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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有限公司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干部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xx科技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班子、公司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施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 教育在先,源头防范;
(二) 健全制度,规范行为;(三)强化监督,严肃纪律。
第四条 公司各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规范从业行为,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忠实维护国家、企业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
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资产评估、资产处臵等事项;
(三) 违反规定投资、担保、融资、拆借资金、委托理财、物资采购、招投标等;
(四) 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金融产品、购臵资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 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六) 违反规定自行决定本级领导干部的薪酬、奖金、住房等福利待遇;
(七) 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与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忠于职守。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 经商办企业等私自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者在下属单位、关联单位投资入股;
(二) 接受或者索取下属单位、关联单位,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 未经批准兼任下属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或经批准兼职而擅自领取薪酬;
(四) 在业务管理活动中,索要或收受下级单位各种名义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五) 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已有或者私分;
(六) 违反规定与他人串通,以低评低估资产、低卖高买、转移资
金和赢利项目等方式损害国有资产权益;(七)违反规定暗箱操作大宗物资采购、设备购臵及工程建设等事项,指定、授意、强令选择供应商(代理商)及商品和服务价格,或者虚设中间环节,将利润据为己有或私分;
(八)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九) 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十) 其他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行使经营管理权时,应当以企业利益为重。
本人及亲属不得有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 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 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领导干部所在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往来;
(五) 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六) 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 其他为亲属谋取利益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财经管理工作中,应当严守财经纪律。不得有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下列行为:
(一) 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从事违反财经法规的活动;
(二)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私存;(三)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金融产品等;
(四) 以各种形式隐瞒、截留资金及私设“小金库”,搞账外经营或私分公款公物;
(五) 以各种手段向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转移、套取资金;
(六) 偷逃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产收益;
(七) 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企业管理中,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 在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 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三) 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执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 为谋求业绩,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 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应当自重自律,规范操守。不得有损公肥私、挥霍浪费的下列行为:
(一) 在单位发生亏损或出现严重经济困难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豪华装修办公室、添臵高档办公设备等;
(二) 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旅游;
(三) 超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四)到下属单位报销费用,索要或者长期占用房屋、交通工具等;
(五) 到下属单位工作,要求超标准接待,搞特殊要求;
(六) 不严格控制各种节庆、评比表彰及庆典活动的规模和开支,滥发礼品和贵重纪念品或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七)其他违反规定的公务活动消费行为。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应当作风正派,情趣健康。不得有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下列行为:
(一) 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其他利益;
(二) 违反规定领取各种名目的津贴、补贴等;
(三) 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及健身活动,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
(四) 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
(五) 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六) 其他因不良作风引发的不廉洁行为。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不得有通过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遵守外事纪律。不得有损害国家、集团公司和本公司的形象与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负总责。
(一) 将廉洁从业的工作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统一部署、检查和考核。每年对公司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工作提出专项安排和要求,将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情况纳入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自查、总结内容,年终进行检查和总结并逐级上报。
(二) 每年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群众反映,了解和分析研究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状况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及时采取解决措施;
(三) 不断健全完善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廉洁从业自查报告制度,加强督查力度;
(四) 指导纪检监察部门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理的领导干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 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对违规违纪问题和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主要领导、控股子公司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对本办法实施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 在组织实施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坚持与廉洁从业要求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二) 对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和控股子公司主要领导干部在组织实施有关涉及人、财、物的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时,应明确要求其作出廉洁从业的承诺。所提要求和承诺均应记录备查,并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 身体力行廉洁从业行为规范,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自查要求,认真自查个人廉洁从业情况并如实填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将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和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在每年定期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时,应当注重报告本人的兼职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从业中有可能产生与领导干部所在企业利益冲突的情况。依据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遇有特殊情况时应随即报告。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退休后三年之内,不得从事与原公司有利益冲突的工作,或在与原任职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担任职务、投资入股。
退休后再从业的,应当向本公司离退休管理部门报告有关从业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实施廉洁从业规范的工作,列入宣传教育、干部培训、廉洁文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情况作为任职考察、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强化激励与约束,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违反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领导干部违反廉洁从业行为规范,情节轻微的,参照《xx科技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第十二条有关款项,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
领导干部违反廉洁从业行为规范,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或比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理规定》第三十条至第五十条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除对其进行政纪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违反廉洁从业行为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只做组织处理:
(一) 主动、及时向组织报告真实情况、说清问题、交待错误,并坚决立即纠正的;
(二)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损失发生的;
(三) 主动退赔违规所得的;
(四) 主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五)有检举他人或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违反廉洁从业行为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 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二) 抗拒、干扰、妨碍调查的;
(三) 拒不退还违规所得,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四) 阻碍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五) 包庇他人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的。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廉洁从业行为规范,拒不退还所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拒不承担造成单位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公司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违反廉洁从业行为规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本部应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并纳入绩效考核评价项目。对反映问题突出的,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对党政正职进行警示谈话,并在绩效考核上予以体现。
控股子公司应对所属单位领导干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民主管理制度、财经管理制度以及收入分配、薪酬管理等相关配套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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