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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产设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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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我公司作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一贯重视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多年来,我公司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地方、行业标准,狠抓以“事故预防”为主线的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使公司全体员工逐步形成“企业只有在防范事故发生的措施上下功夫,积极治理安全隐患,安全生产才能有基础和保证”的安全理念,安全生产才能有基础和保证,我们才能真正把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 构成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虽然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类,即: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括危险的环境),安全管理上的失误。由于安全管理的失误,人的不安全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物与环境的危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消除,那么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各种事故,甚至是重复发生。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必须牢固树立“事故是可以预防”的观念。因为事故发生前都存在着不安全行为或危险因素,只要我们认识并制止了不安全行为的发生或控制了危险因素的发展,事故就会避免。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制订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检查,实施安全奖惩制度,编制安全措施计划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等,其目的都是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消除物与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保障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 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建章立制,即建立科学、规范、适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促进“双基”工作建设,夯实安全基础管理,使我公司的所有活动都能够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从而建立起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创建长周期的安全生产稳定形势,逐步实现本质安全目标。 本手册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的要求对其中第五个A级要素—生产设施所包含的相关文件记录进行阐述。 安全标准化工作“生产设施”要素 相关文件目录 文件1 本公司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2 本公司监视、测量设施管理制度 文件3 本公司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文件4本公司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5本公司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文件6本公司生产设施报废和安全拆除管理制度 安全标准化工作“生产设施”要素 相关记录目录 记录1新上项目生产设施建设“三同时”有关资料 记录2生产设施台账 记录3安全设施定置管理图 记录4特种设备台账及检测、检验台账 记录5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上岗证 记录6监视和测量设备台账及校准维护记录台账 记录7承包人对承包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每月监督指导活动记录 记录8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对承包人承包到位的考核情况 记录9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及安全检查书面报告 记录10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至少半年一次)情况记录 记录11设备检修计划及检修作业风险评价 记录12拆除作业计划(或方案)及拆除作业风险评价 安全标准化工作“生产设施”要素 相关文件 文件1 本公司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生产设施的完好、可用,减少生产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 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生产设施建设 4.1项目单位应确保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三同时)。 4.2项目单位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六个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4.3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变更管理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4.4项目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5.生产设施管理 5.1各单位应建立生产设施台帐,制订生产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和具体制度,对生产设施进行规范管理,保证生产设施的安全运行。 5.2各种安全设施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5.3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和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应立即恢复。 5.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分局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储存场所设置相应的检测、通风、防晒、调温、防水、防爆、卸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堤或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5特征设备应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定期进行检测,证件齐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5.6应制定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并保存好校验和维护活动记录。 6.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应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实行定点承包的安全管理机制。承包点应设置“管理人员安全承包责任牌”。承包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6.1指导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6.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6.3定期检查并督促整改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和隐患。 6.4监督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 6.5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其它问题。 7.检维修 7.1应建立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 7.2在进行检维修前,应对检维修作业进行风险分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8.拆除和报废 8.1应建立生产设施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对拆除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拆除作业计划和方案。 8.2在拆除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和管道时,应按照要求进行清洗置换和分析,合格后方可报废。 9.附则 9.1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建立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 9.2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文件2 本公司监视、测量设施管理制度 监视、测量设施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生产设施的监视和测量管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设施安全,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属各单位监视和测量设施的安全管理。 3.引用标准和相关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职责 4.1设备部门负责监视和测量设施的综合管理,具体负责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受压容器(含气瓶)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起重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位装置等,并建立档案,组织检查。 4.2生产调度部门具体负责电视监控系统和生产通讯装置设施的管理,并建立档案,组织检查。 4.3仪表部门具体负责可燃气体监测仪、有毒气体监测仪、DCS监控、安全连锁装置及各类仪表的日常安全管理,并建立档案,组织检查。 4.4电气部门具体负责各类继电保护器、避雷设施、防静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并建立档案,组织检查。 4.5计量部门具体负责工艺过程中温度、压力、流量、液位超限报警装置等各类仪表的校验和管理,并建立档案,组织检查。 4.6保卫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厂区内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灭火装置的管理,并建立档案,组织检查。 4.7各监视和测量设施使用单位负责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4.8其它监视和测量设施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分工,归口管理,并建立档案,组织检查。 4.9对于职责不明确或新增的监视和测量设施由设备管理部门配合生产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分工管理,明确职责。 5.要求 5.1在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重点部位,要安装电视监控装置;在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安装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在重要场所和重点部位安装通讯联系装置。以上安全监控、测量、通讯装置要符合安装场所的安全要求,主要监测参数要与调度室、操作室等联网,保持联络畅通。 5.2各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监视和测量新技术、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5.3各类监视、测量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 5.4各主管部门和生产车间应建立监视、测量设施台账,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定期进行检修、维护。 5.5监视、测量设施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任何变更应执行厂《变更管理制度》,经分管厂长、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6除维修、校验人员外,其他日那么一律不准乱动监视、测量设施。 5.7各主管部门要制订详细的管理实施细则,搞好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各种监视、测量设施安全运行。 6.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文件3本公司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我公司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控制过程 4.1我公司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实行公司级、车间、班组三级监控。 4.2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要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其它装置要不定期抽查,并建立安全检查档案。 4.3各单位要完善机、电、仪、操作、管理人员和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 4.4安全、技术、消防、设备(包括电气仪表)、生产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有关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单位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4.4.1各项工艺指标符合操作规程的要求。 4.4.2各类动、静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基础设施机安全附件齐全、完好,静密封点泄漏率小于0.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4.4.3电气、仪表管理符合制度要求,仪表完好使用率达到95%以上,逐步完善自控水平,仪表连锁装置不得随意拆除,严格执行仪表规定规定。 4.4.4各类安全、消防设施配备齐全,灵敏完好,符合公司《消防管理制度》要求,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4. 5各车间要确定所属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危险点,绘制危险点分布图,制定出危险点监控措施,明确责任人;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大胆管理,确保本单位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生产安全。 4.6班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各项劳动纪律,认真执行工艺、操作规程,按照巡回检查制度认真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出来、报告。 5.领导干部定点承包管理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管理 5.1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监督检查内容 5.1.1是否按公司要求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了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 5.1.2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如有无串岗、离岗、或在岗位上干与生产无关的事,是否按规定公司厂区内禁止吸烟,是否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 5.1.3本装置区域安全标志、警示牌及安全防护器材、报警器、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5.1.4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是否齐全完好,消防通道是否保持畅通。 5.1.5为生产所设的坑、沟、壕、池等是否都有有围栏和盖板。 5.1.6各种电气、仪表是否运行良好,各种传动装置是否按要求设有防护装置,电气是否接地,绝缘是否良好。 5.1.7生产现场的跑、冒、滴、漏情况。 5.1.8生产现场是否有毒物周知卡。 5.1.8隐患整改工作是否按“三定四不交”的原则落实整改。 5.1.9是否按公司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5.1.10检查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检查纪录。 5.1.11检查设备的检验保养纪录。 5.2每月至少要到责任部位现场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座谈内容要在重点危险部位档案上记录,需要协调的工作,予协调解决。 5.3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领导查出的问题落实进行整改,每月向总经理进行一次汇报。 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管理 6.1为提高各级管理人员事故状态下的指挥协调能力和基层单位管理人员、班组操作人员的事故应急能力和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公司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辅助生产装置所在车间都应定期组织不同层次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6.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 6.2.1因外界因素影响引起的突发停电、停汽(气)、停水等可能导致次生事故发生的应急预案; 6.2.2装置发生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料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应急预案; 6.2.3以防洪防震为主的自然灾害引起事故的应急预案; 6.2.4装置超温超压及其它异常引起的过程失控所导致事故的应急预案; 6.3应急预案的演练要求 6.3.1以公司、车间、班组为单位根据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的内容,在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模拟演练; 6.3.2采用答卷或现场提问的方式中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人员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6.3.3开展消防、气防器材的实际应用训练。 6.4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每二年要进行一次修订,当工艺设备参数发生变化时,应随时予以修订,并同时补充的安全操作规程中去。 6.5公司、车间、班组应制定年度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每年组织一次全公司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车间每半年开展一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班组要经常性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活动。 6.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要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评价、有考核。 7.附则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文件4本公司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属各单位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 3.应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 3.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3.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基本要求 4.1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的规定。 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资储存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4.2.1根据物资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4.2.2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4.2.3要配备熟悉现场情况的义务消防组织。 4.2.4要制订有关应急预案,并责任到人。 4.3 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盗等工作。 5.仓库管理 5.1 企业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 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名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危险化学品必须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5.2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5.3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危险化学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5.4 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5.4.1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5.4.2炸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5.4.3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5.4.4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5.4.5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不准同存一库。 5.4.6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5.5 剧毒、炸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5.6 储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有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7 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5.8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5.9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5.10 甲、乙类物品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6 储罐区管理 6.1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好。 6.2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6.3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罐体外部宜涂刷防止热辐射材料,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置在防火(护)堤内。 6.4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有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6.5 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 6.6 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7 气(液)瓶的安全储存管理 7.1 对气瓶的储存管理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7.1.1应设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7.1.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7.1.3气瓶进库一律不得用电磁起动机械搬运,气瓶应旋紧瓶帽,套上两个防震圈,搬运、进库及堆放时不得敲击、碰撞、抛掷。 7.1.4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分解反应或有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 7.1.5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开存放,并在现场设置防毒用具和灭火器材。 7.1.6气瓶放置应整齐,并戴好瓶帽,横放时,头部朝同一个方向,垛高不宜超过5层,特殊物质气瓶,如液氯钢瓶最高2层。 7.1.7退库的空瓶,应留有余压,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兆帕;液化气瓶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对于退库空瓶应逐个检查瓶阀,旋紧后再旋上瓶帽。 8.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文件五本公司安全检修管理制度 安全检修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我公司生产装置停车大检修、系统或车间检修过程,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的内容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减少检修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装置的大修、中修、小修和抢修,以及单项工程(和单个设备的抢修)。 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HG/T23008 3.4《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 3.5《起重机械安全规定》GB6067 3.6《炼油化工施工安全规程》HGJ233 3.7《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控制过程 4.1 检修组织与管理 4.1.1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4.1.2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4.1.3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安全负全面责任,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4.2 检修安全通则 4.2.1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4.2.2 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4.2.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公司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4.2.4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4.2.5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4.2.6 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4.2.7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4.2.8 在生产危险化学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4.3 检修准备 4.3.1 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4.3.2 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4.3.3 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4.3.4 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4.3.5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4.4 焊接作业 4.4.1 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4.4.2条 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一)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具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二)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准在烈日下直晒、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后必须留有余压。 (三)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四)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五)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m以上的距离。 (六)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4.4.3 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一)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二)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三)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四)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焊割)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4.4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4.4.5 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4.4.6 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4.5 设备内作业 4.5.1 进入化工区域内的各类槽、罐、塔、釜、球、炉膛、烟道、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为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4.5.2 进入设备内之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等有效处理。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4.5.3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4.5.4 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4.5.5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4.5.6 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4.5.7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4.5.8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料,禁止用氧气或富氧空气吹风。 4.5.9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七章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具留在设备内。 4.5.10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 4.6抽加盲板作业 4.6.1 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一)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二)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三)盲板由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动力车间分别保管、使用。 4.6.2 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4.6.3 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4.6.4 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时保持微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4.6.5 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证”。 方办理交接手续。 4.7高处作业 4.7.1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必须按照化工行业《公司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4.7.2 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执行,化工企业高处作业按《公司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4.7.3 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按《公司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4.7.4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蓝、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4.7.5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4.7.6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4.7.7 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7.8 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公司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4.7.9 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8 起重吊装 4.8.1 从事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4.8.2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吊装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4.8.3 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4.8.4 不得利用公司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的基础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认可,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4.8.5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二)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4.9 断路作业 4.9.1 断路作业必须按照化工行业《公司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执行,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9.2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现场管理,应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并为来往车辆明显提示改行的路线。 4.9.3 断路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拦、警示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4.9.4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所有警示及标志,报公司交通部门恢复交通。 4.10动土作业 4.10.1 动土作业应执行化工行业《公司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并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4.10.2 动土前必须搞清地下情况,向施工人员作好安全交底。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 4.10.3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严禁使用铁棒、铁稿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4.10.4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当化工生产突然出现异常情况或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4.10.5 动土现场应设置护拦、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 4.10.6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4.10.7 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定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逢、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4.10.8挖出土方堆放距沟边不得少于0.8米,在沟道转弯拐角处不得少于1.5米,土方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米。 4.10.9 在坑、沟作业时,还应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立即撤出施工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4.10.10 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11 检修完工后处理 4.11.1 检修完毕必须做到: (一)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二)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案。 (三)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四)清理现场。 4.11.2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 5.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文件6生产设施报废和安全拆除管理制度 生产设施报废和安全拆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我公司报废设备的管理,确保对报废设备拆除时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属各单位报废设备、装置的管理。 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控制程序 4.1设备、装置报废条件: 4.1.1超规定使用年限较长、设备陈旧、结构破坏或主要部件大部分损坏,无修复价值; 4.1.2意外灾害和事故致使设备、装置严重破坏; 4.1.3影响安全生产,继续使用将发生危害事故的; 4.1.4消费资源严重,技术落后的; 4.1.5生产能力不适应我公司发展的装置、设备; 4.1.6属国家规定淘汰产品,按规定进行更新换代的。 4.2报废设备、装置的申请 4.2.1按规定进行更新换代的设备准装置由使用单位填报计划,由生产管理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进行有关的鉴定,报请我公司领导批准方可; 4.2.2特种设备的报废,由设备管理部门填写《特种设备报废备案表》报特种设备登记部门,进行销户,应带齐下列证件: 4.2.2.1特种设备(注册)普查登记表; 4.2.2.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4.2.3凡报废的设备、装置应及时通知财务科清帐。 4.3报废设备、装置的安全处理 4.3.1动力设备,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拆除电动机的连接线; 4.3.2报废设备、装置必须对设备装置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合格后并填写验收单报设备管理部门或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4.设备、装置的拆除制度 4.1拆除计划由所拆除设备、装置的所在车间填报计划,报生产管理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审核,报请我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拆除。 4.2拆除设备、装置应制定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方案由拆除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制订,经生产、设备、技术、安全部门确认后,由我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施工。 4.3施工方案应明确下列内容 4.3.1动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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