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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章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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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xx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简称自治区机电进出口商会)。英文名称: xs,缩写:x。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xx管辖区内从事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贸易及相关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组织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推进机电产品进出口业务及投资等相关活动,为会员及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及投资的健康发展,协助政府部门加强重点和主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对外贸易管理,协调和监督行业自律,反映会员的共同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利益,主动热情地为会员做好服务,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发挥行业的总体优势,为推动自治区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对外贸易壮大,优化自治区出口产品结构提供有力支持。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办公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292号,xx商务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守法经营。 (二)积极推进机电产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协调解决相关纠纷,组织制定行业服务规范,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和会员的共同利益。 (三)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代表会员企业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诉求,并对自治区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措施等地提供建议和决策依据,协调与国内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在疆的年度商务政策,经营计划,营销网点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四)收集、研究和交流商情资料,建立商会会员信息库,为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在现有条件条件下,在新疆商务网开设窗口,时机成熟时建立商会网站。 (五)组织开展考察、交流、合作等活动,举办本行业的各种展览会、展销会、招商会等,组织和协调会员单位间的经济贸易协作与产业配套活动。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国内外专业商品交易会(博览会),组织商务考察和对口贸易洽谈,开展市场调研和经济技术交流活动;协助会员对出口产品进行宣传推广,组织会员开拓国际市场,开展进出口贸易业务培训,提供机电产品进口国际招标咨询服务,提高会员单位业务人员素质,促进对外经贸活动的健康发展。 (七)协调联系中介机构,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会员要求赋予的仲裁等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自治区进出口贸易中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机电产品生产,贸易、投资、服务、咨询或相关活动。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本商会办事机构进行审核,并报下次理事会确认; (四)符合入会条件并交纳入会费后由本商会办事机构予以登记;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本商会帮助和支持; (七)举报违法和违反本商会章程、损害国家和本行业利益、侵犯会员正当权益的行为;被举报者有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自觉接受本商会的业务协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授权办事机构吸收企业入会;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在每届代表大会期间,实行年度轮换制度,由理事会每年底推荐下年度常务理事会名单,须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会长主持常设机构日常工作,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XX月XX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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