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银行房地产开发商名单式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行与房地产开发商的业务合作, 为授信业务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同时严把授信准入关口,防范信贷风险,依据有关监管规定及本行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开发商名单式管理是指我行在对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初步考察的基础上,建立房地产开发商准入名单,将列入名单的开发商作为我行开展房地产贷款业务合作的对象,不得与未列入名单的房地产开发商开展业务合作,并对名单中开发商实行跟踪,建立开发商进入退出机制,动态更新准入名单,为授信业务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本办法所称业务合作,包括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房地产开发贷款、为其开发项目提供按揭贷款及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2、等。第三条 各分行要积极与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联系,获取当地房地产开发商名单(包括诚信名单和黑名单),及开发商名称、资质、注册资本、财务状况、已开发和在开发项目名称、项目进展、信用记录、是否有囤房或囤地行为等基本信息。第四条 各分行要对照获取的名单,根据已掌握的信息进行初步筛选,剔除资质较差、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列入黑名- 5 -单的房地产开发商,确定房地产开发商考察名单。第五条 对初步筛选后的房地产开发商,各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或经营部门要对其进行基本考察,并撰写考察报告, 报分行贷审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列入房地产开发商准入名单, 作为后续开展授信业务合作的对象。第六条 列入房地
3、产开发商准入名单的客户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各分行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商列入准入名单。1. 依法合规设立;2. 具有主管部门核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具 有较好的历史开发记录;3. 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核心管理人员素质 较好;4. 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负债率不高, 资本金充足,财务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5. 未被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列入“黑名单”;6. 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闲置土地或“囤房”行为。第七条 对进入我行准入名单的房地产开发商,各分行要继续进行跟踪考察,与开发商建立初步业务合作关系,提供日常结算服务、低风险授信业务或财务顾问服务等。第八条 对进入我
4、行准入名单的房地产开发商,各分行要动态监测房地产开发商状况,包括土地购置、出让金缴纳、项目资本金到位及“四证”办理、项目开发建设和销售进展情况、与其他银行合作情况、信用记录情况等。对按照x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具备授信条件的开发商和开发项目,可以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形式提供信贷支持,具体按照x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对取得预售许可证、具备发放按揭贷款条件的,可开展按揭贷款业务,具体按照本行按揭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存在项目开发进展缓慢、销售不畅、财务状况转差、发生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囤房囤地行为及列入“黑名单”等情形的开发商,要及时从准入名单中剔除。第九条 总行对房
5、地产开发商实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式管理,各分行应于每季度 15 日前将最新的房地产开发商准入名单及名单较上期变化情况(包括名单开发商数量、进入、退出开发商名单及原因、与开发商开展合作进展情况等)形成报告上报总行信用风险评审部和信用风险监控部,总行定期对房地产开发商准入名单进行动态更新。第十条 各分行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效开展房地产开发商名单式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商授信准入,稳健开展房地产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房地产贷款风险。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x银行信用风险评审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 房地产开发商准入名单(式样)附件x银行 分行房地产开发商准入名单客户名称开发资质待开发或在开发项目名称进入名单日期开始业务合作日期合作业务种类合作业务余额是否有不良记录、囤地囤房行为或列入 “黑名单”报表日期: 单位:万元填表:部 门负 责 人 :分管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