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满足贫困学生接受教育的融资需求,规范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操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和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银行各分支机构向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及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的人民币贷款业务。分为中央财政贴息国家助学贷款和地方财政贴息国家助学贷款。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纳入“中央财政贴息国家助学贷款”、“地方财政贴息国家助学贷款”会计科目核算,在信贷管理系统个贷子系统“中央财政贴息助
2、学贷款”、“地方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类别统计和管理。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合作高校是指纳入国家或地方财政部门、教育部门确定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计划的学校。业务开办前,贷款行与高校(或一级分行与地方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五条贷款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有效身份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经监护人同意)。(三)符合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规定的合作高校在校经济困难学生。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贴息第六条高等院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每人每学年贷款
3、额最高不超过元。第七条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年,其中还款宽限期为年。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人毕业时间相应延长。第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对在校期间欠交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不计复利。第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付。第四章贷款流程第十条贷款申请与受理申请人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一)国家助学借款申请表(申请人须准确填写还款计划、借款人及其父母有效联系方式、地址等重要信息)。(二)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借款人为未成年人的,提供监护人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证明及借款人与其监护
4、人的关系证明。(四)经借款人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五)其他资料。第十一条贷款调查调查人员核实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要素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学校是否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调查人员就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调查意见,整理好全套资料后,按规定将借款人及其父母的有效联系方式和地址等相关信息数据录入系统,并提交审查。调查不同意的,可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第十二条贷款审查和审批审查人员重点审查资料是否完整、要素是否齐全、信息录入是否准确。审查人员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对审批不同意贷款的,签署意见后退回审查部门,由调
5、查部门及时通知申请人。第十三条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第十四条贷款发放(一)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实行“一次申请、分次发放”。(二)贷款行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或借款人就读学校指定账户。放款人员、会计账务处理人员须在系统和系统中录入宽限期是否还息标志、毕业后分期还款起始日、分期还款方式、还款周期等要素。(三)合同项下学年分期(列)放款前,贷款行要求学校对借款学生进行审核确认,并提供续贷学生名单。调查人员对借款人的就读情况重新核实后,提交有权审批人核定是否继续发放贷款。第五章贷后管理第十
6、五条还本宽限。国家助学贷款设立还款宽限期制度,即借款人申请后,自毕业起年内可不归还贷款本金及宽限期间产生的利息,自宽限期止次月起,借款人开始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在借款时或毕业时提出宽限归还贷款本息的申请。第十六条还息方式。借款学生从财政贴息结束次月起开始自付利息。借款人首次还款前应结清宽限还款期内的应还利息。第十七条要素变更(一)调整还款计划。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后年内,合同确定的开始还款日之前,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不包括贷款期限和宽限期)。经贷款行个人客户部门客户经理受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进行相应调整。(二)减免异地还款手续费。借款人就业地址与贷款行所在地不同的,可通过
7、将借款人原还款账户变更为工作所在地借记卡账户的方式,减免异地还款手续费。借款人在就业所在地办理借记卡后,持本人身份证件、国家助学借款合同及新老卡号,填写国家助学贷款扣款账号变更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和经办行各一份。经办行核对原件无误后在通知书上盖章,并将盖章后的通知书以传真或邮寄的方式报送贷款行。贷款行及时变更借款人扣款信息。(三)变更还款账号。对异地还款借款人借记卡遗失、消磁以及成为睡眠卡的,可比照第十七条第二款更换借记卡的方式变更还款账户。第十八条提前还款。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可提前归还全部借款。第十九条贷款展期(一)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在毕业前日内向贷款行
8、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二)贷款行为借款人办理展期后,客户经理及时通知会计人员按照展期协议对系统中借款人毕业日期、到期日期进行修改。(三)借款人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照贷款学生原所在高校的隶属关系,继续由财政部门实施全额贴息。第二十条风险补偿制度。贷款行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约定,将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经高校确认后,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并敦促对方及时、足额拨付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第二十一条贷款贴息。贷款行每季度统计汇总实际发放的学生名单、贷款金额、利率、利息,经高校确认后,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并敦促对方及时、足额拨付贴息。第二十
9、二条变更联系方式和地址(一)借款人在变更联系方式、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天内将变更后的信息通知贷款行。贷款行及时在系统中变更借款人相关信息。(二)借款人合同项下最后一笔贷款发放前,贷款行要求高校提供续贷学生名单的同时,提供借款人本人或其父母的最新联系方式和地址。借款人及其父母联系方式和地址等信息变更的,贷款行及时在中进行变更与维护。第二十三条档案管理及逾期催收。贷款行按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可采取电话、信函、与高校联合催收等多种方式进行逾期催收。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出国、转学、休学、退学、被开除、失踪、伤死等情况的,贷款行按
10、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第二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风险容忍度管理(由一级分行确定),并纳入各行个人信贷业务资产质量考核。贷款行每年将国家助学贷款不良率提供给高校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于国家助学贷款不良率超过容忍度的贷款行,要限期整改;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六条贷款核销。贷款行按照呆账核销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国家助学贷款核销。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二十七条贷款行定期将违约借款学生名单提供给所属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进入还款期后,借款学生出现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贷款行主动联系等情形的,贷款行可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渠道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同时与合作高校进行定期沟通,在高等教育学习信息网等相关网站公布其违约信息。第二十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第二十九条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本规程发放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后出现的确实难以收回的呆坏账,不追究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第三十条对贷款经办人员违规行为依照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贷款行经总行同意后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合作保险公司由一级分行进行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