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制度红线实施意见
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解决屡查屡犯问题,结合我行第一批制度红线的实施情况,现将我行第一批制度红线进行修订并制定第二批制度红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度红线由会计结算部、风险管理部、安全保卫部、电子银行部、资金部、个人金融部,根据监管要求和我行内控管理实际制定,制度红线是全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底线。在继续加强对第一批制度红线的执行、检查和处罚力度的同时,推出第二批制度红线。
第二条 对于总行检查发现和外部检查发现的违反制度红线行为,我行将按照“从重、及时处理”的原则,加大处罚力度;对于分支机构自行检查发现的违反制度红线行为,可比照总行处罚标准适当减轻处罚。
第二章 修订后的第一批制度红线内容
第三条 会计条线第一批制度红线
(一)严格审核开立账户的真实性、合法性,严禁私自以客户名义或虚拟名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确保账户的开立、变更、签约、挂失等行为系单位真实意愿或个人账户本人的真实意愿。
(二)严禁预先在空白会计凭证、有价单证上加盖业务印章,并出具盖有本行公章或业务用章的空白会计凭证。
(三)严禁代客户输入密码及签名;严禁为客户代理办理需存款人本人办理的业务(账户激活、密码重置、挂失补发、开通电话转账、网上银行签约等);严禁柜员代客户申请、购买、签收、保管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网上银行设备、支付密码器、账户密码、印章、银行卡(折)、协议书、代发工资加密程序等文件和物品。
(四)严禁撕毁客户所签原始凭证,自行打印代客户签名。
(五)严禁各层级检查人员未按规定频率和要求查库。
(六)严禁使用本人账户为客户过渡资金。
(七)严禁未核实、核查客户身份信息为客户办理业务。
(八)严禁柜员不按规定保管现金,不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和重要物品,包括不按规定履行交接手续,或者离岗离柜不按规定保管章、证、现金、钥匙等重要物品的。
(九)严禁不相容岗位存在混岗、串岗现象。
第四条 风险管理条线第一批制度红线
风险管理条线的制度红线适用范围包括公司类信贷业务、个人类信贷业务以及类信贷业务。
(一)授权管理
严禁未按规定对集团客户进行识别、分类和认定,未严格执行授权书中关于“集团(关联)客户视作单一法人客户计算金额”的相关规定,隐藏关联关系,拆细越权发放贷款。
(二)授信管理
1.严禁未按规定办理抵质押手续,造成担保悬空。
2.严禁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价值和变现能力,通过复评检查发现非市场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高评达到30%(含)以上,且评估时间在制度红线下发后的抵押物。
3.严禁未落实审批条件办理信贷业务。
4.严禁发放借名贷款。
本条款所称借名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向无经营的空壳公司发放贷款;向经营规模与信贷规模严重不匹配的企业发放贷款;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与担保公司、房地产公司等实际用款人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向企业发放贷款。
适用范围包括以下情形:向第一批红线制度下发后新建信贷关系的客户发放借名贷款;第一批红线制度下发前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在红线制度下发后新增借名贷款额度或新出现借名情形的。
(三)贷后管理(包括投后管理)
1.严禁在抵质押期内释放抵质押物,造成担保悬空。
2.严禁未执行与客户签订的资金封闭管理协议。
3.严禁未按审批要求管理信贷业务,并形成重大信用风险。
4.严禁对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信贷业务或资金业务重大事项瞒报、迟报。
本条款适用对象包括:客户经理、以及知晓情况的信贷管理人员,如行长、分管副行长、风险总监、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等。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资金使用人)参与民间借贷的;
(2)借款人(资金使用人)涉及重大诉讼和仲裁案件,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
(3)借款人内部高管人员(主要股东、高层领导人或财务人员等)特别是法人代表出现异常人事变动,甚至失踪、被拘审、“双规”或监视居住;
(4)借款人(资金使用人)改制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存在逃废债倾向;
(5)借款人(资金使用人)因遭受重大灾害等不能获得赔偿导致重大损失;
(6)借款人(资金使用人)生产经营停滞,或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并将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
(7)抵(质)押物严重贬值或被变相处置、担保被悬空,或抵(质)押物被司法部门查封、冻结等,出现不利于本行资产处置情形的,或保证人出现重大突发事件可能导致保证能力下降等。
(四)其他
严禁本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充当资金掮客。
第五条 安全保卫条线第一批制度红线
(一)严禁违反押运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钞箱、封包、重要物品漏交、漏接重大安全隐患。
(二)严禁违反“110”联网报警设备管理制度,营业结束后无人值守营业网点、自助银行和自助机具未进行“110”联网报警布防。
(三)严禁违反要害部位管理制度,要害部位监控报警设备未启用,营业结束后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重要部位防盗安全门未锁闭。
(四)严禁违反监控报警设备管理制度,未按时开启营业场所现金、出纳、会计、营业大厅等功能区域监控设备。
第六条 电子银行条线第一批制度红线
(一)严禁企业电子银行业务办理未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
(二)严禁两码信封与登录密码信封未严格物理隔离。
(三)严禁企业网上银行注册未严格履行岗位分离。
第七条 资金条线第一批制度红线
(一)严禁超越权限或违反资金管理规定和流程进行资金交易、资金划拨。
(二)严禁签署未经过我行法律法规审核的业务合同;严禁擅自更改已经有权审批人审批通过后的业务合同。
第三章 第二批制度红线内容
第八条 会计条线第二批制度红线
(一)严禁在办理业务中未审核传票、核实账务、业务资料和询问客户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进行柜面授权、复核。
(二)严禁柜员办理本人业务。
(三)严禁柜员对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
(四)严禁自助设备加卸钞和维护作业时,不遵循“一台一清”和“双人作业”的规定。
(五)严禁违规修改客户信息,泄露客户信息或本行商业秘密。
(六)严禁发生会计差错或重大事项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如实报告。
(七)严禁明知是中介机构代理投资人办理临时验资账户不拒绝。
(八)严禁不按规定的内容、频率、时限要求按时完成内外部对账工作:
1.内部对账包括但不限于行内部门间对账、行内系统间账务核对以及系统内挂账科目余额核对。
2.与客户对账包括但不限于重点银企对账、常规银企对账以及总行(分支行)业务部门与单位、企业或个人的对账。
3.同业对账包括但不限于总行业务部门或会计核算部门与其他金融机构对账以及开办同业业务的分支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对账)(详见附件1)。
4.严禁对不反馈对账信息、反馈对账结果不符以及对账回执有瑕疵的账户不重新组织对账或不按规定时间逐笔核实处理。
5.严禁对账不成功的账务未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务处理(业务部门另有明确规定的,以业务部门规定的处理流程为准)。
(九)严禁不按规定流程、内控管理要求进行调账。
第九条 风险管理条线第二批制度红线
风险管理条线的制度红线适用范围包括公司类信贷业务、个人类信贷业务以及类信贷业务。
(一)授权管理
严禁未按照授权管理要求超授权发放信贷业务,特别是超授权办理异地信贷业务及异地抵押物信贷业务。
(二)授信管理
1.严禁授信尽职调查严重失职,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1)未对企业及抵押物进行实地调查;
(2)未按“三合一”原则对抵押物价值进行确认;
(3)伪造或者参与伪造授信申报材料;
(4)知道或应当知道客户提供虚假材料仍上报审批的;
(5)未对客户提供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必要的交叉验证,存在尽职调查严重失职的。
2.严禁对有公司信贷余额的公司风险客户关联自然人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或消费贷款。
3.严禁未按规定执行个人贷款面谈、面签规定。
(三)贷后管理(包括投后管理)
1.严禁伪造贷后检查资料。
2.严禁未对企业报表、交易合同、银行流水、发票等资料进行核实,形成重大信用风险或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
3.对未按时归还信贷业务本金或利息的债务人,严禁未发送书面通知积极催收。
4.对拟起诉或已经起诉立案的债权,严禁未积极查找债务人资产线索,及时保全有效资产。
5.严禁信贷资料遗失造成我行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
严禁未按总行规定将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划归公司条线进行管理。
第十条 电子银行条线第二批制度红线
(一)严禁未按企业网银管理制度规定,违规为企业客户设置或调整对公转个人额度。
第十一条 资金条线第二批制度红线
(一)严禁在资金业务操作中前中后台不分离,自营与代理业务不分离。
(二)严禁未得到客户委托或未按照客户委托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个金条线制度红线
(一)严禁分支机构及本行员工开展“飞单”业务。
1.未经总行授权或批准,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与第三方机构签订代理代销合作协议,或超出总行批准的代理合作业务范围及代理产品范围。
2.本行员工不得在我行网点或私下销售或推荐客户购买未经总行同意及未在监管当局相应系统中进行报告、登记的个人中间业务产品(如理财、基金、保险、信托等),或私自代客理财,私自代客户进行产品认购、申购等交易,或私自采取手工出单方式进行任何产品销售。
(二)严禁与被代理机构存在以下行为。
1.未经有权部门审批,严禁与被代理机构签订协议。
2.经有权部门审批的合作协议,所有代理手续费收入必须按规定纳入个人中间业务收入科目,严禁以其他任何形式结算。
3.严禁任何机构及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索取或接收超过合作协议以外的,被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费用或利益。
(三)严禁违反信用卡“三亲见”要求,严禁代客户签名,严禁代客户填写各类声明。
(四)严禁与申请人或第三方勾结,提供信用卡虚假资料骗领信用卡。
(五)严禁非法提供客户信息,制作、使用或协助他人制作、使用信用卡伪卡。
(六)严禁与客户恶意串谋,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信用卡分期资金。
(七)严禁违反信用卡授权管理制度,超越权限或变相超越权限办理信用卡相关业务。
第四章 检查与处罚
第十三条 总行成立制度红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行长担任组长,纪委书记和分管合规管理部的行领导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室和合规管理部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合规管理部。
合规管理部作为制度红线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按月汇总制度红线管理部门和分支机构报送的制度红线检查情况和快速处罚情况,并进行全行通报;按季汇总制度红线管理部门和分支机构报送的制度红线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按半年对制度红线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向行长办公会报告;按年汇总各制度红线管理部门根据制度红线执行情况提出的修订建议,对制度红线进行调整、修订。
第十四条 总行制度红线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红线的培训,特别是新入职员工的培训,确保不碰制度红线成为每一位员工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十五条 制度红线的检查采取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条线部门检查与其他部门检查相结合,总行检查与分支机构自查相结合的原则,对检查发现的违反制度红线的行为,一经事实确认应及时进行处罚,做到管理到位、督促到位、处罚到位。
第十六条 对于总行检查发现和外部检查发现的违反制度红线行为,为贯彻落实“从重、及时处理”的原则,我行建立部门快速处罚、领导小组处罚和行长办公会决议处罚三个层级的处罚体系。
部门快速处罚:制度红线管理部门负责对总行检查和外部检查发现的违反制度红线行为进行事实确认(附件4),并按照快速处罚标准(附件2)进行经济处罚;对适用“一事一议”处罚原则(附件3)的,提出处罚建议提交领导小组。
适用快速处罚的制度红线具体为:
(一) 会计条线制度红线第一批第6条、第二批第5条以外的。
(二) 安全保卫条线制度红线。
(三) 电子银行条线制度红线。
(四) 风险管理条线制度红线第二批(二)授信管理第3条。
(五)个金条线制度红线第3条。
领导小组处罚:领导小组负责对总行检查和外部检查发现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需“一事一议”的违反制度红线行为做出经济处罚决定;或虽适用快速处罚但屡查屡犯,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违反制度红线行为做出经济处罚决定;对涉及行政处罚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提交行长办公会审议。
适用“一事一议”处罚原则的制度红线具体为:
(一) 会计条线制度红线第一批第6条、第二批第5条。
(二)风险管理条线制度红线第二批(二)授信管理第3条以外的。
(三)资金条线制度红线。
(四)个金条线制度红线第3条以外的。
行长办公会决议处罚:行长办公会负责对领导小组提出的处罚建议作出处罚决定,其中涉及中层干部的处分,行长办公会形成处罚意见后,提交行党委会审议并决定。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以下制度红线的行为,将从重进行处罚,给予责任人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罚。
适用从重处罚的制度红线具体为:
(一)授权管理
严禁未按照授权管理要求超授权发放信贷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1.严禁隐藏关联关系,拆细越权发放贷款。
2.严禁超授权办理异地信贷业务及异地抵押物信贷业务。
(二)授信管理
1.严禁发放借名贷款。
2.严禁复评检查发现非市场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高评达到30%(含)以上的。
3.严禁授信尽职调查严重失职,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1)未对企业及抵押物进行实地调查;
(2)未按“三合一”原则对抵押物价值进行确认;
(3)伪造或者参与伪造授信申报材料;
(4)知道或应当知道客户提供虚假材料仍上报审批的;
(5)未对客户提供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必要的交叉验证,存在尽职调查严重失职的。
(三)贷后管理(包括投后管理)
1.严禁未执行与客户签订的资金封闭管理协议。
适用范围:本文印发前签订的封闭协议未执行,且形成重大风险;本文印发后签订的封闭协议未执行。
2.严禁伪造贷后检查资料。
(四)其他
严禁本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充当资金掮客。
(五)严禁分支机构及本行员工开展“飞单”业务。
1.未经总行授权或批准,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与第三方机构签订代理代销合作协议,或超出总行批准的代理合作业务范围及代理产品范围。
2.本行员工不得在我行网点或私下销售或推荐客户购买未经总行同意及未在监管当局相应系统中进行报告、登记的个人中间业务产品(如理财、基金、保险、信托等),或私自代客理财,私自代客户进行产品认购、申购等交易,或私自采取手工出单方式进行任何产品销售。
第十八条 稽核审计部内审检查发现的违反制度红线行为,纳入制度红线处罚体系,及时移交相关制度红线管理部门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将制度红线执行情况作为工作重点纳入日常管理,分支机构自查发现的问题,自行进行整改和处罚,可比照总行处罚标准适当减轻处罚。原则上总行不再予以处罚,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造成损失的行为除外。
第二十条 制度红线管理部门和分支机构按月将检查情况和快速处罚结果报送合规管理部(附件4);按季对制度红线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将分析报告于下一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合规管理部。
第二十一条 对于分支机构将涉及制度红线的工作,交予非我行在册员工完成的,一经发现,将对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对于同一机构多次违反同一制度红线问题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总行制度红线管理部门要将违反制度红线行为与分支机构的年度考核挂钩;分支机构要将员工违反制度红线行为与其个人的年度考核挂钩。
附件:1.对账类业务制度红线明细表。
2.适用快速处罚制度红线明细表。
3.适用“一事一议”处罚制度红线明细表。
4.制度红线事实确认书。
5.制度红线处罚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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