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权交易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产权中心”或“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明确*产权中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与分工,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意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公司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围绕*产权中心业务发展,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2、制纳入*产权中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目标,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工作,努力推进*产权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保证国有资产的有序流转。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以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三公”和“规范”两大业务原则的落实,促进“会员代理制”和“统一结算制度”两大业务基石的实施;坚持
3、从严治党,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密监督,立足教育,防范于未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第四条 *产权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由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 组 长:高庆副组长:罗敏、王东才、唐军成 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群工作部负责人担任。第五条 *产权中心党委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董事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是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负责人;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4、、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国资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目标、计划和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经营、政治思想工作及其他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二)组织党政领导班子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抓好班子建设,提高班子成员廉洁自律、干净干事的自觉性,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三)抓好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工落实情况,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督促和检查班子成员抓好分管部门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证党风廉政工作落到实处。(四)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和监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
5、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抓好检查落实和考核工作。(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六)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勤政廉政,奉公守法,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七)支持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执法工作,定期听取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并提出指导意见。第六条 *产权中心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是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和公司党委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副职根据工
6、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一)贯彻落实公司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本部门(单位)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抓好队伍建设,提高廉洁自律、干净干事的自觉性,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三)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落实。(四)履行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三章 责任考核第七条 *产权中心党委、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党风廉
7、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由上一级领导机关负责。第八条 *产权中心各部门(单位)正、副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由公司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要与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与干部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相结合,认真广泛地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要将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和重要条件。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党委民
8、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正、副职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公司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二)直接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免职。(三)授意、指使、指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税政策及公司制度,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给
9、予负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扰、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领导责任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对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党委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