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局有限公司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各单位加强科学管理,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严格施工过程控制,开展工程创优活动,推动科技进步,提高工程质量,增强企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规范优质工程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局有限公司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局优工程)评选工作是公司向国家、省(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推荐国家级、省(部)级及中国优质工程的途径之一。 第三条 局优工程每年申报两次,申报材料上报的截止日期:上半年为 3月10日,下半年为8月10日。 第四条 对局优工程申报材
2、料的审查、工程现场的复查以及施工内业资料的检查等具体工作由公司安全质量部承办,公司稽查队、项目直管责任人的现场检查可作为评选的依据,公司安全质量部可以不再组织专项检查,评选结果经公司审定、批准后每年公布一次,授予“工程局有限公司优质工程”称号,并向施工单位颁发获奖证书。 第五条 奖励办法执行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奖惩办法(暂行)(安201126号文)。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参评局优工程的项目必须是列入公司创优规划内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经过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且列入建设计划并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新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申报局优工程的项目必须达到以下规模: (
3、一)、铁路工程: 1. 新建铁路客运专线、高速铁路综合项目的一个施工标段。 2. 一次建成的单线铁路(含增建第二线)整标段且连续长度不少于20公里;一次建成的双线铁路整标段且连续长度不少于10公里。 3. 新建、改建铁路枢纽、区段站、编组站、大型独立客(货)站、动车段。 4. 铁路桥梁工程:全长1000米以上的特大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且施工复杂、科技含量高的大桥;墩、台高度超过 60 米的大桥。 5. 铁路隧道工程:长度在1500米以上的单线隧道或1000米以上的双线隧道。 6. 铁路路基工程:连续长度在1000米以上的特殊设计路基工程;500 米以上采用新技术的大型防护工
4、程(如挡墙、护坡、护岸等)。 7. 给排水工程:铁路和沿线给水站5座及以上、铁路枢纽、大型客站及5万平方米以上生活区给排水工程。 8. “四电”工程:(1)两个通信站之间的长途通信线路(包括光缆、电缆、明线及线路附属设备)且连续长度不小于40公里;(2)一个运营区段的信号(包括中小站及区间),且连续长度不小于40公里; 50组及以上道岔的站场信号;(3)一个枢纽的电力线路及设备;输电线路50公里及以上;电气化工程10公里及以上。 (二) 、公路工程:以标段划分,连续长度不少于5公里(山区公路连续长度少于 5 公里时,造价不低于 5000 万元);隧道工程长度不少于 1000米;全长1000米以
5、上的特大桥;公路路面沥青混凝土摊铺连续长度不少于20公里。 (三) 、市政工程:桥面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1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的一个区间或一个车站;城市日供水10万立方米以上的独立水厂;日处理10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四) 、房建工程:一幢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各种生产、生活房屋或其他公共设施;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生活住宅小区或组团。 (五) 、公共建筑工程:(1)3000座及以上的体育馆;(2)1万座及以上的体育场;(3)1000座及以上的游泳馆;(4)1500座及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5)高尔夫球场。 (六) 、上述各项未列出
6、,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单独形成使用功能的项目。 参加评选的工程项目,应包括工程项目内的设施、设备及附属建筑物。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 符合工程验收标准、规程、规范的要求,满足使用需求; 3. 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总体技术有所创新; 4. 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 5. 按期建成,没有超出批准的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 第八条 申报局优工程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制定创优规划,报公司备案,并列入公司创优规划。施工
7、中严格工程质量管理,施工资料真实、规范、齐全,工程质量监理、监督等手续齐备。 第九条 申报局优工程的项目,必须确保施工合同兑现,必须达到责任成本各项指标。 第十条 申报局优工程的项目,必须是已获得子(分)公司级优质工程,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和施工工艺等均达到公司先进水平,并被评为局或以上级别 “安全标准工地”的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局优工程的项目必须是已经按照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进行了交工或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办理了交工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下列工程还须不少于一个冬、雨季的考验: 1. 路基填方工程或路基挡护防护工程; 2. 建在填土上的其他工程。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标准 评选局优工程的铁路项目
8、,按照铁道部颁布的现行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客运专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等有关标准核定工程质量等级;房建工程按建设部颁布的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其它工程按该工程行业颁布的现行质量评定验收标准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十三条 下列工程不得申报局优工程 1. 竣工后主体工程大部分被隐蔽的工程、保密工程; 2. 竣工验收后超过二年的工程; 3.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质量事故及加固补强的工程(改变结构形式造成永久缺陷); 4.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人身死亡事故的工程; 5. 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工程; 6. 责任成本控制差
9、,工程成本超过批准预算总额的工程; 7. 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 第十四条 局优工程项目的申报单位必须是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申报资料必须经子(分)公司安全质量部审核,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单位公章,附被评为子(分)公司优质工程的文件后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第十五条 申报资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 申报资料的主要内容 1. 工程局有限公司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2. 工程交工验收证、或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备案)等资料复印件一份; 3. 子(分)公司级优质工程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一份; 4. 工程主要部位(必须有主体结构)能反映施工过程及竣工工程质量的照片不少
10、于10张(照片附文字说明)。 (二) 要求 1. 封面“工程名称”应与表中的“工程名称”相同,为工程项目的全称,要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名称相符。 2. 封面“申报单位”必须填写与单位印章相符的全称,不得用简称。 3. 申报表中第一页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内容要填写清楚、盖章齐全,且均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 4. “申报理由”主要填写以下两部分的内容: (1) 对工程局有限公司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第三章“评选条件”的满足情况; (2) 工程的特点、技术含量,施工的难点、重点、亮点,推广应用“四新”技术的情况及所取得的突出成果,保证工程质量的施工组织措施,主要施工方法,工程经济效益的简要说明
11、等。 5. 最后一页“主管单位审查意见”由各子(分)公司安全质量部填写,应将工程施工中的“四新”应用、科技创新、施工难点、重点写清楚,并加盖子公司公章。 6. 申报资料统一使用A4纸,申报内容均为四号仿宋字体;申报表“封面”(详见后附表样)使用宋体字:其中“年度工程局有限公司优质工程申报表”使用“加粗宋体小一”字体;“工程名称”、“申报单位”及具体的工程名称和申报单位名称均使用“加粗宋体三号”字体;申报表后面附上施工过程(必须有主体结构)及竣工后的彩色照片(必须是能够反映工程亮点的照片,至少有12张全貌照片),彩照为电子版打印每张A4纸2张并要附简要说明,照片的数量为不少于10张,按标准装订。
12、 第十六条 申报局优工程的项目,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对书面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由安全质量部组织初评,对申报项目做出综合评价,写出初评意见,报公司审定。 第十七条 初评的主要内容: (一) 工程的主体结构质量情况及工程外观质量状况。 (二) 施工资料重点抽查的内容: 1.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2. 各项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记录; 3. 分项、分部工程(特别是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评定)验收记录; 4. 原材料、设备的质量保证书(产品出厂合格证)、进场检(试)验报告; 5. 材料施工过程中的检验、检测报告、试验报告等; 6. 混凝土施工记录; 7. 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及
13、评定记录; 8. 钢结构焊缝和高强螺栓检测报告;钢筋焊接试验报告;其他钢结构工程施工记录; 9. 工程地质报告;复合地基及桩基检测报告;桩基(基底处理)施工记录;桩基(基底处理)检测报告(包括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检测报告,要求类桩占90%以上);其他基础工程施工中的技术资料; 10. 大跨度桥梁及新型结构的结构性能试验报告(动、静载试验;冲击试验;钢梁扰度及振动试验); 11. 房屋建筑工程垂直度沉降观测记录;室内环保检测、玻璃幕墙检测、回填土密实度检验记录;建筑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建筑给排水、电气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等施工记录;节能保温测试记录;高压部分试验记录;设备单机和系统试运转调试记录等;施工试验及见证检验报告;“四电”(电力、供电、通信、信号)工程施工及调试记录;其它专业的施工过程资料; 12. 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 13. 重大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14. 工程项目获得的科技进步奖、QC 小组获奖证书及其他优质工程奖的证书或文件; 15. 工程交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或竣工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