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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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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三农金融产品创新,全面改进和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x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x 年版)(邮银发x24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据合作社法,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同时要求合作社自身必须拥有实际经营项目,具有明确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

2、合作社贷款业务是指x银行河南省分行各级分支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或实际控制人、社员单独发放的法人或个人经营性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坚持“定向营销、评级准入、限额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利益机制,将合作社分为“松散型”和“紧密型”。其中,松散型合作社是指各社员之间只是在合作社组织下的简单组合,在产权、服务和利益分享上关联较少,没有形成利益联结机制或者利益联结机制不稳固;紧密型合作社是指各社员之间建立了较为稳固的利益联结机制。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仅指紧密型合作社。 第五条 根据紧密型合作社内部组织结构的不同,又可以将合作社分为多种形式,本办法特别针对“1+N”型合

3、作社。 其中,“1”是指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通过较高的出资比例或掌握重要的生产环节,拥有超过普通社员对合作社的控制能力。在合作社内部的经营模式中,实际控制人也是合作社内部经营规模较大的社员,其自身也具有一定的独立生产活动。普通社员“N”,既依赖于合作社的整体经营,也具有一定的独立生产活动。因此,在“1+N”型合作社中,“1”与“N”之间有着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合作社实际控制人与普通社员都具有生产性融资需求。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实行系统内准入管理。总行授权省分行后,由省分行向下级转授权;下级行必须经上级行批准授权后方可开办。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授权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

4、务的x银行河南省分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七条 各岗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 分支行三农金融部门负责人 1.负责主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制定或落实信贷政策和信贷发展目标。 2.负责对下级机构和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管理。 3.负责组织、安排部门内其他岗位人员的工作。 (二)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岗 业务管理岗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发展策略、经营计划的制定,承担业务准入、经营分析、业务激励政策制定、业务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 (三)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产品经理岗 产品经理岗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产品市场调研、审核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客户名单、产品设计、营销推广、销售支持、业务培训

5、等相关工作,参与业务营销策划和业务宣传等相关工作。 (四)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检查岗 负责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并适当参与其他工作。 (五)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查岗 负责独立审查贷款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批岗 负责权限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审批。 (七)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作业监督岗 主要负责授信业务相关管理工作,授信执行环节的操作和监督检查、征信管理等。 (八) 一级支行贷后管理岗 1.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日常监控及贷后检查工作,对借款人进行电话、现场抽查回访,密切关注逾期贷款情况,建立逾期贷款催收台账,

6、并协助信贷员进行贷款还款提示和逾期贷款催收工作。 2.检查信贷员贷后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监控贷后检查报告质量。 3.根据贷后检查的需要,查询x银行征信系统(简称行内征信系统)并打印法人或个人信用报告。 4.负责贷款风险手工分类的初分工作和手工调整工作。 5.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统计、分析及各种业务报表打印。 (九)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档案管理岗 负责接收信贷档案资料,对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并负责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业务档案。 (十) 一级支行、二级支行信贷员岗 1.负责从内外部渠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客户名单,上报二级分行审核。 2.负责权限范围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的营销、宣

7、传。 3.对借款人提出的借款申请(含展期申请)进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授信建议,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档案及时移交至档案管理岗。 4.负责本人所管户贷款的贷后检查、逾期催收及风险预警等工作,并根据情况变化更新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经济档案,协助贷后管理人员对所管户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进行保全工作。 5.在授权范围内,查询借款人及相关债务人的征信信息。 6.负责审批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系统内合同签署及出账工作。 7.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合同双人面签工作。 (十一) 一级支行、二级支行受理岗 1.负责处理客户电话咨询、贷款申请,记录客户基本信息。 2.在授权范围内查询相关债务人的征

8、信信息。 3.根据同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负责人指示进行调查任务分配。 (十二) 一级支行、二级支行信贷放款岗 负责职责范围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发放条件落实审核工作;负责放款通知单内各要素核对、贷款发放、提前结清和提前部分还本的系统操作及相关单据的打印工作。 (十三)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信贷放款主管岗 负责对信贷放款岗的操作中,需进行授权事宜进行审核并授权。 (十四) 二级支行信贷业务主管岗 负责组织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的营销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团队的管理。二级支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主管岗,也可以由二级支行支行长兼任。 岗位冲突和合理兼任按照x

9、银行河南省分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 年)(见xx50 号)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贷款对象是依法登记、规范运作、正常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或实际控制人和社员,一个家庭只能一人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传统小额贷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的互斥关系见(附件 1) 第九条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贷款模式的合作社须满足以下所有基本条件。(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从事特殊行业的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二) 要有合法、健全的组织机构。必须成立理事会、监事会、社

10、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等一系列的权力组织,明确各个组织的权利和责任,确保合作社有强有力的组织能力和运行能力; (三) 有固定办公场所,有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可识别分析的财务会计制度且正常经营 3 年以上(含 3 年); (四) 要有规范、严密的内控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内控制度要覆盖合作社生产、经营、分配等各个环节,包括:吸收股份、采购、生产、销售、投资、分配、积累、负债等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要账务齐全,核算准确,报表规范; (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股东过往的经营历史和经营业绩良好;合作社法人、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均不得为禁入类; (六) 拥有稳定的销售渠道;优先考虑与超市、学校和国家收储

11、机构等对接紧密,获得相应订单合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七) 拥有真实的资产项目,合作社拥有剩余3年以上的土地(包括果园、蟹塘、鱼塘等,下同)租赁权或承包权,且相应土地面积在30亩以上(含30亩),或者可证实的地上物投资(包括厂房建筑、办公楼、设施农业、养殖棚舍、种养殖物等,下同)价值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农机合作社要求拥有10台/套以上(含10台/套)的农业机械或农业机械价值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八) 拥有至少 1 项县(区)级及以上政府给予的级别评定或荣誉奖励(包括享受过补贴政策)。 第十条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通社员贷款模式的,其所属合作社需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普通

12、社员自身还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和商业信用记录,借款人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 (三) 年龄在 20 周岁(含 20 周岁)至 60 周岁(含 60 周岁)之间,具有当地户口或在当地连续居住 1 年以上,拥有自有固定住所,婚姻状况为已婚(含离异、丧偶); (四) 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 (五) 农户应从事种养殖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拥有本行业 1 年以上(含 1 年)的经验; (六) 贷款的用途正当、合理,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 (七)

13、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出资社员或非出资社员; (八)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1 年以上(含 1 年),与合作社在农资购买、产品经销和土地入社等方面签订明确的合约,或遵循历史惯例存在实际合作(如通过交易记录、日记账簿、应收应付款等进行交叉验证),双方合作期限在一个完整生产周期以上(含一个完整生产周期),经营稳定。 第十一条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贷款模式的,合作社实际控制人除符合以上普通社员贷款满足的基础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 符合以下任意一种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1.本人

14、及配偶合作社出资比例占 30%以上(含 30%)。 2.本人或其配偶为合作社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 3.本人或其配偶为该合作社大股东的亲属(仅包括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本人(含配偶)及其相应亲属占该合作社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股份或投资份额。 (二) 本人实际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且对合作社全部资产和收入有绝对控制权和支配权。绝对控制权与支配权主要表现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具有使用、支配、处置的权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购销渠道具有控制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人事安排具有决定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益具有所有权与支配权。 第十二条 贷款用途 (一) 种苗、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

15、产资料费用贷款; (二) 大、中型农业机具投入贷款; (三) 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采购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物资的农业投入贷款; (四) 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农产品时的流动资金贷款; (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贷款; (六)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贷款。 第四章 贷款要素 第十三条 授信额度与贷款金额 (一)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单户授信额度限额如下: 1.合作社法人贷款模式下:不超过 1000 万元。 2.合作社实际控制人、社员贷款模式下:合作社实际控制人单户不超过500万元;合作

16、社股东类普通社员单户不超过50万;合作社非股东类普通社员单户不超过30万元;合作社实际控制人和全部社员授信总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二) 授信额度测算方法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贷款模式下: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的财务数据来源于合作社所有股东的财务数据合计,不包括非股东类普通社员的财务数据。 (1) 基于收入的授信额度基准值测算 授信额度(主营业务收入+其他收入)*30% 主营业务收入包括合作社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其他收入包括房产土地租金收入,需提供房产土地所有权属证明。 (2) 基于现金流的授信额度基准值测算 授信额度年度经营性现金流入 年度经营性现金流入是指

17、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能够核实的合作社股东及其配偶的个人账户年度资金流入。 (3) 基于可处置财产净值的授信额度基准值测算 授信额度可处置财产净值(含合作社法人、合作社股东及其配偶控制的可处置财产净值,下同) 可处置资产净值指资产的我行认定价值,不得超过该资产市场价值,不扣除已设定的担保权利价值,但应扣除借款金额(银行借款、私人借款等),具体包括货币类、房产土地类、动产类三类。其中,货币类包括能够提供相关凭证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有价证券;房产土地类包括能够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有效购买证明的资产;动产类包括能够提供机动车行驶证的车辆,能够提供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能够合理评估市场价值且具有一定变现

18、能力的的主要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能够合理评估市场价值且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存货。 (4) 基于担保方式的授信额度基准值测算 授信额度不同担保方式合计可担保的额度,担保方式的担保额度按照下文要求执行。 (5) 授信额度测算值确定 授信额度测算值应综合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质和评级,且不得超过上述四种计算方法的 低值。 2.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股东类和非股东类社员贷款模式下: 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股东类普通社员按照借款人和配偶在合作社的持股比例折算后计算本人财务数据,或者按照本人实际经营情况计算财务数据,非股东类普社员按照本人实际经营情况计算财务数据。 (1)适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的客户。

19、基于生产经营周期的测算: 授信额度=(每周期营业收入-每周期营业成本)*贷款期间内生产周期期数-贷款期间内生活支出-贷款期间内应偿还的其他借款本金,且授信额度不同担保方式合计可担保的金额。 (2)适用于除种植、养殖以外的客户。 c基于净收入的测算: 授信额度贷款期间内净收入*70% 贷款期间净收入指借款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减去成本后的余额。 d基于营业收入的测算: 授信额度年营业收入*30% 年营业收入包括借款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 e基于可处置财产净值的授信额度测算: 授信额度借款申请人的可处置财产净值 借款申请人的可处置财产净值,包括借

20、款申请人、配偶,以及其控制的经营实体的可处置财产净值。 授信额度采用c、d两种方法测算后,二者取其高,但均不得超过e方法的测算值,且授信额度不同担保方式合计可担保的金额。 授信额度应充分考虑客户的资质和评级,以及能够提供的全部担保方式,确保担保方式与授信额度匹配。 (三)单笔贷款金额测算 单笔授信金额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实际资金需求、客户评级、销售收入、还款来源以及担保方式确定。 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合作社贷款金额高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 60%,其他行业合作社贷款金额高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 50%。 第十四条 额度期限与贷款期限 额度有效期长为 24 个月,贷

21、款申请日需在额度有效期内。 贷款期限以月为单位,应根据农业生产的周期和现金流确定。短1个月,长不得超过5年,且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 对于贷款用途为日常生产经营和购置农业生产资料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对于用途为购置大型农机具或进行农田水利、大棚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从事林业、果业、茶叶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种植的,期限长不超过 5 年。 如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动物疫情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但从长期来看具备还款能力,经原审批行批准可办理展期。 第十五条 还款方式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及意愿提供以下四种还款方式: (一) 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

22、息,仅适用于贷款金额 50万以下,且贷款期限 6 个月以内(含 6 个月)的贷款。 (二) 按月(季)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季)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 (三) 按月(季)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宽限期内只按月(季)偿还贷款利息,超过宽限期后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宽限期长不超过 11 个月(3 个季度)。 (四)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季)偿还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第十六条 担保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为担保类贷款,担保贷款应确保担保能力之和覆盖贷款本金,担保方案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质和评级。

23、1.保证担保方式。包括自然人担保、普通法人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 2.抵押担保方式。包括房地产、国有土地、交通运输工具、设备设施、大中型农机具等抵押担保、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3.质押担保方式。包括存单、债券、仓单、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押。 4.组合担保方式。 第十七条 自然人保证 采用自然人担保方式的,单户高额度不得超过 50 万元,且不能超过前述规定的单户额度上限。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业务的,还应追加合作社实际控制人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保证人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无不良社会或商业信用记录。 3.年龄在 20 周岁(含 20 周岁)至 60

24、周岁(含 60 周岁)之间,具有当地户口或在当地居住满一年以上,若保证人为农户或微小企业主,则应在本地有房产且连续居住 3 年以上。 4.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家庭和睦。 5.有固定职业或稳定收入,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相应的保证能力,应谨慎接受公检法部门工作人员担任保证人。 6.保证人家庭之间、保证人与借款人家庭之间的经济必须相互独立,且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保证人不可为借款人的父母。 (二)保证人担保能力考核 每笔保证贷款应至少有 1 名保证人,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金额与其年收入挂钩,且所有保证人的担保能力之和应覆盖贷款本金,保证人的担保能力与其年收入之间的关系为: 1.保证人

25、为农户的,其所担保的债权金额高为其年收入金额;保证人为微小企业主的,其所担保的债权金额高为其年净收入金额,保证人其他对外担保余额应予以扣除(住房按揭贷款担保除外)。 2.保证人为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或教师、医生等,其所担保的债权金额高为其年收入金额的 5 倍,且其月均收入低应为 2000 元,保证人其他对外担保余额及本人贷款余额应予以扣除(住房按揭贷款担保除外)。 第十八条 普通法人担保 只对单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的法人机构,按照公司贷款或小企业贷款的相关授信原则完成审查审批,核定担保额度;对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提供担保的法人机构,参照农业产业链贷款制度执行(另行发文规定)。

26、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 已经由总行准入的担保机构,按照关于与已准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三农”贷款业务担保合作的通知(邮银业x116 号)的要求,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合作。 未被总行准入的担保公司的准入流程、需提供的材料按照x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管理办法(x 年版)(邮银发x188 号)执行。 第二十条 抵质押担保 采用自有或第三方抵质押担保方式的,按照x银行信贷担保管理办法(邮银发x1836 号)相关规定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可接受的押品包括: 1.邮储银行押品管理办法等制度明确可接受的传统押品,如房产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厂房所有权等不动产,银行本票、定期存单、国债、

27、银行或优质企业承兑的商业汇票、供应链融资业务指定商品目录中的动产及其货权(如仓单等)、通用设备、车辆等动产与权力; 2.邮储银行可接受的各项非传统押品,如集体土地上面的房屋、厂房、仓库、林权、水域经营权、设施农业建筑、农业机械、专业设备、农业订单、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补贴、担保金、应收账款和保证保险等。 第二十一条 担保方案报备 二级分行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分支机构经营管理能力、当地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等因素,细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总体担保方案,在上述条款内的担保方式,可以自主设计担保制度和业务单式,在行内需要报请省分行三农金融部审核。省分行三农金融部审核通过后,走省分行授信

28、管理部会签流程,并报备总行三农金融部;不在上述条款内的担保方式,需要上报总行请示,待总行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贷款利率 (一) 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资质、所属行业、经营情况、担保方式、市场利率、竞争程度和综合收益水平等因素由各经办行自主确定,保障贷款收益率,其中市场竞争度主要是考虑当地同类产品的数量;采用自然人保证担保的贷款,年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上浮 50%,采用其余担保方式的贷款,年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上浮 30%。贷款期间内可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 (二) 逾期利率: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在正常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30%。 第二十三条 授信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采用额度的授信

29、方式,额度项下的授信可以选择循环额度/ 非循环额度,授信方式由信贷员负责制定,审查、审批人员负责授信方式复核与终的决策。 (一) 循环额度/非循环额度 循环额度是指在额度有效期内任一时点,只要客户满足双方约定的条件,且剩余可用授信额度不小于零,客户可对履约完毕后已释放的额度部分再次向我行申请使用的额度。非循环额度是指在额度有效期内,客户履约完毕后不能就已释放的额度部分再向我行申请使用的额度。 (二) 循环额度条件 1.办理抵质押登记的,可选用循环额度授信; 2.贷款用途主要为日常流动资金性质,客户资质较好,信用风险较低,可选用循环额度授信。 (三) 非循环额度条件 贷款用途主要为固定资产投资性

30、质,应选择非循环额度授信。 第二十四条 保险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原则上应为大中型农机具、价值较高的牲畜、钢结构温室大棚、运输车辆、渔船等重要生产经营项目、资产和担保品办理保险。在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办理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险。原则上保额不得低于所申请贷款额度,保险期间要覆盖贷款期限,且明确x银行河南省分行各级经办机构为第一受益人。 第五章 贷款业务流程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业务流程:业务营销(名单制管理)申请受理业务调查评级贷款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担保条件落实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检查风险监控贷款回收。 第二十六条 名单制管理 本办法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必须采

31、用名单制管理,名单须综合考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规模、内部管理、经营水平、社会声誉等情况,由一级支行制定名单,报二级分行三农金融业务部门审核制定,并填写合作社名单管理簿(见附件 2)。优先选择通过农业部门审批的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合作社,以及特别优质的地市级示范合作社。经办行应按照名单进行定向营销和设计金融服务方案。 合作社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初更新名单。 第二十七条 贷款营销 三农金融业务部门应充分结合当地社会、经济特征,统一制定符合当地市场情况的营销策略与方案,形成“总-分”两个层次的营销方式。既可针对专业合作社进行整体营销;也可充分利用小额贷款等业务已积累的客户资源,从社员向合作社进行营

32、销。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受理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通社员、实际控制人贷款提供的资料 (一)基本资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目前接受的有效身份证件仅指身份证;使用临时身份证的,必须同时提供户口簿(在贷后工作中,应要求客户补充提供身份证)。申请人已婚的,还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以及婚姻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夫妻户口在一起的户口簿)的原件与复印件。 2.申请人为非当地常住户口的,应提供在当地经营或居住满一年的证明材料,如满一年的经营相关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各类缴费单据等。 3.申请保证贷款的,应提供保证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保证人证明材料(若保证人为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应提供

33、载明保证人姓名、工作单位、月均收入、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的公章的工作单位证明;若保证人单位规定不得开立单位证明,可使用工作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三至六个月工资卡的银行流水等证明代替;若保证人为商户的,提供其营业执照即可)。 (二)经营资料(其中标*的为必须项):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许可证、资质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2.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其规定的有关决议文件(*);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近二年财务报告,近 3 个月的财务报表; 5.近半年以上(含半年)的主要银行账户对账单(*); 6.纳税申报表或证明

34、材料; 7.主要财产和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土地租赁/承包权和投资证明等); 8.与社员签订的产品购销和生产资料租赁合约原件及复印件; 9.与下游客户签订的订单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0.符合实际控制人标准的证明材料,如出资证明等; 11.担保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担保资产的权属登记证明、发票、购买合同和价值证明材料等; 12.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13.其他邮储银行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材料。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贷款提供的资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贷款除了提供普通社员贷款的经营资料外,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近两年财务报告,近 3 个月的财务报表; 2.自贷款申请日近 2 年(或 24 个月)增

35、值税与所得税完税凭证(或企业提供税务登记号由我行人员进行查询); 3.大自然人股东有效身份证件; 4.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5.开户许可证。 (四)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材料要求规范,应要求申请人补齐材料或重新提供有关材料,由管户信贷员负责在贷款审查前收集完整。 材料收集齐后,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通社员贷款,受理岗应指导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x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额度业务申请审批表(个人)(见附件 3)。 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贷款,受理岗应指导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x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额度业务申请审批表(个人)(见附件 3)、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及留存授权书(见附件 4)。

36、 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贷款,受理岗应指导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x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额度业务申请审批表(法人)(见附件 5)、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及留存授权书(见附件 6)、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及留存授权书(见附件 4)、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同意抵质押类)(见附件 7)、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同意授信类)(见附件 8)。 第二十九条 受理初审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其申请不予受理: 1.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实际经营项目,没有明确的资金需求; 2.社员连续正常经营不满 1 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正常经营不满 3 年的; 3.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4.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5.存在其他重大潜在风险或

37、违规情况。 第三十条 业务调查 对于通过初审,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授信要求的,一级支行应安排主辅共两名调查人员对借款人开展实地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对调查人员的业务能力要求较高,原则上必须由从事经营性贷款调查工作满 1 年以上的信贷员担任主调。 调查人员应根据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授权查询征信系统,并打印借款人和保证人征信报告;合作社法人或实际控制人申请贷款的,还需打印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信用报告;按照我行相关征信管理制度,直接拒绝信用状况不佳客户的申请;根据受理时客户介绍的经营情况,了解相关行业信息、经营周期、单位价格、收入及投入产出等信息。 实地调查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 虚假合作社风险

38、分析,从管理合规性、财务制度、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团队、合作社品牌、经营模式、销售渠道和核心资产等多个角度筛选出真实经营的合作社,防止贷款给空壳社。 (二) 借款人的种养历史和经验,有无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经营能力,借款人所处地区是否是自然灾害或动物疫情频发地区,借款人是否制定了对自然灾害和动物疫情的控制预案和防范措施,是否有合格的环保、食品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根据历史经营记录判断借款人是否具备有效抗御一轮自然灾害或疫情冲击的能力。 (三) 借款人应对市场价格波动的能力,评价借款人对市场价格走势的预判能力,是否通过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组织增强议价谈判能力,是否有稳定的下游销售渠道,是否通过签订订单

39、或收购协议防范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经营行应视管理需要根据未来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对借款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压力测试。 (四) 借款人承包土地或林地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是否签署规范的承包协议,承包期限是否能够满足经营需要,测算未来承包费用的增长对其经营效益的影响。 (五) 借款人家庭稳定性分析,包括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成员就业情况,家庭关系和感情稳定性,有无重大家庭内部矛盾、重大变故或对外纠纷等。 (六) 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分析,并将其与当地市场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判断客户的经营实力及风险程度,审核主要的权属证明材料真实性。 (七) 借款人品质分析,要通过外围走访了解借款人的人品口碑,是否有吸毒、嗜

40、赌、涉及高利贷等不良嗜好或违法行为,同时通过查询征信记录(无历史征信记录的地区要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借款人的历史信用记录。 (八) 担保方式分析,对于“三农”特色担保方式,要从担保合法合规性、担保手续完备性、担保价值评估合理性和价值稳定性、担保物贷后监管方案、担保物的处置变现能力等角度判断担保是否合法、足值、有效。 (九) 影像信息 信贷员应将相机时间与调查时间设置一致,拍摄的影像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信贷员(主调、辅调)与申请人(或其配偶、合伙人)在调查现场(包括住所及生产经营场所)的合影各一张(合影为当事人均在照片中出现即可),生产经营场所的影像资料应能体现出客户及其雇员工作的情况及经营

41、场所临近的建筑物等。 2.存货(包括主要生产原材料、产成品或商品)、机器设备照片一张;对于从事种植业的农户,应拍摄田地、农资、农机具等;对于从事养殖业的农户,则应拍摄养殖物、饲料等;对于特殊行业,如部分地区远离海岸的浅海养殖,经省分行三农金融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不拍摄生产经营影像资料。 3.对于客户可以提供的,能够证明其经营收入情况的相关资料,如订购单、采购合同、报价单、日记账等,应拍摄 3-5 张影像资料留存,包括资料汇总影像以及微距拍摄的账务明细;客户无法提供或客户同意提供纸质材料的,则无需拍摄。 4.对于客户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应拍摄影像留存。 (十) 担保物的调查 采用抵质押担保

42、方式的,抵质押物应采用现场调查的方式,通过面谈及其他渠道了解抵质押物的相关信息,并留存担保物实景(若有)、调查人员现场调查的影像。 (十一) 保证人的调查 信贷员应向申请人和保证人分别询问其关系历史、保证人对于申请人的评价、保证人与申请人之间有无债权债务关系等。 对于保证人为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或教师、医生等有相对稳定收入人群的,可通过非现场调查方式向其工作单位核实保证人的身份真实性、工作单位和劳务关系的真实性,验证保证人收入状况的合理性。 对于保证人为微型企业主或者有稳定收入的村民的,应通过现场调查的方式,对其联系方式、收入水平、资产状况、居住场所等进行验证。 对于种植、养殖等进销

43、货数据无法通过进销货单据获得的,可以通过客户经营单位产品的数量、能产率、损耗率等指标,并结合客户自身情况进行合理测算,但应当标明数据来源,包括客户口述信息,并保证数据的真实、合理。 调查结束后,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贷款、普通社员贷款,主调查人应出具x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调查报告(个人)(附件 9),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申请的贷款,应出具x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调查报告(法人)(见附件 10)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通社员申请的贷款,按照传统农户小额贷款调查报告填写。辅助调查人对调查报告进行复核,调查人员对调查报告内容及调查意见负责。 第三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评级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44、人贷款、实际控制人贷款、普通社员贷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通过一级支行三农金融业务部门的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分为AAA、AA、A、BBB、BB 等 5 个等级。 信贷员应根据合作社资质、风险情况和业务前景等情况进行评级,并填写x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评级表(见附件11)。我行只准入BBB级以上(含BBB级)的合作社。评级标准如下: 1.评级为AAA级的合作社,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 2.评级为AA级的合作社,得分在80(含80)至90分。 3.评级为A级的合作社,得分在70(含70)至80分。 4.评级为BBB级的合作社,得分在60(含60)至70分。 5.评级为BB级的合作社

45、,得分在0(含0)至60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作社应直接评定为禁入,已经获得评级的合作社须撤销已评定的等级: 1.属于未开展真实经营活动、社员松散、骗取补贴等“假”合作社; 2.提供虚假资料; 3.经营项目已经列入国家限制性行业; 4.拒不配合监督与信贷管理; 5.工商年检未通过的; 6.有非法集资、违规揽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7.被有关部门处罚,取消经营权限的; 8.存在恶意违约行为的; 9.贷款行认定的其他不利因素。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等级下调一个级别: 1.经营困难或财务明显恶化; 2.出现严重安全事故的; 3.高层管理者有违法事件被处罚的。 第三十二条 授信审查 调查人员完成调

46、查报告,将相关材料提交给二级分行/一级分行审查岗进行业务审查。审查岗应对调查人员提交资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通过电话就业务申请和调查基本信息与申请人等关联方进行核实。 审查要点侧重于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贷种选择是否正确;贷款用途是否明确、合法、合规;调查报告关键指标计算是否准确,关键数据是否进行了交叉验证,数据来源是否合理、正当;是否按规定实地调查,管户信贷员与申请人是否为关系人。审查完成后,审查岗须在x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额度业务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查意见,明确授信金额、授信方式、额度有效期等内容,提示贷款潜在风险。 第三十三条 授信审批 审批人员应详细阅读贷款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

47、资料,对贷款用途、生产经营模式、借款人资信状况、还款意愿、还款能力、贷款发放的安全性作出判断;对贷款存在的问题提出质询;对是否同意贷款、授信金额、授信方式、额度有效期、单笔贷款长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独立提出明确的审批意见,并在相应的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审批人员对审批意见负责。 第三十四条 额度审批权限与方式 审批权限和审批方式,按照授权书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订 对于审批通过的贷款,经办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审批结果,借款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7 日内,与贷款行面签借款及担保合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贷款、个人贷款的合同文件随文下发。 第三十六条 担保条件落实 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抵质押担保措施,应由一级支行作业监督岗人员负责落实,没有一级支行的,由二级分行指定相应职能人员负责,并在信贷系统担保落实条件中进行登记。 第三十七条 额度支用 借款人需持相关有效证件到贷款行办理额度支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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