动、自动切换装置。3没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1风机叶轮旋转方向错误。3没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1传动皮带的防护罩、新风入口的防护网未完好。1排烟阀、排烟防火阀、电动排烟窗安装不牢固。3开启与复位操作不灵活可靠,关闭时

44、不严密,反馈信号不正确。3系统功能不能自动和手动启动相应区域排烟阀、排烟风机,不能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设有补风系统,在启动排烟风机同时不能启动送风机。3排烟口风速以及排烟量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3当通风与排烟合用风机时,不能自动切换到高速运行状态3电动排烟窗系统,不具有直接启动或联动控制开启功能。3表11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项目名称违法情形记分分值应急照明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3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3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其工作面的

45、照度,低于正常照明时的照度。3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方向的指示不正确清晰。3疏散指示标志亮度、持续工作时间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3表12 应急广播系统项目名称违法情形记分分值扩音机仪表、指示灯显示不正常,开关和控制按钮动作不灵活。3监听功能不正常。3扬声器外观未完好,音质不清晰。1系统功能在火灾报警后,不能够按设定的控制程序自动启动火灾应急广播。3播音区域不正确。3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火灾应急广播未高于背景噪声15dB。2表13 消防专用电话违法情形记分分值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未以直通方式呼叫。1消防控制室不能接受插孔电话的呼叫。1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企业消防站等处未设外线电话。1通话音质不清晰。1表14 防火分隔设施项目名称违法情形记分分值防火门电动常开防火门,在火灾报警后不能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3设置在疏散通道上、并设有出入口控制系统的防火门,不能自动和手动解除出入口控制系统。3不能自动闭合,双扇防火门不能按顺序关闭。2关闭后不能从内、外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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