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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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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省再就业扶持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银石发200370 号和冀劳社20033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第三条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凡年龄在 60 岁以内、身体健康、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一定劳动技能、有还本付息能力的人员,包括: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这部分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

2、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 自筹资金不足的,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可以向本行指定经办此项业务的支行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借款人并具备相关经营管理知识,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第五条贷款的程序和用途。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或失业保险机构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后以本行与某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签订协议为准, 办理贷款手续。本行承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 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借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于自

3、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不得挪作它用。第六条 贷款额度与期限。小额担保贷款金额掌握在八万元以内。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八万元,借款人逐人与经办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期限掌握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特殊情况,可由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七条贷款利率与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逾期贷款按逾其贷款利率执行。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

4、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馆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 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每年年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经办行的贴息发生额度,由经办行汇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经财政部河北省专员办核准后,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第八条还款方式与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可以按月或按季结息,也可以利随本清。如借款人到期还贷困难,须提前十五天与经 办行、担保机构联系,担保机构

5、同意继续担保的,借款人结清第一期 利息后,经办行予以展期。第九条贷款担保基金。某市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市财政筹集,专户储存于经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此项业务如在全部贷款没有偿还之前撤销,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抽离贷款担保基金,和撤销担保机构。第十条贷款管理与考核。担保机构负责初审,要求借款人履行必 要的保证手续,经办行对借款人借款条件要严格把关,确保贷款质量。 经办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 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即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归还时,担保

6、机构在三个月之内足额履行代位清偿责任。这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代位清偿后又收回的贷款作冲回原账户处理,补充担保基金。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贷款担保基金对经办行小额 贷款担保代位清偿率达到 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担保机构与经办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贷款担保基金年度代位清偿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 20%,对限额之外、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力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年后三个月内予以弥补。第十二条 经办行负责对担保机构和借款人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并确定是否提供贷款

7、;贷款发放后,经办行要加强与借款人的联系,及时了解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贷款到期后负责收回贷款本息;对已到期未及时归还的,或经查实因借款人违规使用形成风险而宣布提前收回贷款的,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或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对逾期贷款组织催收和追偿并及时通知担保机构;负责按规定解决小额贷款的有关事宜。第十三条 借款人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应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和存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应当接受贷款人对使用信贷 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 途使用贷款;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8、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取得担保机构和贷款人的同意,有危及贷款 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第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所贴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三)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四)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 动监督的;(五)以各种名义逃废银行债务的。第十五条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9、。第十五条 贷款服务,经办行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建议。贷款期间,贷款银行合同担保机构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和信息咨询。第十六条监督与审计,贷款不是社会救济,经办行必须加强贷款管理与监督。经办行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行和本市的实际情况, 对贷款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严格审查,要随时掌握本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经办行每月后五日内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写成书面材料报送总行一份。第十七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二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某银行农户

10、贷款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某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科学经营,规范操作,降低风险,提高支农服务水平,依据某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以及本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户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 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 农户贷款对象为年满 18

11、 周岁,且年龄加上贷款期限男性不超过 60 周岁、女性不超过 55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五条 申请贷款的农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农户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借款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二)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在本行服务辖区内;(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六)借款人无重大信用不良记录;(七)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八)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农户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农户贷款。第三章农户贷款种类和方式第七条 按照

12、用途分类,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消费贷款。(一)农户生产经营贷款是指本行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 贷款,包括农、林、牧、加工业等,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其他生产经 营贷款。(二)农户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发放给农户用于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费 及医疗、学习等需要的贷款。 第八条 按信用形式分类,农户贷款分为联保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第九条 联保贷款包括农户联保、农村个体经营户联保。联保小组中联保户一般不少于 3 户。第十条 保证贷款包括一保一贷和多保一贷,即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可以是一人,也可是多人,但最多不能超过五人(含)。第十一条 保证贷款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

13、人或有代为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第十二条 保证贷款的保证人为农业合作社,或具有经济实体的企业及信用连保贷款的,借款人与担保方须签订双方协议,重点约定以 下内容:1、 保证人承诺收(回)购借款农户的产品;2、保证人自愿为其提供连带保证。3、农户同意由担保人代扣资金归还贷款。农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应符合以下条件:1、农业合作社为当地农业产业企业,符合评级授信条件的,且信用等级在 AA(含)以上。2、不能评级授信的,担保总额度不能超过其净资产。3、具有较强的担保代偿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4、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存入保证金不低于借款金额的 5%。5、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一户农户只能

14、参加一个联保小组,单户家庭成员之间不能互相联保或提供保证。第十四条办理联保贷款的农户不能作为保证人为其他农户担保。已作为保证人为他人办理保证贷款的农户,不能再办理联保贷款。第十五条农户贷款按不同方式实行按限额管理:(一)农户联保贷款联保小组成员每户最高 10 万元,个体经营户联保贷款联保小组成员每户最高 15 万元;(二)保证贷款的保证人是农户的,单户最高保证额 8 万元;保证人是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单户最高保证额 10 万元;保证人为农业合作社及具有经济实体的企业,单户最高不能超过 50 万元。 (三)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质押率不超过 90%,且要保证贷款到期后质物变现足以偿还贷款本息

15、;(四)抵押贷款抵押率不超过 70%。第四章农户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六条 农户贷款额度根据农户经营、消费项目种类、用途、实际投入及自有资金情况确定。一个农户贷款额度加上对外担保债务额 度不能超过农户现有可变现资产与近两年平均收入之和的 70%。第十七条 农户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季节性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与借款人协商确定。期限一般分为六个 月、一年、两年。第十八条 农户贷款根据贷款的用途、期限、额度等情况合理确定还款方式。可实行按月结息或利随本清还款方式。(一)分次偿还本金的,按贷款本金余额计收利息。(二)贷款逾期的,按规定计收加罚息和复利。第五章农户贷款受理和调查第

16、十九条 本行客户经理要深入辖区,实行 A、B 岗(A 岗为主调查岗,B 岗为辅调查岗)双人调查或交叉调查,全面了解农户的需求, 建立健全农户信息档案,数据要真实,内容要详尽。第二十条 农户有资金需求时,需向本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能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第二十一条 本行要及时受理农户贷款申请,要实行 A、B 岗双人调查。调查人员要深入实地进行贷前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第二十二条 贷前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 借款人基本情况;(二) 借款人收入支出与财产负债等情况;(三) 借款人信用状况;(四) 借款用途及预期风险收益情况;(五) 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六)

17、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七) 借款人、保证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贷前调查应深入了解借款户收支、经营与信用情况, 严格执行实地调查制度,并与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面谈,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有效借助村委员、德高望重村民、经营共同体带头人等社会力量,准确了解借款人情况及经营风险。第六章农户贷款审查与审批第二十四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贷前调查尽职情况、申请材料完备性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及经营风险等。第二十五条 对审批未通过的农户贷款申请

18、,本行应在办结时限以前告借款人。第二十六条 本行应根据外部经济形势、违约率变化等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和授权。第七章农户贷款发放与支付第二十七条 本行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条件,需担保的应当面签订担保合同。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相关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贷款,经本行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一)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且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或用

19、于农副产品收购等无法确定交易对象的;(二)农户消费贷款且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三)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章农户贷款贷后管理和回收第三十条 农户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要按片、按村、按户,并考虑用途、种类建立贷款管理台账,及时登记贷款发放、回收等有关情况。贷后检查的方式包括电话访谈、见面访谈、实地检查、查询相关 信息系统或向第三方获取客户信息等。农户贷款的贷后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表格方式进行形成贷后记录。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室贷后管理中应着重排查防范假名、冒名、借名贷款,对贷款本息独立对账、不定期重点检查以及至少两年一次全面交叉核查。

20、第三十二条农户短期贷款到期前 20 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 30 天, 信贷人员采取电话预约或发送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方式进行催收。第三十三条农户贷款到期后,必须要按期足额收回本息。第三十四条农户因特殊原因导致暂时资金紧张,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可向本行书面申请办理贷款展期。贷款展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二)借款人能按期偿还利息;(三)保证人、抵(质)押物等担保能力未发生明显变化;(四)保证贷款、联保贷款、抵(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 证人、联保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承诺。第三十五条农户短期贷款应提前 20 天,中长期贷款应提前 30 天, 向本行提出展期申请。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每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第三十六条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执行新的期限档次利率。第三十七条农户贷款可提前偿还本金。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某银行银行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某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细则执行。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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