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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受托代付业务操作规程.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939973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5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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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银行受托代付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行业务市场竞争力,拓宽资金运用渠道,丰富国际贸易融资服务手段,加强与境内外银行的合作,我行根据国际惯例及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操作规程。第二章 定义及业务范围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受托代付业务是指我行作为受托行,根据委托行的申请和指示,在委托行承诺到期日按约定的融资利率将融资本金及息费偿付至我行的前提下,于约定的付款日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范围内对委托行指示的业务代为付款的融资业务。第三条 本业务项下接受客户申请、从我行融通资金并委托我行将款项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代付业务发起行称为“委托行”。为委托行提供资金来源和代付服务的银行称

2、为“受托行”。第四条 本业务原则上仅适用于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不得办理。第五条 贸易项下受托代付业务按照贸易背景不同可分为进口受托代付和出口受托代付:1、进口受托代付:是指进口商采用信用证、托收以及汇款结算方式,我行接受委托行委托作为受托行代理委托行先行替进口商支付款项给指定收款人,在约定的融资到期日,委托行将融资本息归还我行的业务。2、出口受托代付:是指出口商采用信用证、托收以及汇款结算方式,我行接受委托行委托作为受托行代理委托行向出口商支付款项,在约定的融资到期日,委托行将融资本息归还我行的业务。第六条 本业务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各机构必须遵守当地金融监管

3、部门和我行的各项相关制度和规定办理业务,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七条 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负责本业务相关制度的拟定、修改和解释工作;联合总行金融机构部负责该业务的组织推动,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拓展、业务培训、业务检查等;负责该业务占用的贸易融资、担保、国际保理额度管理;负责业务过程中行内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第八条 总行金融机构部作为同业业务专营部门, 联合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负责该业务的组织推动,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渠道拓展、协议签署、业务定价、业务受理、利率审批、交易授权、业务检查等。第九条 总行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负责委托行额度的审批。第十条 总行单证中心负责协助分行环球交易

4、服务部审查本业务项下的贸易单据,负责处理本业务项下的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的日常操作,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过程涉及的对外报文往来、头寸的收付、账务处理等。第十一条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审查本业务的合规性,协助本业务配套法律文本的制定、修订。第十二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制定本业务的会计核算。第十三条 分行业务经办部门(指环球交易服务部、金融机构主管部门等,下称“经办分行”)负责受托代付业务项下的市场营销及业务拓展;负责按照总行相关要求与同业客户进行议价;负责审核委托行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单据;负责接受总行委托办理相关操作性事宜相关操作;负责建立和保管上述单据原件及复印件等业务档案。分行环球交易服务部负

5、责审查本业务项下的贸易单据。第四章 业务管理第十四条 业务额度受托代付业务纳入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我行受委托行委托办理业务时,应占用委托行在我行的贸易融资、担保、国际保理同业授信额度,其代付金额应在我行为其核定的授信额度之内,委托行须在我行单证业务和结算记录良好。若委托行为境外银行,委托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穆迪主权评级不低于Baa3(也可接受标普或惠誉主权评级不低于BBB-),且委托行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不违反我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相关管理规定,回款路线不影响安全及时收汇。第十五条 业务币种本业务项下币种可以为人民币或外币。第十六条 业务期限本业务单笔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提前还款须报总行金融机构

6、部审批,原则上须按原业务期限计收利息。第五章 业务流程第十七条 本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业务合作协议签署、同业客户询报价管理、我行业务申请与审批、我行业务额度申请与审批、我行单据审核、业务相关报文往来、我行对外付款、我行发送交易完成确认、台账登记、存续期管理、到期收款、业务档案管理等步骤。第十八条 协议签署总行金融机构部牵头或授权经办分行签署同业代付协议(附件1),并将协议文本报备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经办分行在签署协议前,应按我行合同管理制度报送法律与合规部审核。审核后经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协审,并由总行金融机构部最终审批后方可签署。第十九条 同业客户询价同业客户以我行认可的方式(包括电子邮

7、件、传真、电报、电话等)向经办分行询价,内容主要包括:代付业务种类、业务金额、币种、期限、利率、业务背景等。第二十条 我行业务申请与审批经办分行根据业务要求逐笔向总行金融机构部报批(呈批表详见附件2),业务审批通过的,由总行金融机构部向经办分行下发业务委托书。第二十一条 我行业务额度申请与审批经办分行应向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申请扣减委托行贸易融资、担保、国际保理额度,获批后应将审批结果通知总行单证中心。若后续业务未能成功办理,经办行应在额度扣减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进行额度恢复,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向单证中心确认后报备总行金融机构部。第二十二条 我行交易头寸审批经办分行在单笔业务起息

8、日前按总行相关制度获得交易头寸的批复。第二十三条 我行业务价格确认经办分行在业务、头寸及额度审批通过后,以委托行认可的方式于业务起息日前通过传真、电话或电邮方式,及时地进行报价答复。第二十四条 我行单据审核经办分行就单笔业务与委托行具体协商后,委托行须负责审查受托代付业务项下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并于起息日前向我行提供相关贸易单据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据:1、进口受托代付业务项下委托行应向我行提供以下单据副本:信用证项下信用证及其修改、交单行面函;托收项下托收面函及发票;汇款项下汇款申请书及发票;2、出口受托代付业务项下委托行应向我行提供以下单据副本:合同、发票、信用证及其修改(如结算方式为

9、信用证)。分行环球交易服务部应审核受托代付业务的收款人、期限、金额等要素与贸易单据是否一致,审核通过的,将业务提交总行单证中心。第二十五条 报文往来委托行同意我行报价后,通过SWIFT向我行发送申请报文(报文格式参见附件1-1),总行单证中心进行报文审查。第二十六条 我行对外付款及交易确认总行单证中心在约定付款日按照委托行提供的付款路线对指定收款人或出口商付款,并向委托行发送SWIFT报文(报文格式参见附件1-2)确认已付款,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到期日和融资利息。第二十七条 台账登记及档案管理经办分行应将业务委托书、委托行提交的贸易单据及往来报文等业务材料进行归档管理。经办分行金融机构部门在业

10、务起息当天逐笔登记业务台账(附件3)并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总行金融机构部、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报备。第二十八条 存续期管理及到期收款1、还款提醒:在融资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经办分行负责通知委托行准备还款资金。2、到期收款:业务到期日,经办分行应主动提示同业客户还款并做好账务处理。3、逾期处理:同业客户未及时归还相应款项时,经办分行须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并于逾期当天报总行金融机构部及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说明业务逾期的原因和采取的应对措施等。4、提前还款:本业务原则上不接受同业客户提前还款,如遇特殊情况,由经办分行逐笔报总行金融机构部审批,由此产生的手续费及利息由委托行承担。5、业务展期:本业务原则上

11、不接受展期。第二十九条贷后管理1、业务存续期间,经办分行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的经营情况等风险舆情,每个月与交易对手进行业务对账;2、总行金融机构部应跟踪、监控授信对象的外部评级变迁情况,并至少每个季度向总行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报告;3、总行金融机构部应负责收集此类授信对象的最新财务报表,并对此类授信对象是否正常经营进行调查确认,以备总行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查阅;4、总行金融机构部与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应每年至少一次向总行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提交业务存续期管理报告。第六章 会计核算第三十条 受托代付业务的会计核算受托代付业务中,我行作为受托行向委托行提供代付融资服务,核算方案具体如下:1、本行于约定付款日

12、付款时,按实际划出的金额确认受托代付款项,会计分录为:借:1121111191同业委托付款贷:1101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1110/1111存放国内同业款项/1114/1115存放国外同业款等2、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合同约定利率确认受托代付利息收入,会计分录为:借:1411300000应收拆借利息贷:5103151191同业委托付款利息收入3、本行收回代付业务款项时,按照收回款项冲减拆放本金及已计提的拆放利息,差额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具体会计分录为:借:1101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1110/1111存放国内同业款项/1114/1115存放国外同业款等贷:1121111191同业委托付款贷:141

13、1300000应收拆借利息贷:5103151191同业委托付款利息收入(其他各项之差)4、融资到期,如债务人违约,应于逾期日将该贷款本金转入逾期贷款科目1121111191同业委托付款进行核算。第七章 风险控制第三十一条 经办分行开展本业务时,应在制度建设、专业人员配备、部门协作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充分关注、防范、控制本业务相关的信用风险、声誉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性风险和法律政策风险。第三十二条 经办分行开展本业务时须符合总行金融机构部门及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下发的业务营销指引等相关要求。第三十三条 业务存续期间,经办分行应密切关注业务收益分配划转(包括本金和收益)情况和资金支付情况,保障我行本息安全及时收回,一旦发生影响我行权益的情况,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报总行金融机构部及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SWIFT系统和国内大额支付系统等相关系统操作要求、风险控制等应按照我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与总行金融机构部共同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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